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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採購招標制度

第八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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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補選委員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情事,故申訴廠商主 張招標機關評選委員之遞補係行政處分,應以書面通知各參 與評選廠商,始生效力乙節,並不可採。

四、申訴廠商另主張即使本案 2 位評選委員依規定請辭,其採購 評選委員會之人數 5 人,及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3 人,仍符合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認為招標機關不應另聘評選委員 乙事。經查評選委員之組成為 5 人至 17 人,招標機關在該 名額內範圍內,因應個案需要或因委員之請辭,在前述法定 名額內遞補委員,自屬有據,招標機關是否另聘評選委員,

核屬其辦理採購之權責,且招標機關已表示其另評選委員係 為維持評選委員會整體組成之多元性,因此其認事用法,並 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五、申訴廠商另稱招標機關公告評選委員名單,投標廠商會依評 選委員喜好準備投標文件之方向及指標,而有不公之情形乙 節,為申訴廠商主觀臆測,不足為採。

六、申訴廠商又另主張得標廠商所提出逾工程建造費用 13 億元 之設計方案,認得標廠商不符資格,招標機關不應予以評選 乙節,經查本案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所規劃之工程造價金 額,未列入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標之審查範圍,招標機關尚難 因投標廠商所提工程造價超逾招標文件所暫定工程建造費 用預計金額,及判定為無效標。

七、綜上所述,申訴廠商指稱招標機關採購過程、結果違法之理 由,均無可採,原異議處理結果尚無違誤,應予維持,申訴 駁回。

第八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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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根據其採購需求及採購標的之特性擇定招標方式,此雖 為採購機關之權責,但若未能妥適選定,將影響採購機關之採購效率 及廠商參與投標之權益,甚至產生爭議,因此招標機關選擇何種招標 方式須斟酌採購案件之性質,妥適為之,以避免投標廠商之質疑,及 減少採購爭議。政府採購招標方式之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具有採 購資訊充分揭露之公開之性質,也較符合公平原則,但在廠商資格訂 定、規格條件設定、底價訂定等是否合理,仍有若干爭議。政府採購 以公開招標為原則,限制性招標為例外,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要件亦較 嚴謹,各機關採購人員對於限制性招標之要件應充分瞭解,適當的採 用,才不致於因此剝奪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

廠商資格在招標程序中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 格,應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並應考量是否能夠達到設定投標廠商之目 地,亦即是否能夠保障採購品質,是否能夠提高採購效率,是否能夠 節省採購成本,資格之設定必須具有公平性、競爭性、完整性。設定 投標廠商資格,會減少投標廠商家數,降低競爭性,因此為了使採購 案件保有足夠之競爭性,應在廠商資格門檻與廠商家數之間取得平 衡,資格的訂定應以確認廠商履行合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

機關訂定採購規格亦有可能涉及限制競爭,機關辦理採購時須考 量其採購項目應具備何種規格始符合機關之需求,採購項目之規格,

視採購案件為工程採購、財物採購或勞務採購之性質不同,分別訂定 不同之規格,規格之訂定若有不當,或設定某種非必要之規格或要 求,使其他廠商無法供應適當之標的,或使其他廠商無法參與投標,

而使採購之利益,歸屬於某一或某些特定廠商,將剝奪及限制其他廠 商參與投標之機會。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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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因此現行訂定底價之 規定似可檢討其必要性,或許可以不須要再訂定底價,採購機關只須 依上述規定將採購案之預算金額公告即可,讓投標廠商依市場自由競 爭機制進行公開競標,以決定得標廠商及得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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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採購審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