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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保險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境外保險法制之立法芻議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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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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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博士論文. 專屬保險法制之研究 ─兼論我國境外保險法制之立法芻議. 治. 政Framework of大Captive Insurance: The Study on Regulatory. 立. 學. ‧ 國. Proposal for Regulatory Reform of the Offshore Insurance Unit (OIU) in Taiwan.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林建智 博士. 研究生:蔡信華. 中 華 民 國 一 ○ 四. 年 六.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3) 摘. 要. 所謂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係由非保險業之企業集團, 為承保該企業集團本身之風險,所投資設立之保險組織,目的在於強化企業集團 全球化的風險管理整合,建立有效損害防阻機制,以風險理財模式保障母公司及 其關係企業之危險損失,並能將企業集團之風險成本降到最低。隨著貿易自由化、 解除管制與金融市場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專屬保險制度由 1950 年代發展至今, 已經成為國際企業集團所普遍採用之風險管理機制,運作於全球專屬保險註冊地。 隨著經濟發展,企業也逐漸擴大經營之規模,當前我國大型企業集團已邁入全球 國際化經營,然而,其主要風險管理模式仍停留在比價、招標、採購的模式向國 內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傳統保險,為解決傳統商業保險市場日益嚴苛的保險條件與. 治 政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發展經驗,將可協助國內企業集團尋求以非傳 大 立 統保險方式來處理傳統的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 ,應為可行的風險管理對策, 承保容量不足的窘境,本文建議採取專屬保險之「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 ‧ 國. 學. 以契合時代之脈動。以金融保險業之國際發展而言,一國之競爭力在於面對全球 化競爭及永續發展之優勢能力。我國金融保險法制發展,攸關台灣金融保險產業. ‧. 的國際競爭力。職是,推動專屬保險產業發展,應是台灣跨國企業與國際保險市 場接軌之重要課題。然而,目前國內保險法制對於專屬保險制度仍付之闕如,似. Nat. sit. y. 有必要建構相關專屬保險法制,以協助產業進行整合風險管理之需求,開拓金融. io. er. 保險產業之新興市場領域。換言之,若台灣能推動專屬保險產業發展,成為專屬 保險註冊地之一,除可提供境內之企業集團設立專屬保險公司,更可以提供境外. n. al. Ch. i n U. v. 之亞洲或國際企業集團來台投資;同時,亦能助於促進我國提供自由、開放、有. engchi. 效率之保險及交易環境,提昇我國保險市場之國際競爭力,進而推動台灣成為區 域性金融中心,擴大金融保險業發展空間,吸引亞太地區商務人士來臺投資,達 成我國成為亞太理財中心(Asia Pacific Financial Service Centre)之金融政策目標。 本文係採取分析比較法、問題提出法及實務會議參與法等為主要研究方法, 逐步探討、釐清環繞於本研究之相關議題,以整理、建構相應之法制與理論。在 研究範圍之界定上,由於專屬保險制度所牽涉之議題眾多且複雜,遂將研究範圍 限定於專屬保險法律架構、立法規範及監理法制等之重要議題。然為使本研究更 形周延,論文架構安排上,於第一章為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第二 章專屬保險制度沿革之探討,說明專屬保險制度之發展背景,企業集團採用專屬 保險之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其彰顯之經濟功能,進而闡述在國際專屬保險註冊 地之實務發展現況、及國際企業選擇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評估判斷標準。 I.

(4) 第三章專屬保險法律概念與制度架構之探討,界定專屬保險之法律概念,分 析專屬保險制度基本型態、運作模式及其法律關係,藉此能有效釐清專屬保險的 法制架構,進而檢視其制度發展上所面臨之相關問題。 第四章則透過學理上「規範競爭」(regulatory competition)之論證,分別 探討美國境內專屬保險註冊地與境外金融中心專屬保險註冊地的立法規範,分析 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間規範競爭發展趨勢之辨證,據此為我國發展成為專屬保險 註冊地提供寶貴經驗,從中分析我國值得借鑑參酌之處。 第五章建構專屬保險監理規範之探討,係以保險監理之理論基礎,即「公共 利益說」、「私人利益說」、及「政治力量說」之主要論點,以此作為研究主軸, 進行專屬保險監理之辯證。同時,參考 IAIS 於 2008 年所發布「專屬保險公司法 規監理之指導報告」 ,探討對於專屬保險所應適用保險核心原則的監理規範建議,. 政 治 大 求、資本適足性規範、財務報告公開揭露、投資限制等,實為確立專屬保險業監 立 理之最低共同標準。IAIS 準則強調監理官應有效監督專屬保險業,防止監理規 包括:核發許可執照標準、人員之適任性規範、保險費率監理、企業風險管理要. ‧ 國. 學. 範差異所致註冊地監理套利(domicile arbitrage)之弊端,且不宜無限制地解除 監理規範管制,以維持公平競爭,確保金融市場體系之健全發展。再者,透過外. ‧. 國立法例之考察,分析國際上重要專屬保險註冊地之監理立法體例,透過比較法 制度之借鏡,歸納整理監理法制規範。本文研究結果指出,百慕達保險法係採取. y. Nat. sit. 「多層級執照制」 (multi-class licensing system)之保險公司組織型態,依風險基. er. io. 礎適用不同程度之資本適足性規範,對專屬保險業採取低度監理原則,此亦獲得. al. 歐盟保險及年金監理機關(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Authority,. n. v i n EIOPA)肯認,原則上 Solvency CIIh指令之資本適足性規範僅適用一般商業保險業 U i e h n c g (Class 4, 3B, 3A)而不及於專屬保險業(Class 1, 2, 3) 。美國佛蒙特州專屬保險 公司法,係依據美國境內專屬保險業之特別屬性(如依美國 1986 年責任風險自 留法設立之風險自留集團,或工業被保險人專屬保險公司),制定特別法以適用. 於美國境內法域。新加坡之立法體例,除保險業務之一般共通事項適用保險法外, 就專屬保險業之特殊屬性,透過部分豁免適用保險法,另行訂定專屬保險管理規 則加以規範,並適用低度監理。依納閩金融服務及證券法規定,納閩專屬保險業 務,限制承保對象(被保險人) ,必須以納閩專屬保險公司之關係企業風險為限, 且除非經監理官授權許可外,不得涉及承接第三人之保險或再保險業務,並在專 屬保險業的法定資本額與資本適足性規範方面,降低監理標準。誠然,透過外國 比較法制度之借鏡,值得作為我國未來建構適當立法模式之參考。 第六章我國建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嘗試透過分析 IAIS 最低監理標 II.

