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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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運作來看,透過契約進行每一個往復互動過程,才是真正的關鍵
16。但在政府部門中,數位服務通常難以契合使用者的期待,這源自 於幾項因素,包括過時的開發程序,以及在某些個案中採購規範被過 於狹隘的詮釋,因而需要彈性的採購法令制度及契約,讓民間廠商幫 助政府發展完善的數位服務方案17。
本研究以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履約爭議案例為研究標的,探討我國 資訊服務採購案法令及契約、自資訊服務採購履約爭議案例中分析違 約樣態及法律議題,並研究國外有關資訊服務採購爭議解決機制,綜 合研究成果,試提出未來採購法修法之方向及建議。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政府部門對於各項資訊服務仰賴甚深,然因政府資訊服務採購 偏重實務,僅有少數散見於期刊文獻,或是政府部門委託之研究報告,
是以本節擬分為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及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機制二部分 加以探討,從中探求出本研究之問題意識及研究目的。
一、 政府資訊服務採購
2005 年,吳明璋所著之「美國技術/知識密集服務業及其創新模 式-以資訊服務業為例」簡介美國技術密集服務業的定義與其涵蓋的 產業範疇,藉此釐清作為高技術/研發比重的服務業,這種類型的服務 業是否有異於服務業與製造業的發展模式,並以美國資訊服務業為例,
說明技術服務業在產業中扮演的角色與發展的現況。美國發展技術/
16 孫本初,傅岳邦,契約型政府的概念與實務:資訊與福利服務議題中的政府角色,文官制度 季刊,2 卷 3 期,頁 4,2010 年 7 月。
17 TechFAR Handbook for Procuring Digital Service Using Agile Processes.
https://playbook.cio.gov/tech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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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密集服務業的知識與經驗,尤其是資訊服務業的創新模式,可以 成為我國發展相關服務業借鏡之處18。2009 年 8 月,唐克光發表「論 成本計價型契約之體系與條款–以美國聯邦政府採購為例」一文,主 要係依據美國採購法令之條文論述,兼論該國法院判決以及各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之判斷,藉以研究契約主體在該型契約之意義,並檢視 美國及我國之法令與實務,提供檢討及修法建議,提出之具體修法建 議包括增訂政府採購法第62 條之 1(使用成本計價契約之限制)、第 62 條之 2(機關使用成本計價契約之查核責任)以及增訂第 63 條之 1(成 本計價契約之要項及履約辦法)19。
2010 年 9 月,蕭乃沂教授及羅晉之研究,主要是透過文獻分析 建立電子化政府價值鏈評估架構,評估我國重大階段性電子化政府計 畫推展過程,並據以探究個別計畫的現況以及整體電子化政府的實務 議題。該研究發現計畫投入人力以機關承辦單位為主,其中又以業務 人力的投入比例較高,且絕大多數的計畫皆有契約委外廠商人力的投 入。另外就各計畫網站規劃、建置及營運過程來看,大多數計畫的資 訊系統從規劃到建置完成約歷時半年至一年,且多數計畫為了計畫服 務特性與任務達成的需求,必須與其他機關交換不同類型之資料或必 須應用到不同特殊的資訊系統與相關機關進行資料交換20。同年9 月,
林益年從新制度主義之觀點,說明解釋政府施政行為,其提出採購法 實施以後,許多採購行為以各種理由,進行立法修法,使其不適用於 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面臨組織改造。採購法在 修法過程中給予主管機關較多的法律授權,已偏離公平公正之宗旨,
18 吳明璋,美國技術/知識密集服務業及其創新模式-以資訊服務業為例,國際經濟情勢雙週 報, 1579 期,頁 1-9,2005 年 5 月 12 日。
19 唐克光,論成本計價型契約之體系及條款—以美國聯邦政府採購為例,政大法學評論,100 期,頁115-206,2009 年 8 月。
20 蕭乃沂、羅晉,電子化政府的價值鏈評估觀點:以數位台灣 e 化政府計畫為例,公共行政學 報,36 期,頁 14-15,201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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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制度主義的觀點而言,變革過程中應改善的重點沒有受到關注,
修法將不能改變狀態21。2012 年 8 月,唐克光所著「從示範公共採購 法及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協定之修法趨勢探討我國政府採購法之 修法發展」一文指出,鑒於我國現行法規中並未規範電子拍買之採購 辦法,我方既為政府採購協定之簽字國,實有必要研究世界貿易組織 (WTO)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法令及實務,以了解 我國法規缺漏之處,因此研究相關規定並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條文草 案及電子拍買作業辦法草案之修法建議22。同年,曾勝珍教授發表「以 美國經驗探討雲端運算相關法律議題」,該文首先介紹雲端運算起源、
