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工不被信任的歷史建構
第一節 社工專業之死:風險控制的鐵牢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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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不被信任的歷史建構
小青及小瑾的案例,揭露了家暴體系如何定義婦女的「安全」,並說明了婦 女經驗如何在此視框下被排除。然而,身為一線的家暴社工,我們一邊要面對建 制「安全至上」的流程規訓,一邊又要與婦女的自主性並肩前行,在建制與案主 的光譜中游移,任由兩端角力著社工的工作價值。
當高危機的分類闖入了社工與婦女間的工作關係,社工淹沒在建制的安全文 本中,受到各種表單、指標與會議支配著自己的處遇方向。然而,建制持續地發 酵,限縮的不只是社工的工作空間,也模糊了婦女的樣貌,頓時,社工與婦女的 距離被拉得越來越遠。
當我們在安全網中疲於奔命,工作卻難以貼近婦女,身為一名社工不禁自問,
我們究竟為誰辛苦為誰忙?為什麼我們需要越來越多的表格來證明婦女的安全、
又為什麼我們的工作需要網絡單位和專家學者來檢視?面臨安全網中越來越多 加諸於社工的工作與要求,資深同事只用了「對社工的不信任吧!」歸因了安全 網之後家暴工作的劇變。
不被體制信任是個人層次的詮釋,然而在過去的文獻回顧以及田野經驗中,
常有社工感嘆缺乏專業自主性,似乎也透漏了家暴體系不能相信社工專業的蛛絲 馬跡。倘若家暴社工不被信任在安全網中是一種集體處境,那麼過去究竟發生了 什麼樣的事情、鑲嵌在怎樣的脈絡,才讓社工集體走到了這裡,便是我接續這章 將梳理並進一步拆解建制如何影響著社工的工作與行動。
第一節 社工專業之死:風險控制的鐵牢籠
建制民族誌認為文本乘載著意識形態與工作編排,組織並支配了人們的工作 與生活。TIPVDA 量表做為安全網的危險界定標準,決定了婦女是不是高危機,
啟動後續工作流程的關鍵文本。TIPVDA 量表共 15 題(附件三),勾選超過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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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即安全」的安全論述。由此可知,TIPVDA 量表不只是高危機的篩選機制,
它也形塑了整個安全網怎麼看、怎麼聽、怎麼想、怎麼行動,甚至重新定位了原
「危險評估」的英文是 risk assessment,risk 即「風險」之意。「風險」的概 念源自 Beck 所提出的《Risk Society》(風險社會),其認為風險是不可確定且具
63 第 1、3、4、5、6、7、8、12、14、15 題
64 第 2、9、10、11、13 題
65聯合知識庫為聯合報系所發行的聯合報(1951-)、經濟日報(1988-) 、民生報(1988-)、聯合晚報 (1993-)、星報(1999-)、美洲世界日報(2000-)、及歐洲日報(2000-) 等報之 724 萬則新聞的媒體知 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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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力的,並廣泛地存在於環境、科技、工業、經濟、政治各層面(汪浩譯,2003)。 在「風險」是不可預測且可能導向危險、損失的論述之下,為了避免風險發生,
發展出一套科學化的「風險評估」,將原本無法估量的危害,透過測量指標轉換 成可以計算的風險,作為後續的監測、干預與控制(Elliott,2002)。
也就是說,面對風險最直接的就是防止最壞的事情發生。因此,為了防止家 暴致死案件的發生,風險控制便以科學化管理做為手段,來達到安全的目的。至 於為什麼是透過科學化的管理,在於標準化的可預測性,不僅能將風險量化計算,
甚至能排除工作者在當中可能增加的人為風險。
當社工感受到體制的不信任,對體制來說,它是以「風險」在控管,任何可 能構成風險的都必須列入計算,所以社工是不可以被信任的。因此,安全網的文 本(TIPVDA、解列指標)與標準化的工作流程,都是一種去人性化的設計,用「技 術理性」取代了社工專業。
至此,安全網改變了以往社工依專業判斷婦女風險的工作模式,轉由透過整 個網絡來認定。於是,家暴社工的處遇服務,已不再是社工自己說了算,而是網 絡覺得沒問題,並且有專家學者的保證,才能確保所有的風險都納入管理,回到 所謂「安全至上」的意識形態。
然而,風險控制的介入並沒有終止家暴致死案件不再發生,但這個視框深信,
風險是可以被預測、監控的,因此風險的失控必定是過程中有人出錯。由於整個 流程的設計,已盡其所能地排除人為的錯誤,不管是篩案列管的 TIPVDA 量表或 解除列管的除管指標,都是希望客觀的表單,可以取代工作者的主觀判斷。不過 再怎麼縝密的設計都還是有一疏,而「人」就是那固定流程中可能變動的那一疏。
既然是有人疏失,就要有人負責。Green(2007)就提到風險的控制與監管,
本身就是一個責任分配的過程。從通報到結案,每一個步驟流程,都有對應的工 作者。然而弔詭的是,由於家暴案件從通報開始,不論是不是高危機案件,都是 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服務。也就是說,今天除了通報者可能是派出所的警員、醫院 的護理師、學校的老師,接續的服務流程,不論是聯繫個案、需求評估、追蹤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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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分沒有被控管,而社工就被期待要去補足那個疏漏。換句話說,社工必須 包辦技術理性無法含納到的其他風險可能。只要沒有包辦到好出事了,那就是社 工不夠專業、社工的服務有問題,也成就了這個究責機制下的代罪羔羊。弔詭的 是,當建制透過技術理性將社工工具化,限縮社工的專業裁量權,為的就是不讓 社工的主觀工作經驗成為干擾婦女危機辨識、處遇的因素,卻在出事時反倒要求 社工應該拿出專業來確保婦女安全。因此,當「技術理性」滲透到家暴體系的每 一個環節,而它唯一的目標只有「安全」時,社工專業在其中是如此被撕裂的。
值得注意的是,當社工的責任被無限上綱,那就必須回到剛剛的關鍵問題:
說好的網絡的風險分攤呢?若以這個計程車夫妻為例,會議追究社工為何沒有列 管,卻沒有回到流程前端去檢討施測 TIPVDA 通報人員的「篩選失誤」,為什麼?
