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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諮詢會議整理

第一節 專家諮詢會議紀要

第一節 專家諮詢會議紀要

一、 我國目前法令目前對於媒體購併之規範,是否適當?是否應

該制定不同於一般產業購併的標準?是否由廣電主管機關 NCC

處理即可,或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 NCC 分權負責?

(一)專家學者

莊春發教授

1. 建議法規應修改,以符合時代需求。此次 NCC 修改廣電三法,建議將媒體 併購議題納入。但修法應廣納各方意見,特別是業者、學界之意見,才會比較 周延

我有參與上次旺旺集團案,但NCC只有找到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18、19 條,也 就是後面列的資料,有關有線電視與無線電視以及報紙互相持股的約定,自然 人是 10%、法人是 20%的上限。美國早期對執照持有甚至規定AM不可跨至

FM,跟我們一樣管的很嚴。我必須要講政府的效益。時代改了,但很多法制還 沒改,即使我們覺得不妥,也找不到適當的法律規範。NCC現在正在推廣電三 法修法,可在這次把這些議題都納入。不過,這些法當初訂定都有他的背景,

例如有線廣播電視法,如果要從播送系統的法律變成有線電視的行為規範,我 的建議是應該把整個有線廣播電視法不要,乾脆做整體規劃,提出新的整套出 來,否則再怎麼修,也許會掛一漏萬,反而更不好。修法應廣納各方意見,特 別是業者、學界的意見也可以納入,這樣會比較周延。

2. 建議主管機關應確實瞭解產業現況

過去NCC及新聞局對統計資料的收集跟整理是我看過最糟糕的施政結果,要施 政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產業情況,會變成亂槍打鳥,…我做的閱聽人比例研究

(2008 年)…中國時報的閱聽人比例接近 11,把比例轉換成百分比的概念,還 不到 11%,很接近。11%的閱聽人比例在整個社會的影響力非常令人驚訝,甚 至讓人害怕。我覺得政府在這方面可能要稍微考慮。

3.應對市場定義進行區分,言論市場與經濟市場管制標準並不相同。對於言論 市場,為了公共利益,仍有管制之必要

媒體市場有兩個,一個是經濟市場,就是賺錢的市場。另一個是言論市場,我 們concern的可能是後面的言論市場。兩個規範要不同,否則會因為言論市場過 度嚴厲管制,造成經濟市場受到限制,也不能照經濟市場管制,可能使言論市 場過於寬鬆,也不適合。在我們訂這些法律條文時,還是需要先區別經濟市場 跟言論市場。

我的角度裡面,非常支持石世豪說的法律睡眠期。…但大家看到的是言論市 場,過去歷史給大家的經驗是不好的,所以為了公共利益,還是要管,不得不 接受。

4. 贊成應由 NCC 負責媒體併購案管制,如有例外,不無可能由公平交易委員 會處理

第四點,基本上贊成由NCC自己處理就好,畢竟是自己的小孩,由自己管教。

有例外、有其他條件存在時,也不無可能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馮建三教授

1.政府與業者都應進行資訊公開,資訊越流通,對社會越好。

官員也好,做研究或業界,我們最頭痛的是產業資料的欠缺,做政策時經常就 會疏漏。也許參酌美國其他國家已經有的作法。…強調政府資訊既然公開了,

業界資訊特別是有上市的也願意且一定要公開。一個社會資訊越流通多樣,對 社會越好。

類似這樣的購併案,也許可以要求,業界提供的資訊對他也有必要,否則無法 做產業的規劃。政府站在全面的角度,要做所有業者的平衡跟社會其他角度的 參與所形成的決策,一定需要這些資訊。美國的 confidential 限度應該還是要往 上推,政府的機密應該也要推的比較小,甚至發生爭議時,應該有合理的仲 裁。機密的事情越少越好,特別是營業的資料,如果不建立,很容易就會說這 是機密不方便提供。

2. 傳播媒體的管制,基於媒體之特殊性,NCC應為管制第一線,公平會為第二

傳媒,是公平會管或NCC,基於它的特殊性,公平會應是第二線,第一線應是 NCC。

石世豪教授

1. 媒體併購規範與一般產業購併不同,應制定不同標準。建議修法應全部一起 修,不建議局部修法。應將跨媒體、跨平台、跨內容議題都納入考量,重新檢 視管制目標。平台與內容高度相關,並非不同產業,若能打通平台,對頻道較 為有利。

第一個是我國目前媒體併購規範是否適當?是否應制訂不同一般產業併購的標 準?這是肯定的。問題難在how

一但要修法就要全修,局部修法呢,會把格局玩小,你專動現在大家高度注目 的事項,要求平衡起見就每一個都拿出來修,都修到四平八穩的。每一個單獨 事項要修的四平八穩就是,每一個人都得不到他要的東西,這種修法很糟。修 法應全部一起修,裡面有很多東西可以一起TRADE-OFF。不該把三法拆開來 修,更不應該後悔之後,把三法修完又要合併成一個大法,這都是不對的程 序。現在面臨的議題全都跨媒體、跨平台、跨內容了,必須把這些議題放在這 邊,重新檢視你管制的目標。

