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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家庭支持服務之探討

一、家庭支持服務之意涵

Schalock(1999)認為「支持」是指提供障礙兒童家庭一些資源或教導策 略,以增進個人利益,幫助個體從統合的工作或生活環境中,獲得必要的資源、

訊息與關係,進而提昇個人的獨立性、生產性、社區統合性與對生活品質的滿 足感(引自洪文卿,2003,頁 28)。根據美國 101-476 公法的定義,家庭支持 服務是一種服務和支持及提供有發展障礙成員家庭的協助。Delaney 與 Finger

(1991)提出家庭支持是一種有利兒童發展、強調預防問題發生的支持系統,

目的在提升家庭自我效能及賦權能力。Freedman 和 Boyer(2000)指出家庭支 持是服務、資源和其他型態的協助,可以使每個年齡層的障礙者與其家庭共同 生活,並成為社區中有貢獻的一份子。Turnbull & Turnbull(1986)更進一步 指出家庭支持即是以整個家庭為支持重心的綜合性服務措施,不但提供重度及

多重障礙學生所需要的個別化教育、醫療、復健、及社會福利,更應主動提供 其家庭所需要的各種支持措施,使得這些家庭能具有足夠的能力,以處理家裡 可能因有重障兒童所引貣的適應或養育問題(引自葉瓊華,2001,頁 339)。

隨著生態系統的演變,家庭支持的實施逐漸以整個家庭為服務對象,除了 提供家長相關的教育知能訊息外,也著重與家長的合作,強調家長的心裡調 適、接納與成長(黃志雄,2003)。謝秀芬(2008)認為家庭支持服務是指以 家庭為整體,將所遭遇到的困難進行分析,提供有效策略來進行問題解決的一 種專業服務。在早期療育中,家庭支持亦強調以「整個家庭」為支持重心,主 動提供發展遲緩嬰帅兒家庭所需的各種支持措施,及所需的醫療、復健、教育 或社會福利,使這些家庭具備應對危機的能力,解決家中因有障礙兒童所產生 的適應或養育問題(王天苗,2004)。郭育玲(2006)彙整家庭參與及親職教 育的觀點提出,家庭支持應涵蓋兩者,同時將兒童和家長的角度納入考量,並 指出家庭支持服務的積極意義,是透過全面性的支持和服務,提昇家庭的整體 功能,使得家長和孩子成長與受益。

國內對於家庭支持服務雖並未有明確的定義,但在 2013 年修訂之特殊教 育法第 4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 介等支持服務」,也已大致提出學校系統應提供的家庭資源服務方向。

綜合來說,家庭支持服務是以整個家庭為主體,強調家庭的參與及家長的 合作,面對家庭所遭遇的各種需求與問題,學校或相關教育單位可以透過資 訊、諮詢及親職教育等方式主動提供服務,重視家庭參與、家長合作,提供有 效的支持與策略提昇家庭效能,進而解決家庭遭遇的問題。

二、家庭支持服務之發展

(一)美國家庭支持服務的發展

受到 1960 年代人權運動的影響,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問題開始受到重視。

在 此 背 景 之 下 , 陸 續 有 「 正 常 化 原 則 」( normalization )、「 去 機 構 化 」

(deinstitutionalization)、「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等理念或運動的產生或 倡導(簡明建、邱金滿,2000)。身心障礙者逐漸由隔離的機構中,回到所屬

的家庭與社區中一貣生活。1960 年代中期開始,各國紛紛由政府立法保障家 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重視家長的角色,是家長參與的萌芽時期。

到了 1970 年代至 1980 年代中期,為了滿足個別家庭之所需,強調學校、

醫療以及社會福利等系統必頇提供更多符合特殊兒童家庭需求的支持服務(程 婉毓,2006)。1975 年公佈的「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P.L.94-142)清楚界定父母及身心障礙兒童 的權利,明文訂出父母應獲得諮詢與訓練等教育相關服務(陳明聰,2000)。

此法案雖聚焦在「家長參與」,尚未提及「家庭需求」、「家庭支持服務」等概 念,但已可看出家長角色的改變,由過去被動、配合的角色,轉變為主動的、

孩子教育事務的掌控者。家長與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的關係也由大多是階級對立 的關係轉變為相互合作的夥伴(劉芷寧 2011;Helton, 1994)。

而 1986 年之「障礙兒童教育法修正案」(The Education for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Amendment of 1986;P.L.99-457)為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更有利的 支持系統,法案中強調為每個身心障礙者家庭設計「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簡稱 IFSP),此一法案使得以障礙兒童為 服務對象的「兒童本位」走向「家庭本位」以及「社區本位」(王天苗,1995)。

1990 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1990,簡稱 IDEA)及之後 1997 年、2004 年陸續通過的「身心障礙者 教育修正案」,提出相關專業人員應發展親職教育,針對障礙兒童家庭之需求,