(5) 準規範,及參酌外國立法例之借鏡,提出相關建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本 文建議考量專屬保險業亦屬於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其管理規範與直接保險業仍 有共通之處,為避免疊床架屋,宜參考新加坡保險法之立法體例,增訂保險法第 137 條之 2 規定,在第 1 項明定專屬保險業之定義,就保險業務之一般共通事項 直接適用保險法規定,並明文排除保險法第五章中顯然不宜適用於專屬保險業之 規範。同時,基於專屬保險業之特殊屬性,在第 2 項明定專屬保險業之許可標準 及管理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專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對專屬 保險業採取低度監理,以期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再者,依國際金融業務之體系 建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 OBU)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Offshore Security Units, OSU)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ffshore Insurance Unit, OIU)三者可統稱為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Unit, OFU),按 2015 年 1. 政 治 大 增訂有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規定,開放保險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 立 務分公司,得辦理在我國境外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月 22 日我國立法通過並於同年 2 月 4 日公布施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修正案,. ‧ 國. 學. 非屬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 相關業務,旨在擴大保險市場規模及國際化,可望完整落實我國境外金融中心之. ‧. 版圖,有助臺灣建立亞太理財中心,實值肯定。然而,為完整建構我國境外保險 法制,本文乃以新加坡及納閩境外保險法制作為參考借鏡,檢視我國現行國際保. y. Nat. er. io. 構之下,順利推展我國專屬保險制度。. sit. 險業務分公司的法律規範,並具體提出未來修法建議方向,希冀在 OIU 制度架. al.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乃綜合前述六章之論述,提出本文研究成果之總結,作. n. v i n 為專屬保險法制建構之基礎。同時,提出建構我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本 Ch U i e h n c g 文建議考量專屬保險業為保險業型態之一,其管理規範與直接保險業仍有共通之 處,為避免疊床架屋,宜參考新加坡保險法之立法體例,增訂保險法第 137 條之 2 規定,在第 1 項明定專屬保險業之定義,就保險業務之一般共通事項直接適用 保險法規定,並明文排除保險法第五章中顯然不宜適用於專屬保險業之規範。然 而,基於專屬保險業之特殊屬性,在第 2 項明定專屬保險業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 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專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對專屬保險業採 取低度監理,以期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最後,基於完整建構我國境外保險法制 之理念,具體提出我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出未來修法建議方向,期能成為立法 者及主管機關之參考。. III.

(6) 關鍵詞:專屬保險、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規範競爭、保險監理、保險核心原則、 資本適足性規範、境外保險中心、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境外金融中心、 亞太理財中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7) 簡. 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8 第二章 專屬保險之制度沿革………………………………………………………13 第一節 專屬保險之發展背景…………………………………………………13 第二節 專屬保險之經濟功能…………………………………………………16 第三節 實務發展與現況分析…………………………………………………20. 政 治 大. 第四節 小結……………………………………………………………………24. 立. 第三章 專屬保險之法律概念與制度架構…………………………………………27. ‧ 國. 學. 第一節 專屬保險之界定………………………………………………………27 第二節 專屬保險公司之基本類型……………………………………………33. ‧. 第三節 專屬保險制度之運作模式……………………………………………40 第四節 專屬保險制度之相關法律問題探討…………………………………44. Nat. er. io. sit. y. 第五節 小結……………………………………………………………………51 第四章 專屬保險之國際立法趨勢…………………………………………………51. n. al. Ch. i n U. v. 第一節 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規範競爭理論…………………………………....51. engchi. 第二節 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規範…………………………………………....52 第三節 金融危機後:解除管制與再管制………………………………........60 第四節 小結……………………………………………………………………73 第五章 專屬保險監理之規範建構…………………………………………………77 第一節 專屬保險之監理課題…………………………………………………77 第二節 專屬保險監理之辯證…………………………………………………78 第三節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之專屬保險監理準則…………………………82 第四節 外國立法例之探討……………………………………………………95 第五節 小結…………………………………………………………………..110. V.

