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

在教育普及、全民知識提升的現代社會裡,教育已非學校可以閉門造車的 事業,在全民參與的型態下,學校教育開放家長參與是時代之趨勢,家長與學 校負有共同教育的責任,家長因關心教育而參與學校教育活動,因此家長參與 學校教育是其權利也是責任。本節就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意涵、法源基礎、重 要性、原因分述如下:

壹、家長參與的意涵

家長參與的意義,不同人的觀點就有不同的定義,以下茲就國內外相關學 者的定義說明如下:

一、國外學者

Comer 和Haynes(1991)將家長參與界定為家長專注於如何改善學校教育

環境,以創造一個積極、正向關係,來支持孩子的全面性發展。

Crim(1992)認為家長參與是家長與子女教育過程中的所有互動行為。

Thorne(1993)認為家長參與意指一個親密家庭的教育環境,學校與家庭 的雙向溝通,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相互合作。

Alejandro(2000)進一步的指出:所謂家長參與是指在公立學校用正式及 非正式的的方法,以提高孩子的學業成就,他認為家庭、學校、社區互相合作,

才能為孩子創造一個高度支持性的學習環境;另外在參與的成員方面,也不只 是家長或教師而已,其至是家庭、社區及學校的每一個份子都是參與的主體,

而家長參與也不一定要拘泥於固定的形式,甚至,也不一定要有嚴謹的組織或 方案課程;而參與的目的則是為了提高學業的成就。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2001) 將家長參與定義為 家長在學年間參與學校的活動,包括參與一般學校會議、參與孩子的老師所安 排的會議、參與學校活動,或自願擔任學校義工或為學校家長會服務。

二、國內學者

林天祐(1997)認為,家長參與是指學生家長與學校良性互動的過程,包 括家長到學校參與教育活動,以及在家配合子女就讀學校學習活動的過程。以 此定義而言,家長參與的主體是在家長和學校,而參與的地點可能是在家庭,

也可能是在學校中,強調的也是一種過程,但是並未在成員方面,特別強調家 長及學校之外的參與者。

張明侃(1998)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家長基於為促進學童的學習發展與學 習成效,在學習的各個歷程中,主動而樂意貢獻自己的心力,並運用不同的方 式與學校教師或行政人員進行合作,以達成上述目的,此種作為我們稱之為家 長參與。

洪麗玲(1999)將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定義為:基於對教育事項的關心,家

長於校內或校外(不包括在家中)參與的所有教育活動。其目的主要希望透過 同為兒童學習過程中重要他人的教師與家長,彼此密切合作,使學校教育與家 庭教育互相配合,促使兒童人格、學業等各方面的學習效果能更為優秀。

吳壁如(1999)主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概念,包含的對象不能指示家長 和學校的關係而已,因為單以學校和家長的關係,是不足以說明家長在實際參 與學校教育的現況,應以家庭-學校-社區合夥關係取而代之;在此定義下,

所謂家長參與的參與者,並不是只有單指學生家長而已。

楊惠琴(2000)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家長為提升學校效能,促進兒童的學 習與發展,在家庭、學校和社區中,所從事與子女教育有關的一切活動。

吳洲烈(2001)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學生的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 監護人對學校提供意見、貢獻心力、分擔責任之態度與行動(不包括在家參與),

其目的在使學生有更好的學習成果。

盧琨煌(2003)家長參與是指家長在孩子學習的過程中,為了促進孩子的 學習成效、充實孩子的學習領域、讓家長和孩子一起成長,不論是在校內或是 校外,不管是在上學中或是放學後,以各種方法參與學校事務的推動,以協助 孩子學習。

綜合上述,可以發現家長參與的意義在教育本質上,因不同背景、不同的 研究目的,對家長參與定義及範圍的認定也不一樣,而有不同的意義,本研究 為了在研究的範圍上作一明確的界定,期能導引研究的方向,將家長參與定義 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意即家長在子女受教育的歷程或學習活動中,學生 家長多方的參與和關懷其子女的學習情形,或另一方面以人力、物力的協助與 支援班級、教師的教學需要。

貳、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法源基礎

自從 1994 年「四一 O」教育改革大遊行後,倡導實施開放教育,「班親會、

親師協會」的出現,宣告家長不只走入校園,更走進教室,2001 年實施九年一 貫課程改革後,亦將親師合作、成立班親會列為重要的教育工作內容(吳秋珍,

2003),故家長走進校園成為教育事業合夥人,是教育發展的時代潮流。台灣自 從社會民主化以來,家長期待參與學校教育的聲浪日高,經過多方的努力,家 長組織終於有了法源,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部分也法制化,例如教師遴聘、學 生與教師申訴、校長遴選、校務參與等。當前我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相關法 源,載於民法、國民教育法、教師法、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令,為說明家長參 與學校教育乃是依法行使其權利,茲將相關條文分述如下:

一、民法

我國民法第一○八四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與義」。

二、國民教育法:該法於 1999 年修正通過

第九條: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 少於五分之一。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 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 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三、教師法:該法於 1995 年公佈實施

第十一條第二款:教師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含教師代表、學校行人員代表 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四、教育基本法:該法於 1999 年公佈實施

第二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強健體 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 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

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 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八條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 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 利。

第十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成員應包含教育 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 等代表。

五、台北市中小學校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2002 年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明確揭示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乃共謀良好教育之發 展。第二章組織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五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二條等,皆有明訂家長參與之方向與做法。

六、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草案:2005 年公布

教育部首度明文規定家長有「責任」參與班級、學校家長會,各校每學期 都要舉辦「家長日」,供家長與教師溝通課程、教學方式 。

第四條

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家長負下列責任:

(一)積極參與班級學生家長會、學校學生家長會。

(二)積極參與學生家長之教育講習及活動。

(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

(四)和學校及教師保持良好的互動,達成親師合作。

第六條

學校應依法設學生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據相關法令參與學生家長會。

學校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十二條

家長得以個別身分,參與班級、學校或其他教育事務。

從上述相關法令得知,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不僅是時代潮流的趨勢,在我 國更是已正式立法推動,這也是家長基於對孩子的受教權,對其子女所應受的 教育有參與權。因此,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是教育進步的開始,也是家長共 同承擔教育成敗應有的體認。

參、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重要性

學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伸,社會教育又是家庭與學校教育的延伸。特別 在子女接受學校教育的過程中,家長參與子女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是父母親 權的延伸,以利父母為子女權益之請求與維護,履行家長保護子女最佳福祉之 天職,「參與」成為「家長參與教育權」的重要基本內涵,「參與」層次較高於

「協助」與「支援」的層次,「參與」的權利理應受到絕對的尊重,「參與」的 範圍與管道最好也能受到法令制度相當的保障,將有助於家長與教師、學校、

教育主管機關、政府共同合作,以利整體教育效能之提昇(詹智慧,2001)。

父母關心子女的教育是天經地義的事,更是子女教育過程中成敗的關鍵人 物,其重要性自是不可言喻。以下茲就不同角色、不同層面方面分別加以說明 其重要性:

一、從不同角色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教育改革中家長參與的層面,包括:在人事上參與校長遴選、教師甄 選;在財務上扮演監督及支援的角色;協助學校與家長溝通意見;在親師合作 上扮演協同教學、愛心服務團隊;在校際聯繫上,包括家長會經驗交流、學校 教育政策及法令宣導等(柯貴美,2004)。因此,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角色,和

以往傳統扮演單純經濟支持者的角色,已大不相同。以下茲就相關學者之研究

以往傳統扮演單純經濟支持者的角色,已大不相同。以下茲就相關學者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