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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跨國直接投資經濟理論

由於中國大陸的醫療體系有九成以上是由國家或政黨所主導的公立醫院體 系,在政策上享受極好的租稅補貼政策、公務補助等優勢,在經濟學上這屬於不 完全競爭市場的型態,即使投資方在母國具有獨特的生產技術、行銷策略與商標 所有權等各項優勢,其移轉至中國大陸仍然可能無法取得絕對優勢。同時目前中 國大陸對於外資的投資門檻限制為單一醫療機構2000萬人民幣,許多中小型醫療 診所根本不可能赴陸投資。台資赴陸當然也屬於跨國投資的一種,如何利用自身 的優勢來登陸投資是台資企業的重要考量。在經濟學的理論中,從競爭市場的角 度觀察,相關的理論有「完全競爭市場假說」、「不完全競爭市場假說」、「網 路理論」與「不平衡理論」等四類,其中完全競爭市場假說亦可從「國際貿易理 論」的角度觀之,可以分為:

一、絕對利益理論 二、比較利益理論 三、要素稟賦理論

至於不完全競爭市場假說則區分為:

一、產業組織理論(含壟斷優勢理論、寡佔反應理論與產品生命週期理論等三類)

二、投資報酬差異理論

三、廠商成長理論(含交易成本理論與內部化理論兩類)

四、區位理論:

(一)規模經濟

現代區位理論重點描述產業集聚現象,指出“規模經濟”是其最大的競爭力 來源。由於數量可觀的企業集聚在一起形成了產業鏈條,造成了很大的規模經 濟,這種規模經濟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並形成相關產業的核心競 爭優勢。

(二)外部性(或譯「外部效益」,externality)

所謂外部性可以這樣解釋:在最先進入集聚地點的企業,不可能數量很多,

可能是一二家、也可能是三四家。大多數企業是以後陸續進入的。那麼先進入的 企業對後來者會產生什麼作用呢?根據上述學者的研究成果,先來的企業會給後 到的企業創造了基礎設施、勞動力市場、中間產品、原材料的供應渠道、專業知 識的擴散等等正面的外部效益(或稱正面的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

(三)向心力或離心力(集中力或分散力)

上述的正面的外部性顯然還產生對相關企業的吸引力(或叫做向心力、集中 力),使產業集聚地點吸引更多的相關企業進入。進入的企業越多,規模經濟就 越大、效率就越高。但事物的發展就離不開一個“度”的問題,企業過密、過多,

就會使投資環境惡化,產生諸如交通、污染、噪音等等問題,使產業集群的規模 經濟效益下降,於是吸引力變成了離心力、分散力,使相關企業向產業集聚地點 的外圍邊緣擴散,直到兩種力量相對平衡為止。

(四)區位競爭(Location Competition)

本研究認為,與向心力、離心力的兩力模型相比,區位競爭的概念,也是現 代區位理論的核心內容之一。以往的區位理論,大多局限在區位主體(一般指相 關企業)如何根據現有條件選擇投資設廠的地點(即區位選擇問題),而忽略了地 區主體(即有意吸引投資的土地所有人,包括政府機構)如何改善投資環境與潛在 對手開展積極的區位競爭,力爭本地區成為集聚性投資行為的首選地點,以造福 當地人民。除了上述重要內容之外,現代區位理論還在延伸產業的支撐作用、自 然資源、運輸成本、跨國公司投資、社會文化及政策因素(企業家精神、歷史文 化傳統、體制架構、政府政策)對區位的影響方面也開拓出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

五、折衷理論

當台資企業前往大陸進行直接投資策略擬定時,一般會先評估中國大陸的政 治、經濟、文化與各類生產要素相關成本等因素。根據Dunning所提出的折衷理 論,當跨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時,必須具備三項條件才能與投資國當地的企業進 行競爭,這三項條件分別是經濟投資規模、生產資源優勢與所有權優勢和內部化 優勢。兩岸在2010年6月29日已經簽署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大陸 政府基於政治因素,對於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大量釋出經濟投資上的各項優惠 政策,未來台資企業在大陸進行投資所受到的各項保護,在立足點上已經具有一 定所有權的優勢。另外,赴大陸投資醫療體系的各家醫院,若能彼此間協同合作 發展,將可以在短期內獲得有利的「區位優勢」。

六、進入模式

Root (1987)認為若以經濟學家的觀點,企業進入海外市場的方式有兩種:

(一)在生產基地生產,再將產品出口至目標國家。

(二)江技術、資本、人力資源及企業外移至目標國家,進而與當地資源結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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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產銷售。

若從管理/營運的觀點來看,可將上述的兩種類行進一步分成三種進入模 式,亦即:

(一)出口。

(二)契約方式。

(三)投資方式。

每一種進入模式將提供國際企業不同的成本與效益。根據前述內容可以整理 進入模式的分類方式,詳見表 5-2 Root 對進入模式分類表。

表 2-4 Root 對進入模式分類表 類型 方式

出口方式 1.間接出口

2.直接出口-透過代理商與配銷商 3.直接出口-透過分銷點或子公司 4.其他方式

契約方式 1.授權 2.特許 3.技術協定 4.服務契約 5.管理契約 6.工程/轉鑰契約 7.契約製造 8.聯合生產協定 9.其他方式 投資方式 1.獨資-新創公司

2.獨資-購併其他公司 3.合資-新創公司/購併 4.其他方式

資料來源:(Root,198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