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學校建築的決定過程
學校建築的完成必須經過許多決定過程,尤其是利害關係人面對學 校建築規劃之程序,包含需求評估、經費申請、規劃設計、招標發包、
營繕施工與驗收核銷等,所做的決定過程,皆深刻影響著學校建築的完 成,本節將藉由文獻的探討,來說明學校建築重建之決定過程。
一、決定的意義
在面對有限的時間與資源,必須經常做出決定,如此才能使事情有 所依循,校舍重建因為有執行壓力,隨時有做出決定的準備,沒有太多 時間思考。做決定的概念最早由Commons於1931年提出,但實際使用「做 決定」(decision-making)一詞則是1938年由Gulick所肇端,直到1945年 Simon出版 ”Th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一書,集行政決定理論之大 全,使決定理論成為組織理論的重要核心(引自吳金香,2000,頁 169-170;李佳玲,2002,頁28)。
所謂做決定是指具有相對權責的個體或組織,在面臨問題解決或行 為抉擇之際,依據一定的價值標準或目的的期待,從各種不同的可行變 通方案中,試圖去找一種最佳的或令人滿意的方案,以祈求獲致理想有 效的問題解決結果行動過程(吳清基,1992)。做決定對學校行政人員是 必要的條件,也是學校行政運作的中心功能(張慶勳,1996)。吳金香
(2000)則認為決定是學校主管針對學校教育目標,對於校內有關的人、
財、事、物等待解決的問題,權衡輕重、考量各種情境因素,依其自身 權責,發展若干可行方案或策略,並選擇最符合教育目標與個人需求的 方案或策略,並予以裁示執行與評鑑的一種過程。決定包含了理性、意 念、目的、行動、決策歷程、執行及結果評估(范熾文,2001)。謝文全
(2009)指出,決定是人在面臨問題時,研擬及選擇各種可行的解決方
案,以解決問題並順利達成預定目標的歷程。決定並不是單一行為,而 是經過連續不斷過程的行政作為,如蒐集相關資料、開會研商等行為,
也就是經過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的結果(夏紹彰,2006)。做決定是達 成目標的必要手段,每一個決定都涉及到詮釋和訊息評估,是一種高度 複雜的判斷過程,尤其是利害關係人的決定能力(吳清山、王令宜,
2011)。在本研究的決定,可視為當利害關係人面對校舍重建這件事,必 須做出許多判斷與作為,好讓校舍重建這件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不致影 響校務運作與教學品質。
「決定」與「決策」經常被交互使用,教育部(2000)國語辭典簡 編本對於「決定」的解釋為:「做判斷或主張;針對事情所做出的結論。」, 而「決策」的解釋為:「為達成計畫、目標所決定的方法或策略。」。一 般而言均會以決策為決定之一部分,也不刻意區分(吳宗立,2005a)。
蔡培村(2003)也認同決定與決策二詞在意義上並無絕對的差異,因為 政策是建立了行動的方向,用以指引直向作為所需做的各項決定。但若 要仔細區分,「決定」與「決策」仍有其不同。
黃昆輝(1993)認為「決策」與「決定」在範圍上與性質上有所不 同,決策所涉及的行政活動範圍較小,僅限於機構政策之制訂;決定則 泛指教育行政人員對於各種問題的處理方法或途徑所為之裁決而言。張 慶勳(1996)指出決定意指各種大小不同層面的抉擇過程與執行該抉擇 的過程,而決策意指政策性的決定。「決定」的內容鉅細靡遺,而「決 策」涉及的內容僅限於政策之制訂,且偏向全國性、整體性的決定(謝 文全,2009)。若是以決策為決定之一部分而言,決策可說是針對領導 高層或是個人行為做探討,決定則是團體大部分成員均可參與的一般事 務或是一般生活抉擇做切入點(李佳玲,2002)。決定與決策的差異與否,
並非本研究的重點,甚至二者在本研究中其實是可以交互使用,因利害 關係人的位階與影響範圍,而使決策與決定交互流用,本研究因為決定 的範圍廣、內容細,層次由上而下,較能完整呈現本研究的走向,所以
採用學校建築規劃的決定過程作為研究主題。
表 2-4「決策」和「決定」之意涵的比較
項目 決策 決定
範圍 小,趨近組織團體核心 大,遍及各種事務 性質 特定政策性 一般事務性
主體 參與者階層較高 包括各階層
關係 決策是決定的一部份
資料來源:李佳玲(2002)。國小校長決定行為分析。學校行政雙月刊,21,
頁 30。
二、決定的類別
雖然經常做決定,但卻很少去檢視究竟做了何種類別決定,決定依 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別,對決定類別的了解,可增進對決定意義 的認識,有助於對決定的研究。
黃昆輝(1993)曾就決定類別作區分為:(一)依決定的主體可分 為組織的決定與個人的決定;(二)依決定資訊來源可分為確定性決定、
