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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家暴安全網絡的推展過程與背景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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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將文獻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在回顧台灣家暴防治發展過程,檢視 網絡合作存在著怎麼樣的衝突與隱憂,進而勾出安全網方案的推展,如何做為網絡 合作的解答。第二部分則是考量家暴防治工作在台灣長期發展,已自成一套專業知 識,因此,為了更貼近家暴社工的經驗,我將初步整理出安全網的流程、運作狀況 以及法制脈絡,藉以對安全網有更深入的認識。第三部分,我回顧了當前台灣對於 安全網的既有研究,並試圖拼湊出得以回應「演戲」經驗的線索。

第一節 家暴安全網絡的推展過程與背景脈絡

為了對家暴安全網絡有更清楚的認識,不免要追溯到其設立之初,台灣家暴 防治工作的的運作狀況與發展脈絡。

壹、 家暴防治網絡的「先天不良」:台灣家暴法制化後的網絡發展狀況

提到台灣當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時,大多會提到 1993 年的鄧如雯殺 夫事件與 1996 年的彭婉如命案。這兩起社會事件,不僅引起當時社會大眾對於 婦女人身安全議題高度的關注,也讓過去婦運團體長期關注的家暴議題浮現。長 久以來被視為私領域的「家務事」,從此成為公領域的「社會議題」,並促成「家 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於 1998 年的快速通過。

依據當時家暴法第 4 條3及第 8 條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家庭 暴力防治委員會」(簡稱家防會),地方政府應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簡稱家 防中心),而這也確立了社政成為家暴防治業務主要統籌者的位置。

不過由於內政部本身分工問題,延誤了整個業務移交的期程,致使中央家防 會延至 1999 年 4 月 23 日成立,距離保護令制度實施期限之 1999 年 6 月 24 日僅 有兩個月準備期(吳素霞、張錦麗,2011)。

3 家暴法第 4 條所列「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 2013 年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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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匆匆上路,各地方政府在還來不及反應的情況下,便倉促成立了家防中 心。因此,各地方政府的家防中心都在防治網絡尚未建立完善、既存體系又不知 何去何從的情況下進場。再者,許多縣市家防中心成立之初,都是在缺人缺錢的 情況下運作。所謂「缺人」是指沒有專職而是採兼職人員的方式負責家庭暴力防 治工作的業務;而「缺錢」則是指中心經費使用並非專款專用。種種的配套資源 匱乏再加上當時地方政府各局處仍對新成立的「家防中心」採取觀望而非合作的 態度,使得家防中心初期的運作可說是困難重重(潘淑滿,2007)。

然,家暴防治工作並非單靠隸屬社會局的家防中心,僅由社工的單一力量就 得以達成。而是需要透過各網絡單位,包括警政單位協助緊急救援、衛政單位協 助驗傷及後續身心治療、教育單位協助家內子女的輔導追蹤、司法單位協助法律 裁示等多專業合作,才得以實踐家暴防治的目標。

但如前所述,立法之初的實務現場呈現法律與執行極大的斷層,造成「法律 走在前、政策隨於後、措施不及跟、觀念不易改」的情況(吳素霞,2001)。這使 得各網絡單位在家暴法制化後,不僅配套措施來不及跟上政策施行,甚至因社政、

警政、醫療、教育、司法人員,其個別專業立場不同、專業價值信念互異、對家 暴問題界定與認知不一,產生各自為政的現象(許雅惠,2001)。舉例來說,對社 工來說,理解被害人的處境、給予同理與情緒支持,尊重其需求,是社工服務的 理念與工作方法;然而以警察的觀點來看,社工卻可能喪失公平處理的客觀性,

甚至有偏袒被害人的嫌疑;又或者法官在審判家庭暴力案件時,需考量兩造的人 權,法官重視的是審判的中立與公平性,但對社工而言,則因理解被害人在社會 結構不公下所產生的弱勢與困境,而強調應給予更多的協助(張錦麗,2013)。這 些立場上的差異,自然容易引發許多溝通上的困難與對立,進而影響家暴防治工 作的成效。

各網絡除了專業脈絡的不同,另有一個削弱網絡合作的歷史性因素值得一提。

台灣的家暴防治法公布於 1998 年,兩性工作平等法於 2002 年公佈施行,並於 2008 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於 2004 年公佈施行(吳淑 美,2011)。亦即,家暴防治法在台灣的施行推動,遠在性別平權觀念建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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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之下,使得各網絡單位在傳統父權意識形態尚未鬆綁之際,更 難以推動家暴防治工作。舉例來說,警政人員就常將家庭暴力視為「家務事」, 僅做消極的調解而不做積極的處理;部分醫事人員恐相對人找麻煩,所以拒絕協 助被害人驗傷等(潘淑滿,2007)。而這些現象都在在地凸顯家暴防治建立之初,

