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制度簡介
第四節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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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契約
第一項 契約範本
1998 年修訂之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 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 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目前契約範本中,「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因 屬 營 建 施 工 性 質 , 其 中 部 分 條 文 即 為 參 考 國 際 工 程 師 協 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簡稱 FIDIC)標準契約 之『營建施工標準契約條款』(新紅皮書)修訂」127,勞務類契約則以
「國內慣例」128定之。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自 2012 年 9 月 16 日129訂頒後,共修訂 6 次,詳如表 2-4。
127 參見顏玉明,合作義務之實踐—工程契約定作人用地提供行為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127 期,頁26,2012 年 6 月。
128 勞務契約範本包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 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等5 種,惟「國內慣例」之認定標準並 未敘明,實務以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為準。
12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工程企字第 1010036034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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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與勞務契約範本之差異
資訊服務契約範本136在政府採購法之定義下屬於勞務契約,但因 為專業屬性,與一般勞務契約範本有極大差異,綜合其特色如下:
一、 履約標的多元:包括基本作業服務、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服務、應 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137、應用軟體系統維護服務、硬體設備維護 服務、資訊業務線上服務等6 種履約標的及工作事項,各有不同 之服務內容及品質要求。
二、 驗收程序必要時須經過測試:依據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12 條,雙方可約定1.依測試計畫書(測試計畫書須為納入工作計畫 審查通過者)之規定進行,並以廠商已交付且經專家學者審查確 認文件為依據。2.依工作計畫(或建議書)時程,自行完成單元 測試、功能測試、系統測試等測試工作,製作報告,再送交機關。
3.相關測試工作或廠商自行測試報告,交由機關指定之公正第三 人進行測試或審認,相關費用由機關負擔(不含於報價及契約價 金)。4.如有需要交由機關指定之公正第三人進行測試或審認,
符合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者,相關測試或審認費用由機關負擔
(不含於報價及契約價金);如不符合相關規定或契約約定者,
136 本研究以 2017 年 7 月修正之契約範本為討論基準。
137 如契約範本第 2 條履約標的之下所列選項
□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
1.廠商應提供以下之服務,為機關開發應用軟體系統
□開發規劃建議。□開發規格說明。□系統設計與分析。□程式設計。□測試、安裝、訓練、
技術文件及所產生或開發原始碼之提供。但不含廠商使用第三人軟體之原始碼。
□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廠商應按契約所示之工作計畫書、需求規格書、系統分析書、程式設計書、測試計畫書、執 行報告書、教育訓練計畫書、軟硬體清冊及系統架構圖,提供履約標的。廠商提供應用軟體系 統開發服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契約約定時間內提出應用軟體系統開發建議書,就應用 軟體系統之開發範圍、內容、使用之技術、所需之人員、時程、服務水準、測試方式等向機關 提出建議。上述建議書之內容,不得減損契約約定事項,並經機關核定後執行。如有減損者,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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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測試或審認費用由廠商負擔費用。
三、 契約訂定廠商履約管理相關義務:依據契約範本第8 條,廠商有 與其他廠商相互協調配合之義務、履約廠商有跟機關報告及出席 會議之義務、組成完整之服務團隊、廠商依本契約約定提供服務,
應對其團隊成員善盡監督責任,並應自行負責相關法令所規定雇 主對員工之責任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 責任。如非可歸責於機關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概由廠商負責。如 因此致生損害於機關或致機關受相關處分時,應由廠商賠償之。
以及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 之各項服務等。
四、 訂定服務績效違約金及違約賠償上限:依據契約範本第 15 條,
雙方約定:履約期間內廠商未達機關所定服務水準及績效,除有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外,依本條約定計算違約金。屬 遲延性質之損害賠償,且已依第 14 條計算逾期違約金者,不再 依本款計算違約金。但屬遲延性質之項目依本款計算違約金數額 較高者,改依本款計算。依本款計算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 總額之一定百分比(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
