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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解禁集體自衛權與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
一、解禁集體自衛權與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的功能
第二次的安倍內閣上台後,旋即於 2013 年 2 月恢復了「安保法制懇談會」, 同時也成立「關於設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的專家會議」,而後制 2013 年 6 月時便 向國會提交「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日本版 NSC)的設立案,待該法案在國 會審議通過後,第二次的安倍內閣終能完成其政治夙願,並在 2014 年 1 月使「日 本國家安全保障局」(日本版 NSA)正式啟動。在歷經這一系列改造日本安全保 障體制的步驟,直到 2014 年 7 月第二次的安倍內閣宣布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的 結果,這轉變的關鍵可歸因於第二次的安倍內閣在等待日本版 NSC 成立的同時,
也另外 2013 年 9 月著手準備「關於安全保障與防衛力懇談會」(安防懇),155藉 以制定出之後「國家安全保障戰略」(NSS),以及「新防衛大綱」。
根據第二次安倍內閣在其制訂的「國家安全保障戰略」中表示,
當前圍繞在日本安全保障的環境已越發嚴厲,日本將面臨更為複雜且重大的國家 安全保障課題,若從國際協調主義的觀點出發,採取積極的對應是必然的趨勢。
是故今後的安全保障環境下,日本除繼續堅持作為和平國家的發展外,另外作為 國際政治經濟的參與者,基於國際協調主義的「積極的和平主義」立場,將會致 力實現我國的安全及亞太地區的和平與安定,為國際社會貢獻和平、安定以及繁 榮。156上述所言幾近是在宣示二次安倍內閣將以「積極的和平主義」的理念,帶 進日本日後的國家安全保障戰略。
155 首相官邸,《關於安全保障與防衛力懇談會》,2013 年 9 月 12 日,〈http://www.kantei.
go.jp/jp/singi/anzen_bouei/〉。(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4 日)
156 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国家安全保障戦略について》(關於國家安全保障戰略),2013 年 12 月 17 日,〈http://www.cn.emb-japan.go.jp/fpolicy_j/nss_j.pdf〉。(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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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倍內閣詮釋的「積極的和平主義」,在實踐作為則付諸於使日本取得關 於集體的安全保障制度下的集體自衛權,及日本和平憲法解釋的變更,因為安倍 內閣的和平主義並非與日本國憲法中的和平主義相同,在本質是「為了和平採取 戰爭」,故需要與美國保持同盟關係以積極行使武力。157檢視由日本外務省發行 的「國家安全保障戰略」內文中關於「日本國家安全保障上應採取的戰略方法」
之介紹,近期將重新審視武器出口三原則和無(非)核武器原則,並調整「有關防 衛裝備等級海外遷移的基準」等工作,以求符合日本求能適應新的安全保障環境 所需之明確性原則。
承前述,若透過第二次安倍內閣所實施的日本安全保障體制改造之進程,可 易觀察出安倍內閣持續向外界宣傳「積極的和平主義」﹔首先以加強經濟合作或 促進海外各國的安保關係為由,催生日本首創「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緊接在後 延伸出「國家安全保障局」以及「國家安全保障戰略」之設立,冀望能借其組織 功能配合實際需求,達到改變日本安保本質之效果,如此即能使日本政府在「解 禁集體自衛權」的爭議上得以排除外界阻礙與疑慮,158故日本國家安全會議之功 能,無異是替安倍政府找尋出解禁其集體自衛權的最佳辯護理由。
二、解禁集體自衛權與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的運作
檢視安倍內閣創設「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的法案緣由,乃一改以往各省 廳間縱向的聯繫方式,並提升首相官邸之權能,如此便將政府其他部門的外部干
157 外務省,《日本の安全保障政策 積極的平和主義》(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積極的平和主義),
2014 年 3 月,〈http://www.ofa.go.jp/mofaj/press/pr/pub/pamph/pdfs/anzen_ mseisaku.
