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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持續轉變的台北市遊民社會福利體系

台北市遊民社會福利體系的角色,是建構以實物給付和現金給付組成的各 項遊民服務。對現在的北市公部門而言,「脫遊人數」是最重要的指標。脫遊人 數中返家或進入長期養護機構的遊民是少數,大部分遊民要長期脫離街頭,不

55 設籍臺北市滿 4 個月以上,並符合特定對象身份(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四十歲者、身心障 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 市場二年以上欲重返職場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學習障礙者、符合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規定並取得臨時工資格者、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其他相 關機關認定屬職業災害之勞工或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經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 服務站推介就業,穩定就業達 30 日以上,且勞工保險月投保級距符合當年度公告之標準以 下者(第 7 級 27,601~28,800),按月向本處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受補助之特定對象失業者,每 星期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其為身心障礙者,每星期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每月補助 新臺幣五千元整。本辦法補助期間,以第一次申請日起二年內,每人補助六個月為限。臺北 市所發放的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獎助金額度,2017 年 120 萬、2018 年 150 萬、2019 年 300 萬。

外是先透過短中期的安置機構解決居住問題,逐漸累積獲取自身生活所需資源 的能力,包括各種類型的就業,獲取可自行租屋居住的資源,而後順利脫離流 浪。當遊民不再是遊民,進一步有包括社交與自我實現等需求,但並非公部門 所能介入。

這是一個相當符合 Maslow(1943)需求階層理論的服務體系,而無論社工 專業如何論述社會救助的性質,其所生成的服務體系,確實也符合多數遊民的 短中期需求取向,或者說培養了「遊民」面對公部門的慣習。Simmel 有言

援助窮人的公共機構(institution)有其獨特的社會學特性。它必然是個人 的,除了緩解(alleviate)個人需求外什麼都不做。其他機構追求福利與安 全時都嘗試滿足所有市民的需要,如軍隊和警察、學校和大眾工作、司法 部門和教堂、流行表演、對於科學的探究,這些機構的目的是多數或全體 市民的團結。在現代福利中,援助貧窮則聚焦在具體個人和其情況,以促 進個人和社會保護。(Simmel,1908)

即使只論物質上的供給,對照遊民所需的各項居住就業需求,我們隨即會 發現公部門遊民體系的缺陷。台北市主管住宅的都市發展局除了讓遊民與一般 民眾共同申請租屋補助,並未在社會住宅上有任何相關配套。一方面如同先前 提到的,勞政部門的消極來自其局處內部的限制,且其投注遊民經費大部分來 自就業安定基金,局內經費則僅願意投助在春節臨工。更不用說社福、勞動、

住宅以外的北市局處單位,僅願意維持場地主管單位和使用者(遊民)的關 係,同時只聚焦在空間管理上的實務

各局處在街友這塊上,是被專案、自治條例、或市府團隊直接派工作,必 須去面對份內要做的工作時,也是只有面對一定程度,可以應付過去就 好,不會主動做得更多。唯一在貢獻度上有顯著改善的,可能是艋舺公園 的駐警隊。(S1)

檢視社工科轄下各遊民單位的經費來源,可發現遊收各項經費、平安居各 項經費、約聘人員薪資等經費,編在社會局預算編制之內,其他皆來自中央主 管機關提撥的台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並以「遊民工作暨生活重建輔導方 案」及「辦理遊民夜宿活動服務方案」來支付。

這樣的經費分配透露了北市府認為遊民服務最不可缺少的,是先要有社 工、再來是有個地方把遊民放進去,經費結構仍延續了 1991 年警政轉社政的情 況。而遊民工作的社區取向或創新服務則是次要的、且遊民體系需要擔負作為 社會安全網最後防線的角色。比較本章開頭所檢視的兩個「黃金十年」社福發 展歷程,會發現遊民社福體系確實是搭上了整體社福發展的列車,但如果沒有 早期約聘社工和後來遊專的推波助瀾,遊民工作社區化、與民間單位展開合作 的傾向很可能與現今有所不同。

檢視社工科轄下人員,包括遊專和遊收,專責遊民工作的社工共有 10 人,

目前其中僅 3 人是公務員、其他都是約聘人員,3 人中有 2 人是對遊民工作有 熱情自告奮勇轉調,1 人則是被轉到至此。如遊專的 S1 本來是萬華社福中心負 責社區個案的社工,2013 年改至遊專支援至今;遊民收容所年資僅 1 年的 S7 在 2017 年考上後,自願分發到遊民收容所,其轉述分發現場實況是這樣的

