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家庭糧食安全之意涵

根據1996 年糧食高峰會的定義,糧食安全有四個主要面向,分別為糧食供給

(Physical Availability of Food)、糧食經濟上與物質上的可得性(Economic and Physical Access to Food)、糧食的利用(Food Utilization),以及前三個面向在時間 面的穩定性(Stability of the Other Three Dimension Over Time)。其中,糧食供給關 注區域、國家與地區性的糧食生產、糧食庫存與糧食貿易,確保其所供應之糧食,

足夠生活於該區域、國家與地區性的人們食用(柳婉郁、林國慶,2013),或是客 觀上存在能夠滿足國家乃至於家庭食用的糧食數量(Løvendal and Knowles,2007)。 而經濟上與物質上的可得性則著重在個人或家庭(尤其是家庭)是否有足夠的能力 取得適當且營養充足的糧食(Løvendal and Knowles,2007)。因此,政府應利用政 策影響市場、糧食價格,以及家庭或個人的所得與支出,改善個人或家庭取得食物 的能力。糧食可利用性則著重在糧食的食用方法、烹調方式與食物多樣化,以及家 庭內之食物分配,使得家庭或個人有足夠的知識與能力,在取得足夠的糧食之後,

能攝取充足的營養(柳婉郁、林國慶,2013);或是個人擁有能有效地將食物轉化 成所需要的營養與熱量的能力(Løvendal and Knowles,2007)。糧食安全在時間面 向的穩定性,則關注區域、國家、家庭或個人的糧食安全是否能持續;而氣候變遷、

政治因素、經濟因素與糧食價格波動等經濟因素,都會影響到糧食安全的穩定性

(FAO,2003)。

Maxwell 與 Frankenger(1992)認為家庭糧食安全之核心概念具有充足性、可 得性、安全性和時間等四個內涵。在糧食安全定義中,最基本的概念之ㄧ,是在全 球、國家、社區、家庭與個人等各種層次上,皆可得到充足的食物。然而,充足是 某種價格水準下的經濟需求,或是在足夠的飲食中,攝取足夠的熱量或營養需求量,

並沒有清楚的定義(Pinstrup-Andersen,2009)。事實上,在糧食安全中的充足性概 念,隨時間不斷改變。早期充足性的定義為最低水準之糧食消費,再演進至人體所

需的基礎食物與適當的營養需求,最後擴增為可維持積極健康生活之充分糧食

(Maxwell and Frankenger,1992)。這表示家庭糧食安全不只是關心民眾所攝取之 糧食是否足夠維生,還關注民眾是否能由消費充足與適當的糧食組合,維持健康的 生活。雖然有學者指出,任何對於「最適」的營養健康之看法,皆為一種價值判斷

(Pacey and Payne 1985),或認為充足性的概念,主要是由糧食所獲取之熱量是否 充足(Maxwell and Frankenger,1992),然而,若提供充足糧食的目的在於讓人們 能夠過健康的生活,則必須考慮到熱量以外的營養素。因此,後續許多有關糧食安 全的相關文獻考慮到家庭或個人的營養素之攝取(柳婉郁、林國慶,2013)。在1996 年糧食高峰會對糧食安全定義中,充足性的內涵不再只是人們由糧食所獲取的熱 量與營養素足夠維持其健康,進一步需要滿足其對食物消費形態與數量的「偏好」, 這部分的討論本章第一節已討論過,因而不再贅述。

糧食安全的可得性則較為抽象,其關注不同經濟、政治與社會地位下的家庭或 個體,是否具有獲得糧食的機會與完整的權利(Entitlement)。在一些社會秩序混 亂、遭受戰爭或種族歧視的地區,或是市場機能較為落後的地區中,可能會存在獲 取糧食權利不平等的狀況,而經濟或社會地位較為低落的家庭,可能沒有機會得到 充足的糧食,或獲取糧食的權利遭到暴力所剝奪(Maxwell and Frankenger,1992;

