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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訪談結果分析

第三節 獎金其他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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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平性,以及獎金發給有無符合差異化處理、保障弱勢等原理原則,經實 證研究結果發現,在獎金發給之程序面,多數機關雖設有相關審議機制,惟 其審議組設及組成成員普遍欠缺公開性及代表性;在獎金分配方面,雖普遍 認為獎金應按績效或貢獻程度高低分配且設有績效性獎金項目,惟目前囿於 績效性獎金之分配比例低落、績效衡量因素欠缺適當性指標,以及未就各類

(階層)人員進行職務分析等因素,導致各類(階層)人員之勞績程度是否 能確實反在實際獎額上,仍有存疑。

另在獎金支給差異化處理方面,雖普遍認為對具有特殊貢獻者,應設計 合理制度給予額外獎勵,惟因欠缺足夠之獎金經費及公正合理之審議機制,

以致獎優工作並沒有做得很好;至於保障弱勢方面,對於身處不利地位或條 件者,雖有固定性獎金之設計給予保障,惟其基本保障額度是否足夠,容有 檢討再議之空間。

第三節 獎金其他面向

壹、訪談資料分析

一、目前工程獎金制度欠缺制度化之檢討機制,宜分別就原則性及執行性規 定擬訂適切之檢討期程

工程獎金制度成立有其時代背景及管理思維,其創始之相關規定非 必適合於現今之社會及工程機關,故須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機關實務需 求做適度調整,此外,為因應未來需求、提升行政效能,亦應建立制度 化之檢討機制較為完善。對此,受訪者一致認為,目前工程獎金規定欠 缺制度化之檢討機制,須修法改善,而檢討方式應區分為原則性及執行 性規定二部分處理,其中獎金適用對象、種類、發給數額等法制原則性 規定因屬中央政策訂定,基於法安定性及立法經濟,除配合政策需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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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工程預算執行率作為獎金經費提撥準據,雖不失客觀性,但制度上未 能排除不可歸責於機關之因素及設定更細緻化之評量指標,欠缺公正性 「有評量,才有管理;沒有評量,就沒有績效」一向被視為管理的 格言,而且透過適切的評量工具運用,才能有效達到評量之目的。就目 前各機關工程獎金之經費提撥方式而言,僅單以機關年度工程預算執行 率之高低,作為自工程管理費中提撥獎金經費比率多寡之唯一準據是否 適切合理?受訪者普遍認為,在未有更客觀公平的評估工具前,現行制 度仍有存續之必要性,惟在制度設計上,應就部分不可歸責於機關之因 素予以排除,始符公平正義,茲就受訪者所提不可歸責之因素列舉如下:

政策性停工、重大天災延誤工期、承包廠商惡意倒閉等。

工程獎金原本就是為鼓勵工程機關儘速完程工程進度而設,故與預算執行 率扣合之設計,符合其發給精神。另外,對於不可歸責於機關本身之相關因素

(如政策因素、重大災害等),導致預算執行率低落者,應該規劃報請上級或 權責機關排除不利因素之政策設計,較能詳實反映機關的工作績效(A1-10-01) 政府發給工程獎金就是希望各機關工程業務能夠如期如質達成,以預算執

行率來判斷工程效率高低與否,雖非唯一準則,但在沒有更好評判基準下,不 失為一個好方法,至於預算執行率部分,建議將部分不可歸責於機關之因素(如 廠商違約延宕進度、政策性停工等)予以排除,如此較為公平,也較不會抹煞 員工努力之成效(A2-10-01)

僅以預算執行率來評斷工程效率好壞,不甚公平,畢竟影響工程進度的因 素包括天氣不佳、廠商延遲工期、政策性停擺等,這些都是不可歸責工程機關 的不確定因素,但這些從預算執行率上是看不出來的,建議可以納入其它衡酌 因素或改良此一設計(A3-10-01)

