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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醫師公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

我國民事法學之發展,多有繼受日本法制與學說之演進,以下就 日本為因應醫療糾紛而產生之醫師公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19(下稱日 醫責任保險)作介紹。

第一項 制度發展起源

日本醫界為因應法院對於認定醫師之注意義務採取較高之標準,

致使醫師責任日漸嚴格的狀況,而由日本醫師公會推動醫師責任賠償 保險制度,以因應醫療糾紛危機之產生。

日醫責任保險係建立在採行過失責任原則下,面對醫療意外事件,

如何減少醫療損害造成的衝擊,並減少醫方與病方之糾紛。為因應賠

19 日本醫師公會賠償責任保險之運作與成效,參王惟琪(2006),《醫師專業賠償責任保險-兼論 採行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可行性》,頁 96-140,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琬渝(2009),《論強制醫事人員責任保險—從立法的觀點評析強制醫事人員責任保險法草案》, 頁 111-115,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鄒文豪(2012),《醫師責任保險研究─兼論採 行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可行性》,頁 48-75,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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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責任之產生,由醫師公會與保險公司合作,透過與會員收取相同之 會費繳交保險金,由日本醫師公會擔任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 契約,故對於日醫責任保險而言,其當事人為日本醫師公會與保險公 司,個別醫師並非契約當事人。又為因應日本醫界認為對於醫療意外 事故,採過失責任主義之情形,責任之判定應以過失的有無作為認定 之基礎。在此情形下,對於過失之判定,日本醫師公會採行以公會與 保險公司一同組成調查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查與審議,避免繁瑣的訴 訟程序。

第二項 保險契約內容

日醫責任保險之契約要保人為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之成員則為被 保險人,保費由醫師公會收取會員之會費支付。又日醫責任保險不具 強制性,故公會成員得自行選擇是否加入保險,其參加與否將會影響 其會費之多寡,給予成員自行評估其風險,且就會費之計算上,對於 加入保險之成員而言,不區分醫師執業科別,皆繳交相同之會費以充 保費。

又就保險之範圍而言,原則上每位被保險人一年間之填補上限為 1 億日圓,且被保險人另需負擔 1 百萬日圓的自負額,如無特別情形,

每年更新乙次。此外為避免造成保險契約過重之賠償責任,減少保費 負擔,保險契約所擔保之事故,若其損失未超過 1 百萬日元,保險契 約並不負擔賠償責任,須由個案醫師自行承擔或由醫師另外尋求其他 責任保險以分擔風險。此外保險契約之保障對象僅限於醫師公會之會 員,意即僅以醫師為限,若賠償責任為醫師所開設之診所、醫療機構 等其他法人組織所負擔時,不在日醫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另為因應 個案開業醫師或有增加保險金額之需求,日本醫師會亦與保險公司協 定,提供成員於原來之責任保險外另外加保特約保險,其被保險人即 包含:會員、會員為理事之法人、以該會員為管理者之醫院或診所之 法人,其填補金額和原來日醫責任保險合併計算,一保險事故之上限 總計為 2 億日圓;保險期間內(一年內)之上限為 6 億日圓。

日醫責任保險保障之保險事故為被保險人因醫療行為導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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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身體損害,而向被保險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保險事故發 生之時點為被保險人受請求時,且其請求金額需大於一百萬元,已如 前述。

除請求金額應大於一百萬之限制外,日醫責任保險亦有列出多項 除外不保事項,諸如:非日本境內之的醫療行為、被保險者的故意行 為、醫美服務之醫療行為、非因醫療行為直接導致之損害、因被保險 者與病患之約定,而加重或產生之賠償責任、對被保險人同居親屬的 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被保險人從事業務中遭受身體損 害而引起之賠償責任、刑事判決有罪而易科罰金時,罰金或刑事辯護 費用及報酬、因名譽毀損或洩漏秘密所引起之損害賠償責任、沒有醫 師執照的醫療行為所引起之賠償責任。

第三項 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對於具體醫療事故之處理,日本醫師公會之處理程序大致可分為 三階段處理,其一、委託階段:當被保險人(醫師)收到受害人之損 害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即將此事件委託與日本醫師公會為保險之相 關處理。其二、調查、審查階段:由日本醫師公會和保險公司組成調 查委員會,就紛爭之實體進行調查後,交由審查會審查。其三、紛爭 處理:以上述審查結果為基礎,為紛爭之處理。