(8) 第六章 我國專屬保險制度及境外保險法制之立法芻議………………………..113 第一節 我國現況之分析……………………………………………………..113 第二節 我國境內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建議………………………………..120 第三節 我國境外保險之法制分析與修法建議……………………………..131 第四節 小結…………………………………………………………………..175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79 第一節 結論…………………………………………………………………..179 第二節 建議…………………………………………………………………..183. 政 治 大 中文文獻………………………………………………………………………199 立 英文文獻………………………………………………………………………204. 參考文獻……………………………………………………………………………199. ‧ 國. 學. 附錄…………………………………………………………………………………211. ‧. 附錄一 國際金融業務條……………………………………………………211 附錄二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223.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9) 詳. 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8 第一項 研究方法…………………………………………………………8 第二項 研究範圍…………………………………………………………9 第二章 專屬保險之制度沿革………………………………………………………13. 治 政 第一項 專屬保險之起源…………………………………………………13 大 立 第二項 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之基本概念………………………………14. 第一節 專屬保險之發展背景…………………………………………………13. ‧ 國. 學. 第二節 專屬保險之經濟功能…………………………………………………16 第一項 達成全球化風險管理……………………………………………16. ‧. 第二項 降低可保風險總成本……………………………………………17 第三項 改善現金流量……………………………………………………18. Nat. sit. y. 第三節 實務發展與現況分析…………………………………………………20. io. er. 第一項 專屬保險之產業實務發展………………………………………20 第二項 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之現況分析………………………………21. n. al. Ch. i n U. v. 第三項 企業選擇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評估標準…………………………23. engchi. 第四節 小結……………………………………………………………………24 第三章 專屬保險之法律概念與制度架構…………………………………………27 第一節 專屬保險之界定………………………………………………………27 第一項 法律定義…………………………………………………………27 第二項 本文見解…………………………………………………………29 第一款 公司組織法之適用…………………………………………30 第二款 保險契約法之適用…………………………………………30 第二節 專屬保險公司之基本類型……………………………………………33 第一項 單一母公司型專屬保險…………………………………………33 第二項 團體型專屬保險…………………………………………………35 VII.

(10) 第三項 租賃型專屬保險…………………………………………………36 第四項 受保護帳戶型專屬保險…………………………………………38 第五項 小結………………………………………………………………40 第三節 專屬保險制度之運作模式……………………………………………40 第一項 直接保險模式……………………………………………………40 第二項 再保險模式………………………………………………………41 第三項 綜合專屬保險模式………………………………………………43 第四節 專屬保險制度之相關法律問題探討…………………………………44 第一項 承保「不可保風險」之對價平衡考量…………………………44 第二項 風險移轉與再保險契約之管控…………………………………45 第三項 專屬保險公司與母公司之利益衝突議題………………………46. 政 治 大 第五節 小結……………………………………………………………………51 立 第四項 專屬保險公司之租稅會計議題…………………………………47. ‧ 國. 學. 第四章 專屬保險之國際立法趨勢…………………………………………………51 第一節 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規範競爭理論…………………………………..51. ‧. 第二節 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規範…………………………………………..52 第一項 美國各州之境內專屬保險註冊地………………………………52. y. Nat. sit. 第二項 境外金融中心之專屬保險註冊地………………………………58. er. io. 第三項 註冊地規範競爭之辯證…………………………………………59. al. 第三節 金融危機後:解除管制與再管制………………………………........60. n. v i n 第一項 金融危機之背景說明……………………………………………60 Ch U i e h n c g 第二項 美國保險監理制度之改革………………………………………61 第三項 歐盟保險監理制度之改革………………………………………65. 第四節 小結……………………………………………………………………73 第五章 專屬保險監理之規範建構…………………………………………………77 第一節 專屬保險之監理課題…………………………………………………77 第二節 專屬保險監理之辯證…………………………………………………78 第一項 專屬保險之風險特性……………………………………………78 第二項 保險監理之理論基礎……………………………………………79 第一款 公共利益說…………………………………………………80 第二款 私人利益說…………………………………………………80 VIII.

(11) 第三款 政治力量說…………………………………………………81 第三項 小結………………………………………………………………82 第三節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之專屬保險監理準則…………………………82 第一項 核發許可執照標準………………………………………………83 第一款 最低財務能力要求…………………………………………83 第二款 公司組織型態………………………………………………84 第三款 提交營業計畫書……………………………………………84 第四款 營運範圍限制………………………………………………85 第二項 人員之適任性規範………………………………………………86 第三項 保險費率監理……………………………………………………87 第四項 企業風險管理要求………………………………………………89. 政 治 大 第六項 財務報告公開揭露………………………………………………93 立 第七項 投資限制…………………………………………………………94 第五項 資本適足性規範…………………………………………………91. ‧ 國. 學. 第八項 小結………………………………………………………………94 第四節 外國立法例之探討……………………………………………………95. ‧. 第一項 百慕達……………………………………………………………95 第二項 美國佛蒙特州……………………………………………………99. y. Nat. sit. 第三項 新加坡…………………………………………………………..102. er. io. 第四項 馬來西亞納閩…………………………………………………..104. al. 第五項 小結……………………………………………………………..108. n. v i n 第五節 小結…………………………………………………………………..110 Ch engchi U 第六章 我國專屬保險制度及境外保險法制之立法芻議………………………..113 第一節 我國現況之分析……………………………………………………..113 第一項 保險業法之限制………………………………………………..113 第二項 境外金融業務之法制政策檢討………………………………..113 第一款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114 第二款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116 第三款 境外保險業務之政策推展………………………………..117 第四款 小結………………………………………………………..118 第二節 我國境內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建議……………………………..…120 第一項 保險法之增訂建議……………………………………………..121 IX.

(12) 第二項 增訂「專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23 第三節 我國境外保險之法制分析與修法建議.…………………………….131 第一項 國際金融業務規範之基本原則………………………………...131 第一款 會計獨立原則……………………………………………..131 第二款 外幣收付原則……………………………………………..132 第三款 境外交易原則……………………………………………..132 第四款 稅賦優惠原則……………………………………………..133 第二項 新加坡境外保險法制之探討…………………………………..133 第一款 境外保險之立法例………………………………………..134 第二款 境外保險實務之發展現況………………………………..137 第三款 小結………………………………………………………..141. 政 治 大 第一款 境外保險之立法例………………………………………..143 立 第二款 境外保險實務之發展現況………………………………..150. 第三項 馬來西亞納閩境外保險法制之探討…………………………..141. ‧ 國. 學. 第三款 小結………………………………………………………..153 第四項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範圍……………………………..154. ‧. 第一款 直接保險業務……………………………………………..154 第二款 再保險業務………………………………………………..155. y. Nat. sit. 第三款 專屬保險業務……………………………………………..157. er. io. 第四款 企業風險管理及損害防阻業務…………………………..157. al. 第五款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業務…………………………..159. n. v i n 第五項 我國境外保險法制之評析與修正建議………………………..160 Ch U i e h n c g 第一款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法制分析…………………………..161 第二款 我國境外保險法制之修正建議…………………………..164 第四節 小結…………………………………………………………………..175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79 第一節 結論…………………………………………………………………..179 第二節 建議…………………………………………………………………..183 第一項 建構我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183 第二項 保險法之修正建議……………………………………………..185 第三項 專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增訂建議………………..187 第四項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規定之修正建議…………………..193 X.

