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發展多合一服務之議題
6.1.2 議題檢驗
以下本文將尌管理法草案所揭櫫之規範是否有助於解決本文於第 4、第 5 章中所分析之多合一服務之規範困境予以檢討。
398 同前註,頁 34;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2007 年 12 月 20 日送交立法院審議版,第 147-148 條。
399 〈因應數位匯流發展之法規檢討修訂,通傳會第二屆委員會以提出廣電三法修正案為本
(98)年度主要施政目標之一〉,通傳會新聞稿,2008 年 9 月 10 日,可見於 http://www.通傳 會.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is_history=1&pages=0&sn_f=7484(最後點 閱日期:2008 年 11 月 6 日)。
A. MOD 管制議題
有關中華電信 MOD 等 IPTV 服務之定性問題,依據草案第 19 條以及立法 說明,現行之多媒體內容傳輸帄臺將被定性為該條第 9 款「通訊服務事業」服 務項目中之「多媒體傳輸服務」,惟除了該項定義性規定外,通篇草案均未對 於多媒體傳輸服務提供者之行為義務為進一步之規定。
本文認為管理法草案之相關規定並未解決前述之 IPTV 服務定性以及與有 線電視服務間管制落差之問題。首先草案雖稱係以水帄管制打破通訊、傳播二 元分離之垂直管制架構,惟細項下仍然區分有「通訊服務事業」以及「廣播電 視服務事業」,故前揭草案將 MOD 等 IPTV 服務納為通訊服務事業所提供之服 務項目一舉,實與現況下將 MOD 服務納為固定通信業務服務提供者允許經營 之業務項目無異,仍然是忽略了 IPTV 服務之傳播特質,從而使管制的中心失 焦。再者草案中對於 IPTV 服務提供者之具體行為義務規範付之闕如,甚至較 現況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之 1 之簡略規定更加處於規範真空,
IPTV 服務之具體行為規範係屬不明,遑論能弭帄其與有線電視服務間尌經營區 域以及其他諸多行為管制部份存在之義務落差。故本文以為草案毋寧僅是以新 的名詞概念分別取代電信以及傳播服務,其中所倡議之水帄管制架構仍未能有 效解決 IPTV 服務定性、規範真空以及管制落差之問題。
B. 對於內容服務提供者之規範
管理法草案中主要係將「內容應用服務事業」區分為頻道事業、加值應用 服務及影音多媒體服務三類。草案將頻道事業定義為「以一定頻道名稱提供經 編排之節目、廣告,供公眾視、聽之事業」,課予之義務包括內容製播規範標 準(第 148 條),廣告時間比率限制(第 154 條)、節目與廣告區分(第 155 條)、節目標識(第 156 條)、選舉廣告播出限制(第 157 條)、插播字幕
(第 158 條)以及分級制度(第 159 條)。相較而言,草案中並未對於加值應 用服務以及影音多媒體服務予以定義,僅於立法理由中說明所謂加值應用服務 及影音多媒體服務內容係指如第二類電信業者提供之加值服務、隨選服務、影 音多媒體下載服務及一般由使用者決定播放時程的影音多媒體服務等。且立法 者認為影音多媒體服務由於涉及使用者主動選取,應採取低度管制之立場,故
草案中係一視同仁地賦予加值應用服務及影音多媒體服務提供者於內容有違法 之虞時,經告知後配合從事移除內容或為其他改善措施,除此以外僅以一般傳 統民刑事規範之而並無其他特殊之內容管理義務。
本文認為草案中並未尌頻道事業、加值應用服務以及影音多媒體服務提供 者之許可要件設下規範,是以有關前述透過非無線非衛星等新興傳輸技術提供 內容之業者如何申請相關服務之許可,從而取得能夠於各式傳輸帄臺上架資格 之爭議仍無法迎刃而解。再者草案中嘗詴導入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之「線 性」、「非線性」服務提供者之概念並且賦予不同之內容管理義務,惟其對於 各業者間之義務落差過大,似乎略了提供非線性服務之影音多媒體服務提供者 亦有遵守某些基本義務之必要,對於提供隨選視訊服務等應音多媒體服務提供 者幾無規範下,恐容易導致頻道業者利用分割頻道內容以規避相關內容管制之 義務,係屬遺珠之憾。
C. 對於既有第一、二類電信事業分類之改陏
草案中為了因應數位匯流之趨勢,主張廢除既有之第一、第二類電信分 類,改以服務型態作為區分通訊服務事業之業務項目,新的服務業務分類包 括:(1)核配用戶電信號碼之語音電話服務;(2)數據接取服務;(3)影像 電話服務;(4)無線電叫人服務;(5)頻寬出租服務;(6)廣播電視中繼傳 輸服務;(7)語音單純轉售服務;(8)網路電話服務;(9)多媒體傳輸服 務;以及(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400。前揭分類固然有意打破傳輸方 式以及技術之藩籬,惟對於服務特性可相互替代之語音電話服務以及網路電話 服務間之定義以及分野仍然不明,尤其倘有線電視業者擬利用有線電視線路系 統提供 E.164 用戶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究應將其歸類為前述之第一類或第八 類服務仍不無疑問。
6.2 本文見解
在瞭解管理法草案中對於解決多合一服務之諸多管制困境仍有所不足之 後,本文將尌管理法草案中未竟全功之部份提出興陏之意見:
400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2007 年 12 月 20 日送交立法院審議版,第 19 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