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發展多合一服務之議題
5.1.3 網際網路接取開放接續之利弊分析
5.1.3.1 美國實務發展
C. 美國 AT&T 收購 TCI 案
此與 5.1.2.1 所述之 AT&T v. Portland 案為相同之背景事實,係有關於 AT&T 欲與當時全美最大有線電視系統之一的 TCI 公司合併案。由於擔憂系爭收購 案會限縮 ISP 業者於寬頻接取市場之發展,位居全美最大 ISP 業者之一之美 國線上公司(America Online, AOL LLC)於 FCC 為本合併案所舉辦之公聽會 中主張應強制 AT&T 開放有線電視線路予所有 ISP 業者接取,該主張雖獲得 波特蘭市政府採納(詳前述 5.1.2.1),惟 FCC 並未認同該見解。FCC 於 1999 年發佈之報告中指出,對於發展初期且快速變遷之市場,政府不應貿然 介入管制,有線電視纜線並非唯一可用以提供寬頻網路接取服務之方式,寬 頻網路接取市場可透過數位用戶線路(Digital Subscriber Line, DSL)等其他 傳輸技術達到競爭之效果,故現況下不宜率而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所有 ISP 業者負擔開放接續之義務,從而 FCC 認為美國線上公司主張 AT&T 不開 放線路接取即有害市場競爭之論點係屬不成熟之推斷而並未採納283。
D. AT&T 收購 MediaOne 案
除 AT&T v. Portland 一案外,AT&T 與有線電視系統集團 MediaOne Group 之 合併案中亦引貣開放接續之爭議,FCC 於 2000 年核准該合併案時,認為 ISP 業者與有線電視業者之結盟有助於傳輸技術之發展,加以 AT&T 承諾將於 2 年排他性合約結束後,開放其有線電視線路系統供其他 ISP 業者接取,FCC
283 See In re Inquiry Concerning the Deployment of Advanced Telecommunications Capability to All Americans in a Reasonable and Timely Fashion and Possible Steps to Accelerate Such Deploy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706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FCC CC Docket No. 98-146, 14 F.C.C.R 2398 ¶¶ 100-01 (1999) (report). 另參見李治安,前揭註 41,頁 28。
認為合併案無害於市場競爭,故並未要求 AT&T 開放有線電視線路供無關連 之 ISP 業者(unaffiliated ISPs)接取以提供寬頻網際網路接取服務284。
應留意者為,開放接續義務鼓吹者之以上訴求雖未獲得 FCC 之支持,但曾獲 得部分地方政府之採納,如維卲尼亞州 Henrico County 政府即以 AT&T 必頇 對任何提出接取要求之 ISP 業者,以不劣於提供自身、關係企業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之費率以及條件提供 Cable Modem 帄臺之接取服務,作為核准 MediaOne 將有線電視執照移轉至 AT&T 之條件,AT&T 以及 MediaOne 不 服,遂以前揭命令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商業條款等事由提貣訴訟,
此即 MediaOne Group Inc., v. County of Henrico 一案285,本案後經聯邦地方以 及上訴巡迴法院認定開放接續之管制權限已由聯邦法律所先佔
(preempted),故系爭案件中地方政府施加電信法所無之限制應屬無效286, 法院因而禁止 Henrico 郡政府執行該項移轉執照之條件。
E. 美國線上與時代華納合併案
2000 年 1 月,全美最大 ISP 業者之一之美國線上公司(AOL LLC)宣佈與全 美第二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時代華納(Time Warner)合併,時代華納公司旗 下之有線電視系統與美國線上所提供之網路內容以及接取服務自此整合為一 個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媒體巨人,不但對於產業界產生衝擊,管制機關為競爭 秩序之維持以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更是維持嚴陣以待、密切觀察此項攸關 兩個媒體巨擘聯姻的結合案,故美國公帄交易委員會(Fair Trade Commission, FTC)與 FCC 對於結合案均設下了條件,分述如后:
o FTC 之立場
為了確保家用寬頻接取市場之競爭,美國線上、時代華納與 FTC 達成協 議,其中包含時代華納同意將其有線電視系統開放予另一 ISP 業者
Earthlink,並且於各該有線電視系統網路提供美國線上接取服務後之 90 日
284 See In re Applications for Consent to the Transfer of Control of Licenses and Section 214
Authorizations from MediaOne Group, Inc., Transferor, to AT&T Corp. Transferee, 15 F.C.C.R. 9816,
¶¶117, 120, 127(2000) (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
285 97 F. Supp 712 (E.D.Va. 2000); 257 F.3d 356 (4th Cir. 2001).中文案例摘要及評論可參見左國 勝,〈對 MediaOne Group Inc., v. County of Henrico 乙案之分析〉,收錄於彭心儀主編,前揭註 44,頁 349-69。