(13) 參考文獻……………………………………………………………………………199 中文文獻………………………………………………………………………199 英文文獻………………………………………………………………………204 附錄…………………………………………………………………………………211 附錄一 國際金融業務條……………………………………………………211 附錄二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22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 i n U. v.

(14) 表目次 表 1 全球前 30 大專屬保險註冊地統計表(2012-2013 年)…………………….22 表 2 美國前十大境內專屬保險註冊地之法規摘要表…………………………….54 表 3 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SOC)之組織架構圖……………………………….63 表 4 歐洲保險及年金監理機關(EIOPA)之組織架構圖…………………………69 表 5 百慕達第 1、2、3 級專屬保險公司資本適足性規範之判斷標準表………..98 表 6 納閩專屬保險公司法定設立資本額及資本適足性規範之判斷標準表…...106 表 7 外國立法例之比較對照表…………………………………………………...109 表 8 我國境外金融中心發展進程(1982-2015 年)……………………………….119 表 9 新加坡產險業務及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統計表(1990-2012 年)…………..138. 治 政 表 11 新加坡產險業務境外保險:前 10 大直接保險業統計表…………………139 大 立 :前 10 大再保險業統計表……………………..139 表 12 新加坡產險業務境外保險 表 10 新加坡產險業務境外保險之保險業家數統計表(1990-2013 年)…………138. ‧ 國. 學. 表 13 納閩保險公司法定設立資本額及資本適足性規範之判斷標準表……….146 表 14 納閩保險公司、納閩保險相關公司:營業執照年費之收費標準表…….147. ‧. 表 15 納閩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之保險業家數統計表(2011-2013 年)……….151 表 16 納閩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保險業設立資本額之統計表…………………...151. Nat. sit. y. 表 17 納閩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之產險保險費金額統計表………………….......152. io. er. 表 18 納閩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之專屬保險公司保險費金額統計表…………...152 表 19 納閩保險經紀人之經辦保險費(premium placement)統計表…………........153. n. al. Ch. i n U. v. 表 20 我國保險業家數統計表(2008-2013 年)…………………………………156. engchi. 表 21 我國境內及境外保險交易模式表…………………………………………..172 表 2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監理管制標準……………………………………..173 表 23 我國保險境內及境外保險交易模式表……………………………………..183 表 24 建構我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183. XII.

(15) 圖目次 圖 1 本研究架構圖………………………………………………………………….11 圖 2 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之圖示………………………………………………….14 圖 3 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之類型………………………………………………….15 圖 4 全球專屬保險公司數量統計圖(1990-2013 年)……………………………21 圖 5 單一母公司型專屬保險公司法律關係……………………………………….35 圖 6 團體型專屬保險公司法律關係……………………………………………….36 圖 7 租賃型專屬保險公司法律關係……………………………………………….37 圖 8 受保護帳戶型專屬保險公司法律關係……………………………………….39 圖 9 直接保險模式之運作架構…………………………………………………….41. 治 政 圖 11 綜合專屬保險模式之運作架構………………………………………………44 大 立 圖 12 新制的歐盟層級金融監理體系架構………………………………………...66 圖 10 再保險模式之運作架構……………………………………………………...42. ‧ 國. 學. 圖 13 保險費率監理標準…………………………………………………………...88 圖14 新加坡產險業務境外保費收入趨勢圖(2008-2012年) :新加坡保險基金(SIF). ‧. 比較境外保險基金(OIF) ……………………………………………………..140 圖15 新加坡產險業務境外保費趨勢圖(2008-2012年):境外保險基金(OIF)組織. Nat. n. al. er. io. sit. y. 型態…………………………………………………………………...............140. Ch. engchi. XIII. i n U. v.

(1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一、專屬保險於企業風險管理之重要性 所謂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係由非保險業之企業集團, 為承保該企業集團本身之風險,所投資設立之保險組織,目的在於強化企業集團 全球化的風險管理整合,建立有效損害防阻機制,以風險理財模式保障母公司及 其關係企業之危險損失,並能將企業集團之風險成本降到最低1。隨著貿易自由 化、解除管制與金融市場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專屬保險制度由 1950 年代發展至 今,已經成為國際企業集團所普遍採用之風險管理機制2,在全球專屬保險註冊. 政 治 大. 地區,皆已建構完整的專屬保險立法、監理、稅務及會計制度。依據商業保險期. 立. 刊(Business Insurance)的統計調查,截至 2013 年全球的專屬保險公司數量合. ‧ 國. 學. 計達到 6,342 家,分別設立在全球 64 個專屬保險的註冊地區3。該調查顯示,近 年來大型國際企業集團持續設立專屬保險公司,承保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風險,. ‧. 以提昇企業集團整體風險管理程度,進行有效的風險理財策略。 隨著經濟發展,企業也逐漸擴大經營之規模,當前我國大型企業集團已邁入. sit. y. Nat. 全球國際化經營,然而,其主要風險管理模式仍停留在比價、招標、採購的模式 向國內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傳統保險,是否能採取其他風險管理策略?由於國內商. io. n. al. er. 業保險公司的承保容量有限,且對國際(再)保險市場的費率及承保條件無法全盤. i n U. v. 掌控,當面臨國際(再)保險市場費率急劇上漲或再保條件緊縮時,能否依合理成. Ch. engchi. 本獲得適當保障?是以,為解決傳統商業保險市場日益嚴苛的保險條件與承保容 量不足的窘境,借鏡參酌專屬保險之「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發展經驗,將可協助國內企業集團尋求以非傳統保險方式來處理 傳統的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 ,應為可行的風險管理對策,以契合時代之脈動。. 1. 就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而言,形式上各個關係企業成員雖分別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因在資本、 人事、業務或財務等方面具有緊密關聯或上下隸屬之關係,而形成企業集團型態之結合關係。整 體企業集團之經營實際上係由控制公司所統一指揮,從經營策略之擬定、營運活動之執行及財務 報表之編製等層面觀察,在相當程度上可視為同一經濟實體,職是之故,專屬保險公司即實質上 負責企業集團整體風險管理之整合規劃,並能因應企業集團之未來發展,而特設相關配套之風險 管理計畫。 2 See EMMETT J. VAUGHAN & THERESE VAUGHAN, FUNDAMENT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69 (10th ed. 2007). 3 See Business Insurance Survey, Rankings of Captive Domiciles & Captive Managers, Business Insurance 19, 24 (2014). 1.

