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採購招標制度
第四節 投標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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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 機關之資訊網路,因此機關可透過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 關資訊網路之方式邀請廠商進行比價,此一方式與公開招標情形近 似。
另機關邀請二家以上廠商進行比價時,若有二家廠商投標,即可 進行比價,但若僅有一家廠商投標時,則可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 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因此採購機關可當場改為與投標之廠商進行議價,以增進採購效率。
第四節 投標廠商資格
設定投標廠商資格之目的,在保障採購品質、提高採購效率、節 省採購成本。為了確保得標廠商具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格完成投標標 的,招標機關必須在採購標的決標前對投標廠商進行資格審查,利用 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的方式,將廠商過濾篩選,排除沒有具備履約能力 之廠商,以保障採購品質具有一定水準。採購標的由不同廠商提供之 產品或服務具有同質性之採購,僅以價格進行競爭,採購機關依據採 購案件之特性及需求,訂定完整之投標廠商資格,得以在資格審查階 段,剔除不合格之投標廠商,維持投標廠商家數在適當範圍,降低開 標作業時間,提高採購效率。經由設定廠商資格降低投標廠商之異質 性,而得以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件,於降低投標廠商家數之同 時,保有足夠之競爭性,讓具有足夠履約能力之廠商競價後得標,以 期降低得標價格,節省採購成本,同時亦可以避免不適任廠商,浪費 備標成本去參加投標48。
48 李建中,政府採購投標廠商資格設定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頁 4,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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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到設定投標廠商資格之目的,必須倚靠謹慎設定資格內 容,使資格設定具有公平性、競爭性、完整性。所謂公平性,對投標 廠商而言,必須平等的對待每一個投標廠商,確保廠商間之競爭具有 公平性,因此資格內容必須具備二項特質,其一,使投標廠商間具有 同質性,避免不公平競爭,若參與投標之廠商能力懸殊,無法提供相 同品質之產品或服務,則此等異質廠商一起參與競標,無法確保競爭 之公平性。其二,具有明確之限制門檻,例如某項證明文件之有無;
或某一量化之門檻是否達到,避免讓機關有自行判斷通過與否之機 會,使廠商可以公平競爭,以免發生爭議。所謂競爭性,係指採購機 關應針對採購個案進行調查,作為資格門檻和衡量廠商家數之參考,
在資格門檻和廠商家數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因資格限制而減少投標廠 商家數,降低競爭性。所謂完整性,旨在確保廠商具有提供招標標的 之資格,及確保廠商具有履行招標標的之能力。
機關辦理採購為確保投標廠商具體履約能力,得依採購案件之特 性及實際需要,就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及廠商所提供之招標 標的有關之條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有關廠商資格又分為「基本資 格」與「特定資格」二種,但不論係屬於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均必 須符合二項原則,即「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及「必須與廠商履行契約 所必須具備的能力有關」49。基本資格係針對廠商的一般投標資格加 以訂定,只要採購機關在具體的採購案有實際需要,即可訂定基本資 格50,特定資格係指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時,除得視採購案件之 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51,機關於訂定投標廠商
49 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1 項:「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 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50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51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 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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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資格,須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並公告之,並於開標時據以審查投標廠 商所遞送之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資格規範。
審標係審查判斷投標廠商所投遞之投標文件是否與招標文件所 定之規範相符;及所投遞之價格是否得以決標並進而得標。審標之順 序為:一、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二、審查投標廠商所遞送之投標標 的之規格,三、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是否得標52。投標廠商是否 得以繼續參與後續之價格評比,端視其所投遞之投標文件是否獲得機 關之認可,而機關審查判斷之基準則為機關自行訂定之「投標廠商資 格」及「採購標的規格」,因此,機關於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採購 標的之規格,即極為重要,若有不慎,將招致採購紛爭,及後續能否 確實履約之困擾。因此廠商資格的設定尚必須具有公平性,必須平等 的對待每一個投標廠商,確保廠商間競爭之公平53。採購機關必須針 對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投標廠商所遞送之投標文件與採購標的之規格 進行審查,以判斷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範,暨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 價是否得以決標,因此,以下將針對投標廠商之資格訂定、採購標的 之規格訂定、底價之訂定等分別說明。
第一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基本資格可以分為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與履約能 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機關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可 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5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 2 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 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第 3 項:「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 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 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53 李建中,政府採購投標廠商資格設定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頁 4-5,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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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招標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 有關之基本資格,可擇定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54: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 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
開業證明。用意在確認投標廠商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且所營事 業符合公告規定。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招標機關規定須具有 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 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 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 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 定營業項目。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例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旨在確認投標廠商 為合法之納稅廠商。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 明,例如會員證。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第二款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招標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
5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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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55: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例如曾完成與招標
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 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 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例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 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 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 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 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 等。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例如政府 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 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例如維修人員 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 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例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 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旨在確認投標廠商之信用狀 況。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 無退票紀錄。
5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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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二項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係指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時56,除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係指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時56,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