定義、型態及其優勢,說明由美國實務探討雲端運算產生之法律爭議 有其實益,如與智慧財產權及資訊保護有關之爭議,並就資訊保密及 網路通訊為分類標準,探討雲端服務可能涉及之法規,藉由分析美國 中小企業的運用實務和個人保障之隱憂,提出三項建議為我國在處理 相關案件之參考,包括加強虛擬化技術的建置、提升軟體系統的實力、
妥善因應相關法律問題等23。
2013 年,政府資訊委外服務團「如何撰寫政府機關資訊採購案件 之建議書徵求文件」一文中,將該服務團其成立一年多來,各機關提 出之招標文件 RFP(Request for proposal,以下簡稱 RFP)評估需求案 件,歸納出各機關撰擬 RFP 常見問題,並臚列撰寫 RFP 的主要工作 項目,以期降低履約爭議的發生率,並建議政府部門在技術規格方面,
可聘請外部專家提供諮詢,文末並指出研訂符合我國政府採購法規範 及敏捷式原則的 RFP 參考架構,是下階段重要研究課題24。同年 12
21 林益年,政府採購制度變革–從新制度主義之觀點,全球商業經營管理學報,4 期,頁 67-81,2012 年 9 月。
22 唐克光,從示範公共採購法及政府採購協定之修法趨勢探討我國政府採購法之修法發展,軍 法專刊, 58 卷 4 期,頁 59-94,2012 年 8 月。
23 曾勝珍,以美國經驗探討雲端運算相關法律議題,北大網路,頁 1-32,2012 年 1 月。
24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NICI)-政府資訊委外服務團,如何撰寫政府機關資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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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許俊澤所著之「美國聯邦政府採購制度之研究」出國報告,詳盡 介紹美國聯邦採購制度的各個環節,猶為可貴是將服務採購(Service Contracting)以及資訊採購(Acquisi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異 議、爭議與申訴(Protests, Disputes ,and Appeals)均說明法令與執行重 點,並提出採購人員分級承辦採購業務等建議25。
2014 年 5 月,張乃文所著之「政府採購雲端服務新興模式暨資 安一體考量之研析」一文,以政府作為資訊服務使用者之角度為觀察,
分析政府因應公部門導入雲端服務所需,如何調整政府採購流程。並 以美、英兩國政府採購雲端機制為分析,觀察其於革新採購方法之同 時,兼顧雲端服務資訊安全議題,對照於我國之現況,建議可利用我 國政府採購制度中共同供應契約的方式,宜由具相關領域知識並有引 導能力之機關予以籌辦,其次,可考量配合採購程序設計配套的資訊 安全管控機制,可參考美國FedRAMP 機制中透過公正第三方實施認 證的方法,奠定制度長遠可行運作之基礎26。同年10 月,樂以媛發表
「如何用合約替雲服務採購把關」一文,指出近年雲端運算及雲服務 重新塑造資通訊產業供應鏈,全球資通訊產業勢必將重新洗牌,引發 新一波產業競爭局勢,爰就雲端運算特性、雲服務合約規範、資通安 全、資料處理與保護、雲服務水準協議等議題逐一探討,希望決定採 購雲服務的組織和企業,能注意供需雙方向雲環境遷移時,不僅注意 資安議題,還需詳加考量諸多法規面議題,納入雙方合約中,避免爭 議且降低風險,最好能形成一個完整中立的信賴度驗證機制,作為綜 合選商的參考27。同年 12 月,陳麗娟教授所著「歐盟政府採購指令之
案件之建議書徵求文件,政府機關資訊通報, 325 期,頁 1-9,2014 年 11 月。
25 許俊澤,美國聯邦政府採購制度之研究,審計部出國報告,頁 32 以下,2013 年 12 月。
26 張乃文,政府採購雲端服務新興模式暨資安一體考量之研析,科技法律透析,頁 52-71,
2014 年 5 月。
27 樂以媛,如何用合約替雲服務採購把關,政府機關資訊通報,336 期,頁 1-6,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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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與啟示:創新與國際化」一文,以歐盟第 24 號政府採購指令為 論述標的,首先描述歐盟修法的背景及立法經過、新的政府採購指令 之立法宗旨,接著介紹歐盟在因應外在貿易環境與技術進步的現況,
其立法上的新思維,最後簡述歐盟政府採購指令的新規定,期能帶給 國內對於單一歐盟政府採購市場有更進一步的認識28。
2015 年,楊智斌教授就國內勞務服務採購採用成效式契約進行 探討與分析,基於國外近年來已逐漸採用產出式(output-based)或成果 式(outcome-based)的成效式契約(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s,PBC),
以改善原有契約過於重視投入或過程,忽略採購最終目的是取得滿意 的服務。對於提供服務為核心的勞務採購而言,國外已有諸多成功經 驗,該文認為國內勞務服務採購契約具有可行性,政府若能訂出完整 作業手冊,並對採購的利害關係人進行教育訓練,將能夠成功導入成 效式契約29。同年2 月,蘇柏毓所著之「政府採購資訊設備時之資安 法規考量—以美國 2014 年綜合撥款法為例」一文,提及我國政府自 1998 年起向來採取資訊委外政策,以採購方式取得各項資訊業務所 需之軟硬體或服務,若未能顧及資安之水準,可能產生影響民生經濟 甚至國家安全之問題,因此首先分析我國目前政府資訊業務委外採購
以改善原有契約過於重視投入或過程,忽略採購最終目的是取得滿意 的服務。對於提供服務為核心的勞務採購而言,國外已有諸多成功經 驗,該文認為國內勞務服務採購契約具有可行性,政府若能訂出完整 作業手冊,並對採購的利害關係人進行教育訓練,將能夠成功導入成 效式契約29。同年2 月,蘇柏毓所著之「政府採購資訊設備時之資安 法規考量—以美國 2014 年綜合撥款法為例」一文,提及我國政府自 1998 年起向來採取資訊委外政策,以採購方式取得各項資訊業務所 需之軟硬體或服務,若未能顧及資安之水準,可能產生影響民生經濟 甚至國家安全之問題,因此首先分析我國目前政府資訊業務委外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