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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地媒體併購案分析

第四節 旺旺購買三中媒體案

一、個案簡介

(一)中國電視公司

中國電視公司(以下簡稱中視公司)成立於 1968 年 9 月 3 日,為台灣第二家無 線電視台。2005 年 12 月 24 日,中國國民黨將華夏投資公司掌控的中視股權,

連同中國廣播公司及中央電影公司的股權一同售予一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財

團,該財團由榮麗投資公司持有。

2008 年 12 月 18 日,中視董事長余建新及總經理鄭家鐘請辭。2008 年 12 月 23 日,中視常務董事會,推選《中國時報》發行人林聖芬(當時兼任榮麗投 資公司代表人)擔任中視董事長,中視執行副總經理饒聖雄(當時兼任中天電視 總經理)擔任中視總經理,旺旺集團董事長蔡衍明親自出席。余建新家族退出中 視經營權,中視經營權移交旺旺集團。

(二)中天電視公司

1994 年香港商人于品海所創辦的傳訊電視網絡公司(Chinese Television Network Inc.;CTN)開播,旗下擁有中天(Chung Tien)頻道與大地(Da Di)

頻道。1997 年 1 月 30 日,中視公司與象山集團成員木喬傳播公司合資設立中視 衛星傳播股份有限公司(CTV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Inc.;CTVS),接手 經營木喬傳播公司經營的「心動頻道」,並改名為「中視二台」定位是女性專屬 頻道。

1997 年 9 月傳訊電視由於不堪虧損,整個公司交由和信企業集團接手。傳 訊電視總部從香港遷移至台北市。1998 年「中視二台」轉型為綜合頻道。

2000 年,象山集團總裁江道生接手經營傳訊電視。「中視二台」更名為「中 視衛星」。「中天頻道」更名「中天新聞台」;「大地頻道」更名「大地電視台」。

2001 年,象山集團將傳訊電視網絡公司與中視衛星傳播公司合併為勁道數位電 視公司(Power TV),該公司將「中視衛星」改名為「中天娛樂台」;將「中天」

頻道分為「中天新聞台」與「中天資訊台」。「大地電視台」之後併入緯來電視 網,更名為「緯來戲劇台」。

2002 年 6 月,由於象山集團無力經營,繼由中國時報集團入主,改名為中 天電視公司。2004 年 1 月,「中天資訊台」轉型為綜合頻道,更名為「中天綜 合台」。目前中天電視公司,旗下有中天新聞台、中天綜合台、中天娛樂台等三 個頻道。

二、 審案程序

本案緣於中視公司及中天兩家電視公司法人股東榮麗投資公司之主要股東 余建新將其股權讓與旺旺食品公司,法人股東榮麗投資公司變更其指定代表人 行使職權之自然人。

中視公司及中天公司遂於 2008 年 12 月 26 日及 2009 年 2 月 10 日檢附相關 規定文件向 NCC 申請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許可;其 中中視公司申請案於 2009 年 2 月 11 日 NCC 第 285 次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應請 該公司到會陳述意見。依 2009 年 4 月 10 日 NCC 第 294 次委員會議決議,NCC 於 2009 年 5 月 8 日就本案辦理聽證會,提供行政處分案件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發問之機會,聽取各方意見。

表 4-3 旺旺購買三中媒體案審查程序

日期 事件

2008/12/26 中視與中天兩家電視公司因股權交易,向 NCC 提出董事長、

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許可之申請。

2009/02/10 中視與中天兩家電視公司補正相關規定文件。

2009/02/11 NCC 第 285 次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請中視公司到會陳述意 見。

2009/04/10 NCC 第 294 次委員會議認為「本案涉及收視聽眾權益及公共 利益與市場競爭之重大事項,因此決議依 NCC 組織法第 9 條 規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專家鑑定 人、學者、政府機構代表、公民團體等對本案之意見」

2009/05/08 NCC 召開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案聽證會。

2009/05/27 NCC 第 301 次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本案以附附款方式許可 中視公司及中天公司案內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 人及總經理變更申請。

2009/06/03 自 NCC 第 301 次委員會議審理本案並作成附附款通過該案之 決議以來,連日受到外界輿論之關注及指教,為尊重民意 與維護當事人權益,NCC 第 302 次委員會議 3 位委員連署提 請復議,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復議。本案以附附款方式許可 中視公司及中天公司案內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 人及總經理變更申請。