若從法源來看,根據家暴法第 50 條68及第 8 條 9 項69,明訂通報單位的執勤 人員有知情通報的責任,並應進行危險評估(TIPVDA)。然而規定要施測危險 評估,與能夠準確篩選出真正的高危機案件,卻是兩件事情。由於婦女的受暴樣 態、情緒狀態、所處情境都是變動的,再加上施測者與婦女間的互動,都可能造 成分數的不同。這就是為什麼儘管每年 TIPVDA 的教育訓練都不會少,但實務上 還是很少看到同一個婦女的通報分數一致,甚至更多時候是同一家暴事件警察一 個分數、護理師一個分數。
因此,當法律僅明訂應施測危險評估,而非準確施測,通報人員只要完成通 報流程,便盡到了所謂的「有通報沒責任」。然而一定有人會說,難道法律沒有 規定就不用追究?那法律也沒有明訂被害人的死要社工負責,為什麼偏偏社工就 是那眾矢之的?其實這就要回到核心的癥結,社工如何在結構上就被註定是代罪 羔羊。
由於家暴防治工作涉及的業務廣泛,因此相關機關的業務職權,於家暴法內 皆有條列說明,並以衛福部保護司(社政)為首,進行家暴防治政策的規劃、推
68 家暴法第 50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 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 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69 家暴法第 8 條第 9 項「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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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端倪。「社福考核」是中央對地方政府兩年一次的社福施政績效評鑑,除了 作為政府對社會的責信,考核成績的優劣會連帶影響地方的財政預算(王榮璋、
黃琢嵩、高珮瑾,2014)。根據 104 年度家暴社福考核指標,針對「網絡合作-高危機網絡會議」的審核依據,分別為「網絡單位輪流主持會議」、「各網絡單 位參與情形」、「特殊個案跨網絡合作機制」。前兩項指標,是用有「多邀請」
到網絡單位來參與,加的分數就越高。這裡把網絡單位有參加開會,作為一種加 分項目,而非理所當然的基本要求。最後一項「特殊個案快網絡合作機制」,又 細分為「有建立合作聯繫機制」及「實際運作情形」,也就是說,許多跨網絡合 作的聯繫機制其實都還在推動、建構的階段。
社政不論發展或編制,相較於警政、衛政、教育、司法來說,都是最晚興的 組織。再者,以行政位階來說,社政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衛福部,除了衛政同屬 衛福部之外,警政、教育、司法分屬於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社政其實沒有 權力強制其他網絡該怎麼與社政合作。更何況家暴防治對於其他網絡來說,算是 家暴法制化後「額外」需負責的業務。社政就好比小媳婦要拜託這些老大哥們幫 忙,與其說合作不如說是在依法「配合」社政。因此,只要網絡願意配合社政就 已是求知不得的,更不用說當發生致死案件時,社政還要認真去追究其他網絡單 位的責任。
既然不能追究其他網絡的責任,但在風險管理的視框又必須有人出來負責,
那理所當然就會落到社政有權力管轄的社工身上。於是,只要一出事,一連串的 究責行動便會回到社工身上,透過當前體制的各種流程、紀錄、表單的建制,檢 視著社工的工作,並從中找出各種因為「社工沒有做什麼,才會導致案主死亡」
的歸因。
然而,當建制對著社工投石子,卻忽略了在這套標準流程下會「出差錯」的 人,不只有工作者,還有被害人跟相對人。社工可以受到文本的支配,但卻沒有 辦法強制被害人跟相對人的自由意志。社工就算按照所有的流程指標進行通報後 24 小時內聯繫、協助婦女離家離婚、聲請保護令等,但完成這些工作不代表社
然而,當建制對著社工投石子,卻忽略了在這套標準流程下會「出差錯」的 人,不只有工作者,還有被害人跟相對人。社工可以受到文本的支配,但卻沒有 辦法強制被害人跟相對人的自由意志。社工就算按照所有的流程指標進行通報後 24 小時內聯繫、協助婦女離家離婚、聲請保護令等,但完成這些工作不代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