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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專屬保險之制度沿革

第三節 實務發展與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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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只要保留未分配予本國的母公司,即不被母公司的國家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即可能避免或減輕稅捐負擔54。質言之,母公司在租稅天堂設立專屬保險子 公司,此一子公司承保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相關保險,母公司再對子公司支付 保險費,並可作為費用扣除,同時,子公司所收取之保險費,通常在母公司之所 在地國家,並不被就源扣繳所得稅55

再者,企業集團也可以運用在租稅天堂之公司資金進行投資,任何因專屬保 險註冊地之租稅減免優惠,所直接或間接產生的商業利益,皆可助益企業集團降 低交易成本、改善現金流量,發揮集團財務規劃綜效。值得注意者,有論者認為

56,企業集團設立專屬保險公司係考量風險管理等商業經濟功能,惟租稅優惠僅 具短期效益,更不應以稅捐規避(tax avoidance)57,作為設立專屬保險公司之 理由。

第三節 實務發展與現況分析

因應傳統商業保險市場日益嚴苛的保險條件,企業集團採用專屬保險之替代 性風險移轉方法,以降低對商業保險市場的依賴。專屬保險制度的建立目的,主 要在於企業集團得透過設立專屬保險公司進行風險管理計畫(risk management programme),專屬保險機制之自留額設定、再保險安排計劃、以及風險理財模 式,共同構成專屬保險風險管理體系的核心內涵,專屬保險公司乃促進企業風險 管理發展不可或缺之要角。

第一項 專屬保險之產業實務發展

事實上,專屬保險由 1950 年代發展至今,已經成為國際企業集團所普遍採 用之風險管理機制,在全球專屬保險註冊地區,皆已建構完整的專屬保險立法、

監理、稅務、會計制度。依據最近商業保險期刊(Business Insurance)的統計調 查,截至 2013 年全球的專屬保險公司數量合計達到 6,342 家,分別設立在全球 64 個專屬保險的註冊地區58。依該文獻統計調查顯示,近年來大型國際企業集團

54 陳清秀,租稅天堂之稅制對策,台灣法學雜誌,第 151 期,頁 27,2010 年 5 月。

55 同前註,頁 28-29。

56 See PARKINSON, supra note 44, at 269-270.

57 稅捐規避在稅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加以定義,論者認為乃是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於私

法上法形式之選擇可能性,從私經濟交易之正常觀點來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選擇通常所不使 用之法形式,於結果上實現所意圖之經濟目的或經濟成果,但因不具備對應於通常使用之法形式 之課稅要件,因此減輕或排除稅捐負擔。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頁 213-214,2012 年 9 月,7 版。

58 See Business Insurance Survey, Rankings of Captive Domiciles & Captive Managers, 48(6) Business Insurance 19,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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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成立專屬保險公司來承保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風險而有效提昇集團整體 的風險管理程度,進行有效的風險理財策略,全球專屬保險公司由 1990 年的 2,685 家增加到 2013 年的 6,342 家,呈現逐年成長之發展趨勢,如下圖所示。

圖 4 全球專屬保險公司數量統計圖(1990-2013 年)

資料來源:Business Insurance Survey, Rankings of Captive Domiciles & Captive

Managers, 48(6) Business Insurance 19, 24 (2014).

第二項 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之現況分析

依據 2014 年商業保險期刊對於 6,342 家專屬保險公司所在註冊地的統計調 查,參照以下全球前 30 大專屬保險註冊地統計表(如表一),百慕達(Bermuda)

仍是全球設立專屬保險公司最多之註冊地區,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為最大 的境內專屬保險註冊地,而新加坡(Singapore)位居亞洲金融中心,則是亞洲地 區設立最多專屬保險公司之註冊地。

相較於美歐地區,專屬保險業在亞洲之發展時間仍屬短暫。除新加坡外,目 前僅有馬來西亞納閩(Labuan)、香港(Hong Kong)為專屬保險註冊地,仍有 廣大市場成長空間。再者,我國大型企業集團皆已邁入全球化跨境經營,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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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專屬保險之風險理財策略者,已不乏其例可循59。因此,推動我國專屬保險 產業發展,增加金融保險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應為當前重要 課題。若台灣能成為專屬保險註冊地之一,除提供境內之企業集團設立專屬保險 公司,更可以提供境外之亞洲或國際企業集團來台投資;同時,亦能助於我國保 險及再保險業之發展,增進我國保險市場之國際競爭力,進而推動台灣成為區域 性金融中心。

表 1 全球前 30 大專屬保險註冊地統計表(2012-2013 年)

