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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大陸醫療體系探討與分析

第二節 大陸醫療產業發展與相關規範

不可諱言,大陸醫療市場最大的優勢在於人口眾多,截至 2010 年底,大陸 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大陸至少有約 13 億 4 千萬人,每年出生與死亡的人口都在 數千萬人之譜,況且人從出生到死亡都需要醫療照顧,因此,大陸的醫療市場需 求是以「億萬」來計,如此龐大的市場代表背後的商機無限。

壹、台商赴陸投資醫療機構相關法規

大陸對醫療衛生相關規定大部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所頒佈的規章與 原則為主體架構,但是大陸無論土地面積或人口數量均極為龐大,種族也十分繁 雜,全國各地區均存在不同的醫療特質與區域特性。因此,各省市、自治區及特 別行政區等可以被授權依照該區域的特殊性,在不違背法條基本精神與前提下,

可以自行研擬各類單行法規,並在送交中央衛生部門相關單位審定後實施,以便 中央政府進行統一管控與發展。64所以大陸法規制度經常被認為是「法治」與「人 治」並行的方式進行運作,台灣任何一項產業進入大陸市場前必須完整蒐集目標 區域或省市的各項法規,其中包括中央政府法規與地方單行法規、建議方向與實 施原則,並且充分做好市場調查與當地民眾的就醫需求與習慣,方可進入投資與 設立相關醫療機構。65

一、大陸醫療機構設置辦法

在大陸設置醫療機構的主要法規如下:

(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64 資料來源同註釋 59。

65 大陸幅員廣大,從南到北、從東到西間的差異就可能有十萬八千里,不僅種族有著多樣性,

氣候也有極大差異,各個族群的生活方式、所得、就醫習慣或知識程度有所不同,連帶影響對 醫療的認知,因此,任何一家醫療院所投資前,都必須認清其所在的市場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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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三) 〈醫療機構設置規則指導原則〉

(四)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五)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

(六)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於大陸舉辦合資或合作形式的醫療機構者,依照本條 例辦法執行。本條例內容如下:

1. 必須是獨立法人

2. 單一機構投資金額不得低於 2,000 萬人民幣。

3. 中方在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股權以力不得低於 30%。

4. 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 20 年。

5. 符合省級以上的衛生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員會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與引 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 號):本條例是 開始開放社會資本、台灣獨資與降低外資合作、合資投資大陸醫療產業的 起始文件之一。本條本條例內容主要有 12 項重點,茲分析如下:66 1. 擴展空間、規劃預留(鼓勵醫療機構服務創新)

2. 採行自行申報性質、非營利機構可以獲取適當回報(授權醫院保留部 分醫療發展經費)。

3.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

4. 境外資本投資醫療行為股權政策(股權分配下限逐步取消)

5. 非公立醫院醫療機構服務要素准入政策(特殊乙類大型醫用設備設置 規定限制放寬)

6. 非公立醫院醫療機構價格、稅收和醫保定點政策(各項能原動力等公 用支出與公立醫院同價,並有條件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

7. 非公醫機構用人環境(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中合理 流動)

8. 非公醫療機構外部學習環境(在申請研究計畫、臨床教學合作、住院 醫師培訓、各類學會組織與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等都享有同等待遇與

66 資料來源同註釋 56。

參與度)

9. 非公醫療機構的土地與貸款政策(在醫療特殊需求條件下,會優先劃 撥國有建設用地以取得非營利醫療機構的建設土地)。

10.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允許投資者收回投資。

11. 指導非公醫療機構規範職業(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12. 非公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禁止政府、公安與衛生部門給予非公 醫療機構刁難並擁有相同的法律公權力保障)

前述和台資醫療產業密切相關的法規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

境外資本投資醫療行為股權政策、非公立醫院醫療機構服務要素准入政策、非 公立醫院醫療機構價格、稅收和醫保定點政策與非公醫療機構的土地與貸款政 策。對台資醫院而言,主要資本來源算是境外投資,需要大陸的准入政策與相 關獎勵辦法,土地成本與相關課徵稅收與醫保的相關規定等,事關醫院的經營 成本,對台資醫療企業是否決定進入大陸醫療市場至為關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目前大陸公營醫院比例高達九成,非公醫的部門 屬於少數,因此在前述第 12 項中對於私人辦醫的保障十分重要,尤其是禁止公 部門對於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刁難及相關保障。

