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2
第伍章 以集體自衛權分析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之 功能與運作
集體自衛權向來是日本政壇爭辯的焦點,而此曖昧立場直至安倍內閣取得第 二次執政後方得結論,透由安倍政權對於國家安全政策的積極運作,等於肯定日 本政府擁護集體自衛權之立場,故本章節由二戰後的日本地位與處境作切入,藉 以說明其追求集體自衛權之始末,而後是第二次安倍內閣解禁集體自衛權之過程 與國際評論。另外,本文同時關注美日韓三方建立的軍事情報合作體系,將深入 研究該結盟背景與協議內容,可料其為美日同盟實質擴張下之產物;最後,本章 節亦回顧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之功能與運作面,以求對照出日本國家安全保障 會議與其政府解禁集體自衛權間之關聯性,理解出該組織經過第二次安倍內閣之 設計後,已在情報體系中巧妙地將角色轉變。
第一節 安倍解禁集體自衛權
一、戰後日本集體自衛權的形成與發展
按照 1945 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規定的解釋,可確認主權國家擁 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等固有權利: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 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 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127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 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
127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對辦法》,1945 年 10 月 24 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7.s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3
要行動之權責,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而此一條款亦成為日後冷戰背景 下為美國和蘇聯所引用,並分別組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及華沙條約組織的法律基 礎。
由聯合國憲章的肯定立場來看,其對於國家行使自衛權是以自然權利來做定 位,至於現代國際法對於自衛權的發展,則主要表現在承認集體自衛權,並將國 家自衛權與國際集體安全制度予以聯繫。對於一般國家得以在受外力武力攻擊之 條件下行使反擊的權利,然而,在日本的身上卻無法適用,乃因為日本是發動第 二次世界大戰敗戰國。
在日本身為二戰中的侵略國角色以及戰敗的結果,戰後受到盟總佔領並深受 美國華府之指導,由盟總最高指揮官麥克阿瑟(Douglas,MacArthur)所推動的國 家改造政策下,戰後新頒布的日本國《和平憲法》中第九條關於「放棄戰爭,不 設軍隊」原則下,遂限制日本僅有受到外國武力攻擊時方能發動自衛權,同時遏 止日本向海外出兵的可能,等同宣示放棄集體自衛權的效力。當時麥克阿瑟乃根 據日本國內外形勢之評估做出的此項政策,即是選擇先行控制日本政軍條件,實 質地使日本去武裝化並做進一步掌握,128故以和平憲法的原則引領日本即是華府 的首要步驟,而此體制在發展六十年餘後,遂構成日本國防呈現「專守防衛」的 概念,亦使日本本身迄今還陷於集體自衛權的爭辯之中。
在盟總草擬和平憲法的盤算下,日本本身亦有刻不容緩的壓力亟需去面對,
當時日本實際的領導人物吉田茂(Shigeru,Yoshida )為了使國際社會能夠解除 對日本的警戒並使國家體制免於崩解,對於盟總在日本新憲法的草案中安排了放
128 日本國會圖書館,JCS1380/15 文件, 《Basic Initial Post Surrender Directive to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Occupation and Control of Japan》, Nov.3.1945.〈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shiryo/01/036/036tx.html〉。
(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4
棄戰爭的規定,仍以妥協的態度去應對,129換言之,即使料想到以放棄軍備作為 和平代價的作法,勢必引起日本國內的質疑,例如在國會中的答覆質詢中對進步 黨的原夫次郎表示,為確立世界和平的基礎,必須先行放棄交戰的權利;另外亦 對提出質詢的共產黨野坂叁三答覆,承認國家有正當防衛權對於日本是有害的等 否定立場。
如今看來,吉田茂一時之舉確能滿足盟總要求與國際期望,在獲得外界的信 任後方能妥善處理國內聲浪,像是 1946 年 7 月 1 日設立的「憲法改正案特別委 員會」就可視為配套之措施。在面對在野勢力質疑放棄戰爭規定的當下,透由擔 任委員長的芦田均(Hitoshi,Ashida)主導「憲法改正案特別委員會」,以針對憲 法成立專案研究之方式,讓結論得以在憲法詮釋範圍內,進言之,替日本保留未 來當有自衛情況時則能有再軍備的權利。130在吉田茂兩手策略的操作下,使日本 在防衛的問題上得以解套,1950 年 1 月的施政方針中,其復以發表即便憲法中 規定日本放棄戰爭並解除軍備,但是並不等同日本放棄自衛的權利,131為了自衛 權,即使日本不再武裝但仍能尋求他國協助,如此一來,日本在國家安全上即能 仰賴美國的支援協防,然而這個形勢也將開啟日美軍事結盟的鏈結。
美國藉由重建日本的機會,將日本打造為佈署在太平洋上的軍事盟友,日本 從昔日針對冷戰中蘇聯的反共基地到 2001 年美國本土發生 9-11 恐怖攻擊後的反 恐夥伴,皆須因同盟關係而調整軍事行動與針對的對象。然而直到今日,在美國 急於消滅潛在假想敵的思維下,崛起的中國大陸自然成為打擊目標,也深遠地影
