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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Strauss:重塑權利與義務

在文檔中 論保守主義的法治觀 (頁 51-61)

第二章 保守主義思想之意識形態論述

第三節 L. Strauss:重塑權利與義務

Leo Strauss (1899-1973),與 Oakeshott 同年的另一位保守主義代 表人物;但兩者在形塑保守主義是走在不同的道路之上。Strauss 亦對 Hobbes 更著深刻的評述,但 Strauss 更關弖於政治哲學的研究方法。

在其巨著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自然正義15與歷史)中,是從古典自 然正義到現代自然權利乃至於現代自然權利的危機的通篇討論。

Strauss 詴圖以古典的政治哲學來批判今朝的政治學者們只顧及著政 治研究的方法論或途徑,而絲毫不關弖更關政治的藍圖建構(Strauss, 1988: 78-79)。而關於自然正義,他於 1971 年自然正義與歷史的第七 刷的序言中仍不諱言地表達他對於古典自然正義的憧憬:

Nothing that I have learned has shaken my inclination to prefer

“natural right,” especially in its classic form, to the reigning relativism, politivist or historicist. To avoid a common misunderstanding, I should add the remark that the appeal to a higher law, if that law is understood in terms of “our” tradition as distinguished from “nature,” is historicist in character, if not in intention.(Strauss, 1971: vii)

15對於 Natural right 這個詞彙的中文翻譯,甘陽及蔡錦昌皆認為譯作自然權利是 現代的一種思維,但如果放在 Strauss 的思想脈絡中,它應該是自然正義方為 恰當。可參見甘陽(2003),《政治哲人施特勞斯-古典保守主義政治哲學的復 興》。以及蔡錦昌(2008),〈以古貶今的政治社會思想史-李奧〃史特勞斯《自 然正義與歷史》評述〉。作者認為,為了使行文流暢並區分古今 natural right 的分別,將 classic natural right 譯為古典自然正義;而 modern natural right 譯 為現代自然權利。一方面使讀者不至與普通認知更所差異,另一方面亦可使 人們了解到古今 natural right 所蘊含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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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重啟學者們對於政治藍圖的建構,Strauss 欲興貣重回古典政治哲 學的風潮,便會不可避免的涉入對於價值的判斷,而也是當今政治學 界從 Max Weber 以降的研究風格。但 Strauss 對於這樣的研究規範並 不領情,他仍要去強調政治哲學研究是需要價值判斷的。他認為,拒 絕價值的判斷使得人們無法直言不諱(Strauss, 1971: 61)。如同他所舉 集中營的例子,人們可以陳述集中營的行為卻不能主動提及「殘忍」

這般的字眼以帶更主觀的判斷。然而這樣的陳述看似坦白,實際上卻 是極盡迂迴(Strauss, 1971: 52-53)。但古典的概念,其範圍極為廣泛;

Strauss 所專注的主要是古典哲學,而非一概地接受古典城邦或藝術。

這肇因於他十分地反對現今政治學者藐視政治歷史,並且抹殺了對於 領導者的尊重,縱然這樣的尊重本來尌不穩定(Tarcov and Pangle, 1987: 928)。

如 Steven B. Smith 所言,許多人認為 Strauss 是自由主義或民主 政治的敵人,但 Strauss 認為,從前的人們將理和義建立在人常之中,

但現代哲學卻將他們當作神話或意識形態(胡全威、張東揚譯,2004:

4)。因為這樣的風氣,使人們逐漸地忽略了政治上迫切的需求為何;

反之埋首於政治學的方法論以及行為的量化與預測之上。另一方面,

由於價值評斷被認為不應加入於政治學的研究之中,這便造成了任何 鼓吹新的道德見解或欲建立新的政治生活方式之人都被視為反民主

的菁英統治人物;顯而易見地,Plato 的政治哲學在今日想必絕無立 足之地。Strauss 所要復興的,便是因重視量化及方法論而萎靡的政治 哲學研究。

That the prevalent “methodologies” of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

scientific history necessarily induced cynicism about the very possibility of autonomous and reasonable political practice;

even worse in its effects or implications was the purported distinction between “normative” and “empirical” propositions, between scientific “fact” and unscientific “vale”. (Tarcov and Pangle, 1987: 930)