(17) 值得注意者,我國大型企業集團目前業已採取專屬保險之替代性風險移轉工具者, 已不乏實例可循4。因此,推動我國企業運用專屬保險制度,將能提升企業本身 的風險管理機制,進而增進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應為當前重要課題。. 二、專屬保險註冊地立法規範之發展趨勢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WTO)之設立目的, 在於推動國際貿易之「自由化」(liberalization)。在 WTO 之架構下,簽訂服務 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rade on Service,以下簡稱 GATS)5,旨在 透過多邊性妥協,持續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所有貿易夥伴共享經濟發展之 利益。由於保險屬於 GATS 所規範金融服務項目之一6,GATS 之基本原則自然 適用於保險業7。由於國際金融市場自由化的發展,貿易障礙的排除,各國金融. 政 治 大 化的情形,引發各個國家或法域(jurisdictions)透過提供較佳之法規與制度,以 立 吸引國際企業投資,論者稱之為國際性法域之「規範競爭」 (regulatory competition) 監理政策逐漸採取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之自由化政策,使金融市場走向全球. ‧ 國. 學. 8. 。貿易障礙的減少以及金融市場、交通、電子通訊的自由化,增加各國家或法. 域間之生產要素的流動,此種「移動性」的增強亦導因於外移成本(exit cost). ‧. 4. n. al. er. io. sit. y. Nat. 台灣之企業集團業已設立專屬保險公司,且實際營運者,具體實例包括:長榮集團所設立之 Evergreen Insurance Co Ltd.(註冊地:Bermuda)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 ECP VITA PTE Ltd. (註冊地:Singapore) ;陽明海運集團所設立之 Sunbright Insurance Pte Ltd(註冊地:Singapore) 。 資料來源:A.M. Best Credit Ratings (Report Date: 2014.2.1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財務年 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財務年報。 5 WTO 架構下之金融服務貿易法律規範,除 GATS 本文之原則性規定外,關於「金融服務附件」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金融服務第二附件」(Second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以 及「關於金融服務承諾之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Commitments in Financial Service)等,均 為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之重要法律文件。有關於金融服務貿易之規範及相關談判資料,參見 WTO 官方網站 Financial Services 之整理介紹: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finance_e.htm (最後瀏覽日:2015 年 5 月 10 日) 。 6 為期明確 GATS 所規範之服務項目,GATT 秘書處參考 1991 年聯合國重要產物暫行分類標準 (UN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1991)之分類內容,於 1991 年提出概括式服務項 目分類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 MTN.GNS/W/120),例示十一項大類服務,為求 周延並將「其他服務」列為第十二項大類服務,亦即(1)商業服務;(2)電訊服務;(3)營 建服務;(4)配銷服務;(5)教育服務;(6)環境服務;(7)金融服務;(8)健康及社會 服務;(9)觀光及旅遊服務;(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11)運輸服務;(12)其他服 務,參見張新平,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範圍及相關定義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第 113 期, 頁 329,2010 年 2 月。 7 關於國際保險服務貿易自由化之基本原則,對於保險業之適用,參見林建智,論國際保險市場 自由化與監理和諧化─兼論我國保險監理革新之策略運用,國政叢刊,第 2202-003 號,頁 2-5, 2002 年 11 月。 8 參見王文宇,公司法論,頁 65-67,2008 年 9 月,4 版。類似見解,蔡昌憲,法域競爭之運作 內涵-從公司設立登記地競爭到美國沙賓法引發之跨國上市競爭,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75 期, 頁 132-138,2010 年 9 月。. Ch. engchi. 2. i n U. v.

