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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強化

傳統民事責任法之運作已無法滿足現代社會複雜的生活型態,就 行為人之行為而言,往往存在許多具危險性但為現代社會所需要之活 動,諸如:動力交通工具、核子反應、醫療行為…等,若要認為造就 此危險性的活動為「不法行為」而予以杜絕或懲罰,實無法滿足現代 人民之需求,阻礙整體社會之進步。其次,儘管認為行為人對其危險 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現代科技的急速發展下,其可能造成的危 害亦比以往高出許多,行為人不一定有能力完全負擔受害人之損害,

因而有必要對此作出因應措施以兼顧保障受害人之損害填補並完善 此類危險活動之運作。法制上漸將其目光轉往責任保險制度之運用,

保險制度之原始功能在於避免經濟個體獨自面對危險,而轉由共同團 體平均分擔,以求減少後續之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與促進整體活 動之繁榮。責任保險制度即係以保護被保險人免於因民事損害賠償責 任,而致其經濟財產有所變動之危險為本旨,然為因應現代民事責任 觀念之轉變,責任保險之制度設計多有轉著重於保護第三人之趨勢。

透過責任保險制度之運作,不僅能幫助行為人分散其危險,使其較無 後顧之憂地投入其危險活動中,滿足整體社會之需求,亦能保障受害 人之損害填補需求,實為現代社會不可或缺之配套制度。

現代責任保險制度之建構係為因應傳統民事責任法之不足,然在 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下,亦對民事責任法之發展有所影響。首先就民 事責任法之原始功能上,就事前之損害預防部分,透過專業保險人之 介入,協助行為人控管其危險活動,減少危險之發生,就事後損害賠 償部分,則透過保險制度之危險共同承擔之概念,由保險人支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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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因應損害賠償,降低個案行為人之危險負擔並保障受害人之損害 填補。此外在合理分配損失與加重保護受害人的法理思考下,透過責 任保險制度之輔助,對於因危險具體實現而生的「不幸損害」,現代 民事責任制度逐漸發展出「無過失責任」制度,以合理化危險之分擔,

減少因危險實現而對於個案當事人之衝擊。因此無過失責任制度之發 展,應以行為人有保險制度或其他危險分散制度為前提,以在嚴密保 護被害人之同時,亦不致對於行為人造成過重之負擔。透過責任保險 制度與現代民事責任法之運用,使整體社會共同分擔社會進步所蘊含 之危險,應為一合理之解決方案。

市面上之任意性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有其商業上之考量,受到一般 保險法原則之限制,然而在現代社會中,現代民事責任制度重視如何 合理分配受害人之損害而更加著重於公益性之考量,任意性醫療責任 保險實無法滿足此類公益化之需求,因而法制上或有必要針對此而提 出相關調整。

全而言之,責任保險制度為因應現代醫療事故不可或缺之配套制 度,而要發揮出責任保險制度之社會機能,亦有賴於法制上對於責任 保險制度與民事責任制度之改進與研究。醫療活動既為現代社會所必 需,如何完善醫療環境,使醫師能無後顧之憂地協助病方對抗傷痛,

增進整體社會之福祉,殊值吾人所深究。

民事責任之發展在現代型紛爭上仍有其限制之處,於醫療事故中 更顯重要,蓋因醫療服務具強烈之公益性,縱觀察法院訴訟之相關實 證資料,可知醫療糾紛訴訟在我國其實並非佔有相當大之比例,然而 在醫療糾紛事件中,一方面是遭受損害之病方,社會上不免給予較多 之同情,另一方則為社會評價上具公益性之醫方,在兩方發生爭執時,

法律與政策上就須採取何等之衡平,即值得深究,本文提出以醫療責 任保險制度以彌補民事責任法在處理現代型醫療糾紛事件之不足,然 而現代市面上之醫療責任保險仍係植基於傳統責任保險制度與市場 上自由經濟利益考量之產物,實不足以滿足法制上對於解決醫病糾紛 之公益需求,因而仍有許多值得探討之處,對於如何加強我國醫療責 任保險制度以滿足社會之需求,本文嘗試提出兩項看法,即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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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法之建置與加速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出險認定機制,暨能提出 一些思索方向。

第一項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之建置

現有之醫療責任保險不足以滿足社會之需求,本文提出以強制醫 療責任保險之建置,以保障醫療事故之受害人,保障其所受損害能受 合理之填補。

所謂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係指透過國家公權力之介入,強制所有 醫事人員加入責任保險制度,透過國家公權力強制並給予補助之手段,