三、 准駁依據

依據 NCC 公佈之「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常務董事、董 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案」暨「中天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董事 及監察人變更案」處理說明書,NCC 審查本案的原則,係依據該會的四大施政目 標:(一)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二)維護國民權利、(三)保障消費者權

益、(四)提升多元文化;與四大施政信念:(一)獨立、(二)負責、(三)

平衡、(四)追求最大公共利益,作為最高審查原則。

關於本案,NCC 以四項原則:(一)維持市場公平競爭、避免言論集中。

(二)達到內容多元。(三)保護與發揚在地文化。(四)資金來源與股權結構,

作為附附款之內容依據。

實際審議時,NCC 以跨媒體產權集中的政策目標:追求媒體私有化與公共利 益的均衡為基本價值判斷,並參酌歐盟國家、美國對於跨媒體購併案的規範與審 議原則: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的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media pluralism)等 三大原則為準繩。此外,政府機構、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的書面及陳述 之意見,以及當事人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均為委員會審議本案時的重要資料。

2009 年 5 月 8 日 NCC 召開聽證會,參加該次聽證會之政府機構代表、專家 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之意見,整體而言,均認為本案在本質上是跨媒體與實 質控制權移轉的案件,並非單純的董監事變更案。本案當事人則主張是單純的負 責人與董監事變更案。

專家鑑定人黃銘傑與莊春發的鑑定意見書均指出,本案結合,特別是深口 袋效應(deep pocket effects)對市場公平競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另外,

黃銘傑指出:「本案整體結合之效果,導致二家電視台及一份報紙同時納入同一 集團控制下,相互批判、制衡之理念與功能、多元化的意見表達可能於焉消 失,進而對於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黃銘傑鑑定意見書,p.5)。

「主管機關於思考本案混合結合之准駁前,或可針對下列混合結合對於市場競 爭帶來不利影響,再加分析:(1)潛在競爭的喪失;(2)優勢地位濫用的可能 性;(3)互惠交換利益或搭售交易。」

台灣記者協會則建議「應以交易透明化、新聞作業獨立化及跨媒體經營專業 化作為本案審核之參考,因此在交易之資金、股權不透明情形下,如 NCC 核准 本案,將危及新聞自由之發展,亦不符公共利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書面資 料)。

四、 決議

NCC 第 301 次委員會議提出對本案之決定後,引發旺旺集團及社會各界的議 論,第 302 次委員會議針對此案進行復議,以附附款方式許可中視公司及中天公 司案內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申請。決議內容如下﹕

(一)基於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之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在追求媒體私有化與

公共利益均衡下,本案以附附款方式許可中視公司及中天公司案內董事 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申請。

(二)關於中國電視公司行政處分之附款

1. 中國電視公司法人股東之榮麗投資公司,其指派於中國電視公司之法人 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天電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三個 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

2. 中國電視公司應於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

3. 中國電視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天電視公司之職務。

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 得與中天電視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4. 中國電視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且每三個月定期在網站公 布倫理委員會對節目內容自律之報告。

5. 中國電視公司(主頻、新聞台、娛樂綜藝台)各頻道應各自設置獨立節 目編審人員,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管控機制之改善計畫。

(三)關於中國電視公司待改善事項

1. 中國電視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改善目前每週五至週日節目與中天電視公司 之節目互播情形。

2. 中國電視公司應立即改善中視主頻、中視娛樂綜藝台二頻道目前每日九 時至十七時之節目廣告化現象。

3. 中國電視公司應就中視主頻(類比訊號)強化八點檔播出本國自製節目。

4. 中國電視公司新製節目播出比率應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

(四)關於中國電視公司應注意事項

1. 中國電視公司不得違反現行有關外資(含陸資)投資之禁止及限制規 定,違反者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NCC 針對跨媒體政策有具體法律之規範時,中國電視公司應遵照規定辦 理。

(五)關於中天電視公司行政處分之附款

1. 中天電視公司法人股東之榮麗投資公司,其指派於中天電視公司之法人 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國電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三個 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

2. 中天電視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國電視公司之職務。

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並不得與中國電視公司有節目 聯合招攬之情事。

3. 中天電視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且每三個月定期在網站公 布倫理委員會對節目內容自律之報告。

4. 中天電視公司(新聞台、娛樂台、綜合台)各頻道應各自設置獨立節目 編審人員,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管控機制之改善計畫。

(六)關於中天電視公司待改善事項

1. 中天電視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改善目前每週五至週日節目與中國電視公司

1. 中天電視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改善目前每週五至週日節目與中國電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