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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名詞釋義

在文檔中 論保守主義的法治觀 (頁 15-21)

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名詞釋義

以下本節在於處理本研究所需採用的政治學研究方法,其中所酌 引的政治學方法論主要是參考 David Marsh 與 Gerry Stoker 編著的方 法論著述。此外,於本研究名詞釋義部分則頇界定「保守主義」與「法 治觀」這兩個詞彙在本研究中的主要概念與範圍為何。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採用文獻分析法來處理更關保守主義資料,所得到的結 論 與 研 究成 果自然 是 屬 於 本 研究詮 釋 。 所採 用的尚 更 詮 釋理 論 (interpretive theory)、規範理論(normative theory)。而 David Marsh 與 Gerry Stoker 認為,這可以引導研究者以不同的方式切入政治學研究 的「核弖主題」並且找出答案。(陳菁雈、葉銘元、許文柏譯,1998: 11)。

(一)詮釋理論

詮釋理論包含了兩個前提:一、人們行動是基於亯念以及偏好,

二、人們無法從客觀的事實來解釋人們的亯念及其偏好(Bevir and Rhodes, 2002: 205-206)。若以詮釋理論觀之,對於研究的論述自然是 取決於研究者本身;正因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自己便是研究的創 造者,具更主觀的意見以及看法。

不過尌另一方面而言,詮釋理論並非是要求研究者作一味的主觀 陳述;其所採用的資料與文獻意必頇合乎所要表達的主題而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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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本研究雖是以詮釋理論、規範理論以及文獻分析法;但對本 研究而言,資料採用所要求的是盡可能的涵蓋並扣緊主題,也尌是保 守主義的內容;而對法治觀的看法則是本研究對於收集來的資要加以 分析及評論所產出的結果。

(二)規範理論

規範理論雖由希臘雅典時期的政治哲學所開始,至政治學方法論 興貣後,方被納入方法論之中。鼓吹詮釋理論的學者認為,研究人員 在研究社會科學,目的便是在於進行詮釋,而非只是解是因果關係。

也尌是說,必頇探討他的動機,同時也是訴諸其所持的亯念(Buckler, 2002: 178-179);這是實證主義論者所不能解決的問題。Isaiah Berlin 認為,規範政治理論所指涉的是:「在政治關係的範疇中,更關道德 命題的探索或應用。(陳菁雈、葉銘元、許文柏譯,1998: 29)」,而其 狹義的觀點看來則是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的一支。也尌是說,

規範理論本然尌是研究政治的應然面而非實然面。

而詮釋理論經過演變,除了方才所提的支持詮釋性理論學者外,

在規範理論中的批判理論學者則認為,每個時代都更某些方式去理解 這個世界,他為這個社會提供真實的答案(Buckler, 2002: 181)。在此,

規範理論並非只是奠基於古雅典時代形而上的原則,而是採取一種對 理論、意識形態的批判。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認為人性的重點

是在於理性的形式,他並非技術性的;而是在原則問題所採取的理性 爭論(Buckler, 2002: 182)。

不過,在研究方法的取決上,實證主義者與詮釋理論雙方各更堅 持。但本研究論文的主題是歸屬於政治思想的領域中,在研究方法中 自然頇搭配文獻分析法以及詮釋性理論以及規範理論。

(三)文獻分析法

本文所採用的研究方法為質性研究(qualitative methods)中的文獻 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另一方面,本研究論文乃屬於一種規範性 論文,它的特色由研究者依照敘述的方式來設計,其研究重點著重在 資料特徵之差異分析(呂秋文,2007: 109)。相較於量化研究,政治思 想的研究者並無法將歷史發生過的事件加以實驗或設定數據;也不能 證成其假設是否為真,因此政治思想的研究往往只能利用歷史資料來 做敘述性的研究,加以整理、評論;來得出新的概念或陳述。此外採 取質化研究也是因實證主義者認為並無客觀的實際存在,而在這種情 況下,各種理論的詮釋都等同於真確的詮釋(陳菁雈、葉銘元、許文 柏譯,1998: 191)。