風險性決定與不確定決定;(三)決定的態度可分為積極性決定與消極 性決定;(四)依決定的技術可分為程式化決定與非程式化決定;(五)
依決定時機可分為居間的決定、請求的決定與創造的決定;(六)依決 定的層次可分為策略性決定、行政性決定與運作性決定;(七)依決定 的形式可分為敘述性決定類比性決定與符號性決定;(八)依決定的問 題性質可分為事實的決定與價值的決定。
謝文全(2009)根據不同角度,將決定分為:(一)依決定的動力來 源可分為居間、請求及創造決定等三種;(二)依決定的主體可分為組織 及個人的決定兩種;(三)決定的性質可分為策略性、行政性及運作性決 定等三種;(四)依決定的技術可分為程式化及非程式化決定兩種;(五)
依決定資訊充足可分為確定性、風險性及不確定決定三種;(六)依決定 的合理性來看,依決定結果可分為客觀上與主觀上的合理兩種,依決定 的過程則可分為意識上與慎思上兩類,依決定的目標導向可分為組織上 與個人上合理之分;(七)決定的內容層次可分為決策及決務兩種。
吳金香(2000)也提到Katz將決定分為技術、人事及概念性三種;
Griffiths則將決定分為居間決定、請求決定與創造決定三種;Bridge依決 策者的行為區分可分為例行性的決定、啟發式的決定與折衷式的決定。
張明輝(2002)認為決定的性質有抉擇性、預測性、參與性、效用性決 定等四種。
上述學者的分類係針對不同的標準所做的分法,要特別留意的是每 一種分法並不是全都屬於某一種類的決定,有時會包含他類的決定,如 張慶勳(1996)認為組織中的個人可做非程式化的決定,而組織的決定 經常是屬於程式化決定,並針對決定的分類做出比較表,如表2-5。謝文 全(2009)認為決定的合理性事相對而非絕對,應追求客觀上的合理、
慎思上的合理與組織上的合理,經濟而有效的達成組織的目標。因此一 個好決定,必須能達成預設目標,而且並不是單一類型,可能必須能遷 就現況,以適當的態度,進行判斷,根據事實去做出恰如其分的決定,
由以上學者的分類,可以更清楚看出決定的內涵,更容易去做決定。
表 2-5 決定的分類比較表
決現
資料來源:張慶勳(1996)。學校組織行為。臺北:五南。頁441-442。
三、決定的模式
面對諸多事務必須做出決定,做決定已是組織中經常性的事務,更 是動力的來源,往往隨著主事者一念之間的決定,而讓事情有許多的可 能與變化。Dunn(2008)指出,在政策選擇的過程中,潛藏著多元的理 性基礎,包括強調效能的技術理性、強調效率的經濟理性、強調合法的 法律理性、強調制度的社會理性、以及對以上各種形式的理性進行比較 的實質理性。然而,決定是否有一定模式?林水波與張世賢(2006)曾 對於模式的性質提出一些看法:
(一) 模式的建立,是解決人類問題及分析資料價值的先決條件;更 是了解決策過程的關鍵,發現重要變素的良方。
(二) 決策者在建立與了解某一個問題的過程中,模式提供思考問題 的框架。所以它是一種指南,不致使研究者迷失方向。
(三) 模式具有啟發性的功能,幫助人類組織思想,顯示我們的知識 與實際社會的鴻溝,導引我們如何尋求變項間的關係。
(四) 模式只是真實社會的一種類比,而類比不能期望其為真。因為 我們一方面不得過於重視模式,因一個完美的模式並不意謂其為真,模 式既不真也不假,只是所探討的問題之相對而已;另一方面,模式也可 能過於簡化而縮小一個人透視的角度,而致使他忽視與其理論或觀察有 關的重大問題,以及未考慮到,但可能發生的例外。
關於決定模式有許多學者做過相關研究與整理,例如林水波與張世 賢(2006)將基本模式分成:理性決策模式、漸進決策模式、綜合決策 模式、機關組織決策模式、團體決策模式、菁英決策模式、競爭決策模 式、系統決策模式等八大類;張慶勳(1996)則提出理性決策模式、漸 進決策模式、綜合決策模式、行政決策模式(滿意策略)、機關組織決策 模式、團體決策模式、菁英決策模式、競爭決策模式、系統決策模式等 九大類;謝文全(2009)則在理性模式、滿意模式、漸進模式、政治模 式、直覺模式、垃圾桶模式、參與模式、綜合掃描模式等八種模式外,
加了彈性綜合模式,認為模式間並不相牴觸,甚至可以相輔相成。以下 僅就一些學者(丘昌泰,2008;吳宗立,2005a;李佳玲,2002;林水波、
張世賢,2006;范熾文,2001;夏紹彰,2006;秦夢群,2006;張紹勳,
2004;張潤書,2009;謝文全,2009;Hoy & Miskel, 2008)所提出之決 定模式作一整理:
(一) 理性模式:理性模式是一種有系統、逐步的決定過程,假定決 策者擁有完全的資訊與目的,組織所有決定是完全合乎理性,它建立在 藉由尋求最佳可行變通方案來達到最大成效,由此可知理性模式只是一
(一) 理性模式:理性模式是一種有系統、逐步的決定過程,假定決 策者擁有完全的資訊與目的,組織所有決定是完全合乎理性,它建立在 藉由尋求最佳可行變通方案來達到最大成效,由此可知理性模式只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