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採購招標制度
第二節 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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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具有專門技能或信用證明等,由於仍有不特定的廠商可以參與投 標,因此仍屬於公開招標。又例如;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的 政府機關或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項目,若採購機關僅開國內 標,而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該採購仍然屬於公開招標。不過,
在採購機關開國際標的情況,亦即只准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而不准 許國內廠商參與投標,除非國內廠商均無承包的能力,否則極有可能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原則上不應該存在
13。
公開招標必須將招標資訊揭示於政府採購公報及採購資訊網 路,廠商可以向採購機關索取或購買招標文件14,從而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因招標資訊的充分揭露,因此被認為公開招標最具透明度,也 較為公平。公開招標乃機關辦理採購之原則,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除符合一定條件之情形得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外,均 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15。公開招標之開標依政府採購法第 45 條 規定,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開標之公開,主要 係為了確保開標的公正性,避免產生弊端。
第二節 選擇性招標
選擇性招標(Selective Tendering)係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
1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6 月 11 日(88)工程企字第 8807647 號:「貴院新建醫療大樓 工程,施工規範應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擬定,不宜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以免 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 定。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口品需要且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
14 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第 1 項:「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 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
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15 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 者外,應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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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資格規範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16, 其特點在於招標機關得辦理投標廠商之預先審查,再邀請資格符合之 廠商投標,以節省招標機關審查廠商資格之時間,增進開標及決標之 速度及效率。選擇性招標之程序可以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機關 採公開之方式,邀請有意競標之廠商參加資格審查之程序,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經機關審查合格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第二階段為採購 案件之競標,由機關通知合格廠商投標,並做規格之審查後開價格 標,由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廠商得標。在第一階段中有關辦理資格審 查之公告,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規定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 於資訊網路,其公告之方式、公告內容及所依據之法規命令,與公開 招標之方式相同,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發布之「政府採購公告及 公報發行辦法」辦理。
政府採購法制定之目的在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在機關採購實務上,若所有採購案件均採 公開招標,將會重複性的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不但增加廠商備標的費 用,對機關而言亦降低採購效率,因此,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經常性採購、或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 能完成之採購、或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之採購、或廠商資格條件 複雜之採購、或研究發展事項之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機關對於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如何邀請其參與投標?依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 方式之一為之,且須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一、個別邀 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
16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3 項:「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 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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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 資格之廠商投標。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且 有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
又機關如何公告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應 如何處理?及合格廠商之有效期間為何?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 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 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 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 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隨時接受新廠商資格審查之請 求,因此,任何廠商均得請求機關為資格審查而成為合格廠商,倘未 及申請列入合格名單之廠商,若對特定招標案件有興趣參與投標時,
機關於無礙於招標作業之進行,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 合格後邀其投標,這樣可以增加廠商之競爭,並有利於機關之採購成 本17。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 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 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會行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 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 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 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 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 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 及公共利益等原則。因此以 89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88022422 函
17 唐國盛,政府採購法律應用篇,頁 86,98 年 12 月,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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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 單之機關,應自該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
第一項 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
所謂經常性之採購,係指機關預先將未來一定期間內將辦理具有 反覆性且頻繁性之採購案件,依據履約能力之需要,訂定一定之投標 廠商資格,經於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購資訊網公告後,邀請不特定 廠商提出具有資格條件之證明,由機關審查合格後,建立合格廠商名 單,嗣後機關欲進行此類標案之採購時,再依據資格審查公告所載之 邀標方式,通知一部或全部審查合格廠商參與投標18,至於是否屬於 經常性採購,則由採購機關視採購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例如在同 一年度內必須辦理數次相同之採購標的者,即屬經常性採購,如機關 辦理辦公文具用品之採購,機關委聘律師專業服務之案件每季約 10 餘件既即屬經常性採購19。依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經常性 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至少要有六家,亦即機關在辦理選擇性招標之開 標時須有六家以上廠商投標才能開標。
第二項 特定個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
所謂特定個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係指有別於經常 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20,亦即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第 2 款至第 5 款之選擇性招標,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
1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採購制度問題探討與對策,受委託研究單位:財團法 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計畫主持人:陳世圯,頁 71-72,2009 年 12 月。
19 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6 月 11 日(88)工企字第 8808395 號函覆臺灣銀行總 行就「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之答復。
20 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5 月 28 日(88)工程企字第 8806699 號函:「…本法第 21 條關於選擇性招標之合格廠商,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所稱平等受邀,如係為 特定個案辦理者,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如屬經常性採購,應於資格審查之 文件中載明邀標方式及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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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之採購、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之採購、廠商資格條件複雜之 採購、研究發展事項之採購等四種情形之一,機關認為以選擇性招標 辦理採購為宜者,得就個案所需之履約能力,訂定投標廠商資格,經 於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公告後,邀請不特定之廠商提出 具有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予機關,並經機關審查合格後,由機關邀請 所有合格廠商再針對此一採購案進行投標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