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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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資訊工業以及資訊內容加值創新應用之服務業是我國最具代表 性的產業。自 1979 年起,在當時資政李國鼎先生的倡議下,行政院 院會通過科學技術發展方案,結合公私部門的力量,創設財團法人資 訊工業策進會1,多年來行政部門以補助或委託民間辦理方式,持續在 各面向投入大量的資源,培養資訊專業人才,扶植民間資訊產業之競 爭力。
資訊相關產業的健全發展,能夠促進經濟成長,帶來高額的產業 價值與外匯收入,強化我國國際競爭力。根據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
「2017 年全球競爭力報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7),
在 137 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 152。我國政府自第一階段電子化 /網路化政府中程計畫(1998-2000 年),歷經第二階段電子化政府推動 方案(2001-2004 年)及數位台灣 e 化政府計畫(2003-2007 年)、第三階 段優質網路政府計畫(2008-2011 年)、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2012-2016 年),前四期計畫已建置完成。隨著物聯網3、雲端運算4、大數據
1 1979 年 5 月 17 日,行政院第 1631 次院會通過「科學技術發展方案」,決定由政府與民間共 同籌設「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同年7 月 24 日,在資政李國鼎先生的大力奔走下,創設 以「推廣資訊技術有效應用,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塑造資訊工業發展環境與條件,增強資訊 產業競爭力」為宗旨的「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III)。
參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網站,http://www.iii.org.tw/
2 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7.載於 WEF 全球競爭力專頁,國 家發展委員會網站,https://www.ndc.gov.tw/cp.aspx?n=A6A3B06EC0D0770B (最後瀏覽日:2017 年1 月 9 日)
3 參見本章第五節名詞解釋。
4 參見本章第五節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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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Act, FOIA)的辯論,當時美國聯邦政府承繼了二次大戰時的資訊控制政策,時常以 公共利益為名,限制人民對政府資訊的取得,因而引起相當爭議,故美國國會於1955 年成立政 府資訊特別委員會,催生「資訊自由法」法案。該委員會的法律顧問Wallace Parks 在 1957 年 於法學期刊George Washing Law Review 發表 The Open Government Principle: Applying the Right to Know Under the Constitution 一文(Parks 1957),因而使得「開放政府」一詞廣為流傳、使 用。1974 年美國國會修正「資訊自由法」時,更於修法理由中直接敘明「開放政府」可確保政 府的運作是基於公共利益。載於李治安、林誠夏、莊庭瑞,開放政府資料的基本原則與相關政 策議題,公共治理季刊,2 卷 1 期,頁 66,2014 年 3 月。10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570 號,委員提案第 19537 號,
頁委219-228,201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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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ing out)方式引進民間資訊服務,已奠下根基且行之有年15。 公私部門協力合作關鍵不僅是依循法律,應由雙邊關係的事項如何產
11 參見訂定資訊基本法,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網站,https://join.gov.tw/idea/detail/28c887a5-a2cf-402e-a30d-36c3bf71c972(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17 日)
12 同前註,參見主管機關回應之說明,有關六、有關規定政府得獎勵民間資訊產業策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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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運作來看,透過契約進行每一個往復互動過程,才是真正的關鍵
16。但在政府部門中,數位服務通常難以契合使用者的期待,這源自 於幾項因素,包括過時的開發程序,以及在某些個案中採購規範被過 於狹隘的詮釋,因而需要彈性的採購法令制度及契約,讓民間廠商幫 助政府發展完善的數位服務方案17。
本研究以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履約爭議案例為研究標的,探討我國 資訊服務採購案法令及契約、自資訊服務採購履約爭議案例中分析違 約樣態及法律議題,並研究國外有關資訊服務採購爭議解決機制,綜 合研究成果,試提出未來採購法修法之方向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