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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回顧

第三節 小結

(2004)、蔡秀婉等(2004)

比較農地釋出、都市

政府視為單一個體。如 Dehousse(2008:794)、Schreinemachers 與 Berger(2006:29)

認為必須清楚定義委託人才能控制代理人的執行,且委託人間偏好不一致及決策 會受偏好和背景所影響,Bernheim 與 Whinston(1986:924-925)及 Lane(2005:47)

甚至認為公部門內不同委託人間缺乏協調,會因官僚體系產生隱藏行為。另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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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農地管理執行績效研究,洪維廷、林森田及丁秀吟(2009:71)指出執行縣 市代理人的人力特質並非同質,流動性又高,加上執行環境都是影響執行的重要 因素。因此有必要從多重委託多重代理觀點,著重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目標、偏好 之探討,檢討集村興建農舍制度執行是否有行政裁量過大、規避責任、目標不一 致,或是彼此之間存在訊息充分度上的差異,導致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官僚體系 訊息接收的不同,而加深執行問題。

圖 2-5 集村興建農舍制度之多重委託多重代理關係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說明:1.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於 20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前,農委會係由企劃處(農 地利用科)負責研擬整體農地政策及農舍規則,嗣後該會分工由輔導處負責農 民資格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訂定等農舍業務,至集村農舍之獎勵規則及預 算由該會水土保持局辦理。輔導處再於 2004 年將農舍全部業務轉由水土保持局 擔任主政窗口,企劃處則於修法後只願意參與協辦工作。

2.內政部分工一直是由營建署專責農舍建築管理業務,並與農委會協商訂定執行 規則,地政司則是委託執行土地登記及使用管制工作。

3.綜上,集村興建農舍現階段是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及「內政部營建署」為 制度執行之主要委託機關。圖中的實線代表工作職能直接對口單位,虛線是間 接相關的關係。

農業(農務、輔導、農地管理)

水土保持局

內政部

多重委託人 多重代理人

中央主管單位 縣市單位

建築管理 水土保持 農委會

營建署 企劃處

地政司 地政(登記、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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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代理理論研究途徑,都詮釋或描述了一部分制度執行的現象,但與現 實環境有很大的落差。經過文獻的回顧,可得知理論的主要假設與延伸的發展過 程,其中不難發現,代理理論的假設條件就是影響委託代理關係的主要因素。過 去代理理論大都將焦點放在代理人的資訊優勢,或是誘因與監督機制的設計,似 乎忽略當委託人與代理人涉及多個組織單位時可能產生的問題。近來理論的發展 有運用假設貼近社會經濟現實的趨勢,Weber 與 Xiong(2006:26-27)以多重委託 多重代理結構認為未來研究會放寬完全資訊等假設,也會更需要垂直及水平組織 的協調。

綜合前述分析,由於以往集村農舍相關文獻大多著重於建築景觀或城鄉住宅 功能的探討,並未針對農地政策目標及其整體土地使用區位等基礎資料,亦未對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不同階層組織單位間的執行機制進行分析,再對其執行分工 與制度執行成效間的關連性進行探討,而代理理論中的多重委託多重代理觀念,

不僅更貼近社會的真實情況,也恰能解析整個集村興建農舍制度的執行結構與執 行結果間的關係。因此,本研究試圖從中央主管機關的委託及地方政府的執行代 理結構,再從農地資源利用管理作為制度執行影響分析指標,以釐清制度執行的 問題真相;並從集村農舍制度設計初始目標,分別探討制度執行規則與政府同一 層級及不同層級的委託代理安排,調查分析整體執行現況及不同區域案例對農地 利用與管理的影響,期望作為農地政策與農舍制度執行相關研究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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