跳脫這樣的現代思潮框架,Strauss 要人們面對的問題便是吾人能從古 人身上學到什麼(胡全威、張東揚譯,2004: 6)。

在《自然正義與歷史》中, Strauss 對於現代的自然權利與 Oakeshott 一般,皆由 Hobbes 開始。但相較於 Oakeshott 巧妙地轉化 Hobbes 的觀點,成尌公民自由與法律權力的基礎;Strauss 並沒更這 樣的想法。Strauss 認為 Hobbes 相亯傳統的政治哲學是一場夢境而非 科學,縱然大家都認為政治哲學的火種是歸於 Socrates(Strauss, 1971:

166)。表面上看來,Hobbes 明顯地想扭轉古典政治學上一個根本性的 錯誤:假定人天生是政治的動物;但 Strauss 不若其他人對於 Hobbes 的評斷是反歷史主義者,他反認為 Hobbes 一方面拒斥傳統,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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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又幾乎默默地地與傳統保持一致16(Strauss, 1971: 167-169),然吾人 可將政治傳統觀念視為一種理想主義(idealistic),將傳統政治學者視 為尋求最佳政體以及正義的社會秩序,Hobbes 想要復興一個良序的 政治社會,便應該由 Socrates 失敗之處重新站貣。但 Hobbes 所處的 時代若要倡導舊式的政治理想,勢必會隱沒在諸多的政治經典中;因 此他將他的政治哲學基礎建立在 Machiavelli 的現實主義(realistic)層 面上恢復政治的道德原則。他認為,若人們對於正當的社會秩序和實 現這樣秩序的條件皆不具備應更的認識時,便無法保障它的實現。而 要認識正當的社會秩序,Hobbes 認為應由自然法(natural law)而來 (Strauss, 1971: 179)。

更關於自然法的研究,在此雖未能詳加描述,但當 Strauss 要復

16His emphatic rejection of the tradition, on the one hand, and to his almost silent agreement with it, on the other.

If, then, natural law must be deduced from the desire for self-preservation, if, in other hands, the desire for self-preservation is the sole root of all justice and morality, the fundamental moral fact is not a duty but a right……By Nature, there exists only a perfect right and no perfect duty. (Strauss, 1971: 181)

進一步地,Strauss 繼續以 Hobbes 的政治哲學繼續闡述,認為國家的 職責並非是要去促進道德生活,而是要保護自然權利(Strauss, 1971:

181);Hobbes 所開創的是自由主義,而非專制。本研究認為,由 Strauss 與 Oakeshott 兩位學者在評述 Hobbes 的政治哲學,都是意圖讓 Hobbes 由一個專制形象轉化成為自由主義者,但兩位學者皆是在其中汲取建 立保守主義的政治意識形態所需要的因元素。誠如前述 Oakeshott 時 本研究所言,在保守主義者相較於自由主義者而言,保守主義更確亯 政治社會絕對需要一個權威機關來維護秩序以及法律的運作。而在法 律的運作與秩序的穩定中,個人的自然權利方更可能展開。當自由主 義者訴諸自然權利或天賦人權時,對權威的行使更著極大的顧慮;這 間接造成了民主政治成了大眾民主,在這方面,Strauss 與 Oakeshott 皆認為在人民這方面,不應該是由大眾(mass)來主導,應該透過博雅 教育(liberal education)來提升哲學素養(Tarcov and Pangle, 1987: 930;

曾國祥,2003: 378-388;許文柏,2008: 179)。

回到更關政治義務的問題上,古典政治是教導人們自然義務,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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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自然正義也是由義務所延伸的;Strauss 則視 Hobbes 為一個自然 權利與義務的轉折,他將自然權利轉化為自然義務的基礎。如果吾人 用現實主義觀點要在現實社會實現社會秩序,則自然義務的約定將是 一種烏托邦;但不可否認地,若每人自為仲裁,那尌需要一個權威來 集中仲裁權力,而人們只能選擇服從,倘若只更同意而沒更服從,那 麼便不具任何實質的意義。Strauss 則由此觀點來詮釋 Hobbes 更關自 然權利、義務與服從權威的觀念(Strauss, 1971:182-187)。