為上限。服務水準及績效違約金可擇實際需求項目納入,或刪除 無需求之項目。如廠商同時違反二種(含)以上時,其違約金係 採罰責較重者。評估項目包括定期維護、故障排除、系統可用率、
資安指標、出席或主持會議、派駐機關服務人員、服務團隊成員、
會議決議、節能減碳等。
五、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分為三種:可據服務內容之不同約定為預付 款、分期付款或驗收後付款,基本作業服務費用部分,契約可約 定廠商得向機關提出當年度資訊與網路科技升級與變動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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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契約變更調整基本作業服務費用。
六、 著作權歸屬之約定:契約範本第 16 條約定,廠商依本契約提供 機關服務時,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 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 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著作權之行為。
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 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又如以機關為 著作人,而機關辦理涉及安全性質(例如電子申請)、客製化或 其他特殊目的而開發產生之著作,建議約定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 權。
七、 資訊安全責任及廠商保密義務:契約範本第 16 條權利與責任須 約定,廠商應遵守行政院所頒訂之各項資訊安全規範及標準,並 遵守機關資訊安全。此外機關保有對廠商執行稽核的權利。廠商 提供服務,如發生資安事件時,必須通報機關,提出緊急應變處 置,並配合機關做後續處理。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各項條款歷經數次修改,推陳出新,又行 政院所屬二級機關138以及各地方政府各自制定自用之契約範本,各種 版本繁簡不一,並無客觀標準139。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雖未明文賦 予主管機關制定頒布之採購契約範本之個案拘束力,然已使個別採購 機關於個別契約中有與範本相扞格之處,將就其特立獨行之契約條款
138 如以國防部(104)年國採管理字第 1040008058 號令頒「內購資訊服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並自10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載於國防部網站,
http://law.mnd.gov.tw/fn/ShowNews.asp?id=8666&flag=r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139 林明鏘教授指出,由於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前段使用「為原則」三字,致造成交通部 公路總局等機關紛紛自擬採購契約範本,與工程會的契約範本互別苗頭,形成五花八門、百花 齊放的契約不一致性,對於工程會參酌國際工程師協會(FIDIC)及國內採購慣例所擬定之契約範 本,置若罔聞,屬無「客觀決定標準」的一個禍水源頭。上述看法係針對工程契約範本,本文 認為亦適用於資訊服務類採購契約範本。同註47,頁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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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更高之說理義務140。
各政府機關在採購實務作業上,依照並非法之位階的契約範本訂 定契約,經過行政程序逐級增刪修改,易形成契約漏洞,契約不一致 及矛盾之處,常成為機關與廠商爭議之根源。
2014 年政府資訊委外服務團曾就其各機關資訊需求服務案例做 過統計,各機關撰寫 RFP 最常發生之問題依序為:(一)需求規格不明 確或不合理;(二)專案管理規範不足;(三)服務水準協議(SLA)要求不 合理;(四)文件品質不佳或架構缺乏整體性;(五)現行資訊作業環境未 適當描述;(六)RFP 內容與契約書條文無法適當匹配;(七)需求項目 超出預算金額等。特別是機關資訊委外之招標文件,包含招標須知、
契約書及 RFP 等,因招標須知及契約書多為機關總務單位統一制訂 之格式與內容,而 RFP 則由資訊承辦人員依專案需求研擬,倘承辦 人員未能充分了解契約書條文與內容,極易產生契約書條文與RFP 所 規範內容不一致或相互矛盾情形,造成日後之履約爭議141。
近年來國際上在專案管理與系統開發逐漸形成一股新趨勢,為能 快速反應外部環境變化所產生的需求變更,國外業者及政府機關採用 敏捷式(Agile)方法,並為其制訂符合敏捷式原則的 RFP。因此,研訂 符合我國政府採購法規範及敏捷式原則的 RFP 參考架構,已是重要 課題142。而隨著全球資通業發展之趨勢,產業價值認知已由資訊硬體 移轉至軟體,資訊整體委外專案過去所採用之瀑布式「Waterfall」開 發模式,也隨著服務導向之系統需求,轉為敏捷式開發(Agile)模式,
如圖2-2、圖 2-3 所示143:
140 陳重安,工程承攬契約中定作人協力之跨國比較—以日本公共工程標準承攬契約約款為核 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56,2012 年 7 月。
141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NICI)-政府資訊委外服務團,如何撰寫政府機關資訊採購 案件之建議書徵求文件,政府機關資訊通報,325 期,2014 年 11 月。
142 同前註。
143 陳彥銘、蔡其杭著,基於開發新解決方案之敏捷式方法,發表於國際企業架構式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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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 技術驅動軟體開發思維變革
資料來源:陳彥銘、蔡其杭,基於開發新解決方案之敏捷式方法,發表於國際企業架構式
資料來源:陳彥銘、蔡其杭,基於開發新解決方案之敏捷式方法,發表於國際企業架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