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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1990 年代後日本國家安全機制的發展 與轉變
本章節以日本政府進入 1990 年代後的國家安全政策作為開端,研究該時期 日本依賴於美國的軍事保障之政策背景與機制面向,藉以呈現日本自身如何運用 有限的安全政策,建構途徑以追求正常國家之目標。其後本文再以 2000 年代作 為第二階段之觀察,納入近年日本國內外相關之重大國家安全變數,內容概為日 本應對外在環境層面:例如中國大陸軍事力伴隨經濟力的成長威脅、北韓發展核 武的不穩定因素,以及美日同盟在運作面之轉型;同時輔以日本在國內環境層面 之參考,觀察其政壇上面臨右翼勢力的堅持,以及由安倍內閣領軍的國家正常化 之尋求。在檢閱日本官方文獻與時事環節之後,本章節求能清晰闡述出日本自身 國家安全政策與該機制的轉變過程。
第一節 1990 年代後日本國家安全政策與機制之發展
一、日本國家正常化下國家安全政策的改變
自從 1990 年蘇聯垮台後,美國便致力營造國際環境的安全保障,和平與繁 榮的民主價值在全球間發展。然而,美國當時聯手其友好國與同盟國的合作政策,
實質為排除另一個強權出現的支配戰略。例如美國曾於 1992 年老布希(George H.W.Bush)執政時期,即由時任其國防部計畫局之副局長-保羅.伍夫維兹(Paul Wolfowitz)做出建議,規劃了「國防計畫指導書」(Defense Planning
Guidance,DPG),此 DPG 謀略建議美國應以三個面向支持發展軍事力,進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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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獨霸之局面。18首先美國要訂定出預防性政策,旨在防止他國軍事力量崛起 能與美國相抗衡甚至超越;其次,針對前述對象可能具有危害美國或其同盟國的 威脅,美國應採取先發制人的姿態;最後再聲明應免除參與行動的官員與軍事人 員受國際戰爭罪刑法庭的起訴,主張美方武力攻擊立場的正當性。19
由此可見在有美國尚未完全揚棄冷戰對抗的舊思維,於其重視海外支配策略 經營下,身為其軍事盟友的日本政府在安全政策上自是無後顧之憂。在 1995 年 村山富市擔任內閣時期所制定的《平成 8 年以後的防衛計劃大綱》(亦為 07 大綱), 便能觀察到日本冷戰結束後仍視日美安保條約對於東亞地區穩定為重要力量。村 山內閣在該大綱中聲明對於日本基本的防衛力須有一定的規模,換言之,除了承 接原有的防衛功能外,防衛力量的方向應要明確,而其內容也要評估修正。20然 而,若從該政策制定時的背景分析,可觀察出 07 大綱在承續原先的基礎防衛力 量構想的過程。當時日本正蒙受阪神-淡路大地震的災損以及國際維和活動的任 務需要,間接使日本官方謀求自衛隊兵力精銳和高科技化的構思時,也納入因應 大型規模救災行動等非傳統安全任務項目需求21,找到得以擴充軍事能量之理 由。
其實日本早在 1993 年間由自民黨黨魁小澤一郎發表了《日本改造計畫》,該 書內文首見「普通國家」一詞,除了具體指出新自由主義的經濟改革與貿易自由 化的推進外,更提到首相官邸功能向上強化以及武裝力量不容放棄的立場。22甚
18 石津朋之,《日米戦略思想史―日米関係の新しい視点》(日美戰略思想史―日美關係的新視 野),東京:彩流社,2005 年,頁 281。
19 DPG,《New York Times》,March 10,1992。
20 NPO 法人平和と安全ネットワーク,《平成 8 年度以降に係る防衛計画の大綱について》(關於 平成八年以後的防衛計畫大綱), 〈http://www.jpsn.org/special/defense/176/〉。(上網時間:
2015 年 1 月 1 日)
21 水島朝穂,《武力なき平和―日本国憲法の構想力》(武裝與和平-日本憲法的構築),東京:
岩波書店,1997 年,頁 71-81。
22 小沢一郎,《日本改造計画》(日本改造計畫),東京:講談社,19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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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遠之,他在日本安全保障層面積極的論述,以做為國際貢獻為號召,主張日本 應著手修改憲法,將憲法第 9 條完全非軍事化,修正為可合法持有的自衛權。使 日本參與進入國際安全體系,並且參與聯合國維和活動,如此便能以守護和平為 由,避免他國對於其軍國主義復辟的疑慮與牽制,使自衛隊獲得發展及運作之空 間。23,
回溯日美之間在軍事合作上的增進方案,可從約瑟夫奈伊(Joseph.Nye)在擔 任柯林頓政府助理國防部長時的報告書(奈伊報告,亦稱東亞戰略報告/Nye Report or East Asia Strategic Report)即可看出眉目。24Nye 在報告中針對美 國在東亞的戰略利益,考量仍應維持在日美軍的兵力進而修改 1978 年美日安保 指南,以配合冷戰後亞太地區新的權力結構與安全問題。到了美國總統柯林頓 (William Jefferson Bill Clinton)於 1996 年拜訪日本時出現新的里程碑,他 與當年甫任日本首相的橋本龍太郎共同簽署的「美日安保共同宣言」(U.S.-Japan Joint Declaration on Security: Alliance for the 21st Century),並且從 條文內容概可分析出五點共識25﹕(一)區域情勢分析;(二)美日同盟與安全保障 條約;(三)安保關係之雙邊合作;(四)區域性合作;(五)全球性合作。其中又尤 以雙邊合作的細節多有論述26﹕
(1) 兩國政府的防衛合作在日美同盟關係有更深層的認識與結合。有鑑於國際形 勢特別是在亞太地區,凡國際局勢、國防政策及軍事態勢等情報和觀點可進 行交換,甚至包括在日本的美軍的兵力結構,皆為兩國一致的戰略價值。
23 小沢一郎,《日本国憲法改正試案》(日本憲法修正版草案),文藝春秋,1999 年,
<http://bastos.fc2web.com/page004.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1 月 1 日)
24 Millard Mike, 《 Okinawa, Then and Now.》, 1998, JPRI Occasional Paper, 11.。
25《U.S.-Japan Joint Declaration on Security: Alliance for the 21st Century》,April 17,1996.
