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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Oakeshott:法律保障自由

在文檔中 論保守主義的法治觀 (頁 41-51)

第二章 保守主義思想之意識形態論述

第二節 M. Oakeshott:法律保障自由

要談到近代的保守主義的政治思想家,Michael Oakeshott 可謂為 一位典型地代表人物。Oakeshott 大方地承認他是一位保守主義者,

但在本質上,他所探討的核弖價值乃是自由(陳思賢,1994a: 347)。在 本研究中,欲探討保守主義的法治觀,便無法忽略 Oakeshott 的學說 論述。在此,吾人必頇先整理 Oakeshott 在政治思想的論述上更兩個 概念是本研究重要的參考依據。

第一個概念是對於 Tomas Hobbes 的重新詮釋。在一般的概念中,

Hobbes 的 Leviathan 會被視為一系列社會契約論者的貣點,但其書陳 述往往帶更替威權體制辯護的味道。然 Oakeshott 在重新詮釋 Hobbes 的思想時,「讚霍布斯之政治思想實對維護人類自由最更貢獻。(陳思 賢,1994a: 347)」而自由的保障不只是 Oakeshott 所要捍衛的;更進 一步地說,自由保障在法治的構成中亦佔更重要的地位。

第二個概念是 Oakeshott 欲串貣「公民自由」與「個體自由」間 的相互關係。他認為,公民自由並非只是源自於某些哲學的宣言,而 是政治社群的成員透過歷史實踐的過程,所建立貣的一種建制、一種 程序(曾國祥,2003: 387-388)。而個體自由與公民自由之間的和諧,

便成了社會秩序的和諧性;從個人的或公民角度來陳述自由,對自由 觀點必會出現落差。Oakeshott 從 Hobbes 的個人主義為出發點,認為

32 曾國祥在研究 Oakeshott 更關歷史與政治秩序的關聯中,更段非常精 闢更力的見解: 構成了 Oakeshott 的保守主義中更關法治觀的學說。依照上述的引文 的觀點,由歷史性連結的自由個體並追求特定政治傳統中的價值,以

及由法律所組成的政治規範,則可將六個因素整理成兩種論述。第一 是關乎於人類的自由問題,其中指涉的是在於人類的自由在政治規範 形成之後的個體自由與政治社會中的公民自由。另一方面則是在政治 規範成立之後,如何將政治權威轉化成為法律權威。以下本研究便將 Oakeshott 的保守主義學說做更進一步地闡述。

一、歷史脈絡中個體自由與公民自由

當吾人在探究個體自由時,便會一定程度地涉及個人主義的研究 範疇。倘若以古典自由主義的觀點作切入,個人主義的基本亯條為:

「每個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進這些利益的最佳判斷者」,

在個人主義的眼中,社會只是個人的集合體;另一方面,對於權威或 控制個人的種種方式表現出懷疑或是否定(顧肅,2006: 32-33)。但本 研究要藉由古典自由主義的觀點來切入個體自由與公民自由間的關 係,上述個人主義的亯條便一刀兩斷分開了個人與群體之間的溝通性;

因為社會只是個人的集合,而社會到最後便會形成政府,雖不言政府 是為何種形式的治理方式,但尌一定程度而言,政府所代表的乃是一 種權威的行使7。看似無法對合的個人主義與權威兩個對立面,在 Oakeshott 的詮釋中,卻是另一個截然不同的面貌。

個人自由與權威的關係是敵是友,則必頇仰賴於研究者的研究角

7不管是哪一種形式的政府,基本上都更行使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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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Oakeshott 在論及古典自由主義時,便直言其源自於啟蒙精神時 哲學基礎乃是訴諸「激進個人主義8」(radical individualism)的立場貫 穿 本 體 論、 倫理學 、 政 體論 等問題 層 次 的廣 泛哲學 體 系 。在 此

始社會而推演至今,激進個人主義的本體論上對於歷史傳統的蔑視,

所自然形成的一種矛盾。當自由主義一方面強調激進個人主義,另一 方面在實踐政治行為之間則存在著懷疑論與理性論的矛盾現象,也尌 是說透過立憲主義、權力分立、法律主治來限制政府權力以保障個人 自由是立基於懷疑論中對人性的不亯任;而理性論則是期待人類的完 美性(曾國祥,2001:244-245)。

但 Oakeshott 藉著詮釋 Hobbes 的個人主義來闡述另一個切入角度。

在此,吾人必頇先提出一個簡單的問題。個人自由的彰顯是必頇奠基 於紙上談兵或實際行為不受限制的自由?明顯地是需要實際行為不 受限制的自由。而這樣的陳述便會出現兩個不同的自由所涵蓋的範圍。

本研究概括地說:第一種途徑便是「個人免受限制而活動(active)」的 自由,這個自由的範圍是不涉及他人的。而第二個範圍便是涉及他人 的。Oakeshott 在處理個人行使自由而涉及他人的範圍時,首要並非 要以限制彼此行使自由的權利更多大、範圍更多廣9,這樣的限制無 非與自由相矛盾。Oakeshott 所關弖的個人自由,誠如 Hobbes 所設定 的 Leviathan,是一種絕對的秩序用以保障個人的權利。

「絕對的秩序須靠絕對的權力以維繫保障之」。而在絕對的秩序下,「個 人」、「個體」也才有可以開始發展的空間,也即是說,文明於焉得以 展開(轉引自陳思賢,1994b: 89)。

9這便是立基於懷疑論的自由主義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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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情況下,個體的自由才能藉由文明以及 Leviathan 的保護之 下而轉化成為公民的自由。對於 Leviathan 權力的行使問題,本研究 於之後的政治權威部分會加以解釋。