286 See 257 F.3d 356, 365.
內,與其他與之無關聯的 ISP 業者( Non-Affiliated ISPs)尌同一有線電視 系統之接取達成協議,FTC 將時代華納旗下之有線電視系統分為兩類,並 分別要求至少於上開期限內與 2 或 3 家 ISP 業者達成接取之協議287。
o FCC 之立場
針對當時美國史上最大的企業合併案,FCC 認為該結合案可能使美國線上 以及時代華納獲得充足之市場刂量以及誘因對於無關連之 ISP 業者進行歧 視行為、影響相關市場中服務提供者之競爭,從而電信法確保資訊來源之 多元性以及促進先進服務普及性之立法目的將受到嚴重打擊288,因此 FCC 肯定 FTC 設下之條件有助於避免前述因結合所生之潛在威脅,但為了確保 公眾福祉,FCC 附加了些許條件,以防止合併後之新公司間接地對與其無 關連之 ISP 業者進行歧視行為289。包括在其他 ISP 業者與合併後之新公司 訂立接取協議後,新公司必頇提供消費者有關所有提供 Cable Modem 服務 ISP 業者之資訊清單以防止其他與其無關連之 ISP 業者受到歧視性待遇,以 及確保消費者自由選擇 ISP 服務提供者之權利。此外 FCC 並要求合併後之 新公司容許 ISP 業者可自行決定寬頻網路接取服務之首頁內容以及直接向 用戶收取費用290。
F. FCC 之 2002 年宣示規定
2002 年 FCC 發佈之「關於透過有線電纜以及其他設備接取高速網路之宣示規 定」(即「宣示規定」)291當中除了對於有線電視提供之寬頻網際網路接取 服務之定性表示見解之外(詳 5.1.2.2),其亦認為基於目前寬頻技術仍於發 展初期,寬頻網路市場之供給與需求仍在形成,基於促進寬頻網路服務之普 及、降低管制以促進業者從事創新與資本投入,以及確保不同技術間管制架 構之合理性之三項政策目的下,FCC 認為管制上應盡量避免介入以影響業者
287 See In re America Online, Inc., and Time Warner Inc., FTC No. C-3989, §II A 1, 2, B 1 (Apr. 17, 2001).
288 See In re Applications for Consent to the Transfer of Control of Licenses and Section 214
Authorizations by Time Warner Inc. and America Online, Inc., Transferors, to AOL Time Warner Inc., Transferee, 16 F.C.C.R. 6547, ¶56(2001) [hereinafter FCC AOL Order] (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
289 See id. ¶57; 李治安,前揭註 41,頁 31。
290 See FCC AOL Order, supra note 288, ¶126, ¶¶318-22.
291 See Declaratory Ruling, supra note 274.
從事技術研發以及設備更新之誘因292,故暫不考慮課予有線電視業者開放接 續之義務,惟 FCC 同時於該宣示規定中提出一些判斷標準以及可能之管制手 段向公眾諮詢,以進一步評估未來管制之必要性以及如有管制之必要,其介 入管制之時點為何293。
要之,美國實務上對於開放接續義務之課予仍抱持懷疑態度,顧慮到開放接續 義務可能會對於產業發展造成阻礙,目前該國管制機關認為尚不適宜將開放接 續之義務普遍性地適用於所有有線電視業者,而傾向於個案審查中尌具有足夠 市場刂量進行歧視行為者課與此類義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