pdf#page=1〉。(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4 日)
158 李明峻,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67 期,《解析日本集體自衛權解禁與對台灣的啟示》,2014 年 9 月 30 日,〈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67/67-05.pdf〉。(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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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排除,即以中央集權的方式強化首相官邸在安全保障政策上的決策能力,以奉 行日本首相的決策意志。
在第二次安倍內閣的計畫下,遂構建出首相官邸逐層向國家安全保障會議,
再至國家安全保障局傳遞的一元化決策模式,另外值得觀察的一點,即為「國家 安全保障法」在設計上明顯欠缺監督機制,原因在於媒體記者、日本國民、甚或 是國會議員等皆受到第二次安倍內閣強行通過的「特定秘密保護法」所約制,安 倍政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使國內社會無法過問或了解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 議」及「國家安全保障局」在運作過程中的討論與具體政策,無疑是提升了首相 官邸在政府決策時對於外交及防衛的主導權力。
舉例來說,像是 2014 年 5 月的執政黨協議上,內閣總理大臣輔佐官礒崎陽 輔(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及選舉制度擔當),與時任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局次長的高見 澤將林為號召,率領各省廳的幹部出席並向自民、公明兩黨說明政府「改變憲法 解釋」的原案。然而,雖對外表示將會聽取兩黨的意見著手「修改」,但內容過 程卻是完全不公開,以至於引起國民議論並被解讀首相官邸利用國家安全保障會 議的制度,將憲法解釋案設計為排除國民的「密室協議」,159而這樣的操作更有 助於安倍內閣解禁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的限制與阻礙。
再者,從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向下延伸,探討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局的運作結構,
分析組織成員多來自外務省、防衛省、警察廳等各省廳有專門知識或資深人員,
分別在國家安全保障局下分設之總括、戰略、情報、同盟及友好國、中國及北韓、
其它地區等六個工作小組中服務。例如「總括與調整組」的組長增田和夫在之前
159 しんぶん赤旗,《安倍政権の“解釈改憲” 国民だましの全過程》(安倍主導的釋憲 欺騙國 民的全程紀錄),2014 年 6 月 30 日,〈http://www.jcp.or.jp/akahata/aik14/2014-06-30/
2014063003_021.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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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擔任日美防衛合作課課長,主責「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內容之修訂﹔同時,在 負責中長期安保政策討論工作的部分(如配合安倍內閣展現出允許日本行使集體 自衛權之意願)的「戰略策劃組」組長紅瀨正洋,也歷任沖繩調整官等職務,故 擁有長期協調美國與當地間關係,以求解決沖繩美軍基地問題之經驗。160
另外,國家安全保障局內部將成立一個 30 人的專門小組,該機構設置於國 家安全保障會議(日本版 NSC)領導之下,等於是受日本版 NSC 最高領導人安倍 內閣之主導,其工作負責「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相關法案的修改與制定。161內 閣官房副長官加藤勝信即對此表示,該專門小組由「企劃班」和「事態對處法制 班」所組成,「企劃班」負責各行政部門的聯絡與協調,像是與內閣官房廳、外 務省、防衛省、國土交通省、警察廳等相關部門聯絡溝通,並由出身防衛系統的 官房副長官補高見澤將林領導;而「事態對處法制班」則負責研究與武力襲擊對 策相關的法律問題,近期正進入作業階段,將根據具體目標加以推進修改,此由 出身外務系統的官房副長官補兼原信克(Nobukatsu,Kinpara)領導。
值得關注的一點,即是第二次安倍內閣於 2014 年 9 月實施內閣改造時一併 新設的職位:安全保障法制擔當大臣,該職主責國家防衛、安全保障等相關的法 律整備,尤其主管與集體自衛權行使相關的法律整備之國務大臣,屬於內閣府特 命擔當大臣之性質。檢視目前安全保障法制擔當大臣是由現任防衛大臣江渡聰德 所兼任,162這使外界明顯認知到,第二次的安倍內閣往後可透由日本版 NSC 中「四 大臣會議」的運作,在解禁集體自衛權的議題上得到更有利的解釋與支持。
160 日經中文網,《走進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局》,2014 年 1 月 27 日,〈http://zh.cn.nikkei.com /politicsaeconomy/politicsasociety/7834-20140127.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6 日)
161 朝日新圍 DIGITAL,《集団的自衛権行使、関連法案準備へ NSCに担当チーム》(向集體自 衛權使用的關聯法案準備 NSC 團隊),2014 年 7 月 2 日,〈http://www.asahi.com/articles/
ASG725GXVG72UTFK014.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7 日)
162 首相官邸,《第 96 代安倍總理首屆改造內閣》,2014 年 9 月 3 日,〈http://www.kantei. go.
jp/cn/96_abe/meibo/daijin/index.html〉。(上網時間:201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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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情報角色的轉變
第二次安倍內閣打造的日本的國家安全保障會議,乃是參照美國的制度經驗 所建構而成,因此在推行該設置法案時亦宣揚僅為使日本安保制度健全之舉,163 以企圖消彌外界疑慮。檢閱美國國家安全會議的法律基礎,得自美國國會於 1947 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案」,其後經過多次修訂與調整,在職能上已具有下列明 確性的指標:164
(1)、諮詢與建議。
(2)、安全情勢研判與戰略分析。
(3)、統籌與協調。
(4)、情報綜合與分析。
(5)、危機對應與處理。
以美國國家安全會議的制度進行觀察,國家元首對於該組織握有絕對的主導 權,但是這並不意味國家安全會議不受其他權力機關的制約。立法機關通常會對 國家安全會議的組成、職責、運作等要項通過立法形式作出規定框架。另外,在 美國除了立法機關的因素外,立法、司法等機構甚至是新聞媒體,也可以通過諸 樣手段對美國國家安全會議的運行予以監督。165例如其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情報委 員會、軍事委員會等機關,可利用質詢權、調查權和彈劾權等方式監督政府的國 家安全政策﹔至於新聞媒體部分亦能通過新聞報導、社會輿論或民意調查等方式
163 日本國會圖書館,《調査と情報 第 548 號》(情報與調查第 548 號),2006 年。〈http://www.
163 日本國會圖書館,《調査と情報 第 548 號》(情報與調查第 548 號),2006 年。〈http://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