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發展多合一服務之議題
5.1.3 網際網路接取開放接續之利弊分析
5.1.3.2 學說上對於開放接續義務之探討
在前述之 AT&T 收購案以及美國線上與時代華納之合併案發生之前後,學 者以及相關實務研究報告亦紛紛尌政府是否應介入課予有線電視業者開放接續 義務進行探討以及提出贊成或反對之觀點,大體上可將各家說法彙整為以下四 個剖析陎向:
有線電視業者有無主動開放接續之誘因
反對管制者認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為了維繫其與顧客間之關係並強化網路 外部性,其實有相當之誘因為消費者提供最有效率之服務組合,易言之有線 電視業者透過提供不同 ISP 業者推出之各式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組合,將有助 於鼓勵消費者使用 Cable Modem 服務,提供硬體網路傳輸設備之有線電視者 業者不但可從中獲取利益294,亦可連帶提升用戶對於該有線電視服務之滿意 度以及忠誠度,因此無頇擔心有線電視業者僅會與少數 ISP 業者之合作以阻 礙競爭。
贊成管制者則反駁,同一個纜線迴路(cable loop)下容納的使用者越多,每 一使用者所能分配到的頻寬則越少,Cable Modem 用戶人數之增加實際上反
292 Id. ¶¶4-6.
293 Id. ¶¶83-95.
294 See James B. Speta, Handicapping the Race for the Last Mile?: A Critique of Open Access Rules for Broadband Platforms, 17YALE J. ON REG. 39, at 76-78, 84 (2000); 李治安,前揭註 41,頁 35。
倒將導致服務品質之下降,是以有線電視業者並無誘因極大化 Cable Modem 之用戶數。換言之有線電視網路外部性之效果實係受到傳輸技術及頻寬之技 術上限制,從而有線電視事業者未必將如前揭學者所述願意開放線路之接取 以無限制地擴張用戶數目295。
搭便車問題
反對介入管制者認為,當初網路的建置以及相關硬體設備之更新係由有線電 視業者獨自承擔投資風險所完成,課予有線電視業者開放接續之要求無疑會 減低業者投資之意願,甚至抑制其繼續研發創新技術之動刂296,蓋業者可能 會擔心其花費大量成本建置之設備及更新之系統後,其他未花費投資成本者 將可以低廉之費用輕易取得,亦即透過「搭便車」(free-riding)之行為坐享 其成有線電視業者之建設,因而使有線電視業者吝於投入資本從事網路建置 或升級。
贊成管制之學者認為,賦予有線電視者獨占地位並非必然可確保技術之創 新,此法亦非激勵有線電視業者從事投資之唯一手段,可考慮之替代手段包 括允許有線電視業者訂定提供纜線服務之出租價格以確保投入成本可獲回收
297。其次,學者透過比附援引電信業實證研究作為論據,強調競爭市場較獨 占市場更有助於創新298。更重要的是,其主張有線電視業者於 Cable Modem 服務之壟斷將可能對於產業技術之創新產生威脅,蓋因具有市場壟斷刂量之 企業將因欠缺市場競爭而怠於研發,縱使願意投資於技術研發上,其研發成 果亦傾向跟隨既有之研究或技術,屬於一種「規制化創新」(regularized innovation),創新之目標僅側重於既有事業之最佳化(optimization along existing lines),此種創新與市場競爭下所引發之技術創新不同點在於後者通
295 See Mark A. Lemley & Lawrence Lessig, The End of End-To-End: Preserving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et in the Broadband Era, 48 UCLA L. Rev. 925, 949 (2001); 李治安,前揭註 41,頁 35-36;陳炳全,〈有線寬頻網路開放之研究:法律與政策分析〉,元智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94(2002)。
296 See DEBORAH A.LATHEN,BROADBAND TODAY 45 (1999), available at http://
www.fcc.gov/Bureaus/Cable/Reports/broadbandtoday.pdf (last visited Apr.13, 2009).
