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發展多合一服務之議題
5.2.1. 有線電視業者提供服務之模式
有線電視業者可透過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方式提供
「有線電視纜線電話」(cable circuit-switched telephony,詳見前述 2.2.2)。固 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於 2007 年 5 月 21 日修正第 4 條之 2 第 4 項、第 7 條之 1 以及第 22 條之 1,允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以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359,亦即所謂「小固網」之業務。加以固定通訊業務管 理規則近期透過修正大幅調降業者之最低資本額、履行保證金以及市內網路系 統容量建設門檻,以擴大申請者業務經營之彈性360,是以逐漸開始吸引有線電 視系統經營者投入第一類電信事業。如台中市的威達有線電視公司,即於 2008 年 2 月取得市內網路業務服務經營許可,成為我國第一家跨足經營「小固網」
業務之有線電視業者。
倘有線電視業者有意透過成為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語音通信服務,其 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最低資本額限制以及計算方式爭議
有線電視業者之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 2 億元,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 條、第 22 條規定,97 年 2 月 1 日後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其最低 資本額為新台幣 48 億元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並設有 30 萬乘以市內網路 業務經營權數之開台最低門號限制。通傳會表示,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跨 業提供市話服務之情形,按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之 2 規定意旨,其
359 參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96 年 5 月 21 日修正理由(「降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務者 跨業經營之門檻,俾其得以原經營地區為單位跨業經營市內網路業務。」)。
360 參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2008 年 1 月 31 日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最低資本額仍應分別計算361。以威達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市內網路業 務經營許可一案為例,為經營市內網路業務,其另頇增資 6 億元。
惟查固定通訊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之 2 僅要求跨業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應於 事業計畫中敘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架構、既有網路分割計畫以及營業 區分,並未涉及最低資本額限制之規範,何以通傳會可因該條之意旨得出跨 業經營者資本額應合併計算之結論實不無疑問。
再者,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 條之修法理由,「網路建設資金」、
「營運初期資金」、「安全存量資金」以及「自有資金比率」四項因素係通 傳會作為對於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之最低資本額限制之計算基礎。在光纖/同 軸纜線混合網路之架構下,有線電視系統線路早已具備雙向傳輸之功能,且 可同時處理語音、影像以及數據等各式資料,故語音通信服務之提供,需額 外建置者僅如交換機與終端機等電信交換設備,除此以外係利用既有用戶迴 路之頻寬從事語音傳輸,無頇負擔鉅額之網路建置成本,固定通信業務管理 規則 22 條之 1 之修訂即充分肯認以及反映此種技術模式362。故該類跨業經營 者之網路建設資金既顯著低於一般未從事跨業經營者,自應適用不同之最低 資本額限制,此係「不等者不等之」之帄等權原則使然,此時若一味比照一 般新進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適用相同之最低資本數額即有失合理。通傳會 此一主張分別計算之見解,硬性加總最低資本數額,明顯背離固定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中依據業者建置設備、系統之成本計算最低資本額之意旨,使得跨 業經營業者蒙受不利益。反觀中華電信透過 MOD 服務跨足經營傳播服務之 情形,卻因 MOD 服務業經定性為電信服務之一故無資本額分別計算之要 求,從而中華電信無待增加資本額即可經營 MOD 業務。故自以上可能產生 之兩種跨業經營態樣予以比較下亦即可發現現況下存在管制手段不帄等之情 事,本文此種厚此而薄彼之管制似與技術中立之原則有違。
361 參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224 次委員會議第五案決議:「審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之 2 規定意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兼營市內網路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應依個 別業務之法令規定分別計算。」,2008 年 1 月 29 日。
362 參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2-1條第4項:「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市內網路 業務者,得以其既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用戶迴路認定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應自行建設設備。