(八) 中國大陸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主要在鼓勵並 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事業,並規範境外資本准入條件,除適度降低公立 醫療機構比重並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與稅收優惠政策。

(九)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廣東、福建、江蘇 與海南設立獨資醫院。根據 ECFA 協議內容的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部門及開放措施之第八項與健康相關的服務與社會服務中,其內容依以下 內容載明三項重點:

1. 跨境交付:不予承諾 2. 境外消費:不予承諾

3. 商業存在: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廣東、福建、江蘇與海南設 立獨資醫院。(應符合大陸關於外商投資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醫院的 有關規定)。

台灣投資者開始可以以獨資的身份正式進入大陸的醫療衛生產業市場是從 ECFA開始,雖然投資門檻與各項限制仍然很高,但是對於台灣醫療機構或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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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的廠商而言,目前日益緊縮的健保收益已經讓醫療產業不再像過去能夠 獲得極高的報酬率,因此,赴大陸投資成為台灣醫療產業的第二選擇。此外,香 港和澳門等特別行政區同樣也頒布醫療院所獨資經營的相關管理辦法。67

貳、醫療業務執業資格認證規定

在中國大陸的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是依照以下所列出之重要法進行資格審 定,和前述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者的相關法規或辦法有七大項,分別是:68 一、執業醫師法

二、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三、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

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五、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依據本項條例以及各省市醫療需求 和審批規定可以取得三個月至一年的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實際於大陸進行 醫療行為。本項條例在 2011 年 5 月 31 日的 ECFA 五省市醫療衛生投資論壇會中 再次宣告最長期限可延長至 3 年。

六、護士條例

七、台灣地區醫師獲得大陸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本條例是台灣醫師取得大陸 執業身份認定的最重要法源。凡於台灣地區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經取得合法 行醫資格滿五年(含)以上者,於台灣醫療機構具有實際執業經驗,且為台灣地 區永久性居民者,得具件申請通過後取得大陸相應醫師資格。根據ECFA所協議通 過的內容,目前僅開放醫師、牙醫師與中醫師等。護士與其他相關醫事人員還在 陸續規劃中。69

參、醫療技術與醫療設備 一、醫療技術分類

中國大陸衛生部根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將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67 大陸一般會將港、澳、臺的相關法規單獨列出,在港澳回歸之後,對台灣的法規有時屬於單行 法規,例如台商投資保護法或是台商投資保護實施細則,是具有針對性的族群。對大陸而言,法 規本身的宣示效果往往比法規所保障的內容來得重要。黃泰元,2011,《台灣赴大陸投資口腔照 護事業之評估-以海峽兩案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計畫參與發展之省市為例》,長榮大學醫務管理 學系碩士論文,頁 12-15。

68 同前註,頁 16。

69 同註釋 64,頁 16-17。

並給予不同的限制:70

(一) 第一類醫療技術:指的是醫療機構在常規管理運用在臨床上能確保其安 全性與有效性的醫療技術。

(二) 第二類醫療技術:指的是凡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風險較高必須由衛生行 政部門加以管理控制的醫療技術。

(三) 第三類醫療技術:凡涉及重大倫理問題、高風險、安全性與有效性須經 一定臨床試驗規範進一步驗證者、需要使用到稀缺資源者與衛生部規定需 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等。

二、大型醫療設備申請

中國大陸將醫療機構內的大型醫用設備分為甲類與乙類兩項,並嚴格規定各 地區可申請設置的設備數與機構性質。71

(一) 甲類大型醫療用設備:因為基於國家整體衛生推動的趨勢考量,統一由 中國衛生部按照各地區的醫用設備設置規劃進行審批,通過後方可設置。

(二) 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由地區衛生主管機關依照衛生醫療配置需求性進行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