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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危機下不能說的愛情

第六節 關關難過,關關過:社工的除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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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關關難過,關關過:社工的除管之路

儘管知道「解除列管」(以下簡稱除管)是我在高危機的終極目標,但在達 標前仍然困難重重。

前面就已經提到,在「高危機列管表」的「列管建議」欄,社工與警察具有 填寫持續或解除列管的權力,並在每個月的網絡會議中討論案件是否有列管的必 要。不過根據社工與警察填寫「列管建議」的排列組合,會有三種狀況:第一種 是,雙方都同意持續列管,這時無疑會繼續列管;第二種是,一方要持續列管,

另一方要解除列管,那案件就會因著其中一方評估仍有危險須列管之虞,而持續 列管;第三種是,雙方都同意解除列管,但這個時候「列管建議」,就真的只是

「建議」,最後的「生殺大權」會回到專家學者身上,經由專家學者針對案情的 危險評估,決定是否除管。

由於安全網設計之初,是希望案件透過網絡的列管,於密集的服務後脫離險 境。因此,除管作為一種「安全認證」,光社政、警政背書是不夠的,還需要專 家學者的第二層檢視才得以判定。

藉由這套除管機制,可以看到高危機建制其實隱含著一種「寧可錯殺三千,

也不可放過一個」的工作邏輯。從一開始的「篩案機制」,其判定門檻相對寬鬆,

多份 TIPVDA 分數是採最高分計,8 分以上就是高危機。若未滿 8 分,可以像小 青一樣,經網絡人員主觀認定,手動勾選為高危機。然而,一旦進入這個安全網,

要脫離就必須通過層層的嚴密監控才得以「超生」。這套「易進難出」的流程設 計,搭上安全網內的權力分配,使得社工專業的裁量權「有志難伸」。首先,社 工在流程中,是在通報人員後面接手的單位,通報人員施測的 TIPVDA 分數決定 了案件是否「列管」為高危機。同時,社工在網絡運作的權力關係中,並不具備 實質的「除管」決定權。簡言之,社工不旦無法決定案件的進,也不能決定案件 的出,只能聽「網」由命,社工的專業裁量權幾近隱沒在這套建制當中。

儘管在流程的設計、權力的配置沒有出路,使得小青的「除管之路」遙遙無 期,但我還是決定從社工能動的地方下手,試著為小青殺出一條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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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我們如果要提除管的話,有什麼規定嗎?

喔!我們有「除管指標」啊!

蛤?!除管還有指標?

對啊!而且要符合至少三項才可以除管喔!

除管指標 說明

1 危險源已解除或降低 如兩造已分開,而加害人未知被害人之住處;或加 害人已正常工作,未有對被害人再行跟蹤行為等。

2 支持系統充足

被害人之親友提供被害人充足之保護、或對加害人 有約制力量,可以避免加害人對被害人之傷害發 生。

3 法律途徑奏效 如加害人已移送、羈押,或保護令核發後有嚇阻效 果等。

4 安全策略奏效 包括警察約制有效嚇阻、被害人所採之安全策略讓 加害人無法對被害人造成傷害。

5 加害人狀況 至少有 2 個月以上未對被害人造成傷害 6 其他 經各單位專業評估可解除列管之其他情形

從表 10 中,可將除管指標分成「消除危險」以及「保護防禦」兩大類型。

指標 1「危險源已解除或降低」及指標 5「加害人狀況」是藉由危險源的削弱或 解除,來判斷被害人是否脫離暴力情境。指標 2、3、4,分別為「支持系統充足」、

「法律途徑奏效」、「安全策略奏效」,則是被害人透過周遭資源,針對暴力所採 取相關的保護措施。由此可知,除管指標中的每一項目,皆在檢視被害人的人身 安全,儘管指標 6「其他」是由專業人員評估,但身為高危機文本建制的一環,

斗大的「安全意識」早已無所遁形,被期待的專業評估,自然也與安全相關。

看來將小青除管,「安全」這套遊戲規則,得要有始有終。因此,我必須從 表 10:除管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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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小青的媽媽嗎?我是許小姐啦!

許小姐!我本來要找時間打給妳,問那個…違反保護令的事情,不過這幾 天一下忙小青一下忙工程的事情,就忘了打給妳!

違反保護令?小青怎麼了?

我齁,真的會被我那個女婿氣死!我女兒好不容易去工作,做得好好的,

他又開始了!懷疑小青在打工的地方有男人,就跑去給人家鬧啊!自己不工 作還去給人鬧場餒!

蛤?!是喔!他又來了喔!那小青還好嗎?

小青那天就回來家裡住了啊!就是很氣他,三不五時這樣鬧誰受得了?已 經忍他很多次了餒,這次真的沒有要再留情面了,所以我隔天就帶小青去警 察局提違反保護令!那天警察做筆錄啊,也有傳他來,當場哭又給我下跪餒,

說他錯了以後不會了!講得他有多可憐,可是我們這次是絕對不會再心軟的,

會堅持到底!

不過(小青)媽媽…小青這次有辦法狠下心來嗎?

