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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起造人問卷與實地調查結果分析

第五章 集村興建農舍個案執行之分析

第二節 案例起造人問卷與實地調查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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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案例起造人問卷與實地調查結果分析

為調查瞭解集村農舍起造人對於申請興建之真正動機,並探討其對集村農舍 制度規則及對農地利用與管理等方面的認知,本研究針對第一節選取分析的新竹 縣湖口鄉A案、雲林縣斗六市B案、台南市安南區D案等三件個案,進一步以問 卷填答及深度訪談分析,以深化研究發現。

一、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本文之研究方法有二,一為郵寄問卷,二為深度訪談。起造人不記名問卷分 別透過實際參與集村興建農舍個案的地政士及住戶、建商與代銷業者於本研究 2005 年至 2009 年間持續深度訪談後,同意以學術研究角度協助發放到已居住在 集村社區內的每一位起造人,問卷發放及回收期間為 2009 年 3 月至 5 月,並針 對新竹縣、雲林縣、台南市個案發放問卷。其中雲林縣斗六市B案個案,因考量 問卷調查時,相同地段別鄰近之第二期已完工交屋,乃一併納入發放統計。至屏 東縣鹽埔鄉C案集村農舍個案,經兩度實地訪查考量已出租作學生套房使用,且 20 戶起造人戶籍皆為同一地址,從戶籍推算僅是符合起造人資格的親友關係,

為人頭操作模式,故不予調查。

三個案合計發出問卷 117 份,總計回收 42 份問卷,個案問卷發放及回收之 份數及比例詳見表 5-3 所統計。由於問卷題目涉及起造人的職業背景,雖採不記 名但於主觀上令人感到敏感,故個案回收率介於二成八至四成一。如此回收率或 許無法完全符合統計上的嚴謹要求,但應是國內相關研究中首度能夠直接調查並 獲悉集村農舍起造人看法者。表 5-4 為本節三件個案問卷回收之基本資料統計結 果。

表 5-3 個案起造人問卷發放與回收份數及比例統計 個案名稱 新竹縣湖口鄉

「A案」

雲林縣斗六市

「B案」

台南市安南區

「D案」

問卷份數

(起造人戶數) 49 份 42 份* 26 份 問卷回收份數

(回收比例)

20 份

(40.82%)

合計 12 份**

(28.57%)

10 份

(38.46%)

說明:*雲林縣個案第一期發放 20 份問卷,第二期發放 22 份問卷。

**12 份回收問卷之中,第一期回收 5 份;第二期回收 7 份。

資料來源:本研究調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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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4 個案起造人問卷回收之基本資料敘述統計

問 項

新竹縣湖口鄉

「A案」

雲林縣斗六市

「B案」

台南市安南區

「D案」

人數 百分比 第一期 第二期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性別*

8 40.00% 4 80.00% 4 57.14% 4 40.00%

10 50.00% 1 20.00% 3 42.86% 5 50.00%

年齡**

20-29 歲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30~39 歲 6 30.00% 1 20.00% 1 14.29% 0 0.00%

40~59 歲 12 60.00% 4 80.00% 6 85.71% 7 70.00%

60~65 歲 2 10.00% 0 0.00% 0 0.00% 2 20.00%

65 歲以上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總計 20 100% 5 100% 7 100% 9 90%**

說明:*新竹縣個案有兩名、台南市個案有一名填答者未填答本項問題。

**台南市個案有一名填答者未填答本項問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調查統計

同時,本研究亦將針對上述個案分析的集村農舍所在地縣市政府承辦人、建 商、地政士及代銷業者等對象進行深度訪談。據此綜合分析公、私部門對於集村 農舍制度執行之看法。

二、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一)申請人未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申請動機是享受田園生活及提升居住品質 在法律上,集村農舍興建資格必須「農民」,也就是實際從事農業經 營的自然人。經調查統計,新竹縣個案有 15 名(75%)填答並未實際從 事農作物生產或農業經營(職業大多為工業、商業與服務業居多)。雲林 縣個案,有 7 名(58.33%)填答未有實際從事農作物生產或農業經營(職 業大多為工業、教職與退休者居多),但是有 2 位兼有農業經營,是個案 回答者唯一與農地利用相關者。台南市個案則有高達 9 名(90%)起造人 填答沒有實際從事農作物生產或農業經營(職業以商業及公務員身份居 多)。由上述個案填答統計可知起造人本身沒有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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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亦與農業無關,現行集村農舍制度並未照顧到真正的農民,也再次顯 示制度環境無法清楚界定「農民」身分,導致執行結果偏離制度理念。

起造人申請或購買集村農舍最主要目的或最重要動機,新竹縣個案有 7 名(35%)係基於安全管理及提升居住品質之考量,有 6 名(30%)是認 為可以享受農村田園生活。雲林縣個案有 4 名(33.33%)是為享受農村田 園生活,有 2 位(16.67%)是基於安全管理及提升居住品質之考量。台南 市個案中,有 3 位(30%)受訪者基於安全管理及提升居住品質之考量;

有 3 位(30%)受訪者是為了要享受農村田園生活。調查得知購買集村農 舍之起造人,多數都抱持著購買一般住宅、享受農村田園生活等動機,呈 現出與農業經營理念無關的訊息。

