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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履約爭議案例分析

第二節 系統整合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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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 7 日決標予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電),同年 3 月 6 日 簽訂契約,採購標的含「電腦硬體設備」、「系統軟體」、「金融業 務套裝軟體」及「應用軟體設置服務」4 部分,契約金額 1 億 9,320 萬元。

本案採分階段完工交付,第 1 階段硬體設備裝設如期完成,第 2 階段(總行、東京分行)部分,榮電依約應於該(2008)年 4 月 21 日完 成上線工作,並於 2 月 6 日提出第 3 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然而第 2 階段,即金融業務套裝軟體及應用軟體導入及建置服務部分,與招標 機關臺銀規範差異甚大,經臺銀一再限期改善,均未獲改善;第 3 階 段部分,榮電應於簽約後第 11 個月(2 月 6 日)完成訪談並提出功能 需求說明書,惟榮電遲至 3 月 12 日交付,且不符契約規定,經臺銀 於 5 月 22 日通知榮電於文到 10 日內改善完成,榮電未於 10 日內改 善完成,臺銀遂於 6 月 4 日通知榮電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並通知以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2 款規定,將其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榮電不服,向臺銀提起異議,臺銀於 7 月 14 日予以否 准,榮電仍然不服,於是提起申訴審議,經工程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下 稱申訴會)申訴審議判斷決定:「關於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部分,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關於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部分,申訴駁回」, 榮電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199

本案肇始於招標文件需求文件不明確,被告臺銀於審標評選時對 於榮電提出之套裝軟體功能未予審查,雙方也未就需求書所載內容與 投標文件比對是否相符即決標。茲就本案重要時間點及過程圖示如下:

19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訴 097036 字申訴審議判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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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系統整合爭議案時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製圖

第二項 判決要旨

本案爭點在於原告(榮電)未於被告(臺銀)所命期限內完成應用軟 體第二期東京分行平行上線運轉,而遭被告終止契約,是否可歸責於 原告,及該當採購法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要件。

在軟體功能開發需求方面,兩造認知顯有歧異,形成嚴重落差,

主要分為二方面:首先就風險管理機制方面,公告需求書內容為:「須 將本行風險管理系統海外風險管理所需資料依計畫排程擷取至風險 管理資料庫平台,以供執行海外風險管理之需要。」惟得標後被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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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除原採購之套裝軟體 SYMBOLS 上已有之風險控管軟體資料 外,必須具有計算選擇權未到期前市價評估之功能,同時能另行提供 計算交易資料市場價格等風險值數據,包含波動率、無風險利率等諸 多外部訊息。」此需專業風險系統工程人員與大幅擴增系統架構,影 響至為重大200

其次就會計帳務部分,原告基於對一般會計之相關規範認知,在 同一銀行應僅有一套標準的會計科目,而在此單一會計科目帳下由電 腦系統進行相關交易、會計結算、結轉對應產生會計科目分錄。故本 案系統僅需提供會計科目與會計分錄之參數設定,並就結轉中不足之 處提供客製化的修改即可達成。惟榮電於需求分析時,始發現臺銀7 家海外分行為因應自有系統及當地國法令之限制,各有其分行會計科 目,須增加會計科目相關彙整查詢的前置處理,並將各海外分行明細 轉入 SYMBOLS 總行會計資料庫檢核與比對,以及重行撰寫原系統 會計科目資料轉入 SYMBOLS 前置必要作業程式,此顯非原告於投 標所能預見,亦無法從採購需求說明書中知悉201

法院指出:「IT(資訊科技)相關產品之採購,對硬體和軟體、服 務等購入要件的歸納,在建構新系統時,如果不確實定義需求條件,

就可能導致新系統的失敗,尤其是套裝軟體基礎核心模組需求條件不 明確,因與其他模組有連動關係,其成敗與連動模組有骨牌連鎖效應,

無從切割。此因,資訊科技產業對於買方RFP 原表達精準度之要求,

較諸其他產業為高,採購者必須以此明確化其需求,業者則以此履約 內容,評估自身是否有履約能力及相關履約條件之談判。」因兩造認 知差距,以致兩造意思合致所成立之契約範圍難明,難以釐清。況且,