唉…妳也知道我們家那個女兒,就是心軟軟,很容易先生講什麼就回去。就 是因為我們兩家住太近了啦!所以我已經跟小青她爸講好,我會陪小青回老 家(離島)住一陣子,讓她沉澱一下心情,好準備離婚的事情。我是跟小青 說,「妳老公現在動不動就這樣發脾氣又打人,你們現在不適合,所以就先 離婚。等到哪一天妳老公改過自新了,想要再把妳追回來,你們兩個再結婚 就好」…

青母這次連在離島的老家都搬出來了,似乎是下了破釜沉舟的決心,要小青 跟先生離婚。雖然沒辦法聯繫上小青,親自確認她現在對於先生以及離婚的想法,

但不論如何,將小青除管是當務之急。一旦小青去除了「安全」的緊箍咒,她對 婚姻的去留,就不會因為網絡的監看而沒有選擇性,我跟她的工作也才有更多可 能。

不過對我來說,好消息是小青確定人在娘家,而且準備暫時到離島生活,遠 離先生以及原生活圈,完全符合「危險源已解除或降低」這項指標。蒐集完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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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管指標,我就可以提除管了,但這也只是把武器子彈裝備好,邁向破關的第一 步。

打點好裝備,接下來就是要「刺探軍情」。我先上高危機平台查看警政單位 填寫好的列管紀錄:評估時間 10/9|1.經查訪目前兩造與一名 1 歲多的女兒同住 於 OO 區 OO 街 OO 號,告誡相對人,態度良好;2.目前兩造正在商協離婚事項,

被害人表示目前暫無須協助;3.警方持續對相對人約制告誡;4.本案暫無高危機 之虞,建議擬解除列管。

看到警政的除管紀錄,可以發現幾件事情。第一,從雙方仍同住但警政仍可 提除管,相較社政還須符合三項指標始可除管,推測警政的除管標準應與社政不 同,甚至很可能沒有明確的除管指標。第二,「被害人表示目前暫無須協助」,又 再次地提醒我,小青不需要網絡的強制介入,特別是用這種「安全」的方式。第 三,警政介入家暴案件的方式,除了約制告誡,似乎沒有看到其他防制暴力的作 為,這與我先前的文獻探討相互呼應,也是我接續想要透過警政訪談,想更進一 步了解的。

回歸正題,當我確定警政亦是我方除管陣營,接下來的難題,便是如何順利 讓專家學者點頭除管。由於警察的紀錄是 10/9 更新,我聯繫上青母的時間是 10/20,在短短的十天左右,小青便因與先生衝突,從夫家回到娘家。這意味著 婦女的生活充滿了變動性,但同時,我也試圖將這個變動性化作我除管的助力。

小青的回娘家的時間點,恰好落在開第三次高危機會議之前,因此我打開「列管 表」,準備填寫本次的列管建議。

在前兩次的高危機會議中,我發現「列管表」某種程度就是除管的前哨站。

由於專家學者沒有接觸過婦女,因此全仰賴列管表中的資訊作為瞭解婦女的依據。

這意味著我寫什麼,專家學者對婦女的理解就是什麼,而更積極的意義便是我掌 握了婦女的描述權。換言之,我可以選擇性地讓專家學者知道或不知道婦女的哪 些資訊,讓主動權回到我手上。所以,倘若我今天的目標是除管,我就應該在「列 管表」上呈現專家學者看到後會同意除管的資訊。於是,我循著這條線索,開始 登打列管表中的現況危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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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主 10/13 通常保護令已核發。

2. 相對人 10/15 至案主工作場所騷擾,案主當日便辭職並攜案女返回案娘 家居住。案娘家 10/16 至派出所提違反保護令,相對人至派出所作筆錄 時,不斷向案主與案娘家人求情,但案娘家態度強硬堅持,並有離婚打 算。

3. 案母自述,由於案娘家鄰近相對人住所,恐相對人會頻繁至案娘家騷擾,

因此案母將陪伴案主與案女暫至離島戶籍居所居住,人身安全暫無虞。

4. 社工已協助轉介相對人服務方案,請相對人社工協助關心相對人並給予 支持。

上述四點,絕非隨便寫寫而是經過精心編排。敘述中的粗體字,都是我的除 管關鍵字。第一到第三點,其實都在呼應三項除管指標。第一點的通常保護令已 核發以及第二點的提違反保護令,都是在強調「法律途徑奏效」;第二點及第三 點,案主當日便辭職攜案女返回案娘家,並即將前往離島居住且有離婚打算,皆 符合「危險源已解除或降低」;第二點及第三點案女回案娘家居住、案娘家陪同 提違反保護令且案母將陪同案主至離島居住,都是在彰顯案主的「支持系統充 足」。

除了將三項除管指標交代清楚,另一個除管關鍵便是達成「網絡決議」事項。

由於高危機會議的案件繁多,為了方便追蹤案件後續的工作狀況,在每次開會後 就會將網絡討論的後續工作方向整理成「網絡決議」。安全網會在下一次的會議

由於高危機會議的案件繁多,為了方便追蹤案件後續的工作狀況,在每次開會後 就會將網絡討論的後續工作方向整理成「網絡決議」。安全網會在下一次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