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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電郵服務爭議案例—GOOGLE, INC.v. U.S

第四章 美國資訊服務採購法令及爭議處理案例

第二節 雲端電郵服務爭議案例—GOOGLE, INC.v.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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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數位著作權爭議317

美國對於資訊產業採取委外之作法已經深耕多年,委外成為政府 與民間業者所共同接受的商業模式,因而凡在商務交易關於契約方面 之爭議,均採取相較我國更為彈性的作法,俾於訂約雙方儘可能在爭 議發生後快速解決爭端。

三、訴訟

縱使契約雙方當事人仍想採取最後手段,也就是採法院訴訟途徑 解決,在部分判例中,美國法院之法官能夠在公平合理以及公共利益 之前提下作出判決,讓政府機關能夠得到較好的資訊系統及服務,美 國採購制度及爭議處理機制完備,是其資訊產業能夠於蓬勃發展,並 可進而在國際市場競爭之重要因素,值得我國借鏡與仿效。

本研究將透過以下 4 個資訊採購爭議案例之分析,從中探討美國 法院審理資訊採購爭議案例之依據與法理。

第二節 雲端電郵服務爭議案例—GOOGLE, INC.v. U.S.318 第一項 事實概要

Google 於 2010 年 10 月 21 日向聯邦索賠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控告美國內政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下稱 DOI),在一項雲端電子郵件和傳訊服務的採購中,指定 投標商必須提供微軟產品。美國內政部的這項採購合約是從上一年開 始進行,為期 5 年,金額達 5,930 萬美元,目的要為其約 8.8 萬名員 工提供協同運作與傳訊軟體服務。

317 Lemley and Reese, A Quick and Inexpensive System for Resolving Peer-to-Peer Copyright Disputes, 23 Cardozo Arts and Ententainment Law Journal 1 (2005). 轉引自陳起行,美國數位著作 保護的法理論述,臺大法學論叢,36 卷第 2 期,頁 153,2007 年 6 月。

318 Google, INC. v. U.S. , 95 Fed. Cl. 66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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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美國政府機構長期採用微軟方案,DOI 將微軟的 Office 套裝 軟體視為標準產品,並在合約中指定投標商必須能提供微軟的商用生 產 力 線 上 軟 體 組 合- 聯 邦 方 案 (the Microsoft Business Productivity Online Suite-Federal, 下稱 BPOS-Federal)。

Google 在訴訟書狀中指出,這項規定不但限制了公平競爭,同時 也違反了聯邦採購規則。Google 要求 DOI 開放投標規格,不能單獨 指定微軟產品,而是能讓其他產品亦有競爭機會。Google 表示,它曾 於前一(2009)年中與 DOI 官員報告 Google App 產品。但 DOI 於當 (2010)年 4 月回覆說,Google 產品並不符合其安全規範,因此不予以 採用,但卻不願進一步說明其安全要求,也不重新審查 Google 產品 的安全性。

Google 強調,在 DOI 的採購合約中有明定,產品需遵循美國聯 邦資訊安全管理法案(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odernization Act, 下稱FISMA)的安全要求,Google 產品符合這項規範,且微軟的 BPOS-Federal 方案亦仍未得到認證。

第二項 爭點分析

在解除初步禁令的決定上,法院必須權衡四個因素:

1.立即以及無法彌補狀態的移除 2.前項作為之成功可能性

3.公共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 4.困難達成的各方利益之平衡

四個因素分別論述如下:

1.立即以及無法彌補狀態的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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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2011 年 1 月 25 日曾被告知 DOI 試圖去成立依據徵求報 價(Request for quotation, 簡稱 RFQ) No.503786 而來的一項合約,這 裡要討論的是 2010 年 7 月 15 日制式的「決定跟發現」本於 2010 年 8 月 30 日的限制來源的理由,是違反契約競爭法案(the 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 簡 稱 CICA) 及 聯 邦 採 購 規 則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 簡稱 FAR)。如果沒有一項初步的禁令,這項採購將使 DOI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最 終 轉 換 完 成 , 達 成 Microsoft 「 組 織 性 的 鎖 定 (organizational lock-in)」效果,並且削減了 Google 競爭的機會,因此,

沒有這樣的禁令救濟,Google 將遭致立即且無法回復性的傷害。

2.前項作為之成功可能性

第二個因素涉及成功的可能性,根據 10 月 29 日提出的指控還有 2010 年 12 月 30 日之投訴,法院看過 Google 的行政紀錄,記錄著 Google 有初步的跡象顯示內政部違反了違反契約競爭法案(CICA)及 聯邦採購規則(FAR),這種違規行為會損害 Google 的利益,因此 Google 已經通過第二項的考量標準。

3.公共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

對於第三個因素,法院確定公共利益是通過發布初步禁令來實現 的,以確保內部人員遵守契約競爭法案和聯邦採購規則的要求。再者,

這件案件中的採購行政文件尚未完成,除了本文所述的具體項目,採 購涉及 RFQ No.503786 的更多。由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採購或擬 議採購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包括獲取產品或服務過程的所有階段,從 確定產品或服務需求的過程開始,並以合約完成至結案。

據此,採購行政文件紀錄應該包括自2007 年至今的所有相關紀 錄,包括相關的2009 年 BPOS 聯邦先鋒計畫以及 201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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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的「決定跟發現」,同時也本於2010 年 8 月 30 日 RFQ No.503786 之限制來源的理由。