200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判決。

201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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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採分階給付驗收制,以需求確認後始行起算相關履約期日,工作 期限並非固定,而其履約期限從未經兩造依該契約第 5 條第 2 項重為 議定,亦不能依該契約第17 條第 1 項第 17 款,逕以被告通知瑕疵補 正之次日起為履行期限。再者,若依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認定,本案履 行期限之計算採取折衷方式,亦即以原告所自行提出之差異分析表,

核定差異是否屬RFP(本案以需求說明書為準據)範圍,並以各階段功 能確認書確定日起算。第二階段採購項目含金融業務套裝軟體及應用 軟體導入及建置服務,功能需求書係於 2007 年 11 月 21 日確認,測 試期間發現479Bugs,2008 年再彙總為 342Bugs,第一階段結束前應 修正完成 276Bugs,尚未完成;卻仍須以 2007 年 11 月 21 日起算,

第二階段至 4 月 21 日屆滿,迄至被告終止契約日 6 月 4 日止,扣除 榮電 2007 年 8 月 3 日提出第二階段總行及東京分行應用軟體功能需 求說明書至2007 年 11 月 21 日該說明書經確認時止,共延遲履約 44 日(44 日/381 日),落後 11.54%。此一計算方式,最大爭議在於『非 RFP 範圍項目之履約展延問題,未經雙方議定』,故而,逕將非 RFP 範圍之項目納入該契約內討論其履約期限,先天上立論即有疑義。」

縱以如上方式計算原告履約進度落後情事,其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 部分尚未達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202所定 20%以上,遲延情節並非重大,徵諸比例原則203,尚難以原告未於被

20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 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 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 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額計算;如機關未訂有 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03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參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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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所命期限內完成應用軟體第二期東京分行平行上線運轉,而終止契 約,據以認定原告具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範目的所指 之足以彰顯其為不良廠商之可歸責性。基於上述理由,高等行政法院 認為本案缺乏可歸責原告之要件,撤銷原處分204

臺銀後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法院審理判決認為上訴人之上訴 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等行政法院205,後因榮電撤回,

遂予結案。

第三項 判決評析

此一系統整合爭議案例,硬體設備並未出現爭議,問題源自軟 體需求不明確。現代軟體系統中有幾項少不了的天生特質:包括具備 複雜性(complexity)、配合性(comformity)、易變性(changeability)、隱 匿性(invisibility)。軟體產品開發的老問題都是源自於本質的複雜性,

以及複雜性隨著軟體規模呈非線性成長的特性。因為複雜性,使開發 團隊成員溝通困難,導致產品瑕疵、成本超支、時程落後206。因而軟 體專案進行不順利原因或許很多,但絕大多數是肇因於缺乏良好的時

二、有多種同樣能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04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判決。

205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269 號判決略謂:「本件上訴人已於 100 年 6 月 15 日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業據上訴人於原審敘明在案,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原審於101 年 9 月 12 日 行言詞辯論前,原處分似已執行完畢,因本件被上訴人係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申 訴審議判斷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則原處分若於執行完畢後是否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影響訴訟 類型之選擇與適用,原審原應就此事實依職權詳為調查,並就調查結果為判斷,如無回復原狀 之可能時,審判長並應行使闡明權,令被上訴人就訴之聲明變更為確認原處分為違法,詎原審 法院未依職權調查上揭事實,並行使闡明權,遽就被上訴人之聲明為判決,訴訟程序顯有重大 瑕疵而有違誤,而訴訟程序是否重大瑕疵,原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認定之事項,因此,上訴意 旨雖未就此予以指摘,本院仍得就此調查認定而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廢棄,

由原審法院詳為調查審理後,另為適法之判決。又被上訴人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 3 月20 日以 101 年度破字第 45 號裁定破產確定,然尚難據此認被上訴人無本件訴訟之實益,附 此敘明。」因此,最高行政法院並未對原審判決實質內容表示反對意見。

206 Frederick P. Brooks, Jr.,錢一一譯,人月神話–軟體專案管理之道,頁 237-242,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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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規劃所致。原因如下207

一、 時程預估技術還不成熟,這些不成熟的技術卻反映一種假設,

亦即一切都會進行順利。

二、 誤把工作量和專案進度混為一談,此隱含另一種假設,以為 人力和工時可以互換。

三、 需求者端對於自己所做的預估無法篤定,所以專案經理也缺

三、 需求者端對於自己所做的預估無法篤定,所以專案經理也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