工程預算執行率的高低,不盡然代表工程業務之好壞,譬如,預算執行率 高(工程效率高)但忽略工程品質,導致後續爭訟不斷或發生工安事件,並非 大家所樂見,故建議不應僅以預算執行率作為評估機關得否提列工程獎金的唯 一標準,應該加入其他評估項目(如上級機關之評估成效、第三方之績效評估 等)作綜合評估,取代單一性指標會比較好(A4-10-01)

贊同以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作為工程獎金經費提撥高低之依據,且目前 機關適用上並無致礙難行之處(B1-10-01)

(C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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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前述各項訪談意見外,受訪者亦提出相關建言作為工程獎金制度規劃 之參考,茲綜整歸納如下:

(一)獎金制度簡併或調整,應採溫和漸進方式,並兼顧員工權益保障,

以減少爭端。

(二)政府應研究各類人員之獎金額度占每月待遇總額之合理比例。

(三)獎金審議機制應細分為初評及複評 2 階段,對於評核指標應兼顧 質量並重原則。

(四)為期獎金發給更臻公平合理,未來可研究訂定各項獎金發給公式。

(五)獎金制度應擴大彈性授權,除原則性規範外,扣減發獎金事項等 細部執行規定,應回歸機關自訂為原則。

就員工整體待遇來說,建議應該維持以固定薪為主,獎金為輔的待遇規劃,

也就是說,員工每月所支領的獎金額度,占其固定薪資的比例不宜過高,且越 高層級,獎金占每月固定薪資的比例應該越低,如此才能維持公部門待遇的穩 定性,而不流於如企業般過度地績效薪導向,政府機關對此應該深入研究

(A1-11-01)

工程獎金發給,首重制度之公平合理性,但現行機關內工程獎金審議會之 成員,也包括受評單位之主管在內,難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為使制度更為公 正客觀,建議審議機制可分為二階段,即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可由現行審議 會做客觀討論,再交由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組織之複審小組做最終決定

(A2-11-01)

為期工程獎金發給更加客觀、公正,建議獎金發給之評核指標,可以朝量 質兼顧方式處理,量質比以 7:3 或 6:4 為佳;量化部分,由績效評核結果產 生,質化部分,由績效審議委員會及首長的實際評比分數產生(A3-11-01) 為了使獎金發給更具公平一致性,建議未來可針對不同獎金項目,研發獎

金發給公式作為各機關執行上之參考(A4-11-01)

如果政府要整合工程獎金規定,建議轉換之過渡時間,可以訂在 3 年至 5 年,這樣比較符合政府力求穩定漸進的改革作法及信賴保護原則的精神,此過 度期間也可藉由各種形式的溝通說明,取得各機關員工支持(B3-11-01) 工程獎金的扣減發,是機關內部行政管理手段之一,故建議扣減發獎金規

定可以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中央只明定大原則即可(B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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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來說,應該要重視責酬相符(即按績效給薪)、程序之公開透明、權責 之彈性授權(實質操作面之績效評估工具、指標、績效評估委員會成員之組成、

獎金扣減發規定等,授權由各機關自訂)等原則,對於制度變革,應力求漸進 平和,以及在不減少整體獎金總額之前提下處理,較容易達成(C1-11-01)

貳、小結

本節主要討論工程獎金制度性檢討機制、經費提撥是否具合理性及蒐集 獎金制度規劃之原則性意見及制度面修正建言等,經實證研究結果發現,實 務上,工程獎金制度之檢討修正,向由中央政策主管機關配合政策需要適時 辦理,未建立制度化檢討機制,屬於制度性缺憾,必須修法檢討改善;而機 關得自工程管理費中提撥工程獎金經費比率之多寡,僅以年度工程預算執行 率高低情形作為單一評核指標,而未能排除不可歸責於機關之部分因素及設 定更細緻化之評量指標,欠缺客觀公正性;至於獎金制度之原則性意見及制 度面修正建言部分,則分別就獎金變革過程等形式面向及獎金之總額限制、

審議機制、公式、執行等實務面向等提供具體意見作為制度改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