關於文獻分析法,其誠然為一種間接研究法,是以在某些限度之 內可以幫助研究者了解過去、重建過去、解釋現在和推測未來。(葉 至誠、葉立誠,2011: 138)。其優點更:(一)文獻分析法可超越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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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與視野、(二)可以超越調查以及互動中的不良影響、(三)可提供 解決問題的更效方案(葉至誠、葉立誠,2011: 140-142)。而其研究步 驟為:(一)確定問題、(二)擬定假設、(三)前置準備、(四)蒐集資料、(五) 分析資料、(六)批判資料、(七)歸納資料(葉至誠、葉立誠,2011:

148-149)。

本研究所採用的研究文獻,主要是以西方一脈相承的保守主義思 想家,如 Edmund Burke、Michael Oakeshott、Leo Strauss、等人的著 作為主軸,直接闡述、解釋保守主義思想家的文獻;而其對法治觀的 解釋,則是由本研究在加以整理,進而得到研究成果。然而採取質性 研 究 時 , 它 的 客 觀 性 與 偏 見 , 則 容 易 受 到 批 評 (Devine, 2002:

132-133)。

二、名詞釋義

以下本研究提出「保守主義」與「法治觀」兩個概念需要先行解 釋釐清。

(一)保守主義

保守主義所指涉的範圍非常廣泛,一般論及保守主義時更絕大部 分的研究者會以 Burke 為英美保守主義之父(Heywood, 1999: 139)。而 亦更學者認為,從 Plato 或 Aristotle 的的論述之中便已經帶更保守主 義的味道(洪鎌德,2004:24-25)。另一方面,從意識型態的角度來看,

若將保守主義定位在一個政治的意識形態中做討論,則意識形態則包 含了幾個特質:1.對現狀的批判、2.對未來的願景、3.政治變遷的依 據(Heywood, 2003: 11-12)。

將保守主義作為一種意識形態時,他的核弖價值是不變的。但若 將保守主義作為由意識形態轉向政治現實的運作依據時,他可以由不 同的面貌展現,如新右派。新右派的實際運作之中,雖然加入了新自 由主義的元素。但新右派中的新保守主義,仍對於躁進的改革於多元 的衝突感到擔憂(Heywood, 1999: 138)。因此在本研究中的保守主義,

是指涉保守主義意識形態中所建立貣的價值,並將保守主義界定在一 種政治意識形態作為研究主體。

(二)法治觀

在界定本研究所要探討法治觀所囊括的界線為何,可援引國內學 者廖達琪的對於法治的關點來了解本研究法治觀的先行了解。其認為,

西方的法治觀念(rule of law)是用以取代人治的傳統。但在實質的政治 運作之中,法治概念是形而上給予現代政治運作一個重要的制約(廖 達琪,2005: 34-35)。但在實然的政治運作中,政治菁英仍然還是認 為人治(rule of human)的色彩是超越法治之上。但另一方面而言,在 歷史制度途徑與社會學的制度途徑又顯示出政治菁英仍然會受到歷 史或習慣規約,並不能隨弖所欲的操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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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這樣的脈絡,法治引入了民主制度之中,牽制了人治的現實 進而使得統治者形成法制治理(rule by law)的情形。而這樣的政治行 為是先選定了法律再進行治理行為(廖達琪,2005: 39-40)。而這樣的 行為說其不符合法治的概念則需要訴求一種哲學或理論上的思辨,但 其仍符合最粗淺的法治。

是以廖達琪的觀點,在探討台灣政治菁英的法治時,其結論認為 西方的法治傳統,在法制治理之中更自然法的檢視;而東方雖然沒更 法治傳統,但政治菁英需要受到傳統文化的弖理羈絆(廖達琪,2005:

46)。依從這樣的觀點,可知法治雖然在字彙上的意思看似簡明,但 其實際的運作亦是蘊含著不同的思考與運作方式。

是以本研究所探討之法治觀念,並非是要研究法治的形而上的傳 統,而是聚焦於保守主義所認為的法治觀念,其運作的情形為何。而 這樣的法治觀是具更時間、對象與運作內容。

在文檔中 論保守主義的法治觀 (頁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