在 DOI 及 Microsoft 之電子郵件溝通過程中所建立的採購行政 文件紀錄並不完整,最明顯的例子是2009 年 9 月 24 日,來自內政部 首席技術官Mr.Bill Corrington 的電子郵件,是寄給微軟聯邦政府部門 的副總裁,Theresa、Carlson 和其他微軟代表,其中 Mr.Corrington 表 達了「表示…承諾DOI 以及 Microsoft 雙邊對於這項計畫成功的承諾,

我期待…繼續跟 Microsoft 團隊合作來完成一項成功的計畫以及成 果」。

在 2009 年 7 月 31 日的電子郵件之前,唯一的文件是引用微軟的 Ms.Justina Glavin 的文件,副助理局長(Deputy Assistant Sectetary)

Mr. Jackson 與 Mr.Corrington 的會議。當時 DOI 決定致力於微軟的團 隊,在 30 天內實現成功的項目成果,而且不會產生其他內部文件。

此外,採購行政紀錄不包含內部和微軟之間的電子郵件附件。法庭認 為,副助理局長 Mr. Jackson 與 Ms.Carlson“定期每月一對一”聚會 並不是經常性的,但顯然沒有留下筆記或沒有保留。正如美國聯邦索 賠法院的看法:一件異議案件在部內被有效的處理是合法的,一直到 該機構能夠提供採購行政文件紀錄為止,“基於這個原因,法庭已經 認定公共利益原則是可以適用在這次初步禁令上的。”

4.困難達成的各方利益之平衡

DOI 自 2007 年以來已經開始確定新的電子郵件,日曆和協作系 統的要求,截至 2010 年 7 月 19 日,國家商業中心採購事務處處長 Ms.Debra Glass 向 Google 表示,2010 財政年度完成採購是不可能的。

在這種情況下,由法院的初步禁令引起的對內部造成的影響是微不足 道,超過了上述引用的公共利益和對Goolgle 的競爭傷害。在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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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秘書處將有機會改正不足之處,並在律師的勸告之下進行。該部 門也可能希望尋求外部專家的獨立意見,因為鑑於隨後提供的Google App,是否需要重新考慮 2010 年 7 月 15 日的標準化決定(無論是由 Microsoft,Google 還是其他承包商交付),否則將不再需要持續的國 會撥款實施採購。

法庭強調,DOI 對這一採購的依據是否合理,是以採取任意和反 覆未定的方式進行採購都還未判斷,法庭也看不出微軟的不正當行為,

其行為只表現出對競爭激烈的熱情和對客戶滿意的興趣。

由於前述幾項理由,法院命令:DOI 及其官員,代理人,僱員,

僱員之代表,已初步禁止基於 RFQ No.503786 或有關採購,招攬,任 務訂單或活動,禁止繼續執行或執行合約中 BPOS-Federal Messaging 解決方案,包括 2010 年 6 月 14 日修訂 0003 契約編號 GS35F4072D / NBCF09382。(此項命令發布於 2011 年 1 月 3 日),此外,這項採購被 發回內政部「進一步調查或解釋」。

第三項 判決評析

Google 在此一判決之後,順利獲得 DOI 與其簽定合約,讓員工 能夠使用符合資訊安全標準的雲端電子郵件及傳訊服務319。由本案 例中,可以觀察到下列美國資訊採購在制度面上的四項可資為借鏡 之處,分述如下:

一、 法院能夠在重要時機點及時發揮解決爭議之功能

政府採購的本質是由政府透過採購契約方式,由民間廠商來承

319 參見 Google Wins $35 Million U.S. Government Contract Over

Microsoft.2012/05/01.https://techcrunch.com/2012/05/01/google-wins-35-million-u-s-government-contract-over-microsoft/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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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工程、購買商品或提供勞務。從本案例中發現,美國國會是立法 賦予聯邦索賠法院權限,對於行政部門進行中的採購,可以發布禁 令停止採購進行,或判定發回行政部門處理,不至於因為爭議陷入 僵局,延宕雙方合作,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耽誤資訊技術創新時 機以及產業商機。

反觀我國,一旦發生政府採購爭議,幾無可能暫停採購程序

320,只有進入到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之際,才能由法院介入進行審 理。基於在爭議過程中,政府與廠商雙邊必須持續履約,但其實彼 此已難以信賴與合作,更無法聚焦於問題所在,共同解決問題。故 而應仿效美國司法權能夠及時在重要時間點介入,並且獨立行使公 權力,方能在司法部門的裁決之下,及時確保行政部門及廠商之權 益。

二、 資訊採購強調安全性為優先,內部設有資訊安全人員把關

本案例採購之標的為雲端電子郵件及傳訊服務,而且是 8.8 萬名 員工每日公務往來均需要之資訊服務,安全性高者必然是最佳選擇。

從本案例中 DOI 設有首席技術官發現,美國政府能夠從行政機關內 部的立場評估新資訊產品的安全性,經評估未能確保資訊安全產品則 不能採購。再加上產品需遵循美國聯邦資訊安全管理法案(FISMA)之 安全要求,如此能發揮正循環的效果,帶動美國資訊安全產品的開發 與應用。

320 雖然在申訴審議案件中有上述之規定,惟實務上預審委員認定有所必要,且經提報申訴會委 員會議決議者案件極為少數,本研究第三章第一節所整理之申訴案例中亦沒有暫停採購程序之 情形。

參見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十七條:

預審委員審議申訴案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 採購程序,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 得半數委員之書面同意後暫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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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則是保守管制的思維,限制有資安疑慮之大陸產品進口或 是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321,未

我國則是保守管制的思維,限制有資安疑慮之大陸產品進口或 是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321,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