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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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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一、專屬保險於企業風險管理之重要性

所謂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係由非保險業之企業集團,

為承保該企業集團本身之風險,所投資設立之保險組織,目的在於強化企業集團 全球化的風險管理整合,建立有效損害防阻機制,以風險理財模式保障母公司及 其關係企業之危險損失,並能將企業集團之風險成本降到最低1。隨著貿易自由 化、解除管制與金融市場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專屬保險制度由 1950 年代發展至 今,已經成為國際企業集團所普遍採用之風險管理機制2,在全球專屬保險註冊 地區,皆已建構完整的專屬保險立法、監理、稅務及會計制度。依據商業保險期 刊(Business Insurance)的統計調查,截至 2013 年全球的專屬保險公司數量合 計達到 6,342 家,分別設立在全球 64 個專屬保險的註冊地區3。該調查顯示,近 年來大型國際企業集團持續設立專屬保險公司,承保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風險,

以提昇企業集團整體風險管理程度,進行有效的風險理財策略。

隨著經濟發展,企業也逐漸擴大經營之規模,當前我國大型企業集團已邁入 全球國際化經營,然而,其主要風險管理模式仍停留在比價、招標、採購的模式 向國內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傳統保險,是否能採取其他風險管理策略?由於國內商 業保險公司的承保容量有限,且對國際(再)保險市場的費率及承保條件無法全盤 掌控,當面臨國際(再)保險市場費率急劇上漲或再保條件緊縮時,能否依合理成 本獲得適當保障?是以,為解決傳統商業保險市場日益嚴苛的保險條件與承保容 量不足的窘境,借鏡參酌專屬保險之「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發展經驗,將可協助國內企業集團尋求以非傳統保險方式來處理 傳統的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應為可行的風險管理對策,以契合時代之脈動。

1 就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而言,形式上各個關係企業成員雖分別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因在資本、

人事、業務或財務等方面具有緊密關聯或上下隸屬之關係,而形成企業集團型態之結合關係。整 體企業集團之經營實際上係由控制公司所統一指揮,從經營策略之擬定、營運活動之執行及財務 報表之編製等層面觀察,在相當程度上可視為同一經濟實體,職是之故,專屬保險公司即實質上 負責企業集團整體風險管理之整合規劃,並能因應企業集團之未來發展,而特設相關配套之風險 管理計畫。

2 See EMMETT J.VAUGHAN &THERESE VAUGHAN,FUNDAMENT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69 (10th ed. 2007).

3 See Business Insurance Survey, Rankings of Captive Domiciles & Captive Managers, Business Insurance 19, 24 (2014).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WTO)之設立目的,

在於推動國際貿易之「自由化」(liberalization)。在 WTO 之架構下,簽訂服務 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rade on Service,以下簡稱 GATS)5,旨在 透過多邊性妥協,持續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所有貿易夥伴共享經濟發展之 利益。由於保險屬於 GATS 所規範金融服務項目之一6,GATS 之基本原則自然 適用於保險業7。由於國際金融市場自由化的發展,貿易障礙的排除,各國金融 監理政策逐漸採取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之自由化政策,使金融市場走向全球 化的情形,引發各個國家或法域(jurisdictions)透過提供較佳之法規與制度,以 吸引國際企業投資,論者稱之為國際性法域之「規範競爭」(regulatory competition)

8。貿易障礙的減少以及金融市場、交通、電子通訊的自由化,增加各國家或法 域間之生產要素的流動,此種「移動性」的增強亦導因於外移成本(exit cost)

4 台灣之企業集團業已設立專屬保險公司,且實際營運者,具體實例包括:長榮集團所設立之

Evergreen Insurance Co Ltd.(註冊地:Bermuda);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 ECP VITA PTE Ltd.(註冊地:Singapore);陽明海運集團所設立之 Sunbright Insurance Pte Ltd(註冊地:Singapore)。 資料來源:A.M. Best Credit Ratings (Report Date: 2014.2.1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財務年 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財務年報。

5 WTO 架構下之金融服務貿易法律規範,除 GATS 本文之原則性規定外,關於「金融服務附件」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金融服務第二附件」(Second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以 及「關於金融服務承諾之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Commitments in Financial Service)等,均 為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之重要法律文件。有關於金融服務貿易之規範及相關談判資料,參見 WTO 官方網站 Financial Services 之整理介紹: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finance_e.htm

(最後瀏覽日:2015 年 5 月 10 日)。

6 為期明確 GATS 所規範之服務項目,GATT 秘書處參考 1991 年聯合國重要產物暫行分類標準

(UN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1991)之分類內容,於 1991 年提出概括式服務項 目分類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 MTN.GNS/W/120),例示十一項大類服務,為求 周延並將「其他服務」列為第十二項大類服務,亦即(1)商業服務;(2)電訊服務;(3)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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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降,導致國際性法域之規範競爭,此亦適用於解釋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間的 立法趨勢。

