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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專屬保險之制度沿革

第二節 專屬保險之經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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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注之新興領域。值得注意者,專屬保險的風險管理機制由 1950年代發展 至今,已經成為最成熟的 ART 機制。然而,ART 發展具有高度之複雜性,不僅 在商品上之日新月異,且在功能上之精益求精,在監理機制上具有興利除弊的高 度需求。

第二節 專屬保險之經濟功能

專屬保險公司乃以企業集團子公司型態,選擇在一專屬保險註冊地,由非保 險業之企業集團母公司出資設立,其成立的目的在於承保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 風險,而將其有效率的自留或移轉。專屬保險公司必須融入企業風險管理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42的功能,提昇集團整體風險認知程度,而 進行有效之風險理財策略。由於經濟與法律環境的改變,企業經營風險不斷增加,

為因應傳統商業保險市場日益嚴苛的保險條件,企業集團往往採用專屬保險之替 代性風險移轉方法,以降低對商業保險市場的依賴。以保險學之角度觀察,對於 設立專屬保險公司之經濟功能,可歸納出以下項目:

第一項 達成全球化風險管理

隨著全球國際貿易障礙(trade barrier)逐漸降低,促使大型跨國企業運用專 屬保險公司承保其境內與境外關係企業或各子公司風險,並進行全球化的整合風 險管理。強化企業風險管理以確保企業經營獲利及效益,建立損害防阻機制以有 效降低理賠成本及損失控制,此應為設立專屬保險公司最重要之經濟功能43,詳 述如下:

42 依據美國 COSO 委員會(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之主要工作,乃提倡及發布與內部控制有關之架構及相關指導原則。COSO 委員會於 2004 年所 發布「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架構」(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之研究 報告,將內部控制架構列為四大目標(策略目標、營運目標、財務報告及法規遵循)及八大構成

要素(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件辨認、風險評估、風險因應、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監督),

協助企業建構完整的風險管理工具。COSO 委員會對於企業風險管理之定義如下:企業風險管理 係一遍及企業各層面之過程,該過程受企業的董事會、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士而影響,用以制定策 略、辨認可能影響企業之潛在事項、管理企業之風險,使其不超出該企業的風險胃納,以合理擔 保其目標的達成。(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is a process, effected by an entity's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ment and other personnel, applied in strategy setting and across the enterprise, designed to identify potential events that may affect the entity, and manage risk to be within its risk appetite, to provide reasonable assurance regarding the achievement of entity objectives.)參見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COSO),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 (2004), http://www.coso.org/documents/COSO_ERM_ExecutiveSummary.pdf

(最後瀏覽日:2015 年 5 月 10 日)。

43 See IAIS, supra note 27, at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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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國風險管理計畫整合

大型跨國企業設立專屬保險公司,以有效整合企業集團境內與境外關係企業 或各子公司的風險管理與保險事務,創造規模經濟效益。專屬保險公司能夠提供 更完整承保範圍(broader coverage)或客製化保險單(tailored insurance or coverage),以符合跨國性企業集團之實際全球化需求44。因應各種新形態風險 日益增加,傳統商業保險市場無法提供足夠保障,或所要求的保險費率過高時,

可以由專屬保險公司提供母公司較有彈性的承保範圍,或承保不可保風險

(uninsurable risk)45

二、提供適當風險理財機制

因應傳統商業保險公司日益嚴苛的保險條件,企業集團可採用專屬保險公司 之融資工具(funding vehicle)46,以降低對商業保險市場的依賴,若企業採自己 保險基金(self-insurance fund),則無此項經濟功能。關於企業集團之風險承受 能力(risk tolerance),主要參考財務指標,包括:(1)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 EPS)、(2)業主報酬率(return on equity, ROE)、以及(3)資產報酬 率(return on assets, ROA)。由於企業集團內各子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不相同,

專屬保險公司可依據各子公司風險承受程度,審慎規劃並採取適當之風險自留模 式,提供企業集團適當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機制。

第二項 降低可保風險總成本

降低企業集團之「可保風險總成本」(Total Cost of Insurable Risks, TCOIR)

47,亦為設立專屬保險公司之主要目的,具體適用於以下情形:

44 See JOHN R.PARKINSON,CAPTIVE &CAPTIVE MANAGEMENT FOR PRACTITIONERS AND OWNERS 25, 31-32 (2002). 就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而言,形式上各個關係企業成員雖分別具有獨立法律人格,

但因在資本、人事、業務或財務等方面具有緊密關聯或上下隸屬之關係,而形成企業集團型態之 結合關係。整體企業集團之經營實際上係由控制公司所統一指揮,從經營策略之擬定、營運活動 之執行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等層面觀察,在相當程度上可視為同一經濟實體,職是之故,專屬保險 公司即實質上負責企業集團整體風險管理之整合規劃,並能因應企業集團之未來發展,而特設相 關配套之風險管理計畫。

45 所謂「可保風險」,係指可以為商業保險經營對象之風險,必須符合下列要件:需有大量的

同質暴露單位、危險所致損失必須是可以衡量、危險所致損失必須是意外且非故意、損失的機會 必須是可以計算、損失必須不可以是巨災的、保險費必須是經濟上可行的。相對於此,所謂「不 可保風險」(uninsurable risk),係指不能由商業性保險來承保的風險,參見許永明,保險學,