(18) 的下降,導致國際性法域之規範競爭,此亦適用於解釋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間的 立法趨勢。 從比較法角度之觀察,可由供給及需求兩方面切入:就供給面而言,在全球 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規範競爭下,保險監理規範對於國際企業經營所增加交易成本 的差異性,即代表該註冊地在國際上競爭力,若要成功吸引國際投資的資金移入, 須維持法律制度創新與管制自由化,無效率或過度不當管制之註冊地,則失去競 爭力受國際市場淘汰。就需求面而言,國際企業進行跨國佈局評估設立專屬保險 公司時,須先進行「可行性評估」(feasibility study)9,即透過風險財務模型 (financial modeling)與法規成本分析,評估各註冊地法規範制度是否符合企業 需求而作出選擇。國際企業對於監理法規環境的選擇,乃處於動態發展模式,蓋 企業既在瞬息萬變之商業環境中營運,其對管制措施之需求亦會隨時改變。國際. 政 治 大 (captive domiciles competition) 立 。鑑於我國保險法制對於專屬保險議題迄今仍是 專屬保險註冊地間規範競爭的發展趨勢,可稱之為「專屬保險註冊地競爭」. 與理論,應值得深入探討研究。. 三、建構我國境外保險法制之必要性. ‧. ‧ 國. 學. 付之闕如,如何參酌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之立法趨勢,以整理、建構相應之法制. y. Nat. 近年來我國為提供自由、開放、有效率之金融市場10及交易環境,以提升台. sit. 灣金融產業競爭力,乃積極推動台灣成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為加強國際金融活. er. io. 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有國際金. al. 融業務條例11,特許銀行及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n. v i n COBU)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ffshore (Offshore Banking Units,簡稱 Security hengchi U Units,簡稱 OSU) ,以藉由放寬金融管制,配合租稅優惠政策,吸引國際資金參 與我國境外金融及證券業務。爰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為政府當前重要政策, 9. 國際企業進行可行性評估分析之範圍,主要包括:(1)評估集團母公司策略目標與風險容忍度。 (2)收集、運用與分析損失資料及風險暴露情況。(3)製作一份詳細的可行性及實施計畫書,內容 包括:專屬保險公司設立的法律組織型態;適當的風險自留標準;設立的專屬保險公司的保險計 畫結構;專屬保險註冊地選擇(domicile selection),選擇出最適合的營業登記地點;財務分析 預測;保險營業成本/獲益分析。 10 在金融體系中,由資金之供給者與資金之需求者,利用金融商品作為工具所建構起來的資金 融通場所,稱為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參見謝劍平,當代金融市場,頁 4,2007 年 5 月。 11 按 2015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 條規定: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 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 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關於我國國際金融業務之發展沿革, 詳細說明,參見林建智、蔡信華,建構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法制芻議,保險專刊,第 30 卷, 第 1 期,頁 3-11,2014 年 3 月。 3.

(19) 行政院已於 2013 年 8 月 16 日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納入 「虛擬區域」之概念,適合金融業不受特定區域限制之特性。金管會就金融業務 及商品之開放,業已擬具「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函報行政院。 詳言之,金管會係以「虛擬概念、法規鬆綁、全區開放、人財兩留」為原則,透 過業務分級與差異化管理方式,依交易對象不同,規劃開放各項金融業務與商品, 希能藉由金融法規鬆綁,促進金融業務之發展。12 依國際金融業務之體系建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 公司(OSU)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ffshore Insurance Unit,簡稱 OIU)三者 可統稱為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Unit,簡稱 OFU)13。基於金融市場 服務之完整性,國際金融業務應涵蓋銀行、證券、保險之範疇,三者均為金融體 系之一環,彼此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我國已於去(2014)年開放證券商設立國際. 政 治 大 配合原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後,我國境外金融中心版圖可望邁向完整建構,我 立. 證券業務分公司,同時今(2015)年亦將開放保險公司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 國. 學. 國應如何在 OIU 制度架構之下推展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包括專屬保險、巨災 債券、保險連結型證券等多元化境外金融保險商品業務,並能吸引外國保險業(如 英國 Lloyd’s14、船東互保協會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s15)於我國設立 OIU. ‧. 營運據點,提供再保險或境外保險服務,促使台灣成為實質境外金融中心與區域. y. Nat. 12. sit. n. al. er. io. 參見金管會,新聞稿(10/22/2013):自由經濟示範區-金融後續開放事項,參見金管會官方 網頁 available at http://www.fsc.gov.tw/ch/home(最後瀏覽日:2015 年 5 月 10 日) 。 13 依國際金融業務之體系建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及國際保險 業務分公司(OIU)三者,可統稱為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Unit,簡稱 OFU) ,以擴大我國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規模,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就業機會擴大,及培育並吸引國際金融專 業人才等方面,均有助益。 14 英國 Lloyd’s 積極發展亞洲地區之運輸保險業務,業於 2004 年分別在新加坡、香港及上海設 立 Lloyd’s Asia Syndicates,以跨境(Cross-Border)之運輸保險業務為主要經營項目。See Oliver Futterknecht et al., Navigating Recent Developments in Marine and Airline Insurance, 4 Swiss Re Sigma 1, 4 (2013). 15 船東互保協會(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 P&I Club)乃自 1855 年 5 月第一家英國不列顛 協會(Britannia Club)成立,發展至今已有將近 160 年的歷史,單一協會下所有會員所發生之任 何承保責任均應由所有會員比例分攤之,為互助保險之基本特質。目前國際集團 P&I Clubs 係由 全球主要的 13 家船東互保協會所共同組成,涵蓋全世界國際商船總噸位 90%以上,成員包括: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Inc、Assuranceforeningen Skuld、Gard P&I (Bermuda) Ltd.、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The Japan 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The 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The North of England Protecting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 The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uxembourg)、The Standard Club Ltd, The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 The Swedish Club、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 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The West of England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uxembourg),近年來,由於亞洲航運業發展快速,船東互 保協會皆於新加坡或香港設立分支機構,以經營船東責任險之海上保險業務。. Ch. engchi. 4. i n U. v.