129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作為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 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此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 認國家的交戰權。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日本国憲法》(日本憲法),1946 年 11 月 3 日,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tc/j01.html#s2〉。(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 日) 130 五百旗頭真,《日本の近代(6):戰爭•佔領•講和》(近代日本(6):戰爭•佔領•講和),
東京:中央公論新社,2001 年,頁 298-305。
131 岡崎久彦,《吉田茂とその時代》(吉田茂的時代),東京:PHP 研究所,2002 年,頁 281-28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5
響到同在亞洲的日本,其未來能否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契機。132
二、解禁集體自衛權的政策過程
二戰後的日本在軍武的發展方向上,仰賴其「基礎的防衛力整備構想」上,
可分為 51 大綱、07 大綱、16 大綱,又甚至是後來的 22 大綱與新大綱等,皆為 指標性的階段指導。在 51 大綱尚未問世前,日本在二戰結束後設定的基礎的防 衛力整備,乃是由其「國防的基本方針」來做主導,當時其國內政壇正瀰漫著「威 脅對應論」和「必要防衛理論」等論調,遂演變出能在冷戰背景中符合國家防衛 機制需求所產生的「4 次防」階段性佈局,此為日本內閣會議於 1957 年(昭和 32) 所制定,充作在的 51 大綱為首的基礎的防衛力構想出現前的整備計畫。
然而再歷經國際情勢的逐年變化,日本基本的防衛力構想也隨之調整修正,
先後受到 07 綱要的延續,與 16 綱要的部分保留,陸續執行 30 餘年後成為了日 本的防衛力整備思想的骨幹,而後的 22 大綱與新大綱更被賦予新的使命,下述 即由表 5-1 分析出日本於二戰後歷年防衛大綱之背景與政策著眼點,便可看出日 本政府在構築防衛力的相關戰略是逐年的變遷外,也能藉由決策著眼點過濾出日 本背後的真實意圖,即是積極製造再度武裝化的機會並且化被動角色為主動出擊 之地位,以下及透由表 5-1 來闡釋說明。
132 赤旗政治部「安保外交」班,《従属の同盟―日米安保の 50 年を検証する》(從屬的同盟- 日美安保五十年來的驗證),東京:新日本出版社,2010 年,頁 154-160。
‧
‧ 再構造的懇談會),2013 年 2 月 7 日,〈http://www.kantei.go.jp/jp/singi/ anzenhosyou2/〉。 (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3 日)
134 洞見國際事務評論網,《日本參院選舉:朝野的動向與安倍的挑戰》,2013 年 8 月 7 日,
〈http://www.insight-post.tw/analytics/20130807/3378〉。(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3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8
大陸膨脹的勢力,應與印度、澳大利亞、美國以及歐亞大陸等區域合作組織一個 以「自由、民主、經濟」為核心價值之外圍聯結,該政策推行至 2012 年第二次 安倍內閣回任之時已陸續得到上述等國正面回應,並將「亞洲民主安全之鑽」
(Asia’s Democratic Security Diamond)串聯成形。
圖 5-1:「亞洲民主安全之鑽」會員國示意圖
參考資料:zakzak,《安全保障で「中国包囲網」着々 日米豪印による「ダイヤモンド構想》
(建立在「中國包圍網」上的安全保障-由日美澳印構築的鑽石連線),2015 年 4 月 2 日,
〈http://www.zakzak.co.jp/society/politics/news/20150402/plt1504021140001-n1.htm〉
(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3 日)
參考圖 5-1 之示意,瞭解當今日本在第二次的安倍出訪海外的遊說政策下,
挑起了東協、印度、澳大利亞等國的安全威脅之疑慮並進而反堵中國大陸,遂使 日本得以爭取聯合使用軍事力量,以共同維持其利益的結果應然而生。至於日本 國會在 2014 年 7 月 1 日的內閣會議中,更通過了對於集體自衛權合憲的肯定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9
釋,遂使日本自二戰結束後重拾「集體自衛權」。135此舉無異是解除日本武裝力 量的限制,並賦予往後軍事行動更大的空間,故在實質效益上遠超過當初 1996 年美日安保中從「日本本土」到「周邊地區」之適用範圍,強化日本在東亞區域 的份量。
三、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國際效應
承前文所述,日本自第一次安倍執政以降便積極爭取的印度,漸有正面的立 場回饋日本的決策,如印度總理莫迪在 2014 年 9 月初造訪日本出席兩國東京首 腦會談時,曾以解禁集體自衛權之舉有助於穩定和地區與世界和平之目標,並贊 同安倍內閣以日本政府「積極的和平主義」之安全保障信念,推動行使集體自衛 權的權利。136由於印度在經濟方面仰賴日本資源的挹注,兩國早已建立合作之關
承前文所述,日本自第一次安倍執政以降便積極爭取的印度,漸有正面的立 場回饋日本的決策,如印度總理莫迪在 2014 年 9 月初造訪日本出席兩國東京首 腦會談時,曾以解禁集體自衛權之舉有助於穩定和地區與世界和平之目標,並贊 同安倍內閣以日本政府「積極的和平主義」之安全保障信念,推動行使集體自衛 權的權利。136由於印度在經濟方面仰賴日本資源的挹注,兩國早已建立合作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