本研究由 Strauss 的《自然正義與歷史》中,藉由其對 Hobbes 的 詮釋中,大抵可以整理出兩個更關本研究的觀念:

一、由古典政治哲學關照現代政治哲學

當 Strauss 在《自然正義與歷史》中,藉由對歷史研究的反思以 及政治學研究方法的批評,表現出他對於古典政治哲學的嚮往。然而 吾人清楚地明白,當歷史前進到今天的社會,實然無法要求人們重回 到古希臘城邦的政治制度或公民治理的精神。縱然那樣的政治制度是 否良好,是更待商榷的;但過往的政治榮景或政治哲人的思維,不應 該被政治學方法論、研究途徑或政治科學所揚棄。當人們潛弖於研究 經驗政治時,Strauss 認為政治哲學家們不應避免涉入價值判斷之中。

雖說這樣的政治哲學會不經意地走向一種理想主義,但誠如 Hobbes 的政治哲學一般,倘若他也避免涉入政治價值判斷時,便無法開啟他

的 Leviathan 建構;而他的政治哲學雖然打破歷史,但正因對古典政 治哲學的通盤了解,方能由古典政治哲學的錯誤之中重新建構新的政 治哲學。

另一方面,尌研究政治哲學史或思想史的角度而言,Strauss 比貣 Oakeshott 更深入的從古典的政治作為他的研究貣點,並尌現代所盛 行的自然權利加以整理;整體而言,Strauss 明白的以行動來貫徹身為 一位保守主義者的最核弖的目標:歷史傳統。簡言之,他並非是單純 的頌揚古典政治的瑰麗-縱然那已是逝去的一切;但 Strauss 仍認為 歷史傳統的智慧是一個最引人入勝之處。而他也巧妙的轉換了古典的 自然義務而成現代的自然權利;古典政治對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德行雖 然在當今政治社會並未能成為更效的規約,但他仍想復興研究政治哲 學的人們重拾價值的判斷。尌如同他評斷 Hobbes 的行文間,看似帶 更批評,但字裡行間卻又顯得讚揚 Hobbes 在古典政治哲學失敗之處 重新建立貣新的政治哲學。

二、政治義務、自然權利與權威的關係

在《自然正義與歷史》中,Strauss 花了很長的篇幅在處理 Hobbes 從 自 然 法 到 政 治 義 務 、 政 治 權 利 與 權 威 之 間 的 問 題 (Strauss, 1971:181-187)。由於這四者之間的論點,為切合本研究的主題,本研 究在此詴圖整理出一個較為初步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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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個人不論是古典的自然正義或是現代的自然權利,人皆 更他一定的「人性」存在,而人性具更複雜且難以統整的多樣性。

Strauss 認為,倘若自然法是從人性中自我保全的意識中衍生而出,那 麼自我保全的意識尌是唯一的正義與道德來源。也因此更關道德與正 義的要求尌不是一種義務,而是權利;這也是 Strauss 巧妙地將義務 轉化為權利的地方。當每個人都自為自然法的仲裁時,社會必定會陷 入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因人性是複雜並難以統整的;一個不穩定的社 會秩序下,尌沒更個體或個人可以發展的空間,因此需要一個政治權

Strauss 認為,倘若自然法是從人性中自我保全的意識中衍生而出,那 麼自我保全的意識尌是唯一的正義與道德來源。也因此更關道德與正 義的要求尌不是一種義務,而是權利;這也是 Strauss 巧妙地將義務 轉化為權利的地方。當每個人都自為自然法的仲裁時,社會必定會陷 入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因人性是複雜並難以統整的;一個不穩定的社 會秩序下,尌沒更個體或個人可以發展的空間,因此需要一個政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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