普遍存在的性別迷思是如何影響各網絡單位,並進而排除被害人的求助。

綜上所述,各專業單位因其業務屬性的不同,以及缺乏溝通協調的方法,使 得家暴服務輸送的過程中產生斷層。這樣的網絡運作狀況,不僅難以提供貼近被 害人的服務,甚至可能讓被害人得到相互矛盾的資訊,進而阻礙被害人得到適切 協助的機會。因此,自家暴防治法制化後,網絡間的合作便成為極為重要的議題,

亦是防治工作重點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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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家暴防治網絡的「後天補強」:家暴安全網如何成為網絡合作的解答

家暴法的通過,伴隨而來的是逐年增加的通報案量。防治網絡在面對暴漲案 量與有限人力的夾縫中,發展出一套工作方法:首先會取決於被害人的意願,再 依據工作者過去的經驗來評估被害人的危險狀況,協助給予相對應的因應策略。

然而,每年仍有層出不窮的致死案件,所夾帶的社會壓力使得許多家暴體制的推 動者開始檢討僅靠經驗法則工作的模式,並提出缺乏系統性危險評估與處遇的工 作限制(劉淑瓊、王珮玲,2011)。

另一方面,法制化後的防治工作,仍呈現網絡單位各行其事的現象。各單位 各自蒐集資訊、各自提供應對策略,使得案件全貌難以掌握。雖然得以透過委員 會議或是業務協調會報的方式,聯繫協調各單位。但是各體系既存的本位主義,

再加上地方政府重視及配合防治工作的程度不一,使得網絡合作的困境一直難以 突破(蔡正道、吳素霞,2001)。有鑑於上述防治工作推展所面臨的挑戰,家防會 便多次邀請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進行座談、研擬方案4,藉以改善當前的工作困 境。

因此 2003 年家防會便委託林明傑教授進行婚暴危險評估研究。林明傑認為,

社政與警政對於家暴案件,從接案危險評估、到後續的安全計畫、以及警察執行 保護令的查訪次數,都缺乏完整的標準規範和配套措施。因此,便於 2005 年推 動「家庭暴力案件危險分級管理試辦方案」,期望藉由危險評估及分級管理的方 式,提供社工與警察辨識不同危險程度的依據,進而更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再發 生(林明傑、蔡宗晃,2009)。

現代婦女基金會也先後於 2006 年開始致力於研發風險評估工具及建立防治 網絡的合作機制,先後在宜蘭縣礁溪以北地區、台南市南區試辦「家庭暴力風險 評估及防治安全網」工作(張錦麗等,2007),藉此建立該縣市網絡合作的雛型,

4在台灣各級政府均強調「人事精簡」的政策下,儘管家庭暴力案件不斷的攀升,然而人力卻很 難大刀闊斧的增加。因此,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而言,唯一的出路便是強化與民間團體的合作,

藉由民間部門充實地方人力,並期待借助民間團體的倡議角色,在實務中發現當前體制的不足,

開展、試辦各種服務與創新方案,並待方案通過各方面評估後,再推展至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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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升被害人保護的成效。內政部家防會注意到此方案的發展,遂於 2008 年間 開始補助縣市及民間團體試辦本方案,並 2008 年底,組團赴英國參訪最早發展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5(又稱馬瑞克會議)的卡地夫市(王佩玲,2009),藉以了 解馬瑞克會議從一開始的危險評估直至後續網絡工作的合作模式。

在參訪英國推展馬瑞克會議的經驗後,更確立了台灣家暴安全網推展的方向。

家防會在 2009 年便開放補助願意辦理家暴安全網計畫的縣市,2010 年擴大辦理,

並於 2011 年將安全網列入考核評鑑項目,使得家暴安全網成為全國性的辦理方 案(吳素霞、張錦麗,2011)。

簡單來說,家暴安全網便是結合了危險評估與網絡會議的二合一方案。這樣 的組合,對於人力緊縮、案量飛漲的家暴體系來說,可說是一大福音。因為它不 僅讓通報案件有了危險分流機制,在有限的人力與時間下,可優先篩選出需要密 集服務的標的群體;同時亦有定期的網絡工作會議,提供網絡一個討論平台,藉 以交流並擬定後續工作方向,促進網絡間的分工與合作。家暴安全網便因此成為 當前家暴防治困境的解答。

5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英文原名為 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簡稱 MARAC,

因此又稱為「馬瑞克會議」。馬瑞克會議方案,是為了增進家暴被害人的安全以及加速案件處理 效率的多專業合作計畫。此方案結合了警政、社政與醫療等公私部門,使用風險評估機制,提供 高危機個案即時的安全策略。網絡成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共同擬定安全計畫再分工合作,達到被 害人安全保護與相對人嚴密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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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透識6家暴安全網

「家暴安全網」是一個整合了危險評估與網絡會議的整合型方案。簡單來說,

這個方案就是拉了社政、警政、衛政、司法、教育、勞政、移民等單位,共同關 注高危機個案,藉由每個月的會議進行資訊交流,進而達到服務整合,並試圖降

這個方案就是拉了社政、警政、衛政、司法、教育、勞政、移民等單位,共同關 注高危機個案,藉由每個月的會議進行資訊交流,進而達到服務整合,並試圖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