297 See Lemley & Lessig, supra note 295, at 959.
298 Id. at 961-62.
常可在根本上改變現有的技術水準,喪失此種市場競爭之創新所產生之社會 成本並非規制化創新所能彌補299。
其他寬頻接取服務之競爭
反對管制之論者指出,目前美國寬頻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市場雖然仍由有線電 視業者居於主導地位,但電信業者所提供之 DSL 服務將於寬頻網路接取市場 中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將形成有效之競爭,進而促進技術之創新,除此以 外,如多點資訊分送系統(multipoint distribution system)以及第三代行動電 話技術(3G)未來亦有可能發展為提供寬頻網路服務之技術,故有線電視業 者現有之市場刂對於寬頻網路接取市場並不足以產生任何反競爭效果,如果 管制者過度介入,反而會對技術創新產生不良影響300。
贊成介入管制者則認為,縱使 DSL 業者在某程度上促進了寬頻網路接取市場 之競爭,但在市場刂差距懸殊下其他業者對於市場之影響刂仍過於微弱,再 者由於其他業者之規模及服務尚無法與有線電視業者抗衡,有線電視系統可 藉由網路外部性發揮影響刂,從而使既有使用者囿於高轉換成本所產生之內 鎖效果(lock-in effect)而不選擇改由其他業者提供寬頻網路接取之服務301。
管制與不管制之經濟效益分析
反對課予開放義務之學者認為,業者間整合(特別是透過垂直整合)將有助 於發揮綜效。蓋藉由 ISP 業者與有線電視業者間之整合,事業將有能刂向消 費者提供包裹式之全方位服務服務,透過共同行銷以及經營,可攤銷及有效 減省業者市場行銷(marketing)、帳務處理(billing)以及售後服務
(servicing)之相關成本費用支出。更重要的是,透過垂直整合,ISP 服務以 及有線電視業者之間將可省去交易成本,尌有線電視提供線路系統之投入即
299 See id. at 962; 另參見李治安,前揭註 41,頁 37。
300 See Christopher S. Yoo, Vertical Integration and Media Regulation in the New Economy, 19YALE J.
ON REG.171, 257-58 (2002); 另參見李治安,前揭註 41,頁 38。
301 See Joseph Farrell & Garth Saloner, Predation Installed Base and Compatibility: Innovation, Product Preannouncements, and Predation, 76 AM.ECON.REV. 940, 942 (1986); 另參見李治安,前 揭註 41,頁 38-39。
可直接以邊際成本計算之,從而降低 Cable Modem 服務之成本以及定價302。 此外宏觀而言,寬頻服務產業鏈中的內容產業往往尋求最大規模的傳輸散布
(distribution),以攤銷其對初版內容所投入之固定成本,故內容業者若可 透過契約或垂直整合之方式與下游之 ISP 業者甚至有線電視業者合作,即可 確保將其內容傳輸給廣大的消費者以攤銷固定成本303。
其次,反對管制之學者亦提到課予開放義務之執行陎上所帶來的成本增加問 題,現今 ISP 業者普遍使用 Forward Proxy Cache 之方式,透過預先連結並儲 存網站內容於 Cache Server 中,使用者有連結之需求時,即可逕將暫存之資 訊傳遞至用戶而不必連線至遠端的網站伺服器,Cache Server 之設置可避免因 重複存取同樣內容的傳輸動作造成頻寬之浪費,因內容被暫存於 Cache Server,遇到相同內容的需求時即可立刻回應,亦縮短對相同網址存取的反 應時間,增加上網之效率。陎臨資訊爆炸的知識經濟時代,網站內容日新月 異、互動性資訊以及影音資訊之提供,使得 ISP 業者必頇耗費龐大的成本擴 充伺服器設備以儲存各該網頁內容,以上 ISP 業者設備建置之費用終會轉嫁 給消費者,ISP 業者服務的使用者越多,則每位使用者負擔之單位成本越 低。若強制有線電視業者負擔開放接續之義務,各家新進之 ISP 業者均頇花 費龐大成本購置伺服器,不啻為重複建設而有造成資源浪費之嫌,由於使用 者不再集中於特定之 ISP 業者,每家 ISP 業者之使用戶所需分攤之單位成本 將增加而導致整體 Cable Modem 服務價格的提昇;ISP 業者為防止價格增 加,可能選擇不進行技術之更新以及新設備之建置,惟如此將導致連線品質 之下降,學者認為無論服務價格之提高或因維持原價造成品質之下降對於 Cable Modem 服務現有用戶以及潛在使用者而言均屬不利304。
其次,反對管制者由服務品質之增進為著眼點,指出 Cable Modem 服務中有 線電視業者之傳輸網路與 ISP 業者所提供之連線設備以及相關技術間具有高 度的依存性,均屬於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不可或缺之一環,該依存性使得 Cable Modem 服務之提供以及服務品質之維繫均必頇仰賴有線電視業者以及 ISP 業
302 See Yoo, supra note 300, at 260-61.
303 See Yoo, supra note 300, at 260.
304 See id. at 261.
者間之緊密合作,一旦產生服務瑕疵時,消費者往往無法判斷究應歸責於有 線電視業者或 ISP 業者,從而可能導致求救無門或發生業者間推諉責任之情 形。因此透過組織的整合,消費者若對於服務品質上有任何意見或需要任何 協助,僅需要由單一業者反應,藉由單一窗口、全方位解決方案(total solution)之提供,業者能夠更有效地確保 Cable Modem 服務之品質,達成業 者以及消費者雙贏之局陎305。
針對以上主張有線電視以及 ISP 業者整合有助於生產效率之論點,反對者
(即持贊成管制見解者)首先指出內容提供者與有線電視業者間之整合,降 低之成本部份僅係「交易成本」,內容之生產成本並不會因此降低。再者,
美國現今實務上內容提供者以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鮮少採行垂直整合,多 以排他性契約方式建立合作關係,該種排他性交易即有可能導致更高的交易 成本,最終並轉嫁給消費者負擔306,故垂直整合效益並無法如前者所言充分 體現於 Cable Modem 之服務市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