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社會局再增加萬華社福中心員額,由 4 位遊民外展社工組成「萬華 社福中心遊民專責小組」(簡稱遊專),將當時佔台北市 8 成列冊遊民案量的 萬華區及中正區(台北車站、228 公園周遭,目前約佔 7 成)設定為小組的外 展責任區,一方面遊專於萬華社福中心擁有會談個案、以及遊民休憩與盥洗的 專屬空間,遊專於是可以快速結合公部門收容單位、勞動局的就業服務、衛生 局聯合醫院系統、民間收容機構,提供較為全面的遊民輔導機制。
然而,本次員額增加仍舊是社工科利用其原有員額作重分配,並沒有經過 人事局作更動,換言之「遊民專責小組」並非法定編制,亦無配置社工督導
(薦任 7 職等)職缺,4 位都是社工(薦任 6 職等或約聘)。1991 年便由社工 室(今社工科)接手的遊民收容所也是相同情形,雖然在組織編制上收容所與 各社福中心平行,但其內部架構至今沒有設置社工督導29。
29 社工 S1 表示,當初社工科在規劃遊民這塊時,就沒有在這兩個地方設計督導缺,甚至如果既
2009 年的另一個嘗試是台北市社會局欲於萬華區龍山國小旁的閒置空間,
設置「一日型遊民收容所」,規劃 55 個床位,亦有洗澡功能。社會局專案報告 指出本專案目的是
期盼透過收容型態的多樣化,提高遊民入住意願,得以進一步降低街頭遊 民棲宿問題。(...) 傳統入住收容機構皆須經過社工員評估以及體檢程序,
一日住宿之型態,只要有臨時住宿需求之個案即可當夜入住,以能就近性 方便性滿足個案需求,另於寒冬氣溫驟降時,亦可作為緊急性臨時庇護所 需。
然而收容所開辦前兩周,社工科長拜會龍山國小,發現家長會早已向里長議員 陳情,主張收容所會影響學童安全,之後由社會局長召開社區協調會亦無溝通 效果(S3),繼「崇德園」後再次有收容方案,因為地方政治壓力而停辦。隨後 此空間改由勞動局西門就業服務站接手,設置「萬華就業服務台」,至今仍是勞 動局轄下唯一專責遊民就業的單位。
2011 年《社會救助法》修法,帶來又一次制度面大轉變。《社會救助法》
第 17 條增訂「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以及「為 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 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 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等文字;取消了延續自警政時期思維的「強制安置」
模式,且考量各縣市直轄市社會局處於進行遊民安置輔導工作時,往往必須牽 涉到其他局處與其主管之各類場地,於是規定地方政府在遊民事務上須進行跨 局處合作,並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作為相關單位連結之平台。
此外因應本次修法,當時的內政部社會司要求各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協助研 擬地方法規,而後於 2012 年 5 月 13 日頒布「○○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 例」,並督促各縣市、直轄市,應將原有之遊民「收容輔導」地方法規修改為
「安置輔導」自治條例,亦再次確立了地方執行、中央監督的遊民體制分工方 式。「自治條例範例」中並重新定義遊民為
指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露宿者。
只採居住型態界定遊民而無其他陳述,比較起 1994 年頒布的版本而言少了更多 的社會標籤,但同時也將遊民認定範圍限於公共場所可見之露宿者,2014 年 1 月 2 日頒布之〈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沿用此定義並稍加修改,兩者 列表比較如下。
有編制內有人身心出狀況,社工科就把人往遊收和遊專塞,目前兩擔位各有1位社工是接近 失能的狀態。換言之,公部門遊民服務單位除了承接社福體系中最邊緣的遊民個案,也需在 單位功能未失靈的情況下,承接公部門服務體系中最邊緣的工作者。
[表格 2-1]2012 年版自治條例範例與 2014 年《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本研究整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安
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
照顧時,由縣(市)政府社會局依社會福利
遊民服務輔導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縣(市)
然而在此時間點,萬華社福中心遊民專責小組仍繼續擴展前一時期所確立 的各項工作目標,並持續將經費規模擴大。從下表中可看到,「遊民工作暨生 活重建輔導方案」及「辦理遊民夜宿、活動服務方案」兩項運用公益彩券盈餘 補助之方案,其經費的歷年預算與決算如表格 2-2 所示,可觀察到自方案推出 後,規模都是持續擴張的,除了遊專本身運行的方案朝向多樣化,也透過夜宿 方案連結了數個民間單位,以增加服務多元性,並保持體制外倡議的可能性。
[表格 2-2]社會局使用公益彩券盈餘辦理之遊民相關方案與歷年經費
(本研究整理,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附屬單位預算書-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預算數(新台幣元) 決算數(新台幣元)
年度 遊民工作暨生活 重建方案
辦理遊民夜宿、
活動服務方案
遊民工作暨生活 重建方案
辦理遊民夜宿、
活動服務方案
2007 6,500,000 -- 5,944,260 --
