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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階級法的實踐與軍士的枉訴

第五章 宋初三朝的階級法與將兵衝突

第一節 宋初階級法的實踐與軍士的枉訴

由於現存史料的限制,實在無從得知宋初階級法的實際內容。不過或許 可以從現存兩篇五代詔文中,來推斷宋初階級法的雛形。首先來看清泰元年 (934)後唐末帝的詔令,茲引全文如下:

(清泰元年)十一月壬子,侍御(衛)馬軍都指揮使安從進奏:「護聖軍使

王彥塘先西南面行營,所至州府乞索錢物,恃酒訛言,抵忤本指揮使 趙廷昭,詰之伏罪,已斬于本軍門。」詔曰:「夫命將所以行兵,聚 兵所以遏亂,必在上下有理,進退無違。入則畏法以謹身,出則圖功 而效命。畏法必無罪戾,圖功則有寵恩,以此言之,不可不慎。王彥

7 齋藤忠和,〈宋代の階級法に関する一試論-宋代軍法研究の一環として-〉,《立命館文学》,

518(京都,1990.9),頁270。

塘方期任使,輒敢恃憑,既都將以上言,在軍法而難恕。況屬環衞,

并在藩方,上至偏裨,下及行伍,皆是久經訓練,備曉條章,官爵甚 高,衣糧極厚,必能共思整戢,自務保全。是宜特舉規程,徧加曉諭,

責令遵守,務肅轅營。今後在京及諸道馬步將士,上至都尉,下及長 行竝須各據職資,共存禮體,遞相鈐轄,遵稟指揮,如紊亂條章、下 不從上、指使前却、使酒訛言,其長行犯者,委本都副兵馬使已下節 級科罰;其副兵馬使節級犯者,委本都頭科罰;其都頭犯者,若無事 不出時,錄罪申奏;若出軍指使之時,便委隨處統將科罰。其或所犯 人自負罪愆,不伏首領刑責,便即奏聞。如指揮使都頭已下,但務顏

情,藏庇兇軰,自招負累,必不恕容,頒下內外諸軍知悉。」8

從引文可以看出,後唐末帝李從珂這篇詔文,針對是一件軍校擅取錢財,又 酒醉後污辱長官的事件而發。從安從進就此事上奏的動作,可以推測在李從 珂頒布此道詔令前,這種下級冒犯上級的事件,是要由當時安從進所掌管的 侍衛馬軍司或侍衛步軍司來審理,決斷後才奏請上聞。因此可以想像,這類 事件的處理,應當頗難即時處分,所以或許正是因為如此緣故,李從珂才特 地頒布此詔令,指示軍中都副兵馬使以下的軍士,若對上級有「紊亂條章」、

「下不從上」、「指使前卻」、「使酒訛言」四種情況,其上級便可以自行科罰;

都頭以上分平時、戰時,平時為錄罪奏聞,戰時則是由當時領軍將領裁罰。

並且還規定,如果有不服長官的裁決,是可以向朝廷上訴。這也就是說,李 從珂的這道詔令,其實是把軍中管訓權下放給一般的中級軍校,藉此提振紀 律。但是為了預防上位者有不當裁罰的情況,他仍容許下層軍校可以越級申 訴,做為救濟。

接著,再來對照一下石敬瑭在天福2年(937)的詔文:

(天福)二年二月敕:「古之用兵,必先立法,等第既分於將領,高卑自

有于規繩。或聞近年多踰此制,至於行間士卒,罔遵都內指揮,既侮

8 宋‧王欽若主編,《冊府元龜》(北京:中華書局,1994),卷66,〈帝王部‧發號令五〉,頁738b-739a。

國章,且乖師律,適當開創,要整紀綱,宜示條流,免干法制。應在 京及諸道馬步諸軍將領、節級、長行等,今後仰並依階級次第,凡事 制禦區分。如是長行或有違犯,即副將便可據罪處理。如是副將、十 將違犯,即便勒本指揮使據罪科處。指揮使違犯,不出軍時即委都指 揮使具錄事繇騰奏,當行勘斷:如是行營在外,即便委行營統領,依 軍法施行。其餘諸道軍都見在本處者,或有遲犯便委本處節級、防禦、

團練使、刺史據罪科處。事要整齊,法宜遵守,分明告諭咸使聞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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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文可知,石敬瑭這則天福2年2月的詔文,其精神跟清泰元年詔文是頗為 一致的,同樣是授權中級以下的軍校有決罰之權,基本上可以視為該篇詔文 的重申;只是所用軍職術語有所不同,大概是石敬瑭自立於太原,其軍制自 成一格的緣故。不過,石敬瑭此詔與永泰元年詔文有三點不同:其一,此詔 補充了各地刺史以上的州將、藩帥同樣擁有當地軍政的決罰權,這是永泰元 年詔文所無。其二,永泰元年詔文適用範圍僅有「紊亂條章」、「下不從上」、

「指使前卻」、「使酒訛言」四種情況,餘外並未明示是否一體適用;而石敬 瑭此詔則明言,長官平時須據罪論處,而戰時則依軍法從事,換言之,其適 用範圍較永泰元年詔文寬廣。其三,在石敬瑭此篇詔文中,並未如永泰元年 詔文一樣,有特別明示下屬軍士對長官決罰不服時,可以申訴聞奏。意即在 後晉,當基層軍士受長官不當管教時,並無明確的救濟途徑。

