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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局運用,並供予其上級(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參考,進而健 全日本國家戰略面之策畫。在這同時,上述國家安全保障局亦與危機管理監進行 密切聯繫,藉以維持國家戰略之彈性與首相官邸的反應無礙。

第三節 特定秘密保護法的通過

一、特定秘密保護法的提出

所謂的特定秘密是聯繫著情報的安全管理程序,故在情報的性質上具有相當 程度隱匿之必要性,關於特定秘密的指定必要條件可從四個領域檢視:(1)防衛、

(2)外交、(3)間諜行為等有害活動之防治、(4)恐怖主義之防堵等層面,其中細 項共計 55 個設定,同時認定之則亦分別落在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日本版 NSC)、

外務省、防衛省、國家公共安全委員會,以及警察廳等 19 個行政機關首長權限 上。

縱然日本針對職務上經手或運用國防、外交等重大國家政策的公務人員以及 制服組(軍職) 人員,主要由國家公務員法、自衛隊法、與伴隨日美同盟的互相 防衛援助協定之秘密保護法等,分別對於機密屬性加以限制規範以降低情報外洩 的風險。然而,面對位處東亞區域不穩定之現況,像是北韓的不理性表現或是中 國膨脹的政經實力等,都給予日本防務上沉重的壓力,如今又面臨國際恐怖活動 將日本納入報復之對象後,更形成安全保障政策的威脅因子。

在前述考量之下,安倍內閣認為日本當今的法律無法全面地妥善管理情報,

http://www. sankei.com/politics/news/141209 /plt1412090034-n1.html〉。(上網時間:

2015 年 3 月 13 日)

〈http://www.nhk.or.jp/kaisetsu-blog/100/205108.html〉

(上網時間:2015 年 3 月 14 日)

2014 年 1 月 14 日。〈http://news.tv-asahi.co. jp/news_politics/articles/000019579.

html〉。(上網時間: 2015 年 3 月 14 日)

116 田岡俊次,《日本に「スパイ防止法」がないは誤り 焦点ボケの「特定秘密保護法」は古色 蒼然》(看似日本的「間諜防止法」,實為「特定秘密保護法」轉移焦點),2013 年 10 月 31 日。

〈http://www.masrescue9.jp/taokasyunji.pdf〉。(上網時間:201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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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洩密案。

(2). 防衛省情報本部於 2005 年 5 月時發生其一等空佐對讀賣新聞的記者洩露中 國潛艦在南海停駛之機密。

(3). 刊物「週刊文春」在 2005 年 12 月披露日本駐上海總領事館的事務官,因受 中國大陸籍女性色誘惑於洩密後自戕之案件。

(4). 2007 年 4 月發生日本海上自衛隊三等海佐,將關於美製宙斯盾艦的雷達參 數和迎擊程序等機密外洩之案件。

有鑒於此,安倍內閣繼而創設日本版 NSC,將首相官邸總結成主導國家外交 及安全保障的司令塔,又致力通過守護外交及安全保障之層級機密情報的特定秘 密保護法,可謂完成其政治使命之夙願,建構出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嶄新的面貌。

表 4-6:特定秘密保護法之概要

主旨 內文

特定秘密的 指定

1、「特定秘密」由內閣官員等行政機關的長官指定。

2、對象:防衛、外交、防諜和反恐等四大領域中,因情報洩露 而對國家安全保障恐生重大不利影響時,有必要將其指定為

「特定秘密」。

指定的有効 期限

1、指定的有効期限為 5 年,可多次延長。超過 30 年者,需得到 內閣批准。

2、最長期限為 60 年。但有關下列七項情報例外:

(1)武器、彈藥、飛機等

(2)與外國政府、國際機關的談判 (3)諜報活動的手法及能力

2014 年 12 月 11 日。〈http://www.nippon.com/ja/features/h00044/〉 (上網時間:201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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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列表 4-6 概要介紹,能理解日本政府希冀能利用該法案之通過,能與同 盟國及友好國之間配合,同步與歐美國家的情報工作水準進行,可將重要情報運 用至安穩的交換和共享基礎上。另外,以表 4-6 檢視特定秘密保護法在指定方面、

有效期限、涉密人員的評估、解釋之適用與相關附則等,進行內容的認識。至於 對個體間要求的相關機密情報,在保護機制面上因此得到了強化,鞏固安倍的國 家正常化戰略之初步布局。

二、特定秘密保護法在國會的辯論與通過

日本自民黨與公明黨因擁有執政地位的優勢,故於 2013 年 11 月 26 日所舉 行之眾議院國家安全保障特別委員會議中,憑藉多數贊成而得以緊急提交進而強 勢地表決出特定秘密保護法,而該案版本正是自民黨與公明黨兩方結合、另外搭 配眾人之黨及日本維新會共同提出的「4 黨修正案」。然而雖有修正案之名義,