(二)會擔心農地違法使用之處罰及取消稅賦優惠

由於農地沒有依法使用,農地管理有罰則,並取消農地的稅賦優惠。

新竹縣個案中有 15 名(75%)、雲林縣的個案有 7 名(58.33%)、台南市個 案中有 6 名(60%)填答會擔心農地稅賦優惠遭取消。顯示集村興建農舍 制度執行,若能同時具體落實農地農用之管理監督稽查機制,可產生一定 遏止農地違法使用的效果。

(三)配合農業用地大多由廠商找地購買,也沒有農業經營計畫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配合農業用地」取得方式,新竹縣個案有 19 名(95%)是由開發商代為找地再購買,且起造人中,有 10 名(50%)根 本沒有去過其名下配合農業用地所在位置。雲林縣個案有 8 名(66.67%)

是由開發商代為找地再購買,有 2 名(16.67%)沒有去過現場。台南市個 案中,10 名(100%)填答者的配合農業用地全部是由開發商代為找地再 購買,其中沒有去過現場者有 3 名(30%)。由上述個案填答統計得知,

集村農舍之起造人申請時所擁有的配合農業用地,幾乎都是由廠商代為找 地再購買,推估只是為了符合集村興建農舍之相關規則而己。

對於名下的「配合農業用地」是否有農業生產或實際經營計畫,新竹 縣個案有 6 名(30%)填答閒置不用及沒有計畫。雲林縣的個案,也有 6 名(50%)填答閒置不用及沒有計畫。臺南市個案則有 7 名(70%)填答 由開發商(建商)統一處理。集村農舍之起造人申請時所擁有的配合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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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大多是沒有計畫及閒置不用的情形,更加確認現行集村興建農舍制 度執行,實與農地利用及農業經營的關連性訊息薄弱。

(四)會想再購買農地興建個別農舍

已擁有集村農舍之住戶,未來是否有再購買農地申請興建獨棟農舍,

經意向統計後,新竹縣個案中,有 11 名(55%)認為個別農舍可享受自己 的空間、居住環境非常舒適,未來若有機會,願意再另外購買農地興建個 別農舍。雲林縣個案中,有 4 名(33.33%)認為個別農舍的規劃,因設計 主控權較集村農舍大,所以未來若有機會,仍願意另外購買農地興建個別 農舍。台南市個案中,有 5 名(50%)受訪者表示基於個別農舍可以照自 己的理想規劃、地理位置較多選擇等理由,若有機會願意再另外購買農地 興建個別農舍。可看出起造人即使名下已有集村農舍,仍不乏再有購買農 地興建獨棟個別農舍的動機,總計比例大約一半73

三、深度訪談之歸納分析

,與政策目標相矛盾。

綜合而言,現階段政府推行集村農舍制度執行結果,並未有效達成降低興 建個別農舍之目標。

(一)集村農舍成為具市場性之交易商品

集村興建農舍制度經過專業廠商提供專業的農地分割移轉、建築規劃 設計及稅務處理,與一般小坪數建地透天厝或都市地區公寓大樓相比,創 造出另外一種低密度型態的田園住宅,滿足現在民眾想要回歸田園休閒生 活的慾望,並享有農地農用的稅賦優惠,增加集村農舍在特定消費客群的 吸引力。私部門以房地產開發的角度看好集村農舍在不動產市場上的銷售 潛力,才會不斷競相投入集村農舍的興建開發行列中。此一執行結果突顯 出集村農舍因起造人使用需求和原來立法目的不同,先以人頭或親友申 請,銷售後再變更起造人的執行結果,將集村農舍商品化,其住宅開發模 式不僅扭曲農地稅賦減免等配套精神,也和農業生產及農地利用目標背道 而馳。

73 而不願再興建個別農舍之理由,則多受限於治安與經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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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訊不對稱使修法推遲及執行成本提高

集村農舍關於農業經營、農民身分審核及農舍違規使用等相關爭議課 題,透過制度之執行已然浮現。但由於執行過程中,代理人及委託人雙方 的機會行為,導致制度執行產生偏差及權責紊亂等問題無法充分傳達給上 級政府的決策者。在具高度專業特性的集村興建農舍制度之執行上,訊息 往往掌握在少數承辦人手中,承辦人的專業分析便成為決策方向所在。但 由於多重委託及多重代理的關係,訊息在委託人或代理人之間無法對稱或 充分傳遞,也必須耗費更多的交易成本才能知道規則的不完全所在,造成 集村興建農舍執行至今的許多偏差訊息被隱藏,使得決策者誤以為制度執 行「無窒礙難行」之處。此突顯規則不明確及訊息不對稱,將徒增公私雙 方之交易成本,並導致規則的修改一再推遲。

(三)地政機關註記方式不一致

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集村農舍興建須滿五年始得 移轉,且集村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含建築坐落基地及配合農業用地)併 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再重複申請。故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另外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配合農業用地所 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亦即,制度設計透過五

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集村農舍興建須滿五年始得 移轉,且集村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含建築坐落基地及配合農業用地)併 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再重複申請。故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另外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配合農業用地所 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亦即,制度設計透過五