單位:專屬保險公司家數

註冊地(Domicile) 2013 2012 註冊地(Domicile) 2013 2012 1 Bermuda 831 856 16 South Carolina 145 149 2 Cayman Islands 759 741 17 Dublin/Ireland 142 141 3 Vermont 588 586 18 Kentucky 128 139 4 Guernsey 344 333 19 Isle of Man 125 125

5 Utah 342 287 20 Arizona 106 101

6 Delaware 298 150 21 Puerto Rico 106 29 7 Anguilla 291 291 22 Turks and Caicos 88 83

8 Nevis 276 203 23 Bahamas 81 51

9 Barbados 264 261 24 Singapore 62 62 10 Luxembourg 225 238 25 New York 48 50

11 Hawaii 184 179 26 Sweden 48 49

12 District of Columbia 172 170 27 Labuan 40 41

13 Montana 150 114 28 Missouri 35 28

14 Nevada 148 127 29 Switzerland 34 35 15 BVI 147 157 30 British Columbia 32 31 資料來源:Business Insurance Survey, Rankings of Captive Domiciles & Captive

Managers, 48(6) Business Insurance 19, 24 (2014),並經本研究整理。

59 台灣之企業集團業已設立專屬保險公司,且實際營運者,具體實例包括:長榮集團所設立之

Evergreen Insurance Co Ltd.(註冊地:Bermuda);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 ECP VITA PTE Ltd.(註冊地:Singapore);陽明海運集團所設立之 Sunbright Insurance Pte Ltd(註冊地:Singapore)。 資料來源:A.M. Best Credit Ratings (Report Date: 2014.2.1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財務年 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財務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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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企業選擇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評估標準

國際企業評估設立專屬保險公司時,實務上均需要實行可行性評估分析,由 於金融保險規範創新,使得各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日益蓬勃發展。國際企業對於 專屬保險註冊地的選擇(domicile selection),乃處於動態決策模式評估跨國佈 局,審慎研析各註冊地的金融保險環境是否符合企業需求而作出選擇。本文以下 將分析國際企業選擇專屬保險註冊地之主要評估判斷標準,說明如下:

一、監理規範之法律環境

監理法律環境(regulatory environment)應是考量的首要條件。專屬保險註 冊地必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法與保險法制,適合國際企業於當地建立專屬保險制度 與後續管理執行。百慕達、美國佛蒙特州、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根息島

(Guernsey)等皆為典型代表,對於專屬保險制度設有明確且有效率的立法。專 屬保險監理法規應具有穩定性及可信賴型,不宜過度寬鬆或過於繁複,而難以適 用。其次,國際企業應評估當地的法令遵循成本,納入在整體交易成本一併估算,

不可忽略。

二、金融保險專業之基礎設施

專屬保險制度無法自外於金融體系,而是必須運作於完善的金融保險基礎設 施。所謂的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係指專屬保險註冊地的政治經濟環境穩 定性、交易貨幣及匯率、外匯管制程度、專屬保險業之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

即管理公司、律師、銀行、會計師等)、地理交通環境等。60質言之,國際企業 選擇設立專屬保險公司的地點,除考量金融保險基礎條件外,若為境外註冊地,

則應注意交通地理位置之便利性(good accessibility),及網路電信通訊體系(good communication),以俾於專屬保險註冊地召開董事會與經營管理會議,避免徒 增董事會召開的旅行費用與浪費時間成本。再者,設立專屬保險公司的經濟功能,

在於直接進入再保市場以降低保費成本,若專屬保險公司註冊地選擇在全球或區 域再保險市場中心(如百慕達、根息島、新加坡、香港),由於當地保險環境發 展成熟,則更有助於直接向再保險公司洽商再保險契約61

60 See Randall L Hahn & William Bailey, Captive insurance companies: More viable than ever?, 29(5) Corporate Taxation 12, 14 (2002); see also, Robert M. Horkovich & Phillip England, How to Choose a Domicile, 56(6) Risk Management 60, 60 (2009).

61 See PARKINSON, supra note 44, at 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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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稅優惠之考量

租稅優惠考量(tax consequences)亦為一般國際企業選擇設立專屬保險公司 的評估標準。62實務上,多數國際企業仍然選擇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專屬保險公 司,則經由此一途徑,進行國際經濟活動,由於該海外公司所得,只要保留未分 配予本國的母公司,即不被母公司的國家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即可能避免 或減輕稅捐負擔。再者,企業集團也將評估在專屬保險公司註冊地之資金投資限 制63,任何因專屬保險註冊地之租稅減免優惠,所直接或間接產生的商業利益,

皆可助益企業集團降低交易成本、改善現金流量,發揮集團財務規劃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