(20) 性金融中心,此似應為我國保險監理政策的重要課題。再者,傳統上對於禁止保 險業經營境外保險業務或過度監理限制,不僅造成保險機構之經營缺乏效率,也 無法滿足企業集團客戶對於一站購足(one-stop-shopping)金融保險服務之需求, 致使國際競爭上處於不利地位,為因應國際金融市場之全球化趨勢,我國應重新 針對現行之管制措施進行檢討。 綜上所述,若台灣能成為專屬保險註冊地之一,除提供境內之企業集團設立 專屬保險業,更可以提供境外之亞洲或國際企業集團來台投資;同時,亦能助於 我國保險及再保險業之發展,增進我國保險市場之國際競爭力,進而推動台灣成 為區域性金融中心。因此,建構我國境外保險法制,推動我國專屬保險產業發展, 增加金融保險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此應為我國金融保險監理 政策的當務之急16。. 政 治 大 研究目的. 學. ‧ 國. 立第二節. 一、探討專屬保險之法律概念及規範內涵. ‧.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 以下簡稱 IAIS)為研擬對專屬保險之共同監理準則,在 2006 年「專屬保險公司. Nat. sit. y. 法規監理之議題報告」17對於專屬保險之定義如下:「專屬保險,係指由單一母. er. io. 公司或數個工業、商業、或金融公司所設立之保險公司或再保公司,而非由一保 險公司或再保集團所設立。專屬保險的設立目的,乃為其所屬之母公司風險提供. n. al. Ch. i n U. v. 保險或再保險的保障,僅有少部分的風險曝露係為第三人提供保險或再保險的保 18. 障。」. engchi. 實務上,依所有權組織架構(ownership structures)為類型化標準,專屬保 險業之主要基本型態可區分為:單一母公司型專屬保險(single parent captive/ pure captive)19、團體型專屬保險(association/group captive)20、租賃型專屬保險 16. 參見蔡信華、林建智,論金融危機與歐盟保險監理之改革─兼論我國保險監理之改進芻議,風 險管理學報,第 15 卷,第 1 期,頁 104-105,2013 年 6 月。 17 IAIS, Issues Paper on 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Captive Insurance Companies (2006), available at http://iaisweb.org/ (last visited: May 10, 2015). 18 原文如下:“captive” shall mean an insurance or reinsurance entity created and owned by one or several industrial, commercial or financial entities, other than an insurance or reinsurance group entity,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provide insurance or reinsurance cover for risks of the entity or entities to which it belongs, and only a small part, if any, of its risk exposure is related to providing insurance or reinsurance to other parties. 19 單一母公司型專屬保險公司,又稱純粹專屬保險公司(pure captive) ,係指由單一母公司所投 5.

(21) (rent-a-captive, RAC)21及受保護帳戶型專屬保險(protected cell captive, PCC) 22. 。依專屬保險運作架構(operating structures)為類型化標準,則其基本運作模. 式可區分為:直接保險模式、再保險模式及綜合保險模式。本文將針對專屬保險 公司的基本型態及其法律關係,作一梗概論述分析,以釐清專屬保險的基本型態 與法制架構。同時,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分別對於承保「不可保風險」之 適法性、風險移轉與再保險契約之管控、及專屬保險公司與母公司之利益衝突議 題,予以分析、評估、論證與釋疑,以確認專屬保險之基本概念及法制架構內涵。. 二、釐清專屬保險監理之法制規範 隨著貿易自由化、解除管制與金融市場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本文由供給及需 求兩方面切入,從比較法角度之觀察,針對專屬保險註冊地之立法趨勢,提出「規. 政 治 大 冊地的立法規範,分析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間規範競爭的發展趨勢。國際專屬保 立 險註冊地間規範競爭的發展趨勢,其結果將導致提升效益(moving toward. 範競爭」之論證,分別探討美國境內專屬保險註冊地與境外金融中心專屬保險註. ‧ 國. 學. efficient) ,亦或造成競相沉淪(race to the bottom)?學者對此看法並不一致,而 兩者對於規範競爭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卻會形成兩極化的效果。支持者認為,規. ‧. 範競爭乃一良性競爭,並將促使各國家或法域之規範更加優良而向上提升23,而. sit. y. Nat. 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設立,目的在於吸引國際企業投資,促進當地經濟收益,增加. n. al. er. io. 資設立的專屬保險公司,且以承保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風險為限,而不涉及承接第三人業務。 單一母公司型態的專屬保險公司,受到全球企業集團的普遍認同,依據最新的專屬保險統計調查, 在 2013 年全球的專屬保險公司中約有 66%為單一母公司型態,其重要性不可言喻。See Marsh Inc., The Evolution of Captives- 50 Years Later, Captive Benchmarking Report 1, 5 (2014). 20 團體型專屬保險公司,又稱協會專屬保險公司(association captive) ,係指由特定性質相同的 複數團體或行業協會(trade association)所投資設立的專屬保險公司,且以主要承保該特定團體 或行業協會內之會員組織、其關係企業風險的本身風險,惟於監理官許可限制範圍內,可部分兼 營其他第三人業務20,實務上常見者,包括:能源專屬保險(energy captive) 、航空專屬保險(airline captive)、船東專屬保險(shipowner captive) 、醫療責任專屬保險(medical malpractice captive) 等。See ERIK BANKS,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 THROUGH INSURANCE, REINSURANCE, AND THE CAPITAL MARKETS 47, 95-96 (2004). 21 租賃型專屬保險公司之概念,源自 1990 年代由專屬保險市場參與者(如:再保險公司或國際 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出資設立與管理之專屬保險公司。透過類似於團體型專屬保險的架構,以「出 租」 (for hire)方式,提供給一般企業進行專屬保險的業務服務,包括設立資本額、核保、理賠、 投資等事項,皆由租賃型專屬保險公司自行負責管控。See CHRISTOPHER L. CULP, STRUCTURED FINANCE AND INSURANCE: THE ART OF MANAGING CAPITAL AND RISK 533-534 (2006). 22 本文此處所謂「受保護帳戶型專屬保險」 ,係於美國各州境內專屬保險” Protected Cell Captive, PCC”類型之中文侈譯,在不同專屬保險註冊地對於該用語各有不同,如 Bermuda 稱之”Segregate Accounts Company, SAC”、Jersey 稱之”Incorporated Cell Captive, ICC”、 Cayman 稱之”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皆指本文此處所探討之「受保護帳戶型專屬保險」 。 23 See Anna Manasco Dionne & Jonathan R. Macey, Offshore Financed Onshore Market: Racing to the Bottom, or Moving Toward Efficient? in 1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S AND REGULATORY COMPETITION 8, 28-29 (Andrew P. Morriss ed., 2010).. Ch. engchi. 6. i n U. v.