管制之外有沒有其他工具去確認:美國的媒體政策基本上是demand-driven,因 為市場夠大,資源夠多,沒有很強的公共傳統,市場是由demand來drive它的發 展方向,政府只做調節,所以你看到的絕大多數措施都是管制性的,因為商業 力量夠大會衝出自己的出路,政府只做一些防弊的節流讓它導向一個方向。歐 洲相當程度是從supply去drive,某種程度我要什麼東西、我規範什麼東西,所

以 我 要 丟 什 麼 東 西 下 去 , 才 會 產 生 東 西 出 來 。 歐 洲 已 經 沒 有 辦 法 完 全 走 demand-driven,它一定要相當程度的從supply的角度去思考。

言論市場一直有個很大的問題。歐洲現在思考的是比較細緻化的人權,或是第 三代以後的人權,不是只看政府做事,而是政府做了事去serve the people,包含 政府不動,讓人民自由,讓產業自由;以及政府去動了之後,讓人民有更多的 享受。剛好言論市場或內容多元化屬於這種事情,就是政府不管的話,大家喜 歡的言論就會出現了,這是第一種多元化。第二種是政府做某些事情呢,某一 些生產之後不會有收益的問題出現,這是政府同時要做的兩件事情。那最難的 是媒體,它不會產生內容,可是它讓內容通過、篩選,做平台輸送到每個人家 庭裡面,剛好是最後一道的關口,政府對媒體的態度最難,又要管又要不管。

一個最簡單的不管是free from,或是創造一個環境讓很多人去free to。

我們頻道的生態很艱險,平台打通的話,頻道的生意是比較好做的。跨國媒體 坦白說,對台灣的興趣愈來愈少,不只本土頻道生存困難。如果產業不健全的 話,這底下根本打不通。我們即使是做頻道組裝,aggregator,這也會影響這個 內容的流向。要修法應該把整個問題拉進來看,只看個案或個別產業,會失去 綜觀全局的機會。平台和內容不是兩個世界,而是高度相互關連的產業。

2. 集中化之規定必須修訂,有廣法二十一條或廣電法十四條或各施行細則都過 過於簡陋、不堪使用,法條文字必須有所調整。修法應有階層化的保留,法律 訂定出明確原則,再加上最低下限的法律保留即可。

有關集中化規定有無修訂必要,當然有修訂必要。不管是有廣法二十一條或廣 電法十四條或各施行細則規定都太簡陋了,已經不堪使用。簡單地說,法律保 留原則已經被擴張到最稀薄的地方,任何超過法律文義的操作,都有違法的嫌 疑 。 因 為 以 嚴 格 的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來 說 , 文 義 是 法 條 涵 蓋 的 最 大 射 程 (Reichweite),一旦法條過於僵硬而具體處理的個案已經在文義涵蓋範圍外,一 定會有這個問題。這時候,單純透過文義解釋已經不足,法條文字必須有所調 整。廣電法十四條太粗泛,有廣法二十一條太技術性,都應該要修,這是最基 本的。至於需要修到多精確,套用大法官的術語 - 階層化的保留。這不屬於最 嚴格的法律保留,那不是裁罰規範,而且所涉及的是營業自由的限制,再來是 特殊產業營業自由的限制,涉及公共利益重大,所以法律只要訂原則,還有考 量的行政目的、可以考量的事項,簡單地說,就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加上最低 下限的法律保留就夠了,朝這方向就夠了。

3. 主管機關,NCC 無法取代公平會的程序,公平會也不可能取代 NCC,大家 各自有他的考量。

我覺得不可能由A代替B。NCC 不可能取代公平會的程序,同樣地公平會也不 可能取代NCC,大家各自有他的考量。以二中案為例,以公平會來說,這離要 管制的門檻還早的很,從經濟市場的角度來說,根本不需要發動程序。從言論 市場來說,有沒有必要發動程序呢?這件事就值得討論。

黃銘傑教授

1 一定必須修法,若只能形式來看事情,很容易規避。

對競爭的最大傷害是聯合行為。法律現行看來是失職的太厲害,從三中、二 中,大家可以看到我們的法律、主管機關太注意這事情上面,對個體、方法不 是那麼重視。我們的法院連一個初步的法人格概念都沒有,如果是這樣的話,

永遠只能在法律的形式、法人格的形式上。是不是要修法,當然一定要修法。

如果我們的法院都是從一個形式來看事情的時候,是非常容易去規避的。

2. 媒體是特殊產業,其併購問題涉及經濟與言論市場。主管機關還是以 NCC 為主,設計上可以雙管獨立,做出決定時可以詢問公平會的見解,將公平會見

2. 媒體是特殊產業,其併購問題涉及經濟與言論市場。主管機關還是以 NCC 為主,設計上可以雙管獨立,做出決定時可以詢問公平會的見解,將公平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