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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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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進而不但無法達到實質激勵效果,亦恐有礙團隊建立;另有關 基層員工之獎額部分,雖訂有每月按職務級點折合現金發給的固定 性獎金,惟多數機關因囿於一般行政倫理概念,係按職等高低來分 配獎金,導致職務或職等越低則獎金越少之情形。對此,經訪實證 談結果發現,普遍認為現行制度因對於基層員工之制度性給與保障 過低,不符員工期待,應再檢討調整。據上,現行工程獎金制度,

不管是獎優面或保障面均有缺失,亟須檢討改善。

四、獎金扣減發事項係機關重要之績效管理工具,各工程獎金制度均未 訂定彈性授權規定,不符績效管理原則及機關業務實需

獎懲並重係落實績效管理之必要手段,亦係公部門待遇管理之 重要法則,且觀諸世界先進國家實施績效獎金之經驗顯示,除透過 發給高額獎金作為激勵因子外,亦藉由扣減獎金或減薪之懲處設 計,作為警惕工作不努力或有職務過失員工之方式。但就我國工程 獎金制度來看,僅就部分事由規定應減發或不發給獎金,對於績效 不佳者,並無懲處之設計,且無授權機關應設計明確之獎金扣減發 規定,其懲處制度設計不彰,亦不符績效管理原則及機關業務實需。

第二節 實務建議

壹、就法制面而言

一、工程獎金制度應由現行 4 套規定整併為一套;原則性規範由中央政 策主管機關訂定,實務執行面規範授權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公部門於規劃及推動任何政策方案前,必須先進行可行性研 究,以瞭解該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並為外界所接收,而工程獎金制度 經評估於政治、行政、法律、經濟及時間等面向均有整併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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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分述如下:

(一)政治可行性:目前 4 套工程獎金支給規定雖有其歷史背景,惟 不易為外界所理解,為免治絲益棼,確有進一步整併之必要,

以爭取各界輿論對此項獎金之支持。

(二)行政可行性:任何制度之改革,均須透過不斷溝通並取得共識 後推行,方能無礙機關運作及減少員工反彈,據瞭解主政機關 人事總處已於民國 101 年間邀集各主管機關開會並獲致支持工 程獎金制度整併之共識,後續如整併計劃規劃得當,並與各機 關充分溝通,應能獲致各機關及員工普遍支持,使工程獎金支 給規定單純化。

(三)法律可行性:工程獎金係屬給付行政事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16、第 614 號解釋文17等意旨,此類給付行政 受法律規範的密度較為寬鬆,政府如果已編列預算,不一定須 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發給依據,且現行工程獎金 規定均屬行政規則,爰工程獎金之整併,僅須修正行政規則方 式,無須修法,甚具法制可行性。

(四)經濟可行性:工程獎金整併能否成功的關鍵之一,在於財主單 位的支持,故本項整併如能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之前提下推

16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略謂:「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 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 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17 釋字第 614 號解釋文略謂:「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限制 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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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應可獲得財主單位之支持。

(五)時間可行性:工程獎金整併係屬行政部門之自發性作為,並無 立法院決議或外界輿論的時程壓力,可由主政機關與各主管機 關充分進行討論獲致共識後,再報奉行政院核定修正。

承上,就獎金整併之實務作法而言,可朝先修正「地方各級行 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使地方政府工程獎金之規定趨近於「經 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之工程獎金支給模式」,

並俟行政院組織調整完成後,於原適用「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 工程獎金發給要點」機關之工程獎金支給事宜均改依上開模式辦理 後,再將「中央各級行政機關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地方各 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及「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營建署 城鄉發展分署之工程獎金支給模式」等 3 種工程獎金規定整合為「中 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之方式辦理。

此外,在工程獎金制度規範部分,基於分層負責及彈性授權等 原則,對於該獎金之適用機關、適用對象、經費額度及來源、獎金 種類及數額等原則性規範應由中央政策主管機關訂定;至有關績效 評核方式與指標、獎金扣減發規定等涉及實務執行面規範部分,則 應授權由各機關自訂。如此,始能使工程獎金制度更臻周延完善。

