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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採購招標制度

第三節 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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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之採購、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之採購、廠商資格條件複雜之 採購、研究發展事項之採購等四種情形之一,機關認為以選擇性招標 辦理採購為宜者,得就個案所需之履約能力,訂定投標廠商資格,經 於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公告後,邀請不特定之廠商提出 具有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予機關,並經機關審查合格後,由機關邀請 所有合格廠商再針對此一採購案進行投標21

第三節 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Limited Tendering)係指不經公告程序,由招標 機關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之招標方式22。由 於此種採購招標方式不須先透過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購資訊網路 的公告或發布,採購資訊不具透明度,由於招標機關不經公告程序亦 能進行採購,對於其他未獲邀請的廠商之利益影響極大,容易造成機 關之採購人員私相授受及流弊,必須以法律嚴格規定可以採行限制性 招標的條件23,限制性招標係公開招標原則之例外許可,因此,立法 者透過立法加以限制符合一定之要件的採購才能採用限制性招標,政 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即規定,採購案件必須符合一定情形者,始 能使用限制性招標,允許機關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或邀請二家以上廠 商比價。

此種採購招標方式的採用多半是因為採購案件具有特殊性質,例 如;能符合採購機關需求的廠商資格僅有數家,或符合採購機關需求 的產品規格僅有數家,甚或只有一家廠商生產等情形,而無法以一般

2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採購制度問題探討與對策,受委託研究單位:財團法 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計畫主持人:陳世圯,頁 73-74,2009 年 12 月。

22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 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23 羅昌發,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頁 96,2008 年 11 月,三版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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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抑或即使以公開招標方式邀請廠商投標,也 可能將來只有一家或數家廠商參與投標。為求採購案件能迅速且有效 率達成目標,減省採購作業時間、金錢等成本,政府採購法允許除公 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方式外,亦得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以 確實符合採購機關的需求,並達成最有效率的採購24,依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情形如下: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 9 款至第 11 款公告程序辦 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 未經重大改變者。所謂「重大改變者」係指廠商資格的放寬、

採購標的或數量的明顯變更而足以影響廠商投標意願的情 形25。所謂「無合格標」係指經審標結果無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之廠商26。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 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

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 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27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 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所稱「專屬權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24 潘秀菊,政府採購法,頁 83, 2009 年 8 月,一版 1 刷。

2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8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8812328 號函:「前揭『重大改變者』,

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 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2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9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8813770 號函:「上開條款所稱『合格 標』除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無合格廠商辦理外,亦得包括開標後審標結 果無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

27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 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 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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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係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 包括商標權,蓋因商標專用權,雖屬專屬權利之一種,惟如 係指採購有商標專用權之物品者,則屬指定廠牌,為本法第 26 條所禁止,本質上無不可替代性質;如指商標專用權本 身之採購,一來政府無採購之需要,亦即非政府採購之標 的,二來其係表彰物品來源及信譽,與政府採購係以『功能』

角度所為採購,兩者亦不相容。又依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 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分別辦理採購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 購者,得適用本條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機關採購公用事業 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例如:水、電等,如確屬獨家供應 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28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 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所稱之「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

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 亦屬之29。例如;各機關於本次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 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 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方 式辦理30

2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6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8808150 號函:「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 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

2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8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8811508 號函:「…該緊急事故不限於 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

3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9 月 23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4725 號函:「…各機關於本次 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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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所稱「原 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須為國內所有廠商間之原型 或首次製造、供應者,其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

機關依本款所辦理之採購,應先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 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如屬獨家供應或承作者,得以議價方 式辦理,如有 2 家以上廠商可供應或承作者,得就具備履約 能力之廠商經評比程序,擇最優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並得 以公告程序公開徵求具備履行契約能力廠商,作為評比之對 象,擇優辦理議價34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 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 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 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 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 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其適用要 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 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 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

3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3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89007836 號函:「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應先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 力之廠商家數。如屬獨家供應或承做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有二家以上廠商可供應 或承做,得就具備履約能力之廠商經評比程序擇最優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該評比程序 應審慎辦理並作成紀錄。同一期間內接受各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在二案以上者,尤應審慎 衡酌考量。機關並得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一九四 七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公開徵求具備履行契約能力廠商,作為評比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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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 勝者。所稱之「公開客觀評選」,為限制性招標之前置作業 程序,機關於辦理前揭徵選事宜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並視採購案件之性質分別 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 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或「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 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後,再行與優勝 者辦理議價或依優勝順序議價。其評選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路39。又所稱專業 服務及技術服務,即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其他專門 職業人員所提供之服務40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此所稱公開客觀 評選亦為限制性招標之前置作業程序,機關於辦理前揭徵選 事宜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另分別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後,再行與優勝者辦理議價或依優

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後,再行與優勝者辦理議價或依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