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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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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討我國政府資訊服務採購規範、契約範本及履 約分析、自資訊服務採購履約爭議案例中分析違約樣態、探討國外有 關政府資訊服務採購紛爭解決機制、試提出未來政府採購法修法方向 及建議。經整理相關文獻後,統計分析我國近 6 年半提報巨額採購效 益分析之政府資訊服務採購案件,並以司法院法學資料庫檢索系統查 詢,挑選出 3 則行政法院及 1 則民事判決,與申訴審議判斷部分併同 分析爭議案爭點,提出本文見解。另以美國資訊服務採購法令及爭端 處理機制為主,挑選 4 個案例觀察其作法,借鏡其制度面及實務面之 優點,試提出未來政府採購法及資訊科技相關規定之修法方向及建議。

以下綜合上述研究成果作一綜合討論,並歸納結論:

一、 政府採購法應增加資訊服務採購專章,以提升效率與功能之精神 推動立法

現行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或評選機制無法比照民間締約過程,廠商 在資訊有限下,難以評估履約資源與條件是否足以達成需求。近年來 資訊科技創新顛覆傳統,產業已由硬體配備轉為軟體開發服務的模式,

政府部門以過程式契約範本締約,顯然未盡完善,無法因應變局。可 借鏡美國聯邦採購規則模式,以整合思維,將資訊服務採購方面增設 專章,使採購作業有所依循,符合立法精神,「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

二、 資訊服務委外案件應由政府內部專責人員負責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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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研究第三章及第四章進入訴訟案例中發現,資訊科技的導入 需要技術團隊精心審慎的評估,才能夠引入民間廠商人才及技術共同 合作,提升資訊服務水準,然而我國政府內部卻缺乏此方面的人才及 問題意識,以致資訊委外風險偏高。

資訊委外的關鍵並非將決策核心委外,而是應先檢討內部資訊資 源及環境之條件,參採外部專家意見,由內部專責人員整合,實應效 法美國在政府內部設立首席技術官以及契約官,以及與採購作業結合 之團體決策評估作法,發展更客觀且務實之評估模式,選出適當之廠 商,最後再由政府內部專責人員負責決策。如此才是避免資訊服務委 外建置失敗,讓機關及廠商都能雙贏的關鍵。

三、規劃資訊服務採購配套措施,並發展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可以提供民眾優質之服務,並且創造更高的附 加價值。為導入民間創新能量,政府應長期規劃、輔導、追蹤並持續 改善,發展成效式採購配套、敏捷專案管理、作業手冊及主責單位追 蹤輔導等配套機制,使機關能夠以 RFP 完整度及資訊安全技術規格為 執行重點,期以完善的配套措施,建立與廠商間之夥伴關係。

我國採購法立法宗旨是:「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 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其中並無公共 利益之定義。卻於第六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 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公務機 關如何能夠維護公共利益,流於空泛,難以落實。若僅是從防弊的觀 點出發,勢必使得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敢勇於任事,導致行政效能 大幅降低。因此本研究認為,應參考美國資訊採購爭議案例,從採購 初始階段,就建立利益衝突迴避規定,予以妥善處理。應透過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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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從識別利益衝突之處開始,以迴避制度來健全採購制度。

四、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增聘資訊技術專家擔任委員,並強化調解 及仲裁機制

以往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之爭議,仍以勞務採購類型中契約範圍不 明或延遲履約為焦點,忽略了資訊技術標準以及數位著作權之爭議。

造成此方面之爭議到了法院,成為難以解決的陳年舊案,故而應輔導 機關與廠商先循協商或採購法異議申訴解決,發揮及時救濟的功能,

以避免訴訟之複雜及延誤時效。首要者應在行政救濟之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增聘多位資訊技術專家擔任委員,早日於調解階段中即排解 紛爭。再者,應參照已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經驗,開創資訊服務之 替代性訴訟紛爭解決機制,讓熟悉業界技術的資訊專家擔任仲裁人,

以解決爭議問題,並讓仲裁案例累積,反饋成為修法之論理基礎,才 能翻轉僅能以過時的法律來審理資訊服務爭議案件之困境。

五、加速資通安全與隱私權之立法,建立採購創新與實驗制度 資通安全已成為世界各國最重視之議題,而我國卻因種種因素延 宕,迄今尚未完成立法,政府及民間無法可遵循,要落實資訊安全保 障實有困難,應加速角度完成立法。而在整體資通安全法令完備後,

更進一步的所需面對的議題,將是隱私權的保護,隱私權的重要性可 謂為資訊社會人民的基本權,大數據的浪潮之下,在我國只有個人資 料保護法有所規範,實有不足之處,亦應進行相關立法,完備法制作 業。

此外,當今在資安就是國安的前提下,資安防禦體系的建構更是 刻不容緩,政府部門隨時有更新符合安全規範的資訊設備需求,宜以 容錯的實驗制度引導民間廠商開發新的服務,促使業者投入開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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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標準的軟硬體整合服務。歐盟各國已藉由小規模專案,實驗全新 的採購程序與實務。在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 2017 年 年底通過修法三讀,成為全球第五個擁有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之際,

基於相同概念,因應資安威脅及資訊科技創新帶來的變局,應建立採 購實驗制度,以利政府採購制度之再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