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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農家庭糧食安全之分析方法

第三章 我國非農家庭糧食安全之分析方法與理論模型

第一節 我國非農家庭糧食安全之分析方法

根據本研究第二章第四節,過去文獻對於家庭糧食安全之實證分析,可分成三 種方法,分別為以家庭糧食消費分析家庭糧食安全,以家庭成員的熱量或營養消費 量分析家庭糧食安全,以及使用家庭糧食安全自我評估調查,分析家庭糧食安全。

然而,若要分析我國家庭糧食安全與家庭糧食不安全脆弱性,則應採取何種方式較 為合適?

我國行政院衛生署從1980 年代開始,即開始針對我國民眾進行營養健康調查,

至今(2018 年)已進行 11 次。其調查內容包括:個人基本資料(年齡、教育程度 與經濟狀況等)、24 小時飲食回憶問卷(包括食物種類與份量)、飲食問卷(飲食 習慣與飲食頻率等)、健康問卷(疾病史、活動量、菸酒檳榔與健康量表等)、父母 基本問卷(父母教育程度、家族疾病史與生育史等),以及營養知識、態度與行為

問卷(受訪者對於營養方面的認知,以及在生活態度與行為上的表現)。這些營養 健康調查資料,可用來分析個人熱量或營養消費,進而分析個人之糧食安全。

在我國行政院衛生署(現在為福利部)實施之 11 次營養健康調查中,只有兩 次是針對全年齡層的調查,分別為「2017-2020 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以及

「2013-2016 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此外,由於該調查缺乏家庭結構與其 他重要的家庭經濟資訊,與社會經濟的連結較為薄弱,因此,若使用前述調查,雖 然有利於分析我國個人糧食安全的狀況,但無法分析糧食價格、家庭經濟與家庭糧 食安全或個人糧食安全之間的關係,也無法針對不同結構家庭的糧食安全進行比 較分析,除此之外,其亦難以評估我國家庭糧食不安全之脆弱性。。

家庭糧食安全自我評估調查固然有本研究第二章第四節所研析之多項優點,然 而,我國過去不曾實施過這類調查。因此,本研究無法使用這種方法進行我國家庭 糧食安全之分析。

另一方面,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964 年開始對我國進行家庭收支抽樣調查;

其中於1964 年時,為兩年辦理一次調查,1979 年以後為每年辦理一次調查。我國 家庭收支調查之調查內容,除了家庭各項收入與支出以外,尚包含家庭結構、家庭 成員等各項特徵資料。家庭收支調查資料可用來分析我國家庭糧食消費,進而分析 我國家庭之糧食安全。除此之外,若家庭收支調查資料能與糧食價格之相關資料做 連結,即能分析糧食價格、家庭結構,以及家庭經濟與家庭糧食安全間之關係,而 該實證分析亦較具政策意涵。因此,本研究認為,就分析我國家庭糧食安全而言,

可以家庭糧食消費支出為基礎,分析我國家庭糧食安全與糧食不安全脆弱性。

然而,我國家庭收支調查之調查內容並不包含家庭糧食消費數量。根據本研究 第二章第四節之研析,使用家庭糧食消費支出分析家庭糧食安全,主要在於分析糧 食價格變動與家庭總支出變動對糧食消費數量,以及整體家庭各年糧食消費數量 之影響;該方法若沒有與家庭實際的糧食消費數量,以及糧食安全自我評估或飲食 營養之相關資訊作結合,則難以判斷家庭是否處於糧食安全之狀態,亦難以比較不

同結構家庭之間的家庭糧食安全水準。根據本研究之蒐集整理,過去以家庭糧食消 費支出分析家庭糧食安全之相關文獻(Pan and Jensen,2008;Langat et al.,2012;

Alexandri、Păuna and Luca,2015)大多忽略這部分的分析。

事實上,過去曾有相關文獻以經濟學糧食消費效用的觀點,建構分析家庭或個 人糧食安全或家庭糧食不安全脆弱性的理論模型(Barrett,2002;Scaramozzino,

2006),而這些文獻將個體的糧食安全視為個體的糧食消費效用達到某一水準以上。

若將家庭糧食安全的問題,轉換成糧食消費效用的問題,則能以經濟學消費福利的 分析方式,以家庭糧食支出分析家庭糧食安全,進而比較不同家庭結構間之家庭糧 食安全水準。根據本研究的文獻分析,目前仍無相關研究以該作法進行家庭糧食安 全之實證分析。

雖然本研究欲以糧食消費支出分析我國家庭糧食安全狀況,然而,並非所有的 家庭之糧食消費等值支出都能代表其糧食消費福利。一般而言,從事農業生產的家 庭通常會食用自家生產的糧食,因而有較低的糧食支出。除此之外,農家減少的糧 食支出,往往與其生產的農產類別相關,但目前的調查資料無法得知農家的類型。

在做實證分析時,若沒有將農家排除,我國家庭平均糧食消費支出將會被低估,並 影響相關估計的準確性。因此,本研究的研究對象限定在我國之非農家庭,以避免 低估我國家庭平均糧食消費支出,以及衡量我國家庭糧食安全失準之問題。

另外,根據世界糧食高峰會於1996 年對於糧食安全之定義,糧食安全為:「所 有的人在任何時間,皆能在物質上與經濟上獲得充足、安全與營養的食物,維持其 每日之需求,以及食物之偏好,以維持其積極健康的生活。」(FAO,1996),然而,

由該定義並不能直接了解,該如何觀察、量測或量化分析糧食安全。因此,本研究 將針對家庭糧食安全訂定可操作的定義,以使家庭糧食安全之概念能夠被量測或 作量化分析,進而利於本研究之分析。

根據第二章之討論,家庭糧食安全是一種主觀認定的狀態,然而,該主觀認定 的主體並非是個體。家庭糧食安全狀態或糧食安全的偏好,會隨宗教、社會或文化

所形塑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的認定。本研究參考 Barrett(2002)與 Scaramozzino

(2006)之論點,將該類價值觀或偏好轉變為效用型態,將家庭達到糧食安全,視 為家庭成員平均的糧食消費效用達到某一水準以上。如此一來,家庭糧食安全就能 以經濟學福利的衡量方式進行分析。

根據以上之論述,本研究將可操作之家庭糧食安全定義為:「當家庭有能力使 家庭成員每人平均糧食消費效用達到社會或文化所認可的某一水準(家庭糧食安 全門檻)以上,則該家庭即達到家庭糧食安全。」其中,前項之家庭成員之糧食消 費效用為:「具有在某社會或文化所形塑之一定飲食偏好形態(相同型態之效用函 數)之家庭,利用其物質上與經濟上之資源取得糧食並進行消費,並由消費糧食之 種類與數量使家庭成員產生之滿足水準(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