二、為符基本利益平等及公平機會原則,對於實際從事或協助工程業務 者,應修法一律納為工程獎金之適用對象

誠如前述,Rawls 的正義兩原則指出,在一個正義的制度下,

每一個人皆擁有不可剝奪之基本自由平等權利,而且社會和經濟上 的職務和地位亦應在公正機會下向所有人開放。以工程獎金發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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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機會原則,爰建議主政機關對於各機關實際從事或協助工程業 務者,應修法一律納為工程獎金之適用對象,並採正面表列方式為 原則,至其他人員則應設定明確之資格條件,再由各機關依規定據 以審酌納入。

三、為符合獎金績效化之精神,活化工程獎金制度及達攬才留才之功能,

應逐步提升工程獎金之績效性給與所占比例

獎金係公部門員工每月基本待遇所得以外,為鼓勵其積極服 務、提高工作效率所支給之額外報酬,故為落實績效待遇之精神,

各項獎金至少應有 50%以上額度係按員工績效發給,且據工程獎金 主政機關人事總處於民國 101 年發函調查各主管機關之意見及本研 究之實證訪談結果發現,大多數都認同應提高工程獎金之績效性給 與比例,是故,工程獎金之績效性給與比例之提升,無論在理論上 或實務上皆有其必要性,且有助於延攬及留住優秀人才。惟為避免 因驟然大幅提高工程獎金之績效性給與比例,引致員工不安及反 彈,應採溫和漸進方式辦理,短期內,配合工程獎金制度整併,建 議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獎金之比例可提高為至少 30%以上(按:為 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之工程獎金支給模 式),未來再擬訂期程逐步提升,最後達至少 50%以上按員工績效 發給。

四、為使工程獎金制度與時俱進,應建立制度化之定期檢討機制

任何社會制度建立後,皆須配合時代需要,定期檢討調整,否 則必然走向政策終結的命運,工程獎金係政府待遇制度之一環,自 應建立制度化的檢討機制,即時檢討、修正與回饋,以與時俱進。

然其檢討方式應區分為上位原則性規定及下位實務面規定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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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位原則性規定,即各工程獎金支給規定,因屬中央主政機關 訂定,基於法定安性及立法經濟,除配合政策需要即時檢討外,宜 明定原則以 3 至 5 年為周期通盤檢討一次;至於下位實務面規定,

即各機關工程獎金實施要點,配合年度施政目標之不同,宜採每年 滾動檢討方式辦理。

五、工程獎金經費提撥之評核要件,除年度工程預算執行率外,應排除 不可歸責機關之因素及設定細緻化評量指標

績效評估貴在公平客觀,政府為期各機關工程業務能如期如質 完成,爰以年度工程預算執行率高低情形,作為衡量機關工程效率 之高低成效,進而轉換成工程獎金經費提撥額度多寡之依據,雖不 失客觀性,但影響工程預算執行率高低之因素眾多,為能反映各機 關實際績效程度,主政機關對於工程獎金經費提撥之評核要件應更 加細緻化。在量化指標部分,建議就不可歸責於機關預算執行率不 彰之因素(例如:重大天災、政策因素等),明定相關標準予以排 除;在質化指標部分,可依各機關之業務特性,研訂通案性之評核 指標(例如:工程滿意度、工程故障率等)進行評核。最後,再就 上述量、質二面向訂定權重配分後換算分數,作為工程獎金經費提 撥比率高低之參據,以取代現行單一面向之評核指標。

貳、就實務面而言

一、為強化工程獎金分配之公平性,各機關均應設置工程獎金審議委員 會,且應擴大成員之多元性及代表性

為使各機關工程獎金發給更為公正、透明並符合程序正義,不 管在理論上或實務上均認為,各機關應成立工程獎金審議委員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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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審議的公正第三方;另為擴大成員組成之多元性及代表性,除 一般由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外,建議可仿效機關之考績委員 會納入一定比例之民選委員,以確保最後所得之結論係符合多數人 之交疊共識及正義觀,朝向 Rawls 所提原初立場及無知之幕之理想 立約情境;此外,為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謬誤、完善機關績效評核 機制及強化績效管理概念,必要時可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擔任審議委

獎金審議的公正第三方;另為擴大成員組成之多元性及代表性,除 一般由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外,建議可仿效機關之考績委員 會納入一定比例之民選委員,以確保最後所得之結論係符合多數人 之交疊共識及正義觀,朝向 Rawls 所提原初立場及無知之幕之理想 立約情境;此外,為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謬誤、完善機關績效評核 機制及強化績效管理概念,必要時可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擔任審議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