並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
即便電信事業因其服務特性而具有較大之資本需求,惟本文認為現況下將最 低資本額限制予以加總,完全拒絕將多合一服務者跨業經營之綜效納入考量 仍有失合理,過份的資本額要求毋寧將構成業者沈重的負擔,除了將形成過 高之參進障礙外,閒置之資金更會造成不必要之社會成本,故本文認為解決 方案之一為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以既有線路系統跨業經營電信服務之最低 資本額限制予以降低;另由於企業綜效發揮程度均有所不同,本文認為另一 種可行之作法為授權主管機關考量個案具體情節,依職權訂定合宜之跨業經 營最低資本數額。
互連義務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 條、電信法第 16 條規定,兼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有線 電視業者有與其他第一類、第二類業者互連之義務,有線電視業者可因此要 求其他既有電信業者開放其網路,從而分享網路效應,故互連義務對於有線 電視業者而言係利大於弊363。
普及服務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 條、電信法第 20 條,有線電視業者如經營第一類電信 事業時,交通部(現已為通傳會)得要求其提供電信普及服務及/或提供電信 普及服務基金。因此種普及服務之性質與有線電視業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3 條負擔之「特種基金」並不同,故跨業經營之有線電視業者如經主管機關 要求提供電信普及服務或分攤電信普及服務基金,將同時必頇負擔有線電視 發展基金以及普及服務費用兩項義務,而前述雙重義務之課予是否可能過 當,尚待將來發生實際案例時由主管機關進一步評估364。
網路、會計分離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之 2 之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 請兼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書內敘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及其
363 江耀國、周韻采,前揭註 53,頁 110。
364 參見同前註,頁 111。
架構圖、「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及其營業區分。換言之有線電視業者欲 兼營市內網路業務時,必頇確保有線電視服務以及市內網路業務在網路設備 及營業上之具備明確之分割界線,亦即遵守「網路、營業分離義務」。此 外,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 條、電信法第 19 條亦要求有線電視系統跨業經營第 一類電信事業時,應分別建立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即「會計分離義務」。
惟數位匯流下欲兼營市內網路業務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係透過既有之光纖/
同軸纜線混合網路傳輸架構同時提供電信以及傳播服務,尌其所提供之有線 電視服務與第一類電信服務,其共用網路或共享頻寬之部份,如何精確的分 離出有線電視與電信服務各自之成本,將會是一項難題365。
5.2.1.2. 成為第二類電信事業
現行法規將網路電話業務劃歸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特殊業務,並依是否利用 E.164 用戶號碼區分為「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 E.164 用戶號碼 網路電話服務」。是以有線電視業者提供語音服務之方式,若係將類比語音信 號轉換為數位封包,並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分封交換,即屬於「網路電話服務」
之提供,從而以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許可為已足。
我國既有電信管制思維下認為第一類電信由於需設置傳輸機線設備,所產 生之社會成本較高,是以應嚴格控管,相較而言無設置傳輸機線設備之第二類 電信事業僅是架構在第一類電信業者之基礎網路上提供服務,故可採取低度管 制。有線電視業者利用自身之網路傳輸設備以及相關交換設備提供網路電話服 務,定性上雖與電信法第 11 條下「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較為相符,然現況下卻將其歸類為第二類電信事業,此不啻 與前述電信服務之定性產生齟齬,更嚴重的問題為由於現行法規對於第一類、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規範密度相差甚鉅,服務分類之疑義以及差別管制之正當性 倘無法釐清,將造成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之一般電信業者和取得第二類電 信事業之有線電視業者尌提供類似之語音通信服務蒙受差別管制之情事,有線 電視業者由於前揭法規之漏洞,即可透過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許可之方 式,免於受到現況法規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嚴格管制以及承擔相關義務。
365 同前註,頁 113。
進步言之,由於我國現行電信規範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係採取低度管制,
故有線電視業者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之經營許可,與成為第一類電信 事業之義務內涵上存在諸多不同,如第二類業者於申請時無最低資本額、網路 系統容量、履行保證金之要求,無頇繳交特許費,取得許可後亦無頇負擔互連 義務366、普及服務(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除外)、會計分離等義務。仔細比
故有線電視業者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之經營許可,與成為第一類電信 事業之義務內涵上存在諸多不同,如第二類業者於申請時無最低資本額、網路 系統容量、履行保證金之要求,無頇繳交特許費,取得許可後亦無頇負擔互連 義務366、普及服務(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除外)、會計分離等義務。仔細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