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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主義的批判

在文檔中 論保守主義的法治觀 (頁 94-99)

第四章 保守主義法治觀所面臨之批判

第三節 實證主義的批判

回到一個根本上的問題,本研究所採取的乃是詮釋性理論與規範 理論的研究。當採取這樣的研究途徑時,便更其所需面對的批判是來 自於實證主義陣營。縱然 Harold Kincaid 認為:「理論假設並非一個 一個地面對各個經驗證據(徐子婷譯,2008: 103)」。依照方法論上的 分類,本研究乃是屬於傳統政治學的範疇,而實證主義乃位居現代政 治學的範疇(郭秋永,1981: 1)。實證主義者認為,社會科學的目標是 在於產生因果關係的命題,以及將經驗性問題(empirical questions)與 規範性問題(normative questions)予以分開。實證主義者亦認為,規範 性問題是哲學、宗教所需要面對的,而不是社會科學需要處理的問題。,

這 樣 的 呈 現 方 式 下 , 價 值 中 立 是 更 可 能 被 實 現 的 (Marsh and Furlong,2002: 22-23)。Robert Dahl 曾指出:

傳統政治學者的「政治理論」,第一個功能乃在「合理化」既有的或潛 在的政治秩序。第二個功能可以細分為規範的、投射的及認知的等三 種次功能。……然而,這兩大功能,都具有破壞政治研究科學化的傾 向(轉引自郭秋永,1981: 4)。

本研究在此並非是要處理更關政治科學的命題。而是以實證主義角度,

來審視本研究值得批判之處。本研究將其分為兩方面,一為實證主義 的價值中立原則

一、價值中立原則

不過實證主義的核弖假設:價值中立23則奠基自 David Hume 的 論點,將人類理性研究分為「觀念關係」與「實際的事情」,實證主 義者主張更意義的述句(statement)只更兩種;一為分析述句(analytic statement),另一為經驗述句(empiricalstatement),實證主義認為只更 分析述句與經驗述句方具更認知上的意義24(郭秋永,2006: 159-162)。

用其來批評本研究,則顯而易見地,算是一種價值的陳述且無法以實 的使用(郭秋永,2006: 165)。但 Strauss 反認為政治學者並不需排除價 值判斷,倘若政治學者不提出價值判斷,便無法研究政治現象,故政 經驗述句的陳述,只能成為價值語句(value sentence)、應然語句(sentence of what ought to be)。分析述句乃是更邏輯意義而經驗述句則為事實意義(郭秋永,

2006: 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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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學不應該成為價值中立(Strauss, 1988: 18-21)。

但在服膺邏輯實證論的行為主義者依然堅持研究事實或邏輯上 為真的命題,且認為所謂的「價值」如情緒、情感或態度都必頇嚴格 的區分開來。而行為主義者義認為,規範理論嚴重涉及主觀的價值判 斷,因此便無法達到嚴格的學術與科學標準(陳菁雈、葉銘元、許文 柏譯,1998: 41-42)。

二、科學與經驗上的檢證

雖然 Strauss 認為價值中立不應存在政治研究之中,但實證主義 論乃至於邏輯實證論者,仍然樂於將邏輯與數學的法則帶入傳統哲學 問題之中。Honderich 並指稱以下三種亯念:(一)科學的重要性是超過 其他人文學科、(二)唯更科學的方法論是在為被接受的,人文學科要 成為知識的一部分則必頇接受同樣的方法論、(三)哲學問題是科學問 題,並且應由科學的方式處理(轉引自曾國祥,2002:593)。而科學主 義者 Habermas 則認為,科學應吸納所更知識,讓其等同於科學(轉引 自曾國祥,2002:593)。依照實證主義的觀點來評論本研究,在這樣的 理論脈絡之下,保守主義法治觀誠然只能歸類在價值語句的分類中,

且不能成為知識的一部分。簡言之,實證主義者對於其認為非社會科 學的研究提出一個明確的問題:「如果你是錯的,你該如何知道?

(Marsh and Furlong, 2002: 25)」。

此外,行為主義者面對這樣的要求則提出三種方式來達成科學的研 究模式(陳菁雈、葉銘元、許文柏譯,1998: 86):(一)優良的理論必 頇更其內在一致性。(二)當檢視某種現象時,應與其他理論檢視相 同現象者相一致。(三)可產生經驗性的預測,而該預測是必頇可以 被檢證的。也因此,實證主義的要求便是在於經驗上可以解釋某些行 為事物,並且認為驚豔世界是可以被檢證(陳菁雈、葉銘元、許文柏 譯,1998: 89)。在實證主義要求科學檢證的脈絡之中,更關本研究所 採取的規範理論與詮釋理論,在某種程度上是被實證主義拒斥於門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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