達成保險制度危險風散之目的。

一般任意性責任保險制度目的在於藉由保險制度,分散被保險人 對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財務上危險,保障受害人之損害賠償的履行 僅為其反射利益。然在現代社會化之考量下,對於此種受害人保護之 社會機能逐漸重視,法制上漸對於此類社會上所需要與不可避免的危 險,冀能透過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確保危險事故受害人的損害能受到 填補。質言之,強制責任保險與其認為是被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不如 認為係以受害人的傷害保險為制度之中心。

第一款 推動強制責任保險之原因

一、醫療糾紛無法透過任意保險以解決

責任保險為緩和醫病之間緊張關係的良好配套,然而目前市面上 之任意責任保險基於其具有「商業保險」之性質,無法符合法理上所 期待之功效。

其主要之癥結點即在於,目前醫療責任保險任往往限於需確定醫 師之過失責任時,保險公司始負賠償責任。然而對醫師而言,其若承 認自己之過失與疏誤,接下來所需面對的可能即為業務過失之刑責。

此外承認一次嚴重的醫療疏誤,對於醫師未來之執業而言亦可能有極 大的影響。因此,當醫療意外事故發生時,醫師往往首先否認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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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誤,若病方或其他單位未為察覺,則可能使病方誤以為一切僅為醫 療不幸而自行承受,實有不公,更甚者,對於某些可從該事件中學取 經驗以避免未來疏誤之可能亦將喪失,此將大大減緩醫療學術之進步 且無法發揮損害賠償法中預防損害之重要功能。

全而言之,本文建議,法制上應考慮習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 精神,另外建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目前「任意責任保險」之 配套。強制保險即非以保護被保險人為主要目的,而係轉為以保護受 害人為主,成為一種新形態的社會保險契約。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強 制責任保險之保障,使病方所受之損害可獲得確實之補償,其補償金 額由保險公司所負擔,醫方不須負擔過大的經濟上損失,使醫方能夠 繼續服務其他病患,進而鼓勵醫病雙方合作探求事情之真相。於醫方 認為其損害確實是由醫療上之危險所產生,而非可歸責於醫方之情形 時,促使醫方在無賠償之擔憂時,願意主動提供並通報其手上之資料,

促進醫病雙方之和諧與醫療學術的進步。

又我國目前市面上之醫療責任保險為因應其保險制度之運作,往 往對於不同科別之醫師因應其執業風險之高低而區分不同之保費,而 造成低風險醫師因賠償金額小不需保,高風險醫師因保費過高不想保 的現象,間接成為我國高風險科別之醫師大量流失的原因之一,因此 若能透過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於所有醫師皆能有一定之保障,

應可合理預期能夠稍微平衡我國醫師科別的失衡情形40。此外透過強 制全體醫師投保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之制度,即能徹底發揮大數法則之 功效,強化保險制度風險分散之功能41

在強制醫療責任保險與任意醫療責任保險的運作上,本文以為,

於醫療意外事故發生時,先由強制責任保險人出面,於確定被害人之 損害為醫療事故損害時,即盡速給予受害人賠償,若強制責任保險之 賠償不足額時,始由任意責任保險確定醫方之責任,並給予後續的補 償。於醫療糾紛中,由保險公司出面作為第三方參與當事人之糾紛解

40 謝子建(2009),《論建立合理解決醫療糾紛機制-以強制醫師責任險為中心》,頁 60-61,東吳 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41 高添富(2008),《解決醫療糾紛民事責任之保險與法律制度》,頁 249,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 理與保險學系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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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利用保險公司之資源與經驗協助醫病雙方探求事情之真相,緩和 醫病間之緊張關係、節省現行昂貴的程序成本,應為可資努力的目標。

二、無過失補償機制仍有其不足

傳統侵權行為法已無法滿足現代社會之需求,任意性責任保險亦 有其不足之處,本文提出以強制責任保險作為任意責任保險之配套,

然而法制上其實另有「無過失補償制度」可做為改進之方向,然而補 償機制與強制醫療保險其目的與功能仍有不同,加之補償制度仍有其 現階段難以克服之難存在,故本文認為現階段應以推動強制醫療責任 保險為優先。

無過失補償制度係指透過國家力量的介入,對於某特定事件受害

無過失補償制度係指透過國家力量的介入,對於某特定事件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