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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軍的騷動與真宗的兵政革新

第五章 宋初三朝的階級法與將兵衝突

第三節 廂軍的騷動與真宗的兵政革新

由於王均事件的爆發,暴露出武官與士兵管理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因此真宗開始留意將帥御下手段的是否恰當,並且陸陸續續開始對太祖、太 宗傳下來的軍制進行改革。首先,對於將帥濫刑的問題,真宗在王均敗死後 沒多久,便開始有所留意。像石守信的兒子石保興(945-1002)坐鎮澶州,每 次對部下執行杖決,常故意叫負責行刑者打慢一點,延長受仗者痛苦的時 間。真宗聽聞此事後,便感嘆地說:「如此用刑,無乃太酷乎?」只是當時 與遼對峙的情勢仍相當緊張,因此只對石保興口頭告誡了一番,並沒有多加 處置。54不過等到咸平5年(1002)9月,真宗突然接受大理寺的提議,規定廂禁 軍自都指揮使至副都頭等中高階軍校,如果有犯法的行為,委由有錄之官來 定斷,而不再是由直屬長官來自行決定處罰。55換句話說,這項規定等於是 將禁軍將帥處罰中階軍校犯法行為的權力,轉移到軍隊體系以外的官員來辦 理,這樣的做法可以說是改變了過去五代以降軍隊一切自主管理的模式。

接著再隔年7月,真宗對過去基層軍士挾怨誣告長官的風氣,他跟輔臣 做了一番討論:

53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6,景德元年二月是月條,頁1231;卷63,景德三年八月戊寅 條,頁1417;;卷64,景德三年十一月庚戌條後,頁1433-1434。

54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8,咸平四年正月己亥條,頁1044。

55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2,咸平五年九月癸卯條,頁1151。

累有人言,軍士不畏將校。蓋不逞之徒,自為過惡,及被懲罸,即掎 摭訴訟,請行極斷,使不復然。朕熟思之,如此處分,恐亦未當。蓋 近者繼有訴訟,驗問,皆將校不法。若遽加嚴刑,不復省報,它時或

遂結成禍逆,因莫敢告發,則所繫非輕矣。56

從上面的談話可以發現,真宗有留意到軍士誣告長官的動機,往往是因為他 們曾被長官處罰後有所不服。不過他認為,如果因此就對那些誣告長官的人 處以極刑,並不是一個妥當的處例。因為真宗也認知到,事實上的確存在許 多將校不法的情況,如果用如此死罪來處罰那些誣告的軍士,很有可能會產 生寒蟬效應,造成軍士私下累積了過多的不滿,最終導致像王均事件一樣的 大亂。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真宗最後決定對於那些誣告長官的軍士,要 求有司禁錮奏裁就好,由中央來判斷實際的情況後再做決定。

景德3年(1006)剛好有一則軍士控述軍校謀反的案件,便是依循上述作法 進行審理的。有一個屯戍在青州的虎翼軍卒龐德,向官府投訴他的長官指揮 使李緒私造兵器,並調查山川道路,準備謀叛。真宗收到投訴後,便特地派 遣一位使臣前往當地,跟當地的通判一同審問調查,結果發現是原來是龐德 自己過去常犯錯,時常被李緒處罰,因此才誣告李緒意圖謀反,作為洩恨。

只是龐德自己沒想到,朝廷竟然會為此追根究柢,所以等到使臣來到時,便 坦承不諱,最後當然被處以極刑。57從這則事例中,可以看到雖然軍卒龐德 與指揮使李緒的私人恩怨是發生在京城以外的地方,但是仍能夠過這種新的 審判機制來加以化解。

換句話說,從上述兩道詔令調整的方向來看,真宗的想法似乎是當軍中 發生上下衝突時,由發生衝突的單位以外的人員來處理,而不再從軍隊內部 來解決。因此當他在景德年間重申太祖階級法「一階一級,歸伏事之儀,違 者處斬」的命令時,雖然看似只是單純的重申前令,但在實際的執行方面則

56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5,咸平六年七月丙午條,頁1206-1207。

57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63,景德三年五月戊申條後,頁1401。

有所不同。58而這其中的差異,可以從一件殿前司驍騎軍騷動的事件中窺知 一二。

景德4年11月有一位驍騎軍的小校張信向朝廷投訴他們的指揮使蓋贊

「御下嚴急,鞭撻過當」。真宗收到報告後,便向輔臣討論此案。當時的知 樞密院事陳堯叟 (961-1017)向皇帝轉達殿前都虞侯李繼和 (963-1008)的意 見,李繼和認為這件事是起自於士兵不聽長官的命令,應當依軍令處決士 兵。不過真宗對於這樣的判斷有些懷疑,他認為如果是士兵本身有錯,當然 可以依照李繼和建議加以嚴懲,但若是那位指揮使真的是有濫刑的行為,那 怎麼可以不根據法理來審判?但武臣出身的同簽樞密院事馬知節不太同意 真宗的想法,他提醒真宗過去太祖時期選擇將校,都是找一些性格剛強、令 士兵害怕的人物來擔任。馬知節這邊的言下之意就是即便這位軍校蓋贊真的 有不當的懲罰,對軍隊來說都是好事,不應以此作為懲罰。不過真宗大不以 為然,他認為太祖的作法只適合那個時代,因此他便將此案交付有司對全案 經過進一步的審問。結果發現,事情真正的發展經過是當日蓋贊在進行訓練 時已經喝醉了,故處罰士兵時鞭打有失輕重。因此小校張信非常不服,大聲 叫喊著「我輩終為指揮使乘醉所鞭殺。」便率領其他40名士兵一同帶著弓箭 跑到馬軍司前申訴。換言之,實際的情況是身為軍長的指揮使乘醉教習有所 不對,但是由張信帶頭的士兵們也的確有持械抗命的情事。對於這種情況,

