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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之建議

第五章 諮詢會議整理

第三節 建立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之建議

第三節 建立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之建議

一、美國的地方市場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

美國FCC在 2002 年以HHI(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為模型,發展出 Diversity Index,美國FCC在 2003 年 6 月開始採行的多樣性指標(diversity index,簡稱DI),來測量地方媒體市場的集中程度。7但在Prometheus v. FCC一 案中,遭到第三巡迴法院否決,法院認為DI過於任意與多變(arbitrary and capricious),FCC在 2008 年發布的 2006 Quadrennial Review中,也認為對於測 量多樣性,DI並非正確的工具,且多樣性的某些部份無法量化,FCC並指出未 來將不會運用任何一種單一的指標,例如DI,來測量多樣性,因為在評估不同 的市場與組合以將工作簡化成精確的數學公式時,有太多的量化或質化的變 項。從這資料看來,美國似乎沒有一種固定測量多樣性的方法,而是利用多種 指標來評估,且用哪些指標,也是仍在討論中的議題。8

本研究認為,美國 FCC 採行的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可能不符合台灣的管 制需求,理由有二:

(一)針對地方媒體市場:美國 FCC 在 DI 的計算上,主要是針對地方媒體 市場,僅納入電視、日報、週報、廣播和網路,排除衛星電視和雜誌,因 為 FCC 認為衛星電視或雜誌對於地方觀點的多元程度較不具重要性。

(二)媒體通路等值計算:美國FCC在DI的計算上,採取一票一值方式 (“equal share” approach),把每一家獨立的媒體通路視作地位平等,而不去 管其實際上擁有的閱聽眾和市場影響力;除了網路之外,其餘媒介均以通 路的家數來計算。9例如,在表 3-2 中,廣播共有 26 家通路,各家業者的權 重係以擁有通路的家數計算,而不是聽眾的數量。此種測量方式得到的結 果容易失真,例如FCC在 10 個城市做的DI,即顯示出一個矛盾的結果,例

7 FCC. (2003.6.2). FCC sets limits on media concentration.

8 Hill, B. C. (2006). Measuring Media Market Diversity: Concentration, Importance, and Pluralism.

Federal Communications Law Journal, 58(1), 169-194.

9 DI在計算網路權重時,是根據cable或是電話/DSL的訂戶數來計算。

如一個位於紐約市地區的社區大學電視台(Dutchess)得到和New York Times 相同的市場權重。10

二、德國的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

相對地,德國模式經過調整之後,或許較符合台灣的管制需求。

德國自 1997 年開始即使用觀眾市佔率模型(audience-share model)決定全國 性電視的集中度。德國媒體集中委員會(The German Commission Concentration in the Media,簡稱KEK)是負責管制和確保國家廣播的多元意見單位,當他們在審 查ProSiebenSAT.1 Media AG和Axel Springer Media AG的合併案時,發展出一個 新的衡量方法,用以衡量不同媒體對於意見多元的影響力。此一新的媒體多樣 性測量指標被稱作「加權取向」(”weighting” approach ):11

(一)評估方式

它將各種日報、廣播、線上活動等等的市佔率(market share)轉為相當於看 電視的閱聽人比率(audience share),規定除了那些對於意見形成有主導力量的業 者(dominant opinion-forming power),對其餘業者均不對其限制運作的電視節目 (programs)數量。所謂有主導力量的業者定義為:

1. 達到 30%的觀眾市佔率;或

2. 達到 25%的觀眾市佔率同時在相關媒體市場有重要地位;或

3. 其在電視上或是相關媒體市場中的活動經過整體評估被認為與達到 30%

觀眾市佔率有相同影響力者。

(二)評估準則

KEK 發展出的評估準則(criteria)順從(in compliance with)德國聯邦憲法法 庭:

1. 該媒介的暗示性力量(suggestive power),是指一種媒介所具有的各種傳 播形式的結合,例如電視包含了文字、動畫和聲音,就比報紙或是廣播的暗示 性力量還大。

2. 傳播效果(broad effect),指訊息全國覆蓋率(national coverage),以及時間 及空間的可得性,同樣的,電視在覆蓋率方面優於網路、雜誌或是報紙,但是

10 Just, N. (2009). Measuring media concentration and diversity:new approaches and instruments in Europe and the US. Media, Culture & Society, 31(1), p.108.

11 整理自Just, N. (2009). Measuring media concentration and diversity:new approaches and instruments in Europe and the US. Media, Culture & Society, 31(1), p. 110-112.

在時間和空間的可得性上就未必,但是網路、雜誌和報紙在時間和空間的可得 性上各有長處。

3. 話題的即時性(topicality):新聞與每日的相關性

根據 KEK 的分析,只有「電視」完全符合上述 3 種標準,而其他媒介都落 在電視的後面,依據上述 3 項標準,KEK 把其他媒介和電視作比較,得出如日 報=2/3 電視、電視指南=1/7 電視、網路活動=1/2 電視等結果。根據 KEK 的估 計,Axel Springer 在合併後可以得到相當於 42%的聽眾市佔率(其中 22%從 ProSiebenSAT.1 Media AG 而來,25%來自相關媒體市場,扣除為了確保多元性 而透過播放區域性或第三方製作的節目的 5%)。

本研究試以 2008 年 AGB Nielsen 的接觸率調查資料為例,建議我國在計算 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時各類媒體應佔的權重(見表 6-1)。

例如,若某一集團同時擁有報紙(四大報系之一)、電視和廣播(非聯播網 之中小功率電台),若其所屬頻道在電視收視市場的佔有率為 15%,其所屬報紙 屬四大報系之一,其所屬電台在廣播市場的佔有率為 3%,且在日報市場的佔 有率為 20%,則其總和為 15% x 1 + 3% x 0.25 + 20% x 1= 15% + 7.5% + 20% = 37.5%。總和市佔率超過 30%,應認定為跨媒體市場主導業者,應予某種限制 或禁止其併購。另建議在計算時,可納入誘因鼓勵電視業者提升本國節目自製 率、製播地方新聞的比率…等正向內容管制(positive content regulation)相關措 施,達到一定比例時,可在多樣性測量指標計算時扣減其(例如 3%-5%)總和 市佔率。

表 6-4 我國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各類媒體應佔權重 2008 Nielsen

接觸率調查

相較電視收視接觸率 之比例

建議權重 電視 96% 100% 1.00 網路 48% 50% 0.50 報紙 44% 46% 0.46 (一般報紙)

1.00 (四大報系) 雜誌 32% 33% 0.33

廣播 24% 25% 0.25 (非聯播之中小功率電台) 0.50 (大功率電台及聯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