然而石敬瑭恐怕沒有想到,他這三點對清泰元年詔文的修正,雖然對於 提振軍紀可能有所助益,但很也造成兵將之間一些新的磨擦。首先,由於禁 軍軍校與藩帥對於同樣都有決罰之權,當他們因故同處一地時,會發生管轄 權重疊的情況,本文前節所提及符彥饒與白奉進的衝突就是一個例證。其 次,石敬瑭將清泰元年詔文中的四個要件,擴大到一般法律範圍所及之事,

這個改變很有可能造成現代法律學中所謂「空白刑法」的弊端,意即在上位

9 王欽若主編,《冊府元龜》,卷66,〈帝王部‧發號令五〉,頁739a-739b。

者授權範圍不明確時,下位執法的軍校很容易可以憑己之意任意伸縮法律的 適用田件以及量刑的輕重準據,故很容易造成專殺濫刑的情況,因而致使受 管轄的基層軍士心生怨懟。因此,在軍士有所不滿或冤屈,而無申訴管道可 以訴冤的情況下,便很容易產生軍士集體仇殺上司的情況。例如後漢大將白 再榮(?-950)平時為政貪虐難狀,結果郭威澶州兵變帶兵入京時,軍士變乘亂 半籌,抄掠其家,並將白再榮給殺害。10

不過在石敬瑭之後,後面諸帝是否有針對此詔作出修正或補充,史無明 文。但是從太祖朝的一些事例來看,當時所實行的階級之法仍與五代相去不 遠,並且各地的統帥對於部下的管訓仍有著很高的自主權,如宋初北邊名將 郭進(921-979) 御軍嚴而好殺,太祖曾對於被調發到郭進旗下的禁卒說:「汝 輩當謹奉法,我猶赦汝,郭進殺汝矣!」11由此可見,太祖對邊帥與他決罰 不一的情形絲毫不以為意。然而,對於像郭進如此過於嚴苛的將帥,宋初的 軍士並非沒有救濟之道,像是另一名邊將董遵誨(926-981)的部下就曾擊登聞 鼓,申訴其不法之事,只是太祖釋之不問而已。12不過,太祖對於軍卒申訴 長官不加理睬的原因並非單單只是偏袒將帥,而是太祖了解到基層軍士的申 訴有可能只是為了要反抗或報復他的上級。像是郭進也是屢屢被部下所投 訴,但太祖對於大臣說:「所訴事多非實,蓋進御下嚴甚,此人有過,畏懼 而誣罔之耳。」13

的確,在宋初,不少基層軍士會用誣告、枉訴的方式來反抗他們的直屬 上級,這樣的例子所在多有。像是建隆元年(960) 彰義節度使白重贊(909-970) 就曾遭到兩位仇視他的部下偽造制書,以誣其謀反,試圖將其致於死地,但 被另一位軍校察覺有異,進而揭發他們的陰謀。14乾德元年(963)殿前都虞侯

10 薛居正,《舊五代史》,卷106,〈白再榮傳〉,頁1399-1400。

11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乾德元年九月是月條,頁106。

12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9,開寶元年七月乙末條後,頁203-204。

13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乾德元年九月是月條,頁106。

14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建隆元年八月是月條後,頁22-23

張瓊(?-963)則被兩位所屬軍校誣以私納部曲百人、懷有異志,因而被太祖所 殺,但事後清查卻發現,張瓊家中並無軍校所稱的私人部曲。15這種情況到 了太宗朝也仍然存在,如太平興國3年(978)有驍捷卒徐素等3人,誣告他們的 指揮使戎希萼私習被禁止的天文災異之術,不過這次他們的告狀也被察覺不 實,因此最後這3名軍士反而都被處以極刑,而戎希萼則收到太宗賜予紫袍、

銀帶、金帛作為安慰。16從這幾件事例來看,這種軍士因仇視長官而借國家 之手加之謀害的誣告案例有三個共通點:其一,告發者的人數都僅在兩到三 人之間,這是否代表這類事件只是因為少數個人的恩怨而起?其二,這類的 誣告內容大多都是指稱長官有種種謀反的跡象,藉此構陷其大逆不道之罪。

其三,在現今所見宋人編寫的歷史中,宋初兩朝這類事例的記述其實都相當 簡要,僅有朝廷最後判決的經過,而未言及誣告長官的軍士是因何事而對長 官有所不滿。

相對的,在宋人所留的資料中,的確可以發現幾件發生在太祖、太宗朝 軍校謀反卻被事先告發的案例。如《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開寶2年(969)殿 前司有一位散指揮使杜延進(?-969)與其餘19名黨徒謀變,事先被太祖察覺,

便於半夜指派內侍,召住在禁中北城門外的殿前都指揮使楊信(原名義,後避 太宗諱改名信,?-978)前往逮捕,隔日太祖親自審問過後,便將杜廷進與其 黨徒全數族誅。17此外,同書還記載了開寶6年(973)一位擔任棣州兵馬監押的 殿直傅廷翰(?-973),被部下告發他要發動叛亂投靠契丹,因此被當地知州周 渭(923-999)逮捕,送御史審問,最後被斬於西市。18太宗淳化5年(994)貝州向 朝廷報告,當地有驍捷卒37人要推舉該軍虞候趙咸雍(?-994)謀亂,企圖謀害 知州周審玉(927-1000),但事前被當地知州周審玉給察覺,因而與當地轉運

15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乾德元年八月壬午條,頁101-102。

16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9,太平興國三年四月庚辰條,頁430。

17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0,開寶二年十月庚寅條,頁232。此事尚見於《玉壺清話》,

該書稱杜延進為杜廷進,其黨人為39名,恐史籍傳抄之誤,不知何者為非,本文暫以《續資治通 鑑長編》為準,見宋‧文瑩,《玉壺清話》(北京:中華書局,1984),頁51。

18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4,開寶六年二月丙戌條,頁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