柳婉郁、林國慶,2013)。

家庭糧食安全的另一個核心觀念在於安全性,亦即家庭取得糧食之風險。安全 隱含著免於風險之自由(Barrett,2002),因此,糧食安全亦即免於糧食不安全風 險之自由。若家庭在未來可能沒有能力充分獲得糧食,或是獲取糧食的能力與權利 遭到剝奪之情況下,即使當下無糧食缺乏之事實,仍視為糧食不安全,其中,社會 失序與季節性的糧食短缺皆可能會造成這樣的風險(柳婉郁、林國慶,2013)。另 外,若獲得糧食所付出代價過高,以至於無法得到充分之糧食,或即使付出再高的 代價也無法獲得充分的糧食,此也是糧食不安全(Maxwell and Frankenger,1992;

柳婉郁、林國慶,2013)。因此,當國家或地區的糧價處於巨幅之動盪,或糧價有 極高的可能性出現巨幅波動之現象,就可能會發生糧食不安全的狀況。

最後,在時間面向的部分,Maxwell 與 Frankenger(1992)將家庭糧食不安全,

依據其時間特性,分成慢性糧食不安全或過渡性糧食不安全兩種。慢性糧食不安全 為家庭長時間處於糧食不安全狀態,而過渡性則為季節性或循環性等短期的糧食 不安全(柳婉郁、林國慶,2013)。在時間面向上,FAO(2008)有不同的分類,

其將糧食不安全分為慢性糧食不安全以及突發性的糧食不安全。慢性的糧食不安 全,一般指因人們長時間無法滿足最低食物之需求,造成持續或長時間的糧食不安 全,這通常是因貧窮、缺乏資產,無法擁有足夠的生產力或是無財務資源可運用所 造成。ㄧ般而言,解決慢性的糧食不安全的方式,包括改善教育或協助其取得生產 資源等,由解決貧窮與提高生產力著手,或是直接給予糧食,改善其生產能力。突 發性的糧食不安全,則是指人們因短時間或突發性的事件,喪失生產能力,或是喪 失取得充足食物的能力。這部分可包括國家糧食的總供給量不足所造成的糧食不 安全,以及個人喪失取得充足食物的能力,取得的糧食數量大幅度降低,所造成的 糧食不安全。因此,當國家糧食生產、糧食價格與家庭所得產生變動時,就可能會 產生突發性的糧食不安全。通常突發性的糧食不安全無法預測,對於這類的糧食不 安全,政府可能需要建立糧食安全的預警系統,以及建立營養餐飲、以工換食或是 所得移轉等糧食安全防護措施或社會安全網(FAO,2008)。

Løvendal 與 Knowles(2007)認為家庭或個人層級之糧食安全風險種類,主要 分為:健康風險、經濟風險、社會風險、生命循環風險、政治風險與環境風險等;

其中,前面四項風險與家庭層級較為相關。健康風險主要起因於家庭成員的疾病或 傷殘,個人可能因疾病而使糧食利用能力下降,而家庭中經濟的負擔者生病或傷殘,

也將導致所得減少與生產能力下降,進而影響家庭中的糧食供應能力;此時,若家 庭成員無法由市場取得糧食,則將對家庭糧食安全產生衝擊。生命循環風險則與健 康風險相似,當家庭成員因為年紀大或死亡,可能會使家庭的生產能力與糧食供應

能力下降,進而對家庭糧食安全產生衝擊。經濟風險則起因於失業或生產活動遭受 經濟不景氣衝擊,使家庭收入減少,糧食獲取能力下降。社會風險則是家庭內某些 成員因為年齡與性別而受到歧視,而使得其獲取食物的權利(Entitlement)受到損 害,無法公平的獲取糧食,即使整體而言,該家庭有能力獲取充足的糧食(Løvendal and Knowles,2007;柳婉郁、林國慶,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