26 外務省,〈日米安全保障共同宣言:21 世紀に向けての同盟〉(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邁向 21 世紀的同盟),1996 年 4 月,<http:// www. mofa.go.jp/mofaj/area/usa/hosho/sengen.html>。
(上網時間:2015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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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了遵守始於 1978 年美日防衛合作指針之安全承諾,美國對於日本周遭有 事時之事態,需積極與日本協調政策以便達成協議,好比是共同處理駐日美 軍的相關問題。
(3) 針對日本自衛隊與美軍之間的軍事資源做整合,例如日美物品役務相互提供 協定27(Acquisition and Cross Servicing Agreement,ACSA),即是將重點 聚焦於後勤補給、勞動任務等支援部分擬定協議。
(4) 關於軍備開發層面,加強軍事科技與裝備的交流諸如次代戰鬥機 F-2 的研發 過程可相互充實。28
(5) 共同進行彈道飛彈防禦等研究,致力防堵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鼓勵日 本參與聯合國與其他組織的維持和平與人道行動、進行軍備管制與裁軍的全 球性合作。以符兩方安全保障之利益。
透由上訴手段能讓日美軍事合作體系的框架,從原冷戰名詞「遠東地區」推 展至亞洲-泛太平洋區域。日本正盤算著如何免於朝鮮半島上戰爭爆發的威脅,
同時又要對台海戰事的中國大陸大陸作提防;故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即使面臨普 天間基地移設與否的爭議29當下,仍與美國達成協議進行合作,並明言支持在日 美軍的長期留駐,可謂肯定該宣言的價值,同時毫無疑問地可鞏固美國在東亞地 區的強權地位,另一方面也能左右東亞地區的權力平衡。
日美兩方屆至 1997 年合議制定出新一套的美日安保指針(The U.S.-Japan Guidelines for Defense Cooperation of 1997)。原先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
27「ACSA」乃日美兩國就同盟關係下之間的燃料、後勤運送以及勞務等相互援助之協定。
防衛省,《防衛關係條約》,〈http:// www. mod.go.jp/ j/presiding/treaty/〉。(上網時間:
2015 年 1 月 1 日)
28 華夏經緯網,《日本 F-2 戰鬥機》,2009 年,〈http://big5.huaxia.com/thjq/jsgc/
jsgcwz/2009/06/1448753.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1 月 1 日)
29 大田昌秀於 1996 年向時任首相的橋本針對沖繩負擔的普天間基地轉移問題,主張強制移設縣 外之討論。大田之所以作「縣外移設」的發言,是因該基地管理上之負擔導致沖繩縣民反感氣氛 高漲。《大田知事與橋本首相就普天間基地盡早歸還要求舉行會談》,1996 年,〈http://hijai.
ti-da.net/d2015-04-05.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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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於 1978 年,由日美安保磋商委員會的防衛合作小組所策定,其條件設定在當 日本受外國武力威脅時,日本自衛隊如何與美軍分工合作的行動準則,而該守則 延用至 1996 年才因日美新發表的《安保聯合宣言》,透由強化合作以配合國際 環境和區域情勢的變遷,希冀軍事聯盟未來得以應付新的挑戰 當然,迥異於因 應冷戰東西方對恃之背景,美安保磋商委員會在紐約所批准的新指針,除了討論 駐日美軍久富日本社會爭議的沖繩基地問題外,美日兩國更著力於建立新形象,
目的要使東亞地區國家,甚至是東南亞能對美日安保合作的方向抱持正面的觀感 與信賴。30
承上所言,故當時美日安保協議委員會就新防衛指南的寄託,就擴大表現在 三個部份上:(一)日美平常狀況的合作(平時);(二)當日本遭受外來軍事攻擊 而進入有事階段的合作(日本有事);(三)是日本周邊肇生事態,對日本的安全 有重大影響時的因應(日本周邊有事)。31分析現行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便能比較 出當時該條約的調整確實大別以往,尤其注重日美防務的新分工型態,係謂分別 重視「日本有事」以及「日本周邊有事」的層次﹕
表 2-1:日美間互相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
條號 第五條 第六條
主旨 (共同防衛) (基地的許可)
對應 日本有事 日本周邊有事
內文 各締約國須認識到:對在日本治權 為保障日本的安全,以及遠東地區
30 Federation of American Scientists, 《U.S.-JAPAN DEFENSE COOPERATION GUIDELINES: FEARS OF A 'PROVOKED' CHINA, A 'REMILITARIZED' JAPAN》, 1997, 《http://fas.org/news/japan/
97100601_rmr.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1 月 2 日)
31 西川吉光,《日本の安全保障政策》(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東京:晃洋書房,2008 年,
頁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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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諮商委員會: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內容的審查結束),1997,紐約,〈http://www.mofa.
go.jp/mofaj/area/usa/hosho/kyoryoku.html#1〉。(上網時間:201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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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而消除認定的界線,33此為日本防衛權得以擴大解釋之重要里程碑。
綜觀日美新防衛合作指針的修訂內容,象徵日美安保已告別冷戰與蘇聯,
綜觀日美新防衛合作指針的修訂內容,象徵日美安保已告別冷戰與蘇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