2008 10,000,000 700,000 9,586,793 643,070
2009 10,000,000 4,320,000 9,945,151 2,010,677
2010 10,000,000 4,320,000 9,894,348 3,400,290
2011 10,000,000 4,320,000 11,584,266 3,629,040
2012 10,000,000 4,320,000 13,602,567 3,670,699
2013 12,500,000 4,320,000 16,800,462 4,177,750
2014 15,000,000 4,320,000 16,867,865 4,955,500
2015 18,000,000 5,600,000 16,370,027 6,642,100
2016 18,000,000 5,600,000 16,001,026 1,300,910
2017 18,000,000 5,600,000 14,159,325 2,811,424
2018 18,000,000 5,600,000 尚未公佈 尚未公佈
再次強調,以萬華社福中心遊民專責小組為首的公部門遊民社工們,在員 額有限的情況下、不斷擴充「遊民工作暨生活重建輔導方案」的使用方式,是
擴大台北市公部門遊民服務的經費規模的重要原因。經費額度影響到台北市各
2001.01.10 新竹縣遊民 收容輔導辦法
2001.3.5 南投縣遊民收 容輔導辦法
2003.7.17 連江縣遊民 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2006.8.3 臺東縣遊民收 容輔導辦法
2008.7.3 高雄市街友安 置輔導辦法30
2010.2.16 嘉義市遊民 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2011.6.2 新北市政府遊 民收容輔導處理要點 2012.8.28 新竹市遊民 安置輔導辦法 2012.7.10 花蓮縣遊民 安置輔導辦法 2012.7.20 臺南市遊民 安置及輔導辦法 2012.9.14 屏東縣遊民 安置輔導辦法
2014.10.22 基隆市遊民 安置輔導辦法
2018.5.28 宜蘭縣遊民 安置輔導自治條例
上表可看出台北市仍維持採用《社會救助法》2011 年版本。但由於三個月 租屋補貼已由「遊民工作暨生活重建方案」支付,長期(年度)的租金補貼則 可使用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都發局的補助機制31,同時社會住宅存量仍供不 應求(於是政策上仍忽略遊民需求)、且社會住宅另有分級租金補貼機制,於 是台北市社會局認定暫時沒有修法需求業是很合理的。事實上,以 2014 年版本 自治條例範例修法或立法的各縣市,其內文多半並未加入社會住宅相關條文,
而只是簡單的提到租屋補貼。32
有賴《社會救助法》歷次修法、以及台北市社福體系本身的擴張與改制,
使得台北市遊民服務體系的有了非正式化的擴張空間。90 年代初期社會仍將遊 民當作罪犯來看待、遊民社會福利體系的轉向必須試圖說服市民與民意代表同 意;但 2003 年後,社會局社工科轄下的約聘社工們利用公彩盈餘辦理各項方 案,透過社區化手段擴充了服務方法的多樣性,開啟了與民間單位的業務連 結,也讓社會逐漸看到成果,於是遊民相關方案的擴張便更加順利。
至 2015 年,包括遊民外展工作、急難救助、以工代賑(獎補助性質之替代 性就業,日薪 500 元,每月領取 22 日至 30 日不等)、收容安置(遊民收容中 心、平安居、民間單位,共約 170 個床位)、醫療補助、補助民間單位進行創 新服務等,台北市遊民相關經費總額已達 5000 萬元以上,是台灣最為完善的地 方政府遊民福利體系。
張鈞婷(2016)指出,北市社會局在 2008 年至 2009 年回覆台北市議會質 詢時,援引美國遊民安置輔導策略「三層次服務階段(Three-tier Approach)」以 描述北市遊民服務體系性質,概述如下:
第一層:緊急服務(Emergency Service)
提供庇護所、食物、衣物、補助金、醫療照顧等服務,由具備短期安 置功能之緊急庇護中心或外展服務承接此功能。部分弱勢遊民接受緊 急服務後,需進入中長期之過渡及穩定服務階段,以進行後續追蹤 第二層:過渡服務(Transitional Service)
過渡服務係為缺乏謀生技巧、短期未覓得住處之遊民所設置。遊民居
31 內政部實施的「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每年以五萬戶為限,額度上限為每人 4000 元。
台北市都發局主責的「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則針對台北市民加碼 1000 元至 5000 元。
32 從這個表格,也能看到台灣各地方政府遊民服務體系的制度化,並未隨著中央修法而得以立 刻建立。各縣市遊民體系的演變實況與細節,則需要進一步研究來指出。
於緊急庇護中心的數月間,提供生活重建、心理重建、身心治療、職 業訓練、協尋永久住處或提供短期租屋補助
第三層:穩定服務(Stabilization Service)
提供永久住處、就業機會及長期諮商輔導,包括社會住宅或租屋補助 均可幫助遊民定居,減少遊民數量及減少短期安置中心的再申請率,
而有穩定就業收入是減少扶助需求、再次自立之要素
這樣的體系歸納基本上符合 2008 年後至今台北市遊民社福體系的建構情況。潘 淑滿(2009)認為遊民社工,包括社工人員對底層社會應有文化敏感度與權力 結構批判能力、建構以無家者為主體強調賦權理念的服務模式、結合社區資源 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務方案、回歸以個人為主體的社會救助資格審查原則、
建立遊民的差別待遇處遇原則與服務模式等。台北市社會局的遊民服務或可作
建立遊民的差別待遇處遇原則與服務模式等。台北市社會局的遊民服務或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