(22) 當地居民之就業機會,及鞏固當地保險市場發展規模24,進而淘汰不合時宜或缺 乏效率的管制規範,促使適合產業發展之規範繼續存在。反對者則認為,此規範 競爭乃屬惡性競爭,對於境外金融中心相繼立法,推動發展專屬保險產業,不同 境外專屬保險註冊地對於監理制度之差異,可能造成保險市場之不公平競爭,或 監理原則不一致導致監理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更可能提供國際企業集團 利用低密度的法規範獲得競爭優勢,從而造成不公平競爭或不當之「註冊地監理 套利」 (domicile arbitrage)25。對於各境外金融中心透過解除監理管制獲得競爭 優勢,進而爭取國際企業投資,故論者批評此一惡性規範競爭將會造成競相沉淪, 頗值深慮26。 是以,如何於追求金融保險業務自由化之同時,相對地採取適當之監理防弊 措施,自屬當前之重要課題。按保險監理法規範,旨在維持保險業之健全、效率. 政 治 大 以觀,本文將依保險監理之理論基礎作為研究主軸,探討專屬保險監理之法制規 立. 與公平競爭,並有助於金融體系穩定,進而保障保單持有人與投資人權益。整合. ‧ 國. 學. 範。一方面,參考 IAIS 於 2008 年所發布「專屬保險公司法規監理之指導報告」 27. ,探討 IAIS 對於專屬保險所應適用的保險核心原則(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ICPs)的監理建議;另一方面,從外國立法例之考察,分析國際上重要專屬保險. ‧. 註冊地之監理立法體例(如百慕達保險法、美國佛蒙特州專屬保險公司法、新加. y. Nat. 坡保險法、馬來西亞納閩金融服務及證券法),透過比較法制度之借鏡,以能釐. n. a. i n U. l C 三、提供我國專屬保險制度建構之立法建議. hengchi. er. io. 式之參考。. sit. 清專屬保險監理議題,歸納整理監理法制規範,並作為我國未來建構適當立法模. v. 金融市場的建構與交易秩序的穩定,係一國經濟發展之重要前提,金融法制 的重要性不可言喻。蓋金融法制係規範一國金融活動的法律依據,作為維護金融 市場體系的基本規範,理論上,金融法制應與市場實務發展相互對應,相輔相成。 本文嘗試分析 IAIS 的最低監理標準規範,及參酌外國立法例之借鏡,提出相關. 24. See JAY D. ADKISSON, ADKISSON’S CAPTIVE INSURANCE COMPANIES: AN INTRODUCTION TO CAPTIVES, CLOSELY-HELD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RISK RETENTION GROUPS 75 (2006). 25 本文此處所謂「註冊地套利」 ,係指企業集團利用二國專屬保險監理之規範密度差異形成的套 利空間,設計特定的保險業務交易,在國際金融市場間來回套利,藉以獲得不當利益。 26 See Andrew P. Morriss, The Role of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s in Regulatory Competition, in 5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S AND REGULATORY COMPETITION 102, 102-103 (Andrew P. Morriss ed., 2010). 27 IAIS, Guidance Paper on 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Captive Insurers (2008), available at http://iaisweb.org/ (last visited: May 10, 2015). 7.

(23) 建構專屬保險監理之立法芻議,期能作為立法者及主管機關作為參考。 再者,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為我國政府當前重要政策,納入「虛擬區域」 之概念,適合金融業不受特定區域限制之特性,透過虛擬境外金融中心平台,我 國政府規劃開放各項金融業務與商品,希冀能持續推動鬆綁監理法規,擴大國際 金融業發展空間。據此,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 完整國際金融服務,在推動金融業務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我 國在 2015 年 1 月 22 日立法通過並於同年 2 月 4 日公布施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 修正案,開放保險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擴大金融保 險業發展空間,積極規劃建置亞太理財中心,吸引亞太地區商務人士來臺投資, 以達成我國成為亞太理財中心(Asia Pacific Financial Service Centre)的金融政策目 標。. 政 治 大 例及發展模式為參考借鏡立 ,進而提出我國建構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法制芻議, 基於完整建構我國國際金融業務制度之理念,本文藉由外國境外保險之立法. ‧ 國. 學. 剖析我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法制現況,並提出未來我國法制之修正芻議。 未來,在我國虛擬境外 OIU 制度架構之下推展專屬保險產業,將能吸引外國保 險業及國際間之金融保險專業人才在我國地區從事境外保險業務,相信對於我國. ‧. 境外金融業務之發展應有實質助益,且得以加速提昇我國區域金融中心之地位,. er. io. sit. y. Nat. 有助於強化我國保險市場之專業及競爭力,此亦為撰寫本文之主要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n. al. 第一項 研究方法. Ch. engchi. i n U. v. 本研究將採取分析比較法、問題提出法及實務會議參與法等之研究方法,以 集思廣益,說明如下:. 一、分析比較法 蒐集自國內外政府主管機關、金融機構以及官方法律文獻資料,並參酌學者 專書論著及期刊論文論述,以及線上法律資料庫,例如LexisNexis、ProQuest 資 料庫系統,輔以專屬保險制度之外國立法例考察,進行綜合歸納、比較與分析, 運用由外國法取得之智識資源,以回應本土發展為目標。. 二、問題提出法. 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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