從比較法角度之觀察,可由供給及需求兩方面切入:就供給面而言,在全球 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規範競爭下,保險監理規範對於國際企業經營所增加交易成本 的差異性,即代表該註冊地在國際上競爭力,若要成功吸引國際投資的資金移入,

須維持法律制度創新與管制自由化,無效率或過度不當管制之註冊地,則失去競 爭力受國際市場淘汰。就需求面而言,國際企業進行跨國佈局評估設立專屬保險 公司時,須先進行「可行性評估」(feasibility study)9,即透過風險財務模型

(financial modeling)與法規成本分析,評估各註冊地法規範制度是否符合企業 需求而作出選擇。國際企業對於監理法規環境的選擇,乃處於動態發展模式,蓋 企業既在瞬息萬變之商業環境中營運,其對管制措施之需求亦會隨時改變。國際 專屬保險註冊地間規範競爭的發展趨勢,可稱之為「專屬保險註冊地競爭」

(captive domiciles competition)。鑑於我國保險法制對於專屬保險議題迄今仍是 付之闕如,如何參酌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之立法趨勢,以整理、建構相應之法制 與理論,應值得深入探討研究。

三、建構我國境外保險法制之必要性

近年來我國為提供自由、開放、有效率之金融市場10及交易環境,以提升台 灣金融產業競爭力,乃積極推動台灣成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為加強國際金融活 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有國際金 融業務條例11,特許銀行及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ffshore Banking Units,簡稱 OBU)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ffshore Security Units,簡稱 OSU),以藉由放寬金融管制,配合租稅優惠政策,吸引國際資金參 與我國境外金融及證券業務。爰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為政府當前重要政策,

9 國際企業進行可行性評估分析之範圍,主要包括:(1)評估集團母公司策略目標與風險容忍度。

(2)收集、運用與分析損失資料及風險暴露情況。(3)製作一份詳細的可行性及實施計畫書,內容 包括:專屬保險公司設立的法律組織型態;適當的風險自留標準;設立的專屬保險公司的保險計 畫結構;專屬保險註冊地選擇(domicile selection),選擇出最適合的營業登記地點;財務分析 預測;保險營業成本/獲益分析。

10 在金融體系中,由資金之供給者與資金之需求者,利用金融商品作為工具所建構起來的資金

融通場所,稱為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參見謝劍平,當代金融市場,頁 4,2007 年 5 月。

11 按 2015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 條規定:「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 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

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關於我國國際金融業務之發展沿革,

詳細說明,參見林建智、蔡信華,建構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法制芻議,保險專刊,第 30 卷,

第 1 期,頁 3-11,2014 年 3 月。

公司(OSU)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ffshore Insurance Unit,簡稱 OIU)三者 可統稱為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Unit,簡稱 OFU)13。基於金融市場 服務之完整性,國際金融業務應涵蓋銀行、證券、保險之範疇,三者均為金融體 英國Lloyd’s14、船東互保協會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s15)於我國設立 OIU 營運據點,提供再保險或境外保險服務,促使台灣成為實質境外金融中心與區域

12 參見金管會,新聞稿(10/22/2013):自由經濟示範區-金融後續開放事項,參見金管會官方 網頁 available at http://www.fsc.gov.tw/ch/home(最後瀏覽日:2015 年 5 月 10 日)。

13 依國際金融業務之體系建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及國際保險 業務分公司(OIU)三者,可統稱為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Unit,簡稱 OFU),以擴大我國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規模,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就業機會擴大,及培育並吸引國際金融專 業人才等方面,均有助益。

14 英國 Lloyd’s 積極發展亞洲地區之運輸保險業務,業於 2004 年分別在新加坡、香港及上海設 立Lloyd’s Asia Syndicates,以跨境(Cross-Border)之運輸保險業務為主要經營項目。See Oliver Futterknecht et al., Navigating Recent Developments in Marine and Airline Insurance, 4 Swiss Re Sigma 1, 4 (2013).

15 船東互保協會(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 P&I Club)乃自 1855 年 5 月第一家英國不列顛 協會(Britannia Club)成立,發展至今已有將近 160 年的歷史,單一協會下所有會員所發生之任 何承保責任均應由所有會員比例分攤之,為互助保險之基本特質。目前國際集團 P&I Clubs 係由 全球主要的 13 家船東互保協會所共同組成,涵蓋全世界國際商船總噸位 90%以上,成員包括: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Inc、Assuranceforeningen Skuld、Gard P&I (Bermuda) Ltd.、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The Japan 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The 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The North of England Protecting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 The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uxembourg)、The Standard Club Ltd, The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 The Swedish Club、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 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The West of England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uxembourg),近年來,由於亞洲航運業發展快速,船東互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Inc、Assuranceforeningen Skuld、Gard P&I (Bermuda) Ltd.、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The Japan 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The 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The North of England Protecting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 The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uxembourg)、The Standard Club Ltd, The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 The Swedish Club、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 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The West of England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uxembourg),近年來,由於亞洲航運業發展快速,船東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