李繼和向真宗建議將帶頭抗告的十餘人斬首,其餘遠配沙門島,該指揮的指 揮使以及都虞侯另加處罰,但真宗最後裁定,士兵的部分只將帶頭張信一人 處斬,其他情節較重者杖配外州,其他還是留在本州;軍校的部分則是承醉 教習的蓋贊杖配許州,而該指揮的副將都虞侯、副指揮使由殿前司自行決定 處罰。59

在這件案例的記載中,首先可以留意的地方是在這則案例中,殿前司雖

58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6,景德元年四月壬午條後,頁1235。

59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67,景德四年十一月癸未條,頁1507。

然是爆發案件單位的上層機關,但是其統帥李繼和對於這起事件並沒有處分 的權力,他只能透過樞密院向朝廷提出處分的建議。這樣的作法,跟過去太 祖的時代有很大的不同。接著,從此案的案例發展,可以看到真宗的朝廷處 理士兵投訴上司的案件流程大致是當士兵有所不滿時,便向所轄的上層機關 進行投訴,接受到士兵投訴的單位便將投訴的內容以及處分的建議送至樞密 院,由樞密院決定皇帝裁定是否接受所轄單位的處分建議,如果認為有必要 的話,會另外指派相關人員就案情進行調查,再作議決。這樣作法的好處是 可以避免像遇到本案這種士兵投訴的內容與實際的經過有所出入的時候,因 為只採信一方之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再者,從皇帝與臣僚的對話中,不 難發現像李繼和或馬知節這類武臣的觀念,仍然還抱著過去太祖時代的想 法,讓為軍隊的紀律建立在軍長絕對的懲罰權上,而對這種方式會造成的濫 刑問題毫不以為意。而真宗完全不贊同他們的看法,他認為過去的作法只是 因為當時特殊的情勢所需,並非合理;故在此之前,他才會要求這類事件的 處分當由軍隊以外的機制來做決定,並對將校管教失當的行為予以深究。因 此,或許就是因為張信等人對真宗在這類事情的立場有相當的認知,因此他 們被蓋贊的作為激怒時,明明手握兵器,卻沒有將其殺害,反而是選擇了非 暴力的體制內管道來解決他們跟長官的衝突。

換言之,由於真宗對於士兵的投訴及意見較能認真對待,而不是一概的 予以否決,這讓那些心懷不滿的基層軍士,對於朝廷申訴的管道產生了信 任,因此減少了他們直接使用武力犯上的可能性。如大中祥符9年(1016)真宗 突然將一位馬軍副都指揮使張旻解除軍職,並升為宣徽南院使兼樞密副使。

原因在於張旻之前在禁軍中被派任當任選兵之職,但因為他過去對於部下太 過苛刻,因此禁軍軍士們得知後便異常的不安,因此圖謀起事。然而這道消 息經密告傳入真宗耳裡,結果真宗跟大臣討論之後,竟然沒有因此逮捕想要 謀反的軍士,反而是讓張旻藉由升職來避開他跟禁軍軍士的衝突。60真宗對

60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86,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丙辰條後,頁1965。

於基層軍士不滿的體諒態度,由此可見一般。

不過,從真宗最後的處分來看,雖然指揮使蓋贊有錯在先,但他依舊對 這些集體投訴的士兵做出了處分。這代表了真宗並不允許軍士有任何集體抗 議或抗命的行動,即便這些軍士的確是真的有所委屈。所以在這一來一往之 間,真宗對於階級法運作方式的調整,雖然未能徹底避免軍校與基層軍士發 生衝突,但是對於基層軍士武力犯上的機會及規模都有抑制的效果,這或許 就是為何自王均事件之後,直到仁宗慶曆年間,禁軍都沒有再爆發大規模兵 變的原因。

然而,雖然真宗對禁軍軍士跟上級衝突的情況做了不少的改善,但這些 改善並未立即推廣到地方上的廂軍。宋代廂軍的前身就是五代的藩鎮之兵,

自宋初太祖、太宗陸續選從各地鎮軍中挑選精銳至中央擴充禁軍,餘下的救 編為當地的廂軍。61廂軍雖然跟大部分的禁軍一樣隸屬侍衛司管轄,但是他 們並不受階級法的約束。如在景德元年(1004)真宗重申階級法後不久,一位 使臣曾向真宗提出一個建議:「準詔,禁軍各依等級並行伏事之禮,違者按

自宋初太祖、太宗陸續選從各地鎮軍中挑選精銳至中央擴充禁軍,餘下的救 編為當地的廂軍。61廂軍雖然跟大部分的禁軍一樣隸屬侍衛司管轄,但是他 們並不受階級法的約束。如在景德元年(1004)真宗重申階級法後不久,一位 使臣曾向真宗提出一個建議:「準詔,禁軍各依等級並行伏事之禮,違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