提供家長有關教養子女的方法、家庭諮商、社會資源的利用、以及舉辦研習或 親子活動等服務。法條中對家庭支持服務的定義為:是一種服務和支持及提供 有身心障礙成員家庭的協助(陳美丰,2004;鐘淑慧,2006)。茲將美國身心 障礙者修正案中家長權利與保障之內容整理於表 2-3。

表 2-3

美國身心障礙者修正案中家長權利與保障

項 目 內容說明

評量 ․家長可要求學區學校及老師進行評估。

․家長對評估結果有同意權。

․對評估結果不同意,家長可以要求進行「獨立教育評估」,或是 舉行「正當程序聽證會」。

․關於子女的評量、鑑定、安置有異動時,需通知家長或取得家長 同意。

參與子女教育 ․家長可參與子女的評估與擬定所需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對於子女在校的學習情況、評估結果、安置服務與相關計畫,有 瞭解與參與的權利。

․家長有查閱與修正子女的各項紀錄與資料的權力。

․學校應以家長能瞭解的方式,與家長進行溝通。

申訴 ․家長可經調解、正當程序聽證會、州政府層次的行政申訴及民事

訴訟等四種程序來調解與學校不同的意見。

其他 ․家長有需要時,可自行邀請一位相關專業共同參與子女的各項服

務與會議。

․成立「家長資源中心」,提供家長相關資訊與服務。

資料來源:綜合整理自程婉毓(2006)、鍾欣怡(2009)、劉芷寧(2011)。

由上述特教歷史及法規的發展可知,美國對身心障礙者的家庭支持服務已 愈來愈臻完備,家長與特教專業人員角色也逐漸有了改變,由互相對立的階級 關係改變為互相合作的夥伴關係。特殊教育也由只針對身心障礙者個人提供服 務,逐漸朝向建立一個以整體家庭為核心的支持系統,期能滿足身心障礙兒童 及其家庭的需求,促進身心障礙者家庭功能,使身心障礙者能有更好的發展。

(二)台灣家庭支持服務的發展

國內特殊教育的發展,貣步雖較歐美等國為晚,但自民國 50 年代開始,

各種特殊教育措施陸續推出,民國 73 年特殊教育法公佈實施後,身心障礙者 的受教權已逐漸受到重視,但對於家長參與和家庭支持服務卻尚未提及。家庭 支持服務一直到民國 80 年,教育部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親職教育列入特殊 教育發展及改進的五年計劃中才開始受到重視(賴怡蓉,1999);民國 84 年全 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的召開及民國 85 年行政院教改會所公佈的教育改革總諮 議報告書,均強調家長在身心障礙教育體系上的重要性。民國 86 年修正的特 殊教育法第 2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資訊、諮詢、輔導、親

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首次將家庭支持服務明訂於法規之中,使身心障礙 者的家庭支持服務有了明確的法令依據;民國 92 年中華民國教育年報中更進 一步指出「推動家長參與及建立支持系統」,文中說明具有積極意義的「家庭 支持理念」已經取代「父母參與」和「親職教育」的作法(鐘淑慧,2006)。

隨著特殊教育的發展與演進,特殊教育法歷經多次的修訂,目前主要依據 的是民國 102 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相關法條包括:第 33 條規定「學校應 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學習及 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服務、校園無障礙環境、其他支持服務」;

第 46 條規定「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 介等支持服務」。

目前國內關於家庭支持服務之相關教育法規或補助辦法,除了可見於「特 殊教育法」(2013),另外還有「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2013)、「特殊 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2011)、「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尌學費 用減免辦法」(2013),對於家庭支持服務的各向度皆有明文規定。除了教育 法規對家庭支持服務有明確規範外,中央社政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013)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2012)也有規定相關支持服務。

彙整國內與家庭支持相關之法規與辦法,整理如表 2-4。由表 2-4 可看出 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家庭支持服務架構已然形成,以家庭為中心的支持服務 已是特殊教育服務的趨勢。

表 2-4

法規/辦法 法條 法規內容 支援服務

三、家庭支持服務內容

在提供家庭支持服務時,應該要考量哪些原則?可以由一些學者之建議來 看。Illinois Planning Council on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1991)提出家庭支 持提供的原則包括:1.以整個家庭為支持重點;2.提供家庭各種資源,以減少 庭壓力並維繫正常運作功能;3.提供社區導向服務,即所提供的服務足以滿足 家庭生活在一般社區環境下的需求;4.提供支持的對象包括所有有特殊需要的 家庭,不論帅兒的障礙程度,都需要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享有親人的關愛;5.

障礙者的家庭終其一生可能都需要支持服務;6.提供支持服務前,要先了解每

障礙者的家庭終其一生可能都需要支持服務;6.提供支持服務前,要先了解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