我就說,我對遊民服務有興趣想去遊收中心,大家就開始鼓掌、歡呼,就 像男生當兵、自願去離島那樣。最開心的是科長,因為她本來要負責協調 那梯唯一的男性去遊收,但那個人死都不肯去。(S7)

除了遊收的位置根本不在台北市、是封閉式機構不能在社區遊走、個案很難做 很沒有成就感,之外,也因為遊收和其他社福中心不同、連督導(主任)都沒 有,從編制上就透露了這是個流放邊疆之地。

萬華就業服務台的情況更嚴峻一些。包括單位主管在內 5 個人都是約聘,

主管是勞動局編制內約聘、較為穩定,但其他 4 個人薪資源自「就業安定基 金」的年度專案,隨時會因為補助縮編而失業。遑論這 5 個人的薪資水準甚至 不比約聘社工,約等同民間單位社工甚至更低。

是故台北市遊民體系號稱全國最完整,事實上仍是個大型拼裝車,並處於 體系中的邊緣地帶。除了需要民間組織支援服務上無法企及之處,也需要民間 組織協助發聲才能開拓出體制內外運作的空間,亦必須透過民間組織的倡議行 動讓輿論不致偏向排除遊民的那端,才不致於讓社區民眾把基層公務員當作出 氣的對象。

指出「不該被看見,但該被治理的遊民社工」(轉用自黃克先[2006]),筆 者想說的是體制內遊民社會工作的困境,並非只是作為街頭官僚、須面對社會 大眾對遊民的歧視或忽略,同時也在體制內處於邊緣。以 Weber(1946)的說 法而言,遊民社工們似乎並不太融入「專業化」社工的地位群體(status group),本研究亦未能從其實踐考察出個人資本與慣習的影響,遊民社工作為 基層官僚如何鑲嵌在公部門體系中,仍有待後續研究考證。無論是全國尺度、

或台北市作為個案,近 20 餘年來社福體系的擴張過程中,遊民業務長期被邊緣 化,至今只能且戰且走。當遊民成為治理上的必要(之惡),是個預算不太會被 檢討的服務體系,但遊民領域的社工除了協助政府面對遊民的問題,也同時要 擔負作為社福安全網漏洞之最終處理方案的責任。

但本研究認為,也是因為遊民社福體系的非正式性質,因此才存在許多可 供突破的空間,讓選擇投入公部門內遊民工作者,能在體制中找尋適合自己的 工作位置,也能夠透過挹注民間單位資源,促成倡議型方案之發展。

在執政黨還沒上任的時候,我有去找過現任的政務委員,跟他談住宅政策 中遊民這塊,他就跟我說:「你的想法是很好啦,但執政黨的立場,中產階

級都租不起房子了,怎麼可能去考慮遊民?」所以,這樣的現實,大概也 很難期待全國性的政策,還是做好地方這塊比較有用。(S1)

對於台北市公部門遊民服務體系中,尤其是身處一線的社工們來說,遊民被歧 視與被排除的處境,不單純是作為社工須同理的狀態,也是他們在體制內實踐 並省思時所感受到的自身的困境。

第 3 章 給付遊民實物的民間組織與行動

透過上一章的梳理,可知台北市社會福利體系中與「遊民」相關的各項業 務,從 1991 年 10 月從警政轉向社政開始,便透過持續修改相關法令,逐步建 立了公部門的遊民扶助體系。公部門所供給的扶助包括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兩 大類別,以此建立「遊民」脫離流浪所需的物質基礎,而逐步增加的包括從中 央與地方政府的經費挹注如公益彩券基金,則決定了體系可供給的扶助類型與 數量。

民間單位對於「遊民」自發提供的扶助機制,可追溯到 1923 年施乾於艋 舺創立台灣第一個「乞丐」收容所「愛愛寮」。「愛愛寮」提供居住、教育、就 業機會,施乾與收容個案共同生活的過程中,透過觀察撰寫了《孤苦人群錄》, 提出乞丐問題行動方針,以喚起社會大眾關注。戰後「愛愛寮」配合政府政策 更名「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救濟院」,持續收容貧困、殘疾、老弱等族群,

包括婦女及兒童,亦有習藝及教養功能。後取消院名中的救濟二字,改為專收 老人,1991 年正式轉為老人安養機構56。艋舺愛愛院的歷史呈現的是公部門尚 未將「遊民」納入社會福利前的民間救濟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