一、委託階段

於醫療意外事故發生後,醫療損害之受害人向醫師提出賠償請求 權後,個案醫師須將該醫療事故之內容,製成報告書並交付給當地之 醫師公會,一般而言,個案醫師通常會就紛爭事項全權委託給醫事公 會之人員負責,由醫師公會之專門人員負責與病患溝通與協商。

日本地區醫師公會於收到醫師之報告書後,會組成紛爭處理委員 會決定是否受理個案醫師之申請。決定受理後,若個案醫師有參加日 醫責任保險,則依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進行下述之流程,紛爭處理 委員會將協助個案醫師委託醫師公會以處理糾紛,並選任律師與病方 交涉;若個案醫師非日醫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則僅由公會替醫師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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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協助解決紛爭。

二、調查、審查階段

委託醫師公會後,公會將進行程序之審查,若決定受理該項事件,

將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由醫學與法律專業人才所組成,負責 調查個案醫療事件,並提交報告,調查委員會會將調查結果報告給另 一中立之賠償責任審查委員會,以決定處理方針。審查委員會亦由法 律與醫學專家所組成,其將依據調查委員會之調查結果以判斷個案醫 師是否應負賠償責任與賠償之金額範圍。

三、紛爭處理階段

於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結果出爐後,再委由地區之醫師公會與病方 交涉,若醫方須負賠償責任,則由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後,向保險人請 求保險金。

第四項 日醫責任保險之成效

日本醫師公會賠償責任保險之制度目的為協助醫師處理醫療糾 紛,在其制度之運作下,亦達成以下成效。

第一款 有效減少醫療糾紛訴訟

神奈川縣醫師公會醫療糾紛特別委員會,為日本最早之委員會,

其受理聲請之案件自 1998 年的 89 件一直到 2002 的 153 件,可見 醫師利用日醫責任保險之現象日漸普遍,且法院受理醫療醫療訴訟案 件聲請之數量,亦漸趨減緩20

第二款 提供醫師有力的協助

一、給予參加保險之醫師充足保障

日本醫師公會為避免嚴格之賠償責任影響醫師之執業,而由其出

20 相關統計資料,參王惟琪(2006),《醫師專業賠償責任保險-兼論採行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 任保險之可行性》,頁 113-115,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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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與保險公司訂定醫師責任保險,透過該項制度以保障其成員。醫師 公會相較於個別醫師而言,更具有與保險公司之談判能力,且其熟捻 醫師之工作環境與需要,更能符合醫師之需求,設計出符合醫界需求 之責任保險。對於更高保險金額需求之開業醫師,亦另外替其設計獨 特之特約保險,使其保險金額能較一般賠償責任保險高,滿足其危險 分散之需求。

透過日本醫師公會所提供的日醫責任保險,予以日本執業之醫師 充足之保障,對於其他不足之處,個案醫師亦得選擇另行向保險公司 投保其他責任保險,使其能更無後顧之憂地投入於醫療工作之中。

二、發生醫療糾紛事件之醫師仍得專心執業

個案醫師於發生醫療意外事故後,得透過日醫責任保險制度之規 定,委託醫師公會協助處理糾紛,由醫師公會專人並指派律師予以協 助,使醫方不用親自與受損害之病方協商,而使其仍能夠繼續執業,

不致因偶發之單一事件,影響其醫療工作之進行。

第三款 預防未來損害

日醫責任保險規定個案醫師應將醫療意外事件彙整出報告,並交 由醫師公會調查與審議,透過該制度之設計,使得個案醫師能有機會 重新審視其於整體事件中是否有所疏失,而提供其反省之機會。且透 過醫師公會統一調查與審議各醫療意外事件,亦得透過個案情形,使 整體醫師公會對每一醫療事故有所理解,藉此檢討同樣醫療意外事故 發生之可能,制定更加安全之醫療流程,預防未來損害的再度發生。

第四款 改善醫療過失鑑定過程

日本醫師公會於利用日醫責任保險制度以處理醫療意外事件時,

係透過其調查委員會與中立之審議委員會獨立判斷醫療過失之有無,

與認定醫師之民事責任,而省去傳統繁瑣的訴訟上鑑定流程,達成迅 速解決紛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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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該制度亦有遭批評,認為其調查與審議過程過於封閉,病方 無法申請調查亦無法表示其意見,從此面向觀察,亦可得知日醫責任 保險乃係以保障醫師公會之成員為主,病方之保障並非日本醫師會醫 師賠償責任保險之主要目的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