但眾議院國家安全保障特別委員會的地方聽證會於前一日(25 日)所提出之建言,

竟無現於正式會議的討論之中,117換言之,在未協調狀態下送審原先版本,料此 舉勢必將引起在野黨的反對,並影響社會大眾在日後對該法案的反彈。

在此之前,特定秘密保護法的原先版本被以民主黨為首的在野勢力認為,其 內容因未包含設立對秘密指定進行監督的第三方機構,故該法案之討論仍在眾議 院中僵持,除要再行修正該法案外、抑或繼續審議。然而,縱然當時有在野勢力 的民主黨、維新黨、共產黨及生活黨等團體各自以尚未討論充分為由表示反對之 意見,對於執政黨於會議當下提議直接在委員會會議上表決修正案之期望予以否 決,但是在安倍內閣針對該修正案而出席眾議院的國家安全保障特別委員會,並

117 日本朝日新聞中文網,《眾議院强行表决 通過秘密保護法案》,2013 年 11 月 26 日。

〈http://asahichinese.com/article/politics_economy/AJ201311260063〉。(上網時間:201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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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中進行答辯,無疑是替該法案背書,嗣後自民黨籍之理事便提出緊急動議要 求結束答辯環節,直接跳入表決之階段,足見安倍內閣意志堅決之一斑。旋即至 2013 年 12 月 6 日晚間,在自民黨和公明黨的多數贊成推動下,第二次安倍內閣 所催生之特定秘密保護法,便在日本參議院的全體會議中通過並正式成立,下列 及透由圖 4-5 解析特定秘密保護法之審查結構。

圖 4-5:特定秘密保護法下之審查結構

參考資料:東京新聞,《秘密保護法 識者ら訴え 独立の監視機関必要》(秘密保護法有識者

訴求著獨立性監視機關之必要),2013 年 12 月 10 日。

〈http://www.tokyo-np.co.jp/article/feature/himitsuhogo/list/

CK2013121002000262.html〉。 (上網時間:201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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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圖 4-5 所顯示之機制,第二次的安倍政權即使面對在野黨勢力面對政府 的強行手段進行抵禦、或是民眾對於自身知情權被侵害的反感與不安,皆無法迫 使安倍內閣之計畫停止實行。換言之,內閣官邸在未對外界釋疑該法案細節之問 題,亦未設立獨立審查地位之第三方機構之條件下,卻急於在安倍內閣上任屆滿 一周年使特定秘密保護迅速通過與施行。另外,原法定監督機制像是保全機制委 員會、獨立公文書管理監、情報保全監察室等三者皆受限於安倍內閣的控制,而 超然機構的設置例如像情報保全諮詢會議、甚至是國會皆對首相毫無強制性拘束 力,的確可以看出缺乏獨立審查之公信力下造成日本首相權力實質放大。

三、日本國內輿論與國際反應

(一)、國內輿論

第二次安倍內閣的政治目標乃是要集權於中央,企圖將首相官邸之於整個日 本的指管一體化,除仰賴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 (日本版 NSC) 之功能外,也要 特定秘密保護法的有效地運用才能發揮作用。若以戰略層面出發,日本是絕對需 要向美國和英國等相關國家安全之機構相互交換情報以強化交流關係,換言之,

如果無法抵禦情報遺漏之風險,彼此間即不能構築信賴關係。觀由上述因素,安 倍內閣考量與執政黨的主張其來有自。但是,自特定秘密保護法案通過起,國內 反彈聲音未曾熄滅息,反而出現批判為「治安維持法的復活」等言論,挑起日本 國民的不安情緒。

雖然安倍內閣推動的法案版本再三強調,係為保護國民之安全所必須存在之 法律,而各行政機關之首長的權限範圍更限於針對外交、防衛、防恐以及間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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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等四大面向,方能決定的「特殊隱匿需要的情報」。然而以政府的三項運用基 準來觀察,即浮現出對於國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與限制國民對於國家資訊的知情 權等兩個缺陷,筆者就下列三段具體點出當今日本社會反對的疑慮點:118

首先是「秘密的指定」部分的疑慮,特定秘密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含括與外國 情報來往的背景、或是自衛隊的相關裝備、訓練與演習等項目,泛涉及「應對外 國政府時,本國採取的外交上的措施」之前提時,定義即變得曖昧不明。例如外 交談判的秘密情況,若是日本締結密約或談判失策、醜聞時也被指定要保密無疑 是對國民不尊重,故若為國民必須知道的問題,卻被外交官僚單方認定需要隱匿 而被指定為秘密之機會之隨之提高。

二來是「檢查功能的效力」,為了要免除外界對於政府任意運用法案檢查的 疑慮,政府在「內閣官房」下設置「內閣保全監視委員會」,同時在「內閣府」

下設立「獨立公文管理監」與「情報保全監察室」,但在行政範圍內即連內部皆 要予以檢查。首先觀察內閣保全監視委員會,其為輔助安倍內閣而進行機密選定 之工作,其由各省廳次官層級之官僚所構成,表面上係對各省廳要求資料的提供 或矯正,然實為對體制內部檢查之角色;另外令人詬病的,則為獨立公文管理監 的實際權限。雖規定視實際需要時,可向各行政機關汲取資料和說明,但在位階 上卻屬各省廳首長下的審議官級,故對於特定秘密的要求即缺乏強制性之權限,

進言之,前述兩者的官僚層級將落得獨立超然的立場失去實際功用。119

接著,吾人若再回顧此大體制中日本國會之立場,身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

接著,吾人若再回顧此大體制中日本國會之立場,身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