頁 23-24,2006 年 11 月。

46 See PARKINSON, supra note 44, at 29, 33.

47 為使讀者容易理解,茲以計算公式說明如下:可保風險總成本=保險費(market premiums)+

自留損失(retained losses)+管理費用(management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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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接軌國際再保險市場

一般商業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險費,其構成內容包括兩部分:一為純保險費

(pure premium),係指承擔風險(即給付保險金)之成本,乃根據損失機率與 損失額度計算得之,作為將來保險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給付。另一為附加保險費

(loading),係指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所額外附帶發生之費用,包括:招攬佣金、

管銷費用、人事薪資、預期核保利潤收入等,依保險費之一定百分比計算48。企 業集團設立專屬保險公司後,即可直接進入再保險市場,以合理的保費成本直接 安排再保險,並能節省附加保險費之負擔49。在實施費率規章的保險市場,更能 夠避免當地國商業保險公司之制式保險費率及條件,由專屬保險公司直接安排國 際再保險以降低保險成本,並獲取再保佣金收入。若專屬保險公司之註冊地亦為 全球或區域之再保險市場中心,則更有助於直接向再保險公司洽商再保險契約。

二、降低保險市場循環影響

企業集團採用一般傳統保險安排模式,經常承受保險市場循環效應(market cycle effects)造成費率不穩定性與不可預測性的負面影響50。每當國際上遭逢巨 災事故發生(如 2001 年 9 月 11 日之美國紐約世貿中心恐怖攻擊事件、2011 年 3 月 11 日之日本東北大地震海嘯巨災等),企業集團的續保費率必定因不良損失 紀錄與保險容量驟降之緊縮市場(hard market)而大幅漲價。透過專屬保險公司 安排保險,則可透過風險自留模式,降低受到保險市場循環而漲價之不利影響,

若考量專屬保險公司的盈餘收入,則更能穩定企業集團長期的可保風險總成本。

第三項 改善現金流量 一、改善保險理賠管理效益

設立專屬保險公司可使用自行擬訂之保險契約條款,避免使用較有利於商業 保險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並可依照企業集團內各子公司之不同保險需求,安排

48 保險費係保險人所承擔危險之對價,即要保人所應繳付之總費,保險費率係每一危險單位之

費用,二者之關係以計算公式表達為: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費。保險費率之結構,主要包 括:純保險費率及附加保險費率兩部分。前者,純保險費率之結構,若以計算公式表達:損失頻 率×損失幅度。後者,附加保險費率之結構:依保險費之一定百分比計算,若以計算公式表達:

總保險費=純保費/(1 -附加費用率)。依據論者分析,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之附加保險費率約為 20%,若企業集團採取專屬保險公司模式,則可以降低此部份之商業保險成本。See PARKINSON, supra note 44, at 10.

49 See ADKISSON,supra note24, at 7-8.

50 See PARKINSON, supra note 44, at 2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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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製化保險單,或整合簡化企業集團之條款內容與保單數量。當保險事故發生,

專屬保險公司得管控理賠進度,確保儘速給付保險金,縮短取得賠款時間,填補 母公司或集團內子公司之損失,以迅速恢復營運,紓解資金周轉壓力,改善現金 流量(cash-flow)。特別是若企業集團之成員企業間具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之緊密 關聯時,一旦企業集團之某一成員企業發生重大保險事故時,則勢必波及其他成 員企業,甚至引發整體企業集團之財務危機。其次,對於企業集團責任保險之賠 償責任事故發生時,專屬保險公司一方面可監督理賠處理費用成本支出,另一方 面能考量母公司利益選任專業律師進行抗辯義務及訴訟程序51,維護企業集團之 整體利益。

二、投資收益

專屬保險公司對於母公司及關係企業所收取的保險費收入,及其承擔理賠責 任所提列的「未決賠款準備金」(outstanding losses reserve)與「未報賠款準備金」

(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IBNR),加上每年會計年度決算後的保留盈餘,得 依法為資金運用投資,使企業集團能發揮統籌管理資金綜效,產生業外投資收益,

以回饋母公司。

三、租稅優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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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國際企業集團基於租稅優惠考量,選擇在租稅天堂(tax haven)53註冊 設立境外專屬保險公司,經由此一途徑,進行國際經濟活動,由於該海外公司所

51 See ADKISSON,supra note24, at 5-6. 關於責任保險人之抗辯義務,責任保險對於被保險人的 主要功能是能夠確保被保險人之心境安寧,而非僅為保障被保險人對抗為賠付第三人損害賠償責 任而支出之金錢損失(out of pocket loss)。在當代意義下之責任保險,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除有如 一般財產保險有補償被保險人因法律責任所致之責任損失外,保險人並應積極地協助被保險人在

51 See ADKISSON,supra note24, at 5-6. 關於責任保險人之抗辯義務,責任保險對於被保險人的 主要功能是能夠確保被保險人之心境安寧,而非僅為保障被保險人對抗為賠付第三人損害賠償責 任而支出之金錢損失(out of pocket loss)。在當代意義下之責任保險,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除有如 一般財產保險有補償被保險人因法律責任所致之責任損失外,保險人並應積極地協助被保險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