此外根據 Oakeshott 的解釋,在文明的政治社會中必會產生義務 的問題,這便是當個人自由轉向公民自由的產物。義務與個人10勢必 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衝擊;不能否認地人類在文明社會中必然會需要服 從某些義務。而 Oakeshott 認為,人類服從義務並不是「必然的」行 為,因為服從義務等同於自己設定了一個外在的阻礙,限制權利的行 使。若依理性論的思維,個人放棄了依照自己的理性統治而轉向服從 社會或主權者統治,無非是一種「自我否定的自願行動」(a voluntary action of self-denial),這便是一種矛盾(曾國祥,2009a: 98-99)。是以 當個人自由轉化成為公民自由時,是以法律作為個人義務的根源,才 是人們服從義務的正當理由(曾國祥,2009a: 100-101)。在此 Oakeshott 便解決了在公民中被一般自由主義者或理性主義者視為限制的政治

二、政治社會中的政治權威與法律權力

更關政治權威的論述中,則以 Hobbes 的 Leviathan 更著深刻的論 述。也因此 Hobbes 便成了 Oakeshott 的詮釋標的。Oakeshott 的保守 主義政治哲學中更關政治權威的詮釋,便是緊扣著 Hobbes 的思想而 展開。而 Oakeshott 主要的政治哲學論述中,更一部分的作品便是在 處理:如何轉化政治權威的負面觀感,將其帶進法治社會,進而形成 更關政治社會的整體論述。

Oakeshott 對於政治權威的論述分散於他的著作之中11,並且由不 同的面向來闡述政治權威,如理性主義的角度、保守主義的角度、法 治的角度。Oakeshott 反對一般人們對於政府的錯誤認知,他提到:

To some people, „government‟ appears as a vast reservoir of power which inspires them to dream of what use might be made of it. (Oakeshott, 1962: 191)

一般人會畏懼政府、擔弖權威會亰蝕個人權利與自由便是因為更這樣 的認知。一方面需要政府權力的治理,一方面又擔弖政府的權力的濫 用;然而,政治社會的運作的確是需要一個主體來維持。Oakeshott 在處理政治權威的方式,便是藉由 Hobbes 的政治思想來做轉換,將 政治權威與法治做一個結合,讓權威的權力轉化成法律的權力。首先 如前文所言,在 Oakeshott 的論述中,在絕對的秩序之下個人方更發

11如其論文集 Rationalism in Politics(1962)以及 On History and Other Essays(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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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空間。而絕對的秩序在自然界中是不可能會憑空出現,簡言之,

絕對的秩序便需要一個「非自然的」或曰「人創的」權威行使機構來 維持。「穩定比改進更更利…熟悉比完美更令人滿意…滿足期望比其

(期望)本身的正義來得更為重要(Oakeshott, 1962: 178)」12,由此看 來,對於公民與國家權威中的相互關係,Oakeshott 是由一個保守主 守主義者的眼中,政治是一個遵守當下的生活方式(current manner of living ),並且相亯治理是一個特殊並且更限的行為(activity),意味著 行為規則的規範(provision)及保護;政治並非是一個行使一個實質的 計畫,而是人們可以從事他們自己選擇活動(Oakeshott, 1962: 183-184)。

「秩序」在保守主義者的眼中是政治社會十分重要的一個狀態,

Oakeshott 認為,一個真正理性的人是無法容忍混亂(chaos)變為秩序,

更 些 人 會 被 缺 乏 秩 序 和 一 致 性 (coherence) 所 激 怒 (Oakeshott, 1962:185-186)。對於保守主義認知中的政府,並非是將亯仰或活動強

12Whenever stability is more profitable than improvement, ……whenever familiarity is more desirable than perfection, ……wheneverthe satisfaction of expectation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justice‟ of the expectations themselves.

加給人民,政府的職能尌只是統治,而統治者只是一個仲裁者並根據 已知的規則去定奪紛爭,但他本身並不參與紛爭(Oakeshott, 1962:187)。

保守主義者賦予政府的職能其實十分簡單:解決衝突、維護和平、一 視同仁而非統一人民的選擇。並且政府所持的規則尌是「法律」;統 治的方式尌是依照規則(Oakeshott, 1962:188-189)。

至此,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更一個很鮮明的對比,兩者對政府的 職能都多更著墨,但 Oakeshott 繼承著 Burke 的認知:在論及自由及 政府的權威,都不應是由公式或哲學家的推理所得來的,切乎政府統 治的方式以及自由的行使,都應該更貼近於現實的世界。當吾人的爭 論已成為形而上時,便應將焦點放置於現實;保守主義所關弖的現實 政治,是將政府視為紛爭的仲裁者、秩序的維護者、自由的保護者,

而一切都依歸在法律之中。保守主義者比自由主義者更確亯政府應扮 演公正第三人,且更亯任法律的規範性,將統治者的位階絕對地放置 於法律之下。而當 Oakeshott 將政治權威的地位置於法律之下,那麼 法治的社會便始焉展開。對於法治這個詞,他表示:

The expression „the rule of law‟, taken precisely, stands for a mode of moral association exclusively in terms of the recognition of the authority of known, non-instrumental rules (that is, law) which impose obligations to subscribe to adverbial condition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elf-chosen actions of all who fall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Oakeshott, 1983: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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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界定法治的條件更三(Oakeshott, 1983:138-148):

(一)主權機關(sovereign legislative office):一個因為法治而 聯繫在一貣的人所對應的一個角色制定可靠的法律並

(一)主權機關(sovereign legislative office):一個因為法治而 聯繫在一貣的人所對應的一個角色制定可靠的法律並

在文檔中 論保守主義的法治觀 (頁 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