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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Rawls 正義論析論工程獎金支給之合理性及侷限性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三節 以 Rawls 正義論析論工程獎金支給之合理性及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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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韓台武,2012:110-111)。

採取 Rawls 的正義觀點檢視我國公部門工程獎金制度之理由,係因工程 獎金制度係為鼓勵公務員工積極服務、提高工程效能所產生之制度,因此屬 於社會基本結構,涉及權利事項,以 Rawls 的觀點,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 德行,只要公認它違反正義,就必須加以修正或廢除(Rawls,1999:3),

目前公部門工程獎金制度存在 4 套不同規定,其獎金類型、適用對象、金額 等均不相同,迭遭各機關員工質疑其合理性,故現行制度顯然不甚公平,必 須加以修正。

另外,從純粹的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公部門工程獎金制度既為鼓勵公 務部員工積極服務、提高工程效能所產生之制度,但就外在的制度面而言,

目前仍存在 4 套不同的支給規定,缺乏一個統整性的規範,就內在程序面而 言,4 套支給規定亦無透過一個公平的程序決定獎金適用對象、額度多寡等 事項,於外於內皆引發員工不平之鳴,且有違純粹的程序正義原則,有進一 步檢討之空間。

第三節 以 Rawls 正義論析論工程獎金支給之合理性及侷 限性

本節以 Rawls 的正義論為思考角度,據以析論我國各機關工程獎金給與 之合理性及侷限性,包括適用對象、弱勢者權益保障、固定薪及變動薪分配 比例之合理性,究應透過何種機制才能達到平等與正義,而不流於浮濫,以 及運用正義論探討工程獎金制度,於實務處理上之侷限性為何等。茲透過理 論性之觀點論述如下:

壹、合理性

一、就 Rawls 強調的「公平即正義」觀點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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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 認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之中,應該確保個人權利的平等性及不可 侵犯性,因此「公平」應當是「正義原則」的基本前提(Rawls,1999:3-4)。

由此而論,一個政府的政策或社會制度所應秉持的基本原則,便是要尋找出 一個最適當且最合理的正義觀念,使得社會中的所有成員都能體認到「社會 各項權利與義務的公共性與公開性」,進而放棄己身堅持的自我價值,而改 以合作的意識來促進利益合理共享與責任合理承擔的深層意涵,並透過公平 的制度設計,來促使社會中的每一位成員都能接受社會利益與義務的適當分 配,而此種社會正義原則就是要運用到社會基本結構,並且避免各種不平等 的情況產生。此外,Rawls 也指出,適合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非必適 用於其他社會領域或私部門,亦與許多非正式的一般生活規約無關(林火旺,

1998:211)。

觀諸現行我國各項工程獎金規定,其適用對象除各級行政機關年度預算 員額內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外,目前仍保有部分人員得由機關自行衡酌 後納入支給範圍且無配套規定,與前述「合理之責任分攤,才能享有合理之 利益分享」,顯不相符,實有進一步探討工程獎金適用對象合理性之必要。

二、就 Rawls 提倡的正義目的而言

Rawls 提倡正義論的真正目的,是希望透過「基本自由平等權利原則」

與「差別原則」的運用,並在所有人都懷有維護社會正義之責任與義務的認 知之下,產生出「正義的制度」,換言之,社會中每位成員都要能正視正義 的優先性,並嚴正地面對「不輕易犧牲他人尊嚴與生存」的問題,也須審慎 處理「最小受惠者利益最大化的資源分配」問題,更應該有發自內心的真實 情感與理智責任,勇於承擔道德上強制性的義務責任,俾能促進正義社會的 早日實現。

目前各項工程獎金規定對於獎金的發給方式,僅少數比例係按績效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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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發給,多數仍依個人的職等職務級點發給,造成在上位之長官或主管(優 勢者),是取得最大利益者,未能考量正義之優先性,有違最小受惠者利益 最大化的資源分配原則。此外,這種規劃方式亦無法達到實質的激勵效果,

難謂符合平等與正義。

三、就 Rawls 歸納的正義原則而言

在 Rawls 主張的正義原則中,包含「每一個人都可以儘可能地與其他人 享有相同的基本自由平等權利」與「社會及經濟制度的不平等,只能在『保 障最小受惠者利益最大化』和『所有職務應對所有人開放』等兩個附屬條件 下被允許」等兩大正義原則;而且第一個原則又必須優先於第二個原則。換 言之,Rawls 認為一個符合正義的社會,應該將其所有成員看做一個平等且 有尊嚴的存在者,並且認同社會權利與經濟利益分配之不平等,應在優先維 護最弱勢者權益及公平機會之前提下進行,以促成正義社會的實現。

合理的工程獎金規劃組合應包括固定薪和變動薪二部分,固定薪是為了 慰勞實際從事工程業務者之「苦勞」,變動薪則是在承辦工程業務過程中視 個人「功勞」表現高低而發給之給與,亦即合理之獎金制度規劃應包含功勞 及苦勞二部分,不宜偏廢;另機關內對於工程業務著有貢獻者,不分職務高 低,按理均應依其辛勞貢獻程度發給工程獎金,且對於客觀上較屬弱勢者亦 應予以適度保障。惟現行工程獎金制度似不符上述獎金規劃構向,容有進一 步檢討之必要。

四、就 Rawls 主張的正義分配原則而言

Rawls 對於正義兩原則的論述中,雖然認為第一個原則(每一個人都可 以儘可能地與其他人享有相同的基本自由平等權利)要優先於第二個原則(承 認社會權利與經濟利益的分配是不必尋求齊頭式的平等),但明確說,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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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或者是說「最小受惠者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概念,確實地實踐開來。

換言之,在 Rawls 的認知中「唯有本於差別原則,並充份考量社會中最弱勢 者利益的保障下,所有的經濟利益分配才具有實質的正義意涵」,這也是 Rawls 所欲彰顯的正義真諦。

工程獎金的經費來源,係自當年度各關機關之工程管理費內按規定比例 提撥,屬不固定的經費來源,且絕大多數機關就工程獎金之發給,雖均依規 定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惟是否確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以及是否能取得員 工的信任,並符合最小受惠者利益最大化原則?殊值探討。

貳、侷限性

一、就 Rawls 假定的原初立場及無知之幕而言

Rawls 的正義觀念係由社會契約的方式而形成,並試圖透過原初立場的 概念來設定一個公平程序,而為了實現原初立場的公平性,Rawls 認為立約 者必須在無知之幕後,進行正義原則之選擇,其目的就是要讓所有立約者都 處在相同的處境,沒有任何人可以針對自己特殊的條件,來選擇對自己最有 利的正義原則,如此一來正義原則就可以在公平的原初立場中協議或談判出 結果(林火旺,1998:59)。

工程獎金規定雖係由中央政策主關機關統籌規劃,並經邀集相關機關開 會研商後簽奉行政院核定,惟因各機關所身處的環境脈絡、個別利益皆不同,

且代表立約者因背景不同亦有其自身利益考量,故在現實生活中立約各方受 到個人特殊條件的影響,難以真正處在原初立場及無知之幕之條件下達成正 義之協定。然而,雖然我們實際上無法在無知之幕下進行判斷,但在決定一 個制度或政策是否合乎正義時,也應該讓自己儘量處於接近無知之幕的狀 態,現行工程獎金規定是否符合上述旨意?深值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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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 Rawls 所提正義原則係立基於「交疊共識」而言

Rawls 認為由於不同的社會環境和時代背景會產生不同的歷史文化,而 在不同的文化或歷史條件的社會中,對於何謂公平正義不易產生出一致性的 共同看法,是故,他強調其正義原則不是一個全面性的道德學說,而係是由 身處多元文化價值的個體透過交疊共識而建立的一個政治思想體性,因此可 以作為規範社會基本結構之依據(林火旺,1998:214;韓台武,2012:110-111)。 目前適用工程獎金制度之機關,涵括中央及地方機關且為數眾多,惟本 研究囿前述第一章第三節之研究範圍及限制,僅能以部分中央及地方機關為 研究範圍,故以此少數個案所得之研究共識,能否獲得與其他工程獎金制度 之適用機關形成交疊共識,恐有討論空間。

第四節 公部門獎金制度與 Rawls 正義論相關研究整理與分 析

本研究係從 Rawls 的正義論觀點來探討公部門工程獎金制度之規劃及給 與是否符合該理論揭櫫之相關原理原則,進而透過實證研究歸納出符合正義 觀之獎金支給原則,作為工程獎金制度及其他各項獎金規劃之參考,前三節 為「公部門獎金相關論述及工程獎金制度分析」、「Rawls 正義論的核心概 念與相關挑戰及修正」及「以 Rawls 正義論析論工程獎金支給之合理性及侷 限性」之基礎理論文獻分析,本節則是對公部門獎金制度與 Rawls 正義論相 關研究予以整理與分析。

壹、公部門獎金制度相關研究

研究公部門獎金制度相關聯的博、碩士論文頗多,但單獨偏重於公部門 獎金制度之公平性或正義性者,則相當有限。考量目前適用工程獎金制度之